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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基站选址 铁塔
我国移动通信网经过多年的建设和优化,已成为地球上规模最大的、功能完善的移动通信网络,目前的移动通信网络正在为人们提供方便快捷、无处不在的实时移动通信服务,使用手机已� 数以万计的基站覆盖数亿移动用户,基站建设在移动通信网中工程量最大、投资额最大、维护量最大。因此,基站建设的管理者、工程建设的参与者,都应当高度重视基站站址选择的原则: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便于施工、便于维护。
然而,笔者根据长期的移动基站建设经验,发现工程建设的参与者在基站选址的过程中存在很多认识上的误区以及实际操作上的错误。本文将对基站选址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基站选址概述
移动通信在模拟蚌窝网和CSM网建设之初,用户量少,站点较少,蜂窝基站覆盖半径较大,较少考虑投资控制,那时基站建设主要解决网络覆盖的问题,站址选择范围较大,对基站站址选择往往没有经过科学的论证和分析,只是凭经验和直觉选择基站站址,只要天线挂高足够高,天线信号发射的主波瓣方向无异物遮挡,信号传播足够远即可。
当前,各大运营商的移动通信网络覆盖盲区已经很少,基站小区经过多次裂化,小区蜂窝半径大大缩小,新建基站的选址自由度也就相应缩小,随着建设单位对基站建设投资控制意识的逐步增强,以及出于对基站安全稳定运行的考虑,基站的站址选择应考虑基站站址地质稳定性、对周围重要设施及居民可能存在的危害、原有物业配套设施的可用性及改造难度、交流引入及传输线路引入的可行性、基站建设的难易、基站开通后维护成本等方面进行考虑,初步选定几个意向站址,进行逐一遴选排除,以期所选基站站址地质稳定、基站开通后运行安全、投资合理。否则,基站运行期间容易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站址选择典型案例
2010年3月20日,京――广线(定州)中移动铁塔倒在铁路上致29趟列车停运,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全国媒体聚焦中移动倒塔事故,造成了很大影响。 分析: 这个基站站址的选址存在严重的问题,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关于站址选择的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基站与周围已有设施的安全隔距(地面塔高的4/3),一旦铁塔意外倒塌定会酿成重大事故。
铁塔倒塌的直接原因是:施工人员未按安全操作规定安装铁塔,塔脚法兰盘连接件未用螺帽拧固。然而,铁塔倒在铁路上,则是站址选择错误。站点勘察人员未按规定严格勘察,设计审核人员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安全负责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复测安全距离。
案例2:高山顶峰建基站
案例概述:2013年4月,在川渝黔交界处的某原始森林高山顶峰建基站,在山顶一个长边仅4.5m、短边不足4m的不规则三角地面建30m高的三角塔。建站目的:基站无线信号覆盖森林和山下景区。
基站建设参与者的认识误区:模拟基站建设时期的高山建高塔,大区制、广覆盖的概念误导了工程建设参与者,错误的认为只有在山顶建站才能覆盖森林和山下景区。其实不然,我们在茂密的原始森林里,四肢并用攀登2小时到山顶,沿途均可以用另一运营商的手机通信,但他们的基站并未建在山上。
该站建设难度和成本:铁塔施工单位已经建专用索道将铁塔材料、基础建筑材料搬运到山顶,并已经完成基础建筑。据测算,材料搬运费用大于材料费5倍。同时,为了给山顶基站供电、提供传输线路,新建地埋式供电线路5Km,新建直埋光缆线路5Km。森林里的地表在厚厚的腐质物下都是盘根错节的树根,坡度大于60度的光(电)缆沟槽浮于树根之上,电缆、光缆的敷设十分困难,且不可靠,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雨季一来,容易发生断缆、断纤,一旦出现故障,基站维护困难。
所选站址海拔1620m,查地图可见,15Km半径内没有更高山峰。因而,在这群山之中,这座安装有铁塔和通信设施的山峰就是雷电首选目标。基站及周围处于岩石地质,地质的地阻很大,无论采用何种地网和接地装置,地网阻值难以满足要求。因此,即使这个站建起来,经常遭受雷电侵袭在所难免。
这个基站的典型案例并非绝无仅有,特别是山区、景区更是举目可见。
一、工作重点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1、开展住房调查和制定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落实情况。重点是住房调查情况;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公布、备案情况;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目标、规模、项目布局、进度安排的落实及公布情况。
2、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落实情况。贯彻落实〔20*〕37号文件及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165号)落实情况;20*年6月1日起,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落实情况;20*年6月1日后,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清理和套型结构调整情况。
(二)税收、信贷、土地政策落实情况
1、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75号)落实情况;自20*年6月1日起,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的落实情况。
2、信贷政策落实情况。《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84号)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54号)落实情况;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的落实情况;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的落实情况;对空置3年以上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落实情况;自20*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3、土地政策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3号)文件精神情况;房地产用地出让计划、出让过程、出让结果、利用状况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的全过程信息公开落实情况;上一年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当年度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情况,廉租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保障情况;房地产用地出让宗地规模,开竣工时间约定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具体设置情况,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宅用地投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等紧凑型住房(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城镇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落实情况;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制度,实施以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为主要内容的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制度情况;闲置土地清理和处理情况,对房地产项目用地达到法定闲置标准的,征缴增值地价,以及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情况。对土地供应情况是否能做到有序供给,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维护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46号)的贯彻落实情况;20*、20*年房屋拆迁规模控制情况;20*年拆迁计划制定情况;拆迁安置和拆迁补偿政策落实情况;拆迁矛盾、纠纷排查和处理情况。
(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情况
1、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落实情况。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的落实情况;将土地出让净收益或土地出让金总额按规定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落实情况;市财政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支持力度的情况;其他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20*年廉租住房开工建设计划及实施情况;20*—2012年扩大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计划情况。
2、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落实情况。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问题,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需要的落实情况;对已审批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重新审查,已查出的违规建设行为处理情况;停止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的情况;《关于制止部分单位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196号)落实情况。
3、积极发展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情况。引导居民通过找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的落实情况。
4、旧小区综合整治情况。对成片集中主体结构质量完好的旧住宅区,以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以房屋维修养护、完善配套设施、绿化美化环境、提高节能性能为内容的住宅区综合改造工作落实情况。
5、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切实承担起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情况;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功能区),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向农民工出租情况;“城中村”改造时,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情况等。
(五)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方面
1、建立健全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制度落实情况。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开展及成果应用情况;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制度的开展及成果应用情况;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市场供求信息的情况。
2、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落实情况。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报道情况;引导居民树立合理住房消费理念,理解消费的情况。
二、职责分工
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的各项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住房保障政策落实以及拆迁管理等政策落实情况的自查,负责自查的总结上报工作。
市发改局: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房地产项目管理;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执行情况的自查;加强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
市监察局:按照职能分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的自查;对各职能部门处理举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自查;依法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市财政(地税)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廉租住房资金是否按照政策到位情况的自查;负责对贯彻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情况的自查。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土地管理政策的自查。重点是:土地出让合同是否明确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情况;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土地供应的情况;按照〔20*〕37号文件要求,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情况。
市规划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在住房供应结构调整、落实中的情况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落实情况的自查。
市工商局: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方面情况的自查;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管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会同市建设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
人行*市支行: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商业银行贯彻执行中央有关房地产信贷政策情况的自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
三、计划安排
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分制定方案、开展自查和迎接专项督查三个阶段。
(一)制定方案阶段(20*年8月31日前)
制定工作方案,下发到各相关职能部门。
(二)自查阶段(20*年9月15日前)
1、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写出自查报告报金华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自查报告于9月15日前抄送市建设局。
2、自查结束后,由市建设局汇总并于9月30日前写出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书面报告,同时做好迎接省、金华市联合检查组等相关工作。
(三)迎接专项督查阶段(20*年12月15日前)
1、10月15日前,迎接金华市相关系统对本系统贯彻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情况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2、10月15日至10月底,迎接金华市联合检查组对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专项督查,并根据督查结果进行整改。
3、11月至12月上旬,迎接省联合检查组对我市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专项督查,并根据督查结果进行整改。
四、其它事项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互通、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客观、准确地上报有关自查情况,如实汇报和反映情况,不回避问题和矛盾,不走过场。
「案情摘要
某时装公司产品积压,急于推销产品、周转资金,便号召每个职工都去销售时装,并宣布,凡本公司职工推销出去的时装一定按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比发给奖金。该公司女职员张某有一位朋友李某在某百货公司当业务员,张某就去找李某帮忙。
某百货公司进货都得领导批准,最近某百货公司刚进了几批时装,所以领导不会同意进货。但李某有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为讨好张某,李某就用它和张某签定了一份购买某时装公司10万元时装的服装买卖合同,交给了张某。张某向领导交差后,某时装公司很高兴,按规定发给了张某一大笔奖金。不久,某时装公司按这份合同给某百货公司发去了价值10万元的时装,并通过银行托收货款。某百货公司的负责人得知此事后,认为其从未授权李某购买过这批货,所以他们不能对此负责,并通知银行拒付货款。某时装公司则说,合同上盖了某百货公司的公章,怎么能说没有授权呢?某时装公司为了履行这一合同,开支了一大笔钱,因此他们坚持合同必须履行,双方协商不成,某时装公司至人民法院。
「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某百货公司与某时装公司签订的时装买卖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如若某百货公司想解除合同,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合同签订人李某有滥用权的行为,李某应对某百货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表见的问题。表见,本属于广义的无权的一种,指人没有权,但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的第三人相信其有权的。表见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与本人,法律使之具有与有权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动态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本案中,李某具备有权的外观,李某是某百货公司的业务员,并具有某百货公司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足以使张某相信李某有权。且张某并无恶意,也不知道李某并无权。虽然某百货公司进货都需要领导批准,但是某百货公司不能以这个内部制度来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表见的构成要件,应当由被人即某百货公司来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
7.某画店诉马某(画家)案
「案情摘要
1999年6月,吉林省某市一画店请画家马某为其作画。双方约定,由马某在本年内为画店作国画四幅,其中包括:两幅山水画,两幅仕女画。纸张、笔墨由画店提供。每幅国画,画店先行付给马某人民币2000元。第二天,画店将预付款8000元及纸张、笔墨送交马某。但是由于马某忙于自己画展的准备,一直无暇为画店作画。同年12 月初,马某又应某国之邀出访。临行前,马某将印章、纸墨等留给其学生李某、孙某,要其二人代为作画四幅,于年内送至画店。李、孙二人按照马某吩咐赶作国画四幅,于12月末送至该画店。该画店经过鉴定,发现这四幅国画无论从哪一方面,都与马某的作品有很大差距,认定不是马某所作。2000年1月,马某出访归来,画店经理到马某处,与其商量,要求重画,马某执意不肯。于是该画店至某市人民法院。
「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定李、孙二人代为作画的行为无效。最后,经法院调解,马某同意将原画收回,并于两个月内亲自给画店作国画四幅。
「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适用的限制的问题。适用的范围虽然很广,但不是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都能由人代为进行。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其中,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不能适用的民事行为,例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由他人的行为,不得。例如,根据出版合同和演出合同的约定,撰稿人或表演人必须亲自进行,因为这些行为与个人的身份、感情、艺术风格、思维方式及工作能力等密不可分,只能由当事人亲自进行,否则,� 本案就属于以上所说的第二种情况。所以,本案中马某必须亲自为画店作画,而李、孙二人代为作画的行为无效。
8.李某诉林某拒不支付黑木耳价款案
「案情摘要
李某在上海市工作,父母住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每年春节李某都要回家看望父母。李某在上海的一个邻居张某开了一家饭馆,在李某回家看望父母前,他来找李某问东北黑木耳的行情,并委托李某买100斤带回来。并说如果黑木耳如果在上海好销,就建立起长期联系,以后就可以贩卖黑木耳,这样对大家都有好处。李某听后满口答应,并说这次回牡丹江市一定把这事给你办好。春节过后,李某从牡丹江市托运回100斤黑木耳,当他欲交给张某准备要钱时,得知张某在大年初一因酒后驾车出了车祸,经抢救无效死在医院里,他因欠别人的债,饭馆已被债主接管。李某把100斤黑木耳送到张某家交给他妻子林某,并向他妻子要钱。张某的妻子说她不知道此事,而且张某已死,饭馆已由别人经营,他要这些黑木耳也没有什么用,故拒绝接受并拒绝支付黑木耳的钱。李某认为张某的妻子应该接受这100斤黑木耳,因为这是继承的一部分内容。张某的妻子则说,张某已死,这同她没有任何关系,继承只继承财产,没听说过还要继承这些的 .李某没办法,遂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张某的妻子接受这些黑木耳,并支付黑木耳的价款。
「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委托李某在回牡丹江市时为他购买100斤黑木耳,他们之间已经形成关系,张某应对李某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在李某还未完成之事时,张某就已经死亡,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张某的委托并 故人民法院最后作出判决,由张某的妻子林某接收李某所带回的100斤黑木耳,并向李某支付这100斤黑木耳的款项。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被人死亡后,人的行为是否还有效的问题。的终止,是指人与被人之间的关系消灭。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可 我国法律针对三种不同的的终止情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终止:(一)期间届满或者事务完成;(二)被人取消委托或者人辞去委托;(三)人死亡;(四)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人或者人的法人终止。”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或者指定终止:(一)被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二)被人或者人死亡;(三)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指定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人和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通则》只是把被人死亡作为法定和指定终止的原因,二在委托中并未把它作为终止的原因,只是把人的死亡作为一种法定原因,这是因为,行为通常都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在行为完成之前为了被人的利益不宜中断。如果法律规定被人死亡关系就终止,那么就可能会给人及被人的继承人带来较大的财产损失,并且也会给第三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二条规定:“被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实施的行为有效:(1)人不知道被人死亡的;(2)被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人与人约定到事项完成时权终止的;(4)在被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人死亡后为了被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此案就属 张某的继承人林某不能因为张某的死亡而拒绝接受李某的行为所购买的100斤黑木耳,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判决张某的妻子林某接受这100斤黑木耳并支付款项是正确的。
9.某大学诉某百货公司拒不履行合同案
「案情摘要
甲某原来是某百货公司的采购员,因经常利用职务的便利吃回扣而被百货公司开除,现在自己经营一家商店。一日他与朋友吃饭时得知某大学正在筹建一语音教室,需彩电20台,便用以前在百货公司是盖有百货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该大学签订了一份彩电购销合同,每台彩电3000元,共计价款6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某便把合同交给百货公司,并对公司经理说,因其开的商店没有彩电经营权,他因原是百货公司的人,想帮助百货公司作点生意,生意作成后每台彩电邀给他好处费 100元。百货公司经理未提出反对意见,并将甲某拿回的某大学的6万元支票入进百货公司的帐户。因当时彩电为紧俏商品,百货公司在一个月后才分别二次向某大学交付了彩电11台,余下9台一直没有交货,某大学多次催百货公司供货,百货公司因确实无货可供,就以此事是甲某所为,他不是我公司职工,这事与我们无关,你们应向甲某要货为由,拒绝向某大学交货。某大学见索货无望,便要求百货公司退回余下货款2.7万元,百货公司则说钱并未交给他们公司,而是交给了甲某,要退款就找甲某去要。某大学无奈,遂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百货公司退回剩余货款,并赔偿谋大学的损失。百货公司辩称,甲某并非我公司的工作员工,他代表我公司与某大学签订的合同我公司并不知道,我们并未授权给甲某让他代我们签订合同,甲某因使用在我单位期间私藏的空白合同书在外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给我们公司也造成了重大损失,我们还要追究甲某的经济责任,因此某大学应该向甲某要求赔偿损失,这事与我们公司无关。
「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已不是百货公司的工作人员,他在没有接受某百货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用他在某百货公司工作期间私藏的盖有某百货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某大学达成购销20台彩电的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行为,与百货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是,甲某在与某大学签订合同以后,将合同书交给百货公司经理时,该公司经理并未提出异议,并答应生意作成后每台电视机返给甲某好处费100元,而且还将某大学购买彩电的支票入到自己帐户上。在此之后,百货公司又向某大学交付了11台彩电,这一系列行为可以视为对甲某无权行为的追认,从而使甲某的无权行为发生了有权的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百货公司就要对甲某代百货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百货公司在答辩中称甲某并非其公司工作人员,他代表百货公司与某大学签订合同他们并不知道,甲某因使用其私藏的本公司空白合同书所签订的合同使无效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某百货公司应将剩余款项返给某大学,并对某大学因未购得彩电而影响其语音教室的安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作出如下判决:某百货公司将剩余的2.7万元购电视机款返给某大学,并赔偿某大学的经济损失5000元,共计人民币 3.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
「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是无权在事后得到被人追认的,被人是否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此案就是一起因无权被追认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在此案中,甲某已经被某百货公司开除,确实已经不是该公司的员工,因此他用在百货公司工作期间私藏的盖有本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某大学签订合同购销20台彩电的行为属于无权。对此,被人某百货公司享有追认权。被人行使追认全的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明示的方式就是向相对人作出明确的追认的意思表示;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承认无权行为对自己的效力,但以特定的行为,如以履行义务的行为对无权行为予以承认;或是被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不作否认表示。本案中百货公司表示追认的方式显然属于后者。当甲某把他与某大学签订好的电视机购销合同书交给百货公司经理时,百货公司经理并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对甲某行为的默认,而且还答应生意作成后每销售一台彩电就给甲某好处费100元,在实际中又部分履行了与某大学的彩电购销合同,这些都证明了百货公司对甲某的行为的追认。所以,甲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就应当由被人即某百货公司承担。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10.北京某电脑销售商诉辽宁某公司拒不支付货款案
「案情摘要
2001 年10月,辽宁某公司委托起业务员张某到北京购买计算机100台。张某在与销售商北京某电脑公司洽谈时,电脑公司销售人员称其公司销售的喷墨打印机很便宜,如果与计算机一起购买,可以给辽宁公司一个较低的价格,张某在与其他商家的相同商品进行对比后,认为该公司的喷墨打印机的价格确实很便宜,便用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该电脑公司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辽宁公司向该电脑公司购买某品牌计算机100台,单价4500元,购买某品牌喷墨打印机 100台,
单价500元;电脑公司在合同订立后10天内将货送至辽宁某公司,辽宁某公司在货到后付款。张某回到公司后,将签定合同的情况报告给公司,公司认为喷墨打印机耗材昂贵、易出故障,在当地销售情况并不好,便要求张某马上与北京某电脑公司联系,变更合同,不购买打印机。张某向北京某电脑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后,电脑公司以货已发出为由予以拒绝。货到后,电脑公司要求辽宁公司付款,辽宁公司以张某超越授权订立合同、本公司不予追认为由,主张该合同中购买打印机的部分与甲公司无关,拒绝支付打印机部分的货款,于是北京某电脑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分析
此案中,辽宁某公司虽然只授权张某采购100台计算机,没有授权其购买打印机,但是张某并没有将此事告知北京某电脑公司,而是用盖有辽宁某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北京某电脑公司订立了合同。张某虽然超越权,但根据其持有盖有辽宁某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事实,北京某电脑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有权且北京某电脑公司没有过失,张某与北京某电脑公司订立的合同也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行为有效,其后果直接有辽宁某公司承担,辽宁公司不能以张某超越授权为由拒绝支付打印机部分的价款。但辽宁某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有权向张某追偿。此外,本案中北京某电脑公司还可以直接向张某追究责任。在表见的情况下,相对人既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也可以主张成立狭义的无权。如果本案其他条件相同,只是张某并不是用盖有本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与北京某电脑公司订立合同,而只是声称是辽宁某公司的职员,并以辽宁某公司的名义与北京某电脑公司订立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见,而构成狭义的无权,因为张某超越权,以辽宁某公司的名义与北京某电脑公司订立合同,且没有令北京某电脑公司相信其有权的事实或者理由,北京某电脑公司并不知其没有权,属于善意且没有过失,符合狭义无权的构成要件,那么此时,辽宁某公司就可以拒绝支付货款。因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所以北京某电脑公司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责任。当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因此,北京某电脑公司在辽宁某公司追认之前也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关键词:房地产策划;“羊群效应”;“蓝海”
房地产策划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重要工作之一,涵盖了其各个环节。一般房地产策划工作包含:前期机会研究、产品初步策划、可行性研究、市场调研、详细产品策划、营销策划等环环相扣的几个阶段。良好的策划工作对房地产企业以及房地产业良性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从本质上讲,策划工作是在合适的时间将合适的产品传递给合适的客户。
房地产策划工作需要重新审视房地产业的发展。众所周知,房地产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资金链的完整对于项目顺利完工上市至关重要。2007年,央行连续八次上调了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贷款利率从年初的6.12%上调至7.47%,2007年连续10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从年初的9%上调至14.5%。进入2008年以来,央行主要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来抑制房地产业的过快发展,迄今为止,央行5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从年初的14.5%上调至16.5%的历史最高点。央行一系列金融工具的应用,紧扣央行适度从紧的金融政策,针对房地产业的过热发展。不断上调的贷款利率将增加居民买房的成本,抑制一部分的炒房行为;不断上调的准备金率将增加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成本,使得资金实力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被淘汰。
外资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来引导外资投资房地产的行为,限制外资对房地产业的炒作。自1991年起,中国已连续15� 基于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和房地产业高速发展的良好经济效应,流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外资逐年增加。2006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央行等六部委共同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文,以下简称“《意见》”),主要从外汇管制、投资准入、市场购买以及信息监测等四个方面强化了对外进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规范。2007年9月27日,中央银行、银监会以银发[2007]359号文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2007年商务部颁布的《关于2007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指导性意见》中明文规定“严格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2007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从2007年12月1日起,外资将不再鼓励进入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同时外资被限制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存量房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
内资适度收紧,外资持币观望,房地产业发展趋缓,现在是对房地产企业的考验期。如何从策划工作入手来看待房地产业的发展呢?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有所谓的“蓝海”与“红海”之分,“蓝海”指企业所处行业的进入壁垒较大,具有较强的不可模仿性,大多数为技术独创型的企业;而“红海”则指企业所处行业进入壁垒较小,可模仿性较高,大多为劳动密集型的服务型企业,如餐饮、干洗等。房地产策划应借鉴“蓝海”的思维来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独特性,在房地产大范围整合的时代赢得生存空间。以广东碧桂园为例,在大多数开发商大搞各种高档楼盘建设的同时,碧桂园独出心裁,以高效的开发效率,定位于中低端客户的产品为市场所热捧。碧桂园的开发模式就是房地产企业生存的“蓝海”。
今年4月初,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说:未来100天时很多房地产企业坚持不住,房地产业洗牌的100天。对于房地产业,外资受到限制,不能从事住宅产品的开发和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在日渐收紧的金融政策下,很多资金实力不足的企业将退出。这样的背景下,出于夹心层的企业即有一定的实力,但是面临发展的困境的重要问题就是如何生存下来。房地产策划要从企业出发,落足于市场进行运作,使得企业进入房地产业的“蓝海”。(1)策划要从房地产产品市场细分之下寻找市场突破口。以北京市为例,现在五环外的房价已升到10000元/㎡以上,产品以中高档住宅居多;而2007年北京市人均年收入为38000元,这样的差距表明,很多人无足够的经济能力购买房屋。进入2008年以来,虽然市场上一片喊跌之声,北京市的房价还是小幅微涨,表明北京市的房屋需求呈现刚性,但是,对于目前高企的房价,市场购买力仍显得相对不足。今年以来,广州市的房价一直呈现走低,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于3月中旬《广东房地产蓝皮书2008》,其主要观点包括:2008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此基本持平,仍将持续建设用地供应偏紧的势态;预计2008年广州楼价可能跌穿2007年底的半年价,以8500元/㎡为中轴,呈窄幅波动。
因此,从市场需求入手、优化产品结构是房地产企业脱困的良好途径。从市场需求出发,开发房地产产品,不仅优化了市场产品结构,符合政策面的要求,也能一定程度上缓解融资渠道变窄带来的影响。
(2)在房地产策划工作中应避免“羊群效应”。没有对市场良好的认识,导致开发的“羊群效应”,加剧了产品结构的不合理。在2006年至2007年间,商业地产开发兴起了建造“shoppingmall”风潮。“Shoppingmall”由于其占地大、体量大,辐射区域广泛,一个城市能承载的大型“shoppingmall”是有限的,盲目开发导致资源浪费。由于“shoppingmall”的兴起与汽车文化有紧密的关联,而目前中国的中产阶级尚在发展当中,中国城市郊区的人口密度并不大,所以这种商业形式在中国的发展前途还得打上一个问号。
在房地产策划过程中的“羊群效应”将导致资源的浪费,使得本来有限的土地资源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城市发展的影响一定是负面的。企业也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条件,集中优势资源开发产品,避免盲目跟风建设导致企业陷入困境。
(3)增强房地产策划的操作性。房地产策划业一直是被忽视的一个行业,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策划仅仅纸上谈兵,没有操作性,不能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某项调查数据显示:85%的企业曾经寻求过策划公司的服务,但只有4%达到了预期效果;58%的企业表示对策划公司提交的方案满意,但在执行3个月后,这一比例下降到6%;36%的企业老板表示,付了几十万,买回来一大堆文字图片,执行后才发现,这些东西都是一堆废纸。
房地产策划工作虽有一定的模式,但是也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对工作侧重点进行调整。以产品初步策划为例,常规的程序包含:市场调研资料的整理分析、项目背景分析、项目SWOT分析、项目机遇和特有资源梳理、项目资源因子分析及细分市场对照、项目定位(产品定位)、目标市场定位(客户定位)、经典案例的引用展示等。对于商业地产的初步产品策划侧重于项目定位,而住宅地产则侧重于目标市场定位。
对于房地产策划,一定要讲究资源的整合利用,具有全局性,从项目的全程运营出发,讲求产品、策划、传播、通路、执行之间的细节完美,使得企业在战略平台上不会出任何差错,在战术运用上也会详略得当,在营销组合上更会出奇制胜,打造完善的营销平台和完整的战术体系。
房地产业进入整合期,良好的策划能增强房地产企业的竞争力,规避项目开发经营中的不利因素,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在日益严峻的商战中创造利润,赢得生存。
参考文献
[1]翁少群,刘洪玉.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外资参与及其影响[J].建筑经济,2005,(9).
索博智能家居系统主要采用电力线通信总线技术(荷兰PLC BUS技术)来实现家居智能化控制,PLC-BUS技术是一种高稳定性及高性价比的双向电力线通信总线技术,它主要利用已有的电力线来实现对灯光、家用电器及办公设备的智能控制。这种电力线通信技术是由位于荷兰阿姆斯牡丹市的荷兰A T s电力线通信有限公司(ATs・,co)研发而成,它们致力于设计、开发和制造先进的电力载波智能家居控制技术,并因此技术的革新被获得多项专利。
ATS・,C0公司推出的一整套基于PLC-BUS技术的智能家居控制系统,它重新定义了家庭内部高可靠、低成本智能家居控制的新标准,此项技术拥有超强的系统稳定性和可靠性,为商业住宅提供了更为经济的智能化控制解决方案。而其它的电力线控制技术与PL“Ls技术在系统功能、可靠性和成本上是没办法相比的。
PLC-BUS技术的解决方案包括如下领域的应用:灯光控制,电器控制,HVAC控制以及网络与电器设备间的通信。
PLC-BLs系统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发射器、接收器和系统配套设备。
发射器主要作用是通过电力线[T1)发[T2)[T3)射PLC-BUS控制信号给接收器,通过对接收器的控制,从而达到间接控制灯及电器设备的目的。
二、索博智能家居功能简介:
索博智能家居系统主要包括智能照明和智能电器控制两大系统。
所谓智能照明系统,通俗的讲就是对灯光进行智能控制与管理的系统,跟传统照明相比,它主要可以实现对白炽灯的调光、一键场景、一对一遥控及分区灯光全开全关等管理,并可以用多种控制方式实现以上功能,最主要的控制方式为无线遥控、定时控制、集中控制、甚至远程控制等,从而达到智能照明的节能、环保、舒适、方便的功能。
所谓智能电器控制系统,通俗的讲就是对电器进行智能控制与管理的系统,传统的电器都是以个体形式存在,没有系统的管理与控制,而智能电器控制系统,就像一张无形的网络,把所有能控制的电器以一定的结构有机的组合起来,形成了一个整体,通过这个管理系统,用户可以实现对家电的集中无线遥控、定时开关控制及远程控制, 以及实现电器的场景控制与管理,从而达到智能电器系统的节能、环保、舒适、方便的功能。
索博智能家居系统主要可以实现以下九大功能:
1、远程控制――一个电话,家电听话!
您有没有想过,在上班途中,突然想起忘了关家里的灯或电器,打个电话就可以把家里想要关的灯和电器全部关掉;下班途中,打个电话先把家里的电饭煲和热水器启动,让电饭煲先煮饭,热水器先预热:等您回到家,马上就可以洗个热水澡啦,并可立即享用香喷喷的饭菜啦;若是在炎热的夏天,您可以打电话把家里的空调先开启,回家后就能享受丝丝凉意啦!在家里,您可直接拿起分机电话就可以控制家里所有的灯和电器啦.
2、定时控制一一免费保姆,体贴入微!
早晨,当您还在熟睡,卧室的窗帘准时自动拉开,温暖的阳光轻洒入室,轻柔的音乐慢慢响起,呼唤您开始全新生活每一天;当您起床洗漱时,微波炉(电饭煲)已开始为您烹饪早餐,您就可以马上享受营养早餐啦;餐毕不久,音响自动关机,提醒您赶快上班;轻按门厅口的 “全关”键,所有的灯和电器全部熄灭,安防系统自动布防,这样您就可以安心上班去啦!当您和家人外出旅游时, 可设置主人在家的虚拟场景,这样小偷就不敢随意轻举妄动啦。
3、智能照明一一梦幻灯光,随心创造1
轻松替换: 无论新装修户,还是已装修户,只要在普通面板中随意暗接超小模块,就能轻松实现智能照明,让生活增添更多亮丽色彩.
软启功能:灯光的渐亮渐暗功能,能让眼睛免受灯光骤亮骤暗的刺激,同时还可以延长灯具的使用寿命。
调光功能:灯光的调亮调暗功能,能让您和家人分享温馨与浪漫的同时,还能达到节能和环保的功能。
亮度记忆:灯光亮度记忆艺的功能,使灯光更富人情味,让的灯光充满变幻魔力。
全开全关: 轻松实现灯和电器的一键全关和所有灯的一键紧急全开功能。
4、无线遥控――随时随地,全屋遥控!
您有没有想过像遥控电视机一样遥控家里所有灯和电器呢?现在只要一个遥控器,就可以在家里任何地方遥控家里所有楼上楼下、隔房的灯和电器;而且无需频繁更换各种遥控器,就能实现对多种红外家电的遥控功能;轻按场景按钮,就能轻松实现“会客”、“就餐”、“影院”等您想要的灯光和电器的组合场景。
5、场景控制――梦幻场景,一触而就!
回家时,只要轻按门厅口的 “回家”键,您想要开启的灯和电器就自动开启,马上可以准备晚餐啦;备好晚餐后,轻按“就餐”键,就餐的灯光和电器组合场景即刻出现;晚餐后,轻按“影院”键,欣赏影视大片的灯光和电器组合场景随之出现;若晚上起夜,只要轻按床头的“起夜”键,通向卫生间的灯带群就逐一启动,不要再摸黑啦,回卧室后,再把灯全关;您是不是觉得生活比以前更神奇而富有意思呢。
6、集中控制――一键在手,尽在掌握!
就像宾馆床头柜的集中控制器一样,轻松集中控制家里的所有灯和电器;即插即用,外观更小巧,使用更方便;夜晚,如有突发事件,只要按一下全开紧急按键,所有灯就全部同时亮起;睡觉前,只要按一下全关按键,所有灯和电器就全部关掉.无需再担心忘了关某些电器啦。
7、电脑控制――轻松点击,智能实现!
鼠标轻松点击,就可实现所有灯和电器的智能控制,功能更强大,控制更方便,介面更美观!
8、家电控制――普通家电,智能升级!
通过用电器随意插、红外伴侣、定时控制器、语音电话远程控制器等智能产品的随意组合,无需对现有普通家用电器进行改造,就能轻松实现对家用电器的定时控制、无线遥控、集中控制、电话远程控制、场景控制、电脑控制等多种智能控制。
9、电动窗帘――随时开关,随意遥控!
无需再为每天开关窗帘而心烦,结合定时控制器,电动窗帘每天自动定时开关;遥控器轻松一按,窗帘自在掌控中。
三、索博智能家居典型设计方案:
当遇到客户需求时,我们就需要给客户做一个满意而且合适的方案,做一个成功的方案要注意两点。首先是满足客户的功能需求,其次是预期客户心理价位的满足。一个成功的方案,不只是做最强大的功能方案,最主要达到合适度,要分析与推断客户的心理价格、生活习惯、家庭成员组成、性格及职业等。我们今天按常规需求来设计一个别墅智能照明和智能电器控制方案。我们按以下流程来设计方案:
1、了解客户需求:
首先得了解客户的功能需求,其次要了解客户的房源信息,最主要包括是房型图,灯光开关插座图。每路负载功率,三相或单相电等信息。以下是一个典型的三 层别墅的成功方案案例,我们以它的第一层为例来详细了解一下它的配置方案。
方案配置清单及功能简介
此方案可以实现以下五大功能:
1)智能照明系统:住户可以分别在客厅、娱乐室、父母房等处实现用一个遥控器一对一遥控一层的23路灯光,其中了路灯光可以实现随意调光及亮度记忆场景功能。住户可以实现对灯光的分区域管理与控制。
2)无线遥控系统:住户无需要手动开灯关灯,只要一个遥控器在手,就可以随处实现灯光的控制,就像控制电视机一样方便,想开想关尽在遥控中,非常方便。
3)场景控制系统:住户走到家门口,用随意携带的四位超薄遥控器,就可以一键实现回家灯光、电器场景,不需要摸黑进家门并一一开灯或电器。在“就餐、看片、休息、会客”时,分别只用一键就可以实现这种不同灯光亮度和电器开关状态的生活场景,非常舒适与智慧。
4)家电控制系统:住户遥控器――卫生间的热水器和客厅及卧室的两台空调,若再配套相应的电话远程控制器设备,则还可以实现远程开关热水器及空调,则无需等待,回家后就可以享受丝丝凉意与沐浴的快乐;若配套相应的定时控制器设备,则还可以实现定时开关这些设备的功能。
5)电动窗帘控制系统:每天开关窗帘是不是很麻烦?如果安装了电动窗帘,再配置相应的定时控制器,则每天早上窗帘自动打开,晚上自己关闭;平时也可以在家里任何位置用遥控器随意遥控客厅的窗帘的开关,甚至一键创造灯光及窗帘开或关的生活场景。若配置相应的电话远程及定时控制设备,则还可以实现远程控制开窗帘与关窗帘,每天早上窗帘自动打开,晚上自动关上,您不觉得生活很现代与智能吗?
3、弱电布线要求:
PLc―BLs系统对弱电布线的唯一要求就是每个开关盒里都必须有零线和火线。若要实现墙上开关式的场景功能及双控制功能, 同样需要零火线预留在开关盒内。若要实现电动窗帘控制,则必须在接近窗帘的墙上预留零线和火线开关盒, 同时从该开关盒预埋四根电机控制线到窗帘电机的安装位置。其它按传统照明开关布线即可。
索博智能家居系统的智能开关目前只提供86盒式标准外型,若用户需采用1 20式等非86盒式的开关外型,则用户需自己选购普通机械开关,并搭配索博的微型控制器来实现家居智能化。
四、索博智能家居安装调试:
在接收了客户的订单,我们需要帮助客户实现智能家居的功能,这就需要我们把产品实实在在的安装到客户现场去,这就是智能家居安装调试的课题啦。索博智能家居的安装调试分为三个步骤,即接线、安装、调试。
1、接线:
索博智能家居产品按是否需要接线分为接线式的产品和随意插式的产品,接线式的产品主要包括:开关外型的产品和模块外型的产品,随意插式的产品又分为两孔式和三孔式的,他们无需接线,即插即用。下面我们主要来讲接线式的产品如何接线。
接线式的产品一般都有四个接线柱:X接零线,L接火线,1、2分别接负载即可,如果是发射类产品一般只有两个接线柱, 即N和L,例如:场景控制器;如果是单路的接收器设备,一般只有一个负载接线柱l,例如:单路白炽灯控制器。
2、设置:
索博智能家居产品的设置分为两大部分,首先是每一个接收器都必须设置主地址码,其次是每一个产品本身需要进行一些设置,例如:副地址的设置、红外转发器的红外,遥控器上场景控制等。关于每一个产品的具体设置我们今天不一一展开,我们主要讲接收器的地址码如何设置。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为什么要设置地址码?地址码的构成是怎么样的?
在智能家居系统中不只有一路电灯或电器,那么它们是如何彼此辨别的呢?我们通过给每个接收器分配一个唯一的编码,这样,一个编码代表一路接收器,则每一路接收器控制的电灯或电器就能相应得被单独控制啦。我们根据客户的需要给每一个接收器产品分配一个唯一的地址码。地址码结构如下:
地址码二房间码(HOUSE CODE)牛单元码(UNIT CODE)
房间码用字母:A、B、C、D……0、P来表示。
单元码用数字:1、2、3、4……15、1 6来表示。
地址6马举例:Al、A5、C8、G14、F16等。
设置地址码的步骤:
A)首先让接收器产品进入设置状态
对于开关外型类的接收器进入地址码设置状态方法统一如下:
上键按一下,下键连按三下,第三下按住不放5秒左右,直至相接的相应灯或电器启动后,松手。
对于学习键外观类接收器进入地址码设置状态方法统一如下:
直接按住学习键不放5秒左右,当指示灯闪烁时松手。
B)当接收器进入设置状态后30秒钟之内,用遥控器或集中控制器等发射器向接收器发射想要分配的地址码的控制命令,接收器所控设备熄灭即表示设备成功;例如:当接收器进入设置状态后,想把接收器地址码分配成A3,则用遥控器或集中控制器发射、3 ON或oFF,接收器所控设备关掉,就表示地址码设置成功;再用遥控器或集中控制器发射A3 ON或OFF指令,若能正常控制,则表示地址码真正学习成功。
3、调试:
关键词:档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行政处理;评析
在档案行政执法实践中,已有的档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对以后的档案行政执法实践起着不可忽视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但是,一些案例对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存在明显的问题和不足,令人遗憾,有必要给予评析和纠正,以防其起到不当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1 丢失国家所有档案案例
案例描述:2002年11月,临沭县在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两个镇政府档案室存在档案丢失现象,其中一个镇发现缺少33卷(包括组织人事方面的档案19卷),后来从组织委员处找到8卷,尚缺25卷,缺少的案卷中永久卷17卷,长期卷8卷;另一镇发现合并到本镇的一原撤销乡镇档案缺少11卷,均为1992年至2000年的长期卷。县档案局对此高度重视,反复研究制订了查处方案。先行下达时限一个月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在无改正结果的情况下,按照有关法律程序,成立了由档案行政执法员组成的调查小组进行立案调查,制定了《临沭县档案局立案报告表》,于2002年12月展开调查,调查过程中形成《陈述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案情调查终结报告》,并认真填制了《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审批表》。经局长办公会多次研究,最后决定对两镇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收到告知书回执;告知期内,两镇并无陈述和申辩,县档案局于2003年5月19日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两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的情况下,分别对两个镇政府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这两个镇将罚款如数上缴财政罚款专户。日前已形成《结案报告表》予以结案。[1]
存在问题:行政处理不当、自由裁量偏失。
2 出卖国有档案案例
案例描述:西部山区某县肉联厂,原是该县较大的国有企业,共有职工近二百人,年产值上千万元。2006年10月,该厂正式改制为股份制民营企业。在改制期间,县档案局接到反映,说该厂档案有可能已丢失。档案局随即派人到该厂进行现场查看,发现该厂档案柜内文书及会计档案数百卷已全部不知去向,于是立即展开调查,后调查到原是负责看守该厂的留守人员张××(原在该厂食堂)当废纸全给卖到造纸厂处理了。因本案档案数目较大,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对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以及当事人张××分别作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2]
存在问题:违法行为定性不准、行政处理不当。
处理结果评析:本案中的第一个问题是档案违法行为定性不准。本案例取自《西部山区县几起档案丢失案例引发的思考》一文,是以丢失档案案例的形式出现的。从案件的行政处理结果看,也是按照丢失档案来处理的。那么,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性质真是丢失档案的性质吗?不是。笔者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工作失误造成档案损失和擅自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综合性档案违法案例。第一,从起因上看,负责该企业改制的相关工作人员没有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某肉联厂的档案进行有效的处置,使其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以致最后导致被人擅自出卖,负有因工作失误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任。第二,从案件反映的实质上看,留守人员张××将档案出售是档案违法行为的实质。档案丢失是指档案去向不明。本案调查初期以档案去向不明展开调查无可厚非,但在调查终结时发现档案是由留守人员张××将档案出售给造纸厂时,档案的去向已经明了。也就是说,档案丢失只是假象,某肉联厂的档案并没有丢失,而是留守人员张××擅自将档案出售,违反了《档案法》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规定。第三,从留守人员张××的主观意图上看,某肉联厂的档案放在档案室的档案柜里,有明显的档案案卷特征,其与一般的废纸是有明显区别的。留守人员张××作为看厂留守人员,其职责就是看护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失,在明知企业档案是企业财产的情况下,仍将其出售,存在着明显的主观故意。第四,从留守人员张××的行为结果上看,其出售档案给造纸厂,致使其损毁灭失,已经造成了国有档案实质性损失的客观结果。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例中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一是负责某肉联厂改制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暂行办法》规定,没有有效地处置某肉联厂的档案,致使其最终被擅自出卖,负有因工作失误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任。二是留守人员张××违反了《档案法》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规定,擅自出卖档案,负有擅自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责任。
本案例中的第二个问题是行政处理不当。从本案作者介绍的行政处理结果来看,对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以及当事人张××分别作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这个看似合理的行政处理结果其实也存在着不当。第一,对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是不对的。案例中没有提及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依据,笔者不好揣测,但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八种行为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六种行为都不相符,无法作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依据。而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即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行为。而且,这也是国家档案局专门用于调节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关系的部门规章,是特别法。所以,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以《暂行办法》的规定� 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负有直接责任者及领导行政处分。案例中,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对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是正确的,但对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则于法无据,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错误行为。第二,对留守人员张××的行政处理是以行代刑、以罚代刑。在我国档案法律法规中,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有档案是严重的档案违法行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或者个人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从案例描述中可知,留守人员张××出售的“档案数目较大”,符合《刑法》、《档案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应当追究留守人员张××的刑事责任。而案例中只对留守人员张××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明显背离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种以行代刑、以罚代刑的息事宁人行为。针对案例中留守人员张××出售“档案数目较大”的违法行为,正确的行政处理方式有两种:第一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首先,是给予留守人员张××行政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其次,是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310号令)第三条规定,将案件按照程序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最后,是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决定给予留守人员张××行政处分的处理。第二是在案件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留守人员张××出售的国有档案数目较大,涉嫌犯罪时,首先,是立即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其次,是配合公安机关、法院进行案件侦查、审判工作,及时掌握案件进度和最终结果;最后,是根据案件审判结果,给予留守人员张××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
通过对上述两起典型案例处理结果的评析可以看到,档案行政执法效果如何,关键在于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要做到行政处理于法有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就要不断地加强对档案专业和相关公共法律法规的学习,真正地熟悉法律法规。只有真正地掌握和熟悉法律法规,才能把法律法规准确地运用到行政执法实践中去,不断地提高档案行政执法技巧和行政处理决断能力,防止对档案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失当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临沭档。山东临沭县查处两起档案违法案件〔J〕.山东档案,2003(6):42.
1.1国内房地产税务筹划研究现状曾程(2010)指出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税务筹划研究起步较晚,尤其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筹划研究仅仅只有十几年。贺志东编写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2002年出版)第一次比较系统地讨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随后也有学者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进行了实际案例实施。但总体来说,我国在该领域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初级阶段。1.2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充分了解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基础上,当存在多种的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组织及交易事项的复杂筹划活动,因此,要做好税收筹划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事先筹划原则;4)成本效益原则;5)风险防范原则。1.3房地产行业税收存在的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将土地、房屋收为国有,房地产市场从此消失。直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我国实行改革开发政策,中国房地产业才重新开始发展。进入21世纪,我国房地产逐步进入了发展高涨期,大量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如雨后春笋在全国各地茁壮的成长起来,成片的土地被开发,住宅、写字楼、商业大厦等纷纷拔地而起。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已成为拉动我国经济的火车头,为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与此同时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还存在着以下问题:1)房地产相税费多,“费挤税”问题较突出;2)税收政策在房地产的分布不合理;3)税收政策在房地产的分布不合理;4)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缺陷;5)内资和外资房地产企业存在着不同的税收制度;6)土地增值税的设计不合理,无法充分发挥调节的作用;7)房地产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不紧密;8)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深层次辐射力不强。
2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概念与策略
2.1土地增值税概念土地增值税是一种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土地所有权为转移条件下,按一定时期内土地价格增加部分征税;另一种则是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按土地所有者出卖土地的价格高于其购入价格部分征税。2.2土地增值税的计算2.2.1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所获得的增值额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但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不是增值额,还须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所以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是计算增值额时须把握的两个关键问题。2.2.2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问题目前我国采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是4级超率累进税率,其中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为4个级次,分别规定每一级次对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次的,对超过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土地增值税4级超率累进税率中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如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包括50%在内,均适用30%的税率。为了计算简便,《实施细则》还给出了不同税率相对应的速算系数,具体见表1。2.3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策略2.3.1优先安排策略进行房地产投资决策时,同等条件下,普通标准住宅项目应优先安排。按照《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相关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决策时,要考虑投资普通标准住宅项目以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2.3.2整体转让策略整体转让行为的筹划,以房地产进行联营投资的,一方以土地、房屋作为联营入股资产进行投资的、可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可将整体转让行为或转让土地行为转变为股权投资、股权转让,从而免征土地增值税。2.3.3资金结构策略根据房地产企业投入的资金结构选择合适的扣除方法。按照《税法》规定,凡能够提供由银行出具的证明、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的,允许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扣除。凡是不可以按照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则应按相应的规定计算扣除。据此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结构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
3房地产行业税务筹划的展望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案例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房地产交易日益频繁,房地产交易过程的税收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其中,大宗房地产交易因涉税金额多,税收负担重,令许多房地产企业都对此感到头疼,因此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来达到减轻税负显得非常重要。同时,部分地区当前存在的房地产市场过热现象,也促使政府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大。随着市场不确定因素的增加、观望气氛的抬头,导致市场成交量的减少,意味着房地产企业的利润空间将进一步缩小,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来达到减轻税负就显得更为重要。
一、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我国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基本等于项目成本)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但是同时,国家也相继制定出台一系列配套管理措施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如果能充分运用有关政策规定,利用好这些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筹划,还是可以达到降低土地增值税税收成本、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案例一:本公司2000年底至2003年初开发的某某雅苑三期项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955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500元,销售总收入为920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510.6万元,公司为开发该项目从银行贷款2000万元,贷款利率为5.31%,贷款期限为2年,从银行取得利息单据212.4万元,另公司通过往来从其它相关企业无偿筹资1500万元,未签合同,双方只是通过收据做帐,两年后归还。
筹划方案1: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按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则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X5%=212.4+(1955+3500)X5%=485.1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1955+3500+485.15+510.6+(1955+3500)X20%=7541.75万元
土地增值额=9200-7541.75=1658.25万元
土地增值率=1658.25/7541.75=21.99%
土地增值税税额=1658.25X30%=487.475万元
筹划方案2:
如果不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则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X10%=(1955+3500)X10%=545.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1955+3500+545.5+510.6+(1955+3500)X20%=7602.1万元
土地增值额=9200-7602.1=1597.9万元
土地增值率=1597.9/7602.1=21.02%
土地增值税税额=1597.9X30%=479.37万元
筹划方案3:
公司通过往来从其关联企业无偿筹资1500万元,未签合同,双方只是通过收据做帐,两年后归还。如果公司与关联企业补签协议,将这1500万元作为借款处理,则需付关联企业利息159.3万元,关联企业需到税务局开具发票,交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8.84115万元,印花税796.5元。由于该关联企业也是公司老板所开的另一家房地产公司,这样做对公司老板而言只是关联企业多交了些营业税。这时公司的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X5%=212.4+159.3+(1955+3500)X5%=644.4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1955+3500+644.45+510.6+(1955+3500)X20%=7701.05万元
土地增值额=9200-7701.05=1498.95万元
土地增值率=1498.95/7701.05=19.46%
土地增值税税额=1498.95X30%=449.685万元
从以上三个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案可以看出方案3所交土地增值税最少,比第一种方案节省了37.79万元。
由于本公司某某雅苑项目开发得较早,当时税务局对普通标准住宅尚未给出明确的介定,公司充分运用了土地增值税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筹划,通过筹划方案3达到了免征土地增值税税,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投资效益的目的。
二、营业税的筹划
营业税的筹划相对来说空间较小,但也不是没有一点筹划空间,比如我公司2001年底与某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签订了某商品房住宅项目转让协议,需支付出1823.22万元给该开发公司,同时约定将此小高层的一楼计612.33平米作为安置面积交给该开发公司,该开发公司以每平米1400元的造价支付我公司价款合计85.73万元,我公司实际支付项目转让费用1737.49万元。如果就这份合同,我公司在做帐时就应将返还的这部分房产的销售款视为销售,交纳营业税42865元,城建税3000.55元,教育费附加1714.6元,合计47580.15元的税款。但如果进行营业税的筹划,能与该开发公司协商修改合同,直接签订总价为1737.49万元的项目转让协议,不提及安置面积这一块,而实际运作照旧,对方公司也不吃亏,我公司又可省去这部分税款,何乐而不为呢!经过多次协调、洽商,该开发公司同意修改协议,我公司通过对营业税的筹划节税4.758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空间较大,本文仍从实际工作中所涉及的案例进行分析比较。
由于房地产企业项目周期跨度大,一个项目的前几年一般都是亏损的,这时就要合理利用以前年度亏损,做好这方面的筹划,以免错过5年可弥补期。
案例1:本公司2000年成立,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389元,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682996.53元,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82425.88元,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67335.39元,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54818.4元,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15069.03元,2006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仍是亏损,这时就需要进行税务筹划了,因为企业所得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果不进行税务筹划,则2001年的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1725050.14元就不可以弥补了,这对企业就是一种损失。后通过与销售部的协调,加大了销售收款回笼速度,同时控制了一部分费用,将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做成了2515069.03元,充分利用了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案例2: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的招待费都很大,而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调增的业务招待费很多,加大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这也需要进行税务筹划。本公司列了一个计划表,按当年预计的年收入配招待费,而一些金额较大的招待费就开具会务费的发票,同时做好相关会议费证明材料,这样一年下来需要调增的业务招待费就少了很多,减少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案例3:本公司2003年在市中心拿到一块地,并进入了前期开发阶段,按照预计1年后就可销售,当时有一家销售公司与公司一大股东关系较好,公司就与该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销售价是按当时同地段售价6500元/平米签订的。后因公司在海南拿下一大片旅游用地,急需资金,市中心这个项目就暂停施工,至2006年才重新开发,而这时同地段的楼盘销售价已达1万多/平米,如仍按与原公司的合同售价销售的话,公司损失惨重。经公司研究决定,终止与该公司的合作,而公司提出了30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以及无偿赠送一套150平米新房的补偿要求。公司财务对这个赔偿方案进行了评估,认为如果无偿赠送一套150平米的新房,预计总房款为200万,将来这200万只能挂应收帐款,既收不到款也不能作为费用列支,而如果直接付200万元不赠送房产,这200万元和前面的300万元就可 后经过多次协商,公司接受了本公司的方案。
实际工作中,税收筹划无处不在,就看你是不是能够多留心多思考了,只要能精心安排,合理运用税收法规,就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结论:总之,税收筹划不是通过虚报成本、虚报支出,采取违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手段方式来偷税、漏税。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漏税的最明显特征是合法性,其是在不违反我国现行税收体系法律规范的前提下,通过不违法的方式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尽量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负,提高企业利润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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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龙梅。企业税务筹划误区分析。财会通讯(理财版),2006年第4期。
[3]洪日锋。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研究。财会通讯(理财版).2007年第4期。
[4]扬俊,罗峥编著。合法节税─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中国纺织出版社,2003年2月版。
【关键词】PLC 典型教学工作案例 一体化教学
在多年的机电电气专业的PLC教学中,发现两个教学极端,一个极端是教学中理论掌握得很好作业也做得很好,但是在实践操作中无从下手,另一个极端是虽然动手实践操作能力比较强但是因为知识的短板也不能编写成完成具体工作任务的程序。从效果来看都没有达到维修电工的职业标准要求,不能达到中级工以上技能水平。在多年的教学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提炼出了一些PLC典型教学工作案例,由浅入深满足各个层次的学生学习需要,配合PLC仿真多媒体教学软件课堂仿真仿真教学,让学生从入门到完全掌握PLC,在教学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 典型单元电路应用
掌握以上典型工作电路,学生便掌握了基本PLC应用技能,只要组合以上典型工作案例便可以完成复杂的PLC控制电路,为下一步学生掌握顺序控制(SFC)打下了基础。根据教学经验,只要掌握以上典型单元电路,学生便初步入门PLC,只需要进一步精通,便可以从事相应工作岗位。教师在教学中可以任意组合,便可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学生教学要求。
2.1应用举例――以延时电路为例
3 结语
在职业院校的一体化教学改革中,《可编程控制器》的教学改革更是作为一门核心课改革被提上了日程,各学校都在探索找到适合自己学校的一体化教学模式,编写了各种各样的工作页,有简单的有复杂的,但是无论哪一种模式的教学都应该囊括这些最基本的知识,只有把这些基础知识都包括在其中才能真正实现PLC的实际应用。从目前的教学效果来看,典型工作案例的教学是PLC教学的核心和基础。经过典型工作任务的教学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教学效果,学生在各级各类技能比赛中均获得不错的成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