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学校安全工作条例范文(精选4篇)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和执行《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20xx年1月12日公布),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条例》(政字(94)第4号),加强我校的安全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创建平安校园的总体目标,根据我校总体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制订本条例。
一、领导和管理
1、学校的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行政处室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室、实验室等场所的使用者、管理者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全面负责,党总支副书记、各副校长任副组长,各处室部门的负责人为组员,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综合治理与创安工作的领导工作。行政副校长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总务处作为学校安全综合治理与创安工作的管理部门,设安全档案员。
3、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安全工作小组:设以分管教育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小组,负责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意识、社会治安、实验实习、体育卫生及消防、交通、溺水、安全用电等安全教育工作;设以分管行政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小组,负责校园周边环境安全、校舍安全、各种教学设备安全、消防生活设施安全及校园治安秩序等安全管理工作。
4、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按年度由校长分别与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体育卫生、后勤基建、督导保卫等各履行管理职能的部门签订“横到边”的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再由各部门根据分管工作职能的特点与管理工作人员签订“纵到底”的责任书。
各级责任人员,对其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尽职尽责,履行责任书中确定的各项义务,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办事,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5、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是期中、期末工作检查中的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是行政管理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必须纳入学校和部门工作的计划、总结和考核之中,要以书面形式体现。每学期由行政副校长和总务处代表学校对各口进行不少于2次的大型检查,总务处每月进行小型检查,并对检查的情况纳入各部门各相关人员的考核中。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处罚。
二、安全教育
6、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安全第一思想,通过学习安全知识和进行安全技能训练,提高师生员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学生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能力。
7、安全教育的目标: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熟悉在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具有一定防范事故的能力;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训练,掌握在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教职员工安全教育的目标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颁发的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审批程序及处置突发事故的方法,具备分辨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掌握各类安全知识和紧急状态下的自救自护的方法;掌握识别学生心理疾病和正常处置办法;认真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学会运用法律保障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8、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安全意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法制意识教育、饮食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禽流感、艾滋病等)、自然灾害安全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知识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生活中各类安全教育等。
9、安全教育的实施:以分管教育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小组,负责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意识、社会治安、实验实习、体育卫生及消防、交通、溺水、安全用电等安全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安全教育月”、“安全教育活动周”、“安全教育日”等活动,每学期举办集中教育不少于一次,举行消防知识“两个能力”的集中演练不少于一次。
三、安全管理
10、校舍设施的安全管理
校舍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由总务处负责。要加强对楼房、校舍、围墙、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固定设施的监控,定期组织进行勘验鉴定,发现问题,立即排除。在问题未及得到解决之前应封闭使用。学校无力解决的,应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11、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由保卫科(设在总务处)负责,负责对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检查和考核。配学校门卫2—4人,学校警卫人员1—2人,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定岗、定职、定责,职责公布上墙。校门卫和警卫人员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岗位,是学校安全的“第一大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对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的苗头和现象要及时汇报学校,对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人员和车辆要及时清理和疏导,对滋扰校园安全和危及师生安全的现象要积极阻止和排查,必要时及时与驻地派出所联系,配合公安部门予以打击,确保校园秩序的稳定。
12、学生安全管理
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由学管处和各班班主任负责,督导室要加强对学生安全工作的训导。对学校和班级组织的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外出参观、军训、春游和承接参加的社会活动等大型活动的管理,必须提前至少三天报教育局批准后,排查不安全因素,有相应的预防措施。活动开始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由学校领导和教师带队。(对住校生、实习生与家长签订安全教育责任书,加强学校家庭联系)
在学生参加实验实习、勤工俭学、体育军训等教学的活动中,课任教师要教育学生严格按照实验、生产、训练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不能确保安全的实验实习、训练、应禁止学生参加。活动中出现不安全的因素,课任教师要及时处理,确保的学生与人身安全。
13、晚间安全管理
晚间校园安全管理由保卫科负责组织。晚间校园安全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之一,应采取积极的效的“三防”和管理措施予以加强。学管处负责晚自习的值班干部、教工和宿舍的管理员,要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卫意识和工作主动性,认真履行晚自习值班工作职责,严格执行“静校制度”。涉外中心和教务处要加强对夜教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检查,严肃课堂内外纪律,协调统一晚自习、夜教作息时间,使值班工作情况与工作报酬待遇挂钩,进一步规范晚自习、夜教秩序。
实施“静校制度”以后,校内外师生、学员及一切外来人员均不得进出校门(特殊情况除外),校门卫要严格把门,并做好巡视检查、联络登记工作;宿舍管理员按作息时间检查、顿促住校生上课和休息,按时清点人数,严防非住住校生留宿和住校生未请假而外宿的现象发生。
14、休息日和节假日安全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休息日和节假日安全管理工作,继续做好节假日值班、护校的布置安排、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责任心,完成好交接班手续,明确安全保卫责任。实行节假日“清校制度”,值班护校时间和清校时间相结合。清校以后的安全保卫任务由值班门卫负责,进一步加大“三防”措施。
15、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的管理。
总务处要加大对学生食堂监督检查力度,坚持采购索证制度、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每天监督检查制度,在保证质量良好饭菜供应的基础上,严防食物中毒、投毒、传染疾病的发生,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卫生管理规定》。学管处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引导学生在校内就餐,教育限制学生外出在流动餐点购买食物,防止学生人身财物、交通安全、饮食卫生等事件发生。
要组织好每年一次的学生查体工作,及时发现学生群体中可能存在影响学习、工作的身体疾患,传染病原体以及不能从事剧烈运动、高空作业等身体不适应者,指导学生展开早期防治,禁止他们参加不适应的群众活动、体育竞赛、剧烈运动等。
16、校产安全管理
校产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学校各实验室、教室、办公室、宿舍、出租房屋等都应落实校产校具安全管理责任、谁使用、谁管理。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及时反映,定期检查维护,其责任人应承担安全保卫责任。
总务处负责校产、校具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有追究责任人责任的职责,责任人对所管公物的损坏、丢失、挪用等情况负有赔偿、追偿的职责。总务处、学管处等部门在教室、宿舍等重点易损易耗场所分配使用之前,要办理清点、交接手续,明确管理责任。要加强钥匙管理的力度。今后采取各班分别管理、班主任负责的管理办法,总务处留存备用钥匙,以备急需和检查之用,启动备用钥匙时,应办理借用手续,做好使用记录。
凡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校产校具损坏、丢失,实行直接责任人赔偿制度,直接责任人不能落实的非自然损坏,应由上一级管理责任人负责赔偿。
17、财务安全管理
财务安全管理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其日常管理工作由财务室负责。财务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加强“人防、物防、技防”三防意识,在日常财务结算、交存款项、记帐、稽核和牵制等工作环节中,要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继续做好对现金的管理,履行相关手续。其它部门要为财务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学校财务安全运行。
18、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教务处负责对微机室、电教中心、电工电子、演播室等消防重点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认真执行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用电安全情况及设备使用状况,做好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防范工作。
学管处要对学生交通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督促各班班主任经常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常识的教育。对学校组织的各种外出活动,更要加强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19、实行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交通整事故、溺水、校舍安全等重大事故,造成师生死亡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时,相应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并及时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对瞒报、漏报、迟报事故的责任人将严肃查处。
四、安全管理奖惩
20、学校实行安全管理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和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在本学年内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树先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因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学校各处室部门应按本条例要求,落实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工作。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校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师生安全,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管理,是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首要条件。对学校的稳定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人人参与安全管理,人人承担安全责任。
第四条 班级教育是安全工作的重要载体,必须以班级为基础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教师要以安全工作为第一工作任务,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条例,不得有与之精神相违背的言行,不得做条例明令禁止的事情,违者将依据安全条例相关条款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六条 安全工作管理实行能级管理、层层负责,以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自职责。
第二章 安全职责范围
第七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划分为课堂安全工作、德育安全工作、实验室安全工作、体育活动安全工作、班级管理安全工作、演出安全工作和办公室安全工作七部分。其中实验室安全工作和体育活动安全工作从属于教学安全工作;班级管理、活动及演出、生活管理等安全工作从属于教学和德育两大部分安全工作。
第八条 教学安全工作范围包括:室内教学活动安全、室外教学活动安全、实验室教学活动安全、体育活动安全和办公区活动安全等五大方面。
第九条 德育安全工作包括:生活管理、班级管理、活动演出等方面。
第十条 办公区安全工作范围包括:教师办公室、年级活动室、行政办公室、课外活动辅导室、其它教育教学用房。其安全工作由各室组长(牵头人)负责。
第三章 教学安全
第十一条 在教学活动区,任何教师都有责任监督并及时制止任何学生不安全行为,排除因行为而造成的安全隐患。对于视若不见、漠不关心的态度和行为,将视其后果的严重性而给予严厉处罚。
第十二条 必须保证教学区安全出口随时畅通,无任何堵塞。
第十三条 必须定期检查灭火器具的实效性、压力表、保质期和数量,确保证质量。
第十四条 必须定期检查教学区各电路开关、电灯、电扇、饮水机、广播等有无堵塞、松动、失灵、漏电、冒烟或明火迹象。若检查发现上述现象,必须立即报告学校后勤部马上解决。
第十五条 必须不定期检查学生或教师是否带有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教学区,实验室的化学药品存放是否符合实验室安全细则,坚决杜绝任何实验用化学药品流出实验室。
第十六条 教学安全负责人负有对教师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强调、监督、检查、考核的责任,并和下属教师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十七条 不定期检查各教学用具的安全性,防止因脱落、折损、磨尖等而给学生造成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定期检查教学区卫生间的清洁卫生,避免因堵塞积水、污物等造成的湿滑而给学生带来不安全因素。
第四章 德育安全
第十九条 在德育活动范围内任何(生活)教师都有责任监督并及时制止任何学生的不安全行为,排除因行为而造成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必须保证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安全出口随时畅通,无任何堵塞。不得在宿舍通道堆放杂物,或拉绳晾竿。
第二十一条 定期检查灭火器具的实效性、压力表、保质期和数量,确保质量。
第二十二条 必须定期检查生活区各电路开关、电灯、空调、饮水机、广播、磁卡电话有无堵塞、松动、失灵、漏电、冒烟或明火迹象,若有发现,必须立即通知学校后勤部派专人维修,禁止擅自修理。
第二十三条 不定期检查学生澡堂、盥洗室和卫生间各项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查澡堂衣柜、宿舍衣橱是否牢固,有无倾斜、松动。检查地面有无经常性积水,有无香皂、洗发露等致滑物品散落地面。检查通风口是否完好畅通。检查澡堂内有无漏电现象。
第二十四条 不定期检查室内床铺、开关、墙角、地板、衣橱、门缝有无虫蛀、黄蜂等、昆虫等情况,一有发现当即通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灭杀处理,避免造成因虫蛀而发生危险或伤人事件。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吸烟。若有家长在学生公寓吸烟,生活教师应当即制止,以免产生火灾隐患。
第二十六条 必须不定期检查宿舍护窗、栏杆的安全牢固性,禁止学生在阳台上逗留、攀越,坚决禁止学生翻越天桥栏杆。
第二十七条 班主任、副班主任和生活教师共同协作,做好学生食堂安全工作。每天学生用餐前,提前做好充分准备,考虑要细致周到,避免学生烫伤、摔伤、撞伤和打架斗殴等伤害事故发生。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操作人员必须在每堂课前检查仪器设备、玻璃器皿、实验药品等的安全性能。检查设备是否破损、断裂、松动、漏电,检查盛放药品的器皿是否缺口、龟裂,是否有污染。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按科学步骤实施操作过程。严禁违反科学顺序随意操作具有危险性的实验。
第三十条 应建立和完善实验室检查制度,防止设备、器皿和化学药品的流失,以致产生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经常性检查灭火器具的实效性、压力表、保质期和数量,检查消防喷水龙头是否完好通畅。
第三十二条 不定期检查实验平台、水管、水池是否破损、堵塞,照明电灯是否明亮,有无损坏、松动、漏电。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操作人员应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措施,确保能够顺利实施。
第六章 班级安全
第三十四条 班主任、副班主任教师应积极主动配合好各安全负责人的工作,监管好学生在学习、生活各方面达到安全、健康。
第三十五条 所有教师都有责任监督并及时制止任何学生的不安全行为。
第三十六条 班主任应规范小学生的日常行为,逐步养成良好习惯,经常性进行安全教育,培养提高安全意识。
第三十七条 应经常性检查教室内的桌椅有无破损、钉刺,地面有无脱落的螺丝钉、图钉或其他尖锐物品。
第三十八条 应经常性仔细观察教室内吊扇有无松动、不正常摇晃、断裂、失灵、难于控制等危险迹象,一旦发现,应立即停止使用吊扇,并报告教学安全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经常性检查饮水机有无漏电、倾斜,开关有无失灵等现象。低段学生可以少用或不用热水源,以免烫伤。高段学生应加强管理,规范行为,避免因拥挤、打闹而造成意外伤害。
第四十条 禁止学生在教室、走廊、楼梯、卫生间、宿舍等场合进行追逐游戏,教育学生在使用完铅笔、钢笔、小刀、三角尺、圆规、毛笔、学具等具有尖锐性学习用具之后,应及时放好,禁止利用学习用具进行打闹嬉戏。
第四十一条 禁止学生攀爬任何墙壁、栏杆、护窗、吊绳、树木或其它规定的建筑物。
第四十二条 应不定期检查学生活动区域的电路开关有无堵塞、松动、失灵、漏电、冒烟或明火迹象。严禁老师或学生擅自修理。
第四十三条 应根据本班实际情况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给学生讲解应急措施和路线。
第七章 体育安全
第四十四条 应建立体育课堂、课外活动、特长活动、运动训练等的教学常规,并严格执行,让学生形成良好习惯。
第四十五条 体育课上学生不得佩带钥匙、项链、小刀、铅笔等硬性物品;不得穿皮鞋、拖鞋、凉鞋进入体育课堂。着装应适合于体育活动,不必戴红领巾进行体育运动。
第四十六条 应经常性检查体育器材、场地、设备的安全性能,确保能达到活动安全的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固定器材与设备,应挂牌明示,停止使用。同时上报教学安全负责人,并和学校后勤部联系派专人维修。
第四十七条 严格实行课堂请假制度,请病假须出示校医室及以上医院证明,请事假须出示班主任证明。见习学生须到场见习,因病回宿舍须由生活老师照管。任何人不得随意离开课堂,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四十八条 应建立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措施,保证执行。
第八章 演出安全
第四十九条 演出前应仔细检查演出场地的地面是否牢固、平整、清洁,有无散落的图钉、大头针、别针、铁钉或其他尖锐物品;演员座位是否有无断裂、硬物突起或其它容易致伤的情况。
第五十条 外出展演应提前了解周围环境,排除安全隐患。提前设计好活动路线,主动询问交通工具准备情况。
第五十一条 十人以上外出展演至少应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跟随,并且须多次清点人数,保障安全。
第五十二条 不定期检查化妆品的有效性和保质期。对于变质或对皮肤产生强烈刺激的化妆品应禁止使用;注意检查演出服装、道具保管室的通风情况,发生霉变应立即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应制订演出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给学生讲解应急措施和路线。
第九章 办公区安全
第五十四条 应经常性检查办公室的各种电路开关、仪器设备的安全性能、保障办公区安全用电。
第五十五条 严格遵守办公室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违章进行危险性操作,严禁使用电炉等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电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各项安全细则的制订须以《安全工作条例》为准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二O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保障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预防和减少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强化广大教职员工及学生的安全意识,明确每一个人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并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全体师生员公的人身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依照相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一、任课教师
1、教师要以人为本,依法施教,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不准私自赶走学生或将学生赶出教室。
2、不准按成绩编排座位。
3、不准体罚、挖苦、侮辱学生。
4、不准因学生犯错误而迁怒家长。
5、不准强迫学生做力不能及的事。
凡违反上述五条规定者,由此引发的一切意外,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二、体育安全
1、体育教师要及时检查体育设施和场地安全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组织各种体育比赛,事先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凡不进行安全教育者,如发生意外,由组织者承担责任。
3、不准强迫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4、大型活动要认真组织疏导。严防拥挤、追逐打闹,如发生意外,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寝楼安全管理
1、学生租房居住必须签定协议书,家长、学生、班主任三方签字,政教处盖章备案,私自外宿,后果自负。
2、班主任查寝,必须按规定到指定房间认真检查,如实登记。如因漏查漏报而引发意外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3、学生寝楼实行晚间值班制度,寝管员不脱岗、离岗,加强巡查和管理,确保学生住宿安全。
4、维持就寝秩序,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5、及时发现并制止寝室内的各种违纪现象,诸如吸烟、饮酒、打架、凶器带入寝室、私拉乱扯电线等。
6、严防学生夜间以非正常方式逃离寝室。学生离开寝楼而寝管人员没有发现,由此引发的意外,追究当班人员责任。
7、如有学生突发疾病,要及时安排就诊,并迅速通知班主任,由班主任与家长取得联系。
四、门卫管理
1、认真落实来客、来访登记制度。如有外来人员到校内寻衅闹事而无登记者,追究当班人员责任。
2、严禁学生无假条外出。如发现无假条外出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当班人负责。
五、学生安全管理
1、学生在校期间,不履行请假手续,不准擅自离校。有事请假需家长到校,经班主任签字、政教处批准方可离校。
2、将各种凶器带入校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实用者一律勒令退学。
3、学生入校、离校必须走学校大门,不准私自跳铁栅栏及周围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违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4、上下楼梯,出入校门必须先后有序,严禁蓄意拥挤,高声喧哗,故意制造事端。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在体育课中听从教师指挥,不准私自到其它场地或设施内进行其它活动,有不适宜参加剧烈运动的疾病(如心脏病等)的学生,不准参加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
6、学生不得在校内追逐打闹;不得在栏杆边、窗户边打闹玩耍;不得坐在走廊栏杆上、窗户上;不得在栏杆及窗户上探头向下吐口水或做危险的事情;不得从楼上往下抛掷任何物品;不得把书籍或物品放在窗户外附属设施上。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在大型劳动、卫生扫除过程中,注意安全,不允许学生站在窗台上擦玻璃,确有擦玻璃的需要,将门窗插死之后,只擦里面,不擦外面,否则出现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8、严禁在校园内外打架斗殴,更不允许勾引校外人员入校,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9、各班放学后应将电灯、门窗关好,不允许在班级使用教学以外的电器,不允许私自拆御、安装开关、灯管等电器。
10、故意破坏防火设施及其它公物的,一律勒令退学。
11、在做实验时,严格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私自带进实验室,更不准将易燃、易爆、有毒的实验药品带出实验室。
12、大型活动、集会、观看电影,进出教学楼、进退会场必须听从学校统一指挥。
13、注意交通安全。学生离校,要结伴而行,不单独行动,不乘坐摩的、机动三轮车。否则,后果自负。
14、不准将火种带入寝室。违者,除给予记过处分外,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负责。
15、不在校门外购买小滩食品,以确保饮食安全,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16、其它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如与本条例有冲突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学校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保护学生、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学校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设置安全教育课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每学期至少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学校实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责任部门)市、区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市、区各级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为学校安全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八条(学校和校长责任)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安全保卫人员)学校应建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设立安全值班电话,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学校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享受公安人员待遇。
高等学校设保卫处,建立校卫队,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处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中等学校设保卫科,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科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小学校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人员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第十条(校园治安)学校实行门 卫制度。学校保卫人员有权对进入学校的人员进行检查,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内打架斗殴、寻衅闹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险、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带进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设施安全)学校的校舍、活动场所、教育设备设施、用具、
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教学所用的化学药品、危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地点,有专人保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饮食卫生安全)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并经法定检验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根据活动的特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识别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四条(劳动、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市政府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行政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十六条(治安、消防部门责任)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查处学校周边违法犯罪活动。在学生上学或放学时段加强巡逻,维护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学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将学校列为重点消防单位,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
第十七条(交通部门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必须在学校门口或附近路口设置学校标志、禁停标志、交通指挥灯、人行斑马线和机动车限速等必要交通安全标志,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文化部门责任)学校周边二百米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桌球、网吧,以及学生不宜进入的其他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在上述范围内已设立的相关场所进行清理,限期停业或搬迁。 工商、城管部门必须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无证商贩、乱摆卖进行及时清理。
第十九条(环保部门责任)学校红线外五百米以内,不得建有严重排污、排废气、排粉尘或噪音超过五十米六十分贝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范围内造成污染的企业限期整顿或限期搬迁。
第二十条(镇、街道办或村、居委会责任)学校所在的镇、街道办或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维护学校周边治安、交通秩序,搞好文化、卫生管理和环保等项工作。
第四章 学校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校检查)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对以下各项进行安全检查。
(一)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活动场所、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车辆;
(二) 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
(三)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
(四)学校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和其他应列入安全检查的事项。
学校在对上列各项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定期对学校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
限期学校整改。
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发现学校和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或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责任)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实行严格过错责任原则,因学校管理不当和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用具、活动场所和生活服务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的;
(二)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法定卫生标准的;
(四)学校知道学生有特定疾病或者特异体质,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而未予以必要注意或防范的;
(五)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六)教职员工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的;
(七)教职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擅离工作岗位的;
(八)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九)学校或教职工违法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由学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