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23年高考录取分数已公布!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提醒广大考生及家长,6月25日上午12时开通自治区2023年普通高考志愿填报系统。
录取工作从7月10日开始,8月28日结束。录取分本科提前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高校专项计划批次,本科一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共8个批次进行。各批次录取工作安排如下:
(一)本科提前批次:艺术类、体育类、军队公安政法消防类和其他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高校(专业)。其中,除“军队公安政法消防类”与“其他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高校”可以兼报外,其余各类之间不能兼报。“体育类”、“军队公安政法消防类”和“其他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高校”设4个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报考军队公安政法消防类或提前批次有相关要求的高校,考生须按要求参加专门组织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和面试。报考本科提前批次其他类别的考生应符合高校(专业)相关要求。
报考艺术类的考生(含报考不分省艺术类计划的考生),必须在普通高考网上报名系统填报“艺术加试”并选择加试专业类型方可填报艺术类专业志愿,除高校有特殊要求外,不分文史、理工。本科艺术类计划分为“A段计划”和“B段计划”。“A段计划”为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其他未在我区安排分省艺术类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可填报一个志愿;“B段计划”为其他艺术类本科高校(专业),可填报三个志愿。考生填报本科艺术类志愿时,“A段计划”所列高校(专业)必须填报在第一志愿,填报在第二、三、四志愿无效;“B段计划”所列高校(专业)必须填报在第二、三、四志愿,填报在第一志愿无效。
录取时间安排:7月10日-13日,普通类、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计划投档、录取;7月14日-15日,单列类(选考外语)计划投档、录取。
(二)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符合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及对口援疆地区生源的本科一批次院校(专业)。设置一个志愿组6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录取时间安排:7月16日-17日,普通类计划投档、录取;7月18日,单列类(选考外语)计划投档、录取。
7月18日,普通类、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本科提前批次,普通类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7月19日-21日投档、录取;7月20日,单列类(选考外语)计划本科提前批次和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7月22日-23日投档、录取。
(三)高校专项计划批次(设在本科一批次前):已取得高校专项计划录取资格的考生可以填报。设1个院校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录取时间安排:7月23日-24日。
(四)本科一批次: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本科高校(专业)。设置一个志愿组9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录取时间安排:7月23日-24日,普通类、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计划预(模拟)投档,7月25日-26日正式投档、录取;7月26日单列类(选考外语)计划预(模拟)投档,7月27日-28日正式投档、录取。
7月28日,普通类、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本科提前批次,普通类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普通类、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本科一批次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7月29日-30日投档、录取;7月30日,单列类(选考外语)本科提前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本科一批次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7月31日-8月1日投档、录取。
本次征集志愿时,考生可填报修改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三校生升高职”批次志愿。
(五)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符合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及对口援疆地区生源的本科二批次院校(专业)。设置一个志愿组6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录取时间安排:8月2-日4日,普通类计划投档、录取;8月5日,单列类(选考外语)计划投档、录取。
(六)本科二批次: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本科高校(专业)。设置一个志愿组18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录取时间安排:8月5日,普通类、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计划预(模拟)投档,8月6日-7日正式投档、录取;8月7日,单列类(选考外语)计划预(模拟)投档,8月8日-9日正式投档、录取。
8月9日,普通类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普通类、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本科二批次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8月10日-11日投档、录取;8月11日,单列类(选考外语)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8月12日-13日投档、录取。
本次征集志愿时,考生可填报修改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三校生升高职”批次志愿。
(七)高职(专科)提前批次:艺术类、体育类、公安政法类、定向培养军士生类、南疆单列和其他提前单独录取的高职(专科)院校(专业)。设2个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除公安政法类、定向培养军士生类与其他提前单独录取的高职(专科)院校(专业)可以兼报外,其余各类之间不能兼报。
录取时间安排:8月14日-15日,普通类、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计划投档、录取;8月16日,单列类(选考外语)计划投档、录取。
(八)高职(专科)批次:本科高校的专科专业、高职(专科)院校。设置一个志愿组9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录取时间安排:8月16日,普通类、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计划预(模拟)投档,8月17日-19日,正式投档、录取;8月19日,单列类(选考外语)计划预(模拟)投档,8月20日-21日,正式投档、录取。
8月21日,普通类、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8月22日-24日投档、录取;8月23日,单列类(选考外语)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8月25日投档、录取。
8月25日,普通类、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高职(专科)批次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8月26日-27日投档、录取;8月27日,单列类(选考外语)高职(专科)批次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8月28日投档、录取。
(九)“三校生升高职”批次:招收参加“三校生升高职”考试的区内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和新疆中职班毕业生的区内高等职业(专科)院校。设一个平行志愿组6个院校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录取时间安排:8月5日,普通类“三校生升高职”批次计划预(模拟)投档,8月6日-7日正式投档、录取;8月7日,单列类“三校生升高职”批次计划预(模拟)投档,8月8日-9日正式投档、录取。
8月9日,普通类“三校生升高职”批次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8月10日-11日投档、录取;8月11日,单列类“三校生升高职”批次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8月12日-13日投档、录取。
各高校及专业的录取批次以《2023年新疆招生与考试》(下卷)公布的内容为准。
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新疆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须与新疆教育考试院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新疆教育考试院派专人作为录检联络员(每批次录取前在录取系统中公布各高校对应的录检联络员名单及联络方式),负责与高校进行工作联系,及时督促高校下载和上传数据,传达高校的有关要求,为高校办理有关手续等。
自治区2019年高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模式:“高考统考成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地方和学校考试(考查)”,即:2019年高考统考成绩仍然作为划定各批次投档控制分数线和录取时投档的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地方和学校考试(考查)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作为参考。
一、报名
1.考生报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办法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自治区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新教基〔2018〕43号)执行。
2.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要加强在报名、考试、志愿填报、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材料时,须签订诚信书,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材料客观、真实、准确,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被录取后保证按时报到就学。
二、考生电子档案
3.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4.各地招生考试机构应根据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5.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各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自治区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中学应及时、规范地向考生提供纸介质档案,档案内容必须完整、准确。被录取的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纸介质档案材料由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就读中学提取并自带到录取学校。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6.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关于做好自治区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等四项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的通知》(新教厅〔2019〕49号)要求,认真做好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属的社区或村委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考核意见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的相应栏内。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7.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3)违反自治区相关法规、条例,正在接受相关处罚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8.普通高考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关于做好自治区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等四项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新教厅办〔2019〕58号)要求,认真做好考生的体检工作。普通高考体检工作应于5月15日前结束。报考“三校高职”招生计划的考生入学前不进行体检,由招生院校在考生入学后统一组织体检,凡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9.考生体检须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院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主检医师在《体格检查表》上填写的体检结果、结论和签名必须准确清晰,《体格检查表》经体检医院审核盖�
10.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地招生考试机构须将所有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直至考生本人。需要体检复查的考生,要经地、州、市体检领导小组同意,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医院进行。考生应根据体检结果正确选择志愿和专业,各中学应特别注意指导专业受限和残疾考生正确地选择志愿。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为自治区普通高考体检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终裁定。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3.各级招生委员会要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精神进行宣传和执行。
五、考试与阅卷
14.文化课考试
(1)“普通类”和“单列类”招生计划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除外语科目,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试卷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卷。其中,外语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外语科目不组织口试。外语科目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分。外语听力部分为必考内容,其成绩不计入考生高考外语科目成绩总分,按考生听力考试实际得分计入听力单项成绩,提供给高校,录取时是否做参考由高校决定。笔试部分的120分调整为150分,调整换算办法:按考生笔试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1.25,换算为外语科目成绩。
(2)“双语类”招生计划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民族语文。其中,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试卷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卷;民族语文科目使用授课语言试卷并使用授课语言文字答卷。英语科目分值150分,不考听力,不计入高考总成绩,作为高校录取参考。
(3)“民语言类”(维吾尔语言、哈萨克语言、柯尔克孜语言、蒙古语言)招生计划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民族语文。语文科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试卷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卷,其他科目使用授课语言试卷并使用授课语言文字答卷。
(4)专报体育、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不考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兼报体育、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的考试,但在体育、艺术类专业投档录取时,不计算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的成绩。
(5)“三校生”报考计划单列的自治区高职(专科)院校(专业)的考试科目:招生计划分“普通类”和“单列类”两个类型,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所有科目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试卷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卷。
考生入学后,由招生院校负责对考生的专业知识(技能)进行测试。对不合格者,院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但须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
15.文化课考试时间为6月7日至9日。
2019年普通高考考试时间表
日期上午下午
6月7日9:00—11:30
语文15:00—17:00
数学
6月8日9:00—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17:00
外语
6月9日9:00—11:30
民族语文
2019年“三校生”高职考试时间表
日期上午下午
6月7日9:00—11:30
语文15:00—17:00
数学
6月8日15:00—17:00
政治理论
16.专业课考试
报考体育、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专业课考试。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测试;报考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自治区统考并达到相应层次的合格线,并根据院校要求参加美术类、音乐类专业校考,否则校考成绩无效;报考其他类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按所报考高校的要求参加校考。专业课考试时间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与高校按教育部相关要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17.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成立由招生考试机构、保密、公安、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卷的安全保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保密室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许设立考区。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同时报告本地招生委员会,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8.各地政府主管领导是本地区高考第一负责人。各考区负责人员名单要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考区下设考点,考点下设考场,实行分级管理。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中学有承担考点的义务。各地、州、市要加强领导,严格按有关规定强化管理,严格监督。考场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考场内的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各地对发生的违规事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上报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要净化考场环境,在考场周围百米内严禁非工作人员停留,开考后实行全封闭。
19.高考期间,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派出巡视组,巡视各地考试组织实施情况。严格实行考风考纪违规上报制度,重大事项必须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否则将追究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20.各级考试机构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新教厅〔2019〕50号)要求,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21.自治区各高校有责任承担普通高考网上评卷工作任务,各中学教师也有承担普通高考网上评卷工作的义务。
22.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建立网上评卷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评卷工作。网上评卷点设备及场地应符合网上评卷的要求,具备便于封闭和管理、学科门类齐全、师资力量雄厚、教学管理水平高等条件。网上评卷点要成立评卷点领导小组,并逐步建立起比较稳定的网上评卷教师骨干队伍,网上评卷教师从高校和高中骨干教师中选聘。网上评卷期间自治区网上评卷领导小组将派出巡视人员对评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招生章程
2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25.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提供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6.高校须于4月3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汇总并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27.考生填报志愿前,各地招生考试机构及中学要指导考生认真阅读高校招生章程,了解其中内容。考生若因不了解招生章程中有关内容而影响录取结果,后果由考生自负。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28.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和备案的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内,可按有关计划管理编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根据我区上传的计划设置等要求,编制在我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29.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接收内地高校给自治区投放招生计划的总规模,同时审核、汇总自治区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自治区所属高校拟安排的跨自治区招生计划,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31.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我区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安排招生。
32.录取期间,各高校对分专业计划的调整工作,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并须征得高校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同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进行调整。
八、录取批次设置与志愿填报
33.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分8个批次:
(1)本科提前批次:艺术类、体育类、*公安类和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院校(专业)。其中,除“*公安类”与“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高校”可以兼报外,其余各类之间不能兼报。“体育类”、“*公安类”和“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高校”可报考4个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6个专业;报考*公安类或提前批次有相关要求的高校,考生必须参加专门组织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和面试。报考本科提前批次其它类别的考生须按照招生高校要求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或面试等。
“艺术类”本科划分A、B段。艺术类A段为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类高校和其他未在我区安排分省艺术类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可填报一个志愿;B段为其他艺术类本科高校(专业),可填报3个志愿;报考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类高校和其他未在我区安排分省艺术类招生计划高校(专业)的考生,必须在A段填报相关高校。
(2)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面向贫困县、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南疆四地州及对口援疆扶贫地区生源招生的本科一批次院校(专业)。设2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选报6个专业。
(3)自主选拔录取批次(设在本科一批次前):已取得自主选拔(含高校专项计划)录取资格的考生可填报一个相应自主选拔录取院校志愿,选报6个专业。
(4)本科一批次: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本科院校(专业)。设置一个院校志愿组,设9个平行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5)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面向贫困县、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自治区贫困县、边境县、南疆四地州及对口援疆扶贫地区生源招生的本科二批次院校(含独立学院、民办学院)(专业)。设3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选报6个专业。
(6)本科二批次: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本科院校(专业)。设置一个院校志愿组,设18个平行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7)高职(专科)提前批次:艺术类、体育类、*公安类、南疆单列和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高职(专科)院校(专业)。设2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选报6个专业。除*公安类、南疆单列与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高职(专科)院校(专业)可以兼报外,其余各类之间不能兼报。
(8)高职(专科)批次:本科院校的专科专业、高职(专科)院校。设置一个院校志愿组,设9个平行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34.“三校高职”批次:招收参加“三校高职”考试的区内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内地中职班毕业生的区内高等职业(专科)院校。设一个院校志愿,可选报6个专业。
35.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与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各高校及专业的批次以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在新疆招生计划专业目录公布为准。
36.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根据工作实际作出具体安排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计划于6月24日公布高考成绩和位次;6月26日公布各批次投档控制分数线;7月1日前,考生在新疆招生网“普通高考网上志愿填报系统”完成志愿填报。
37.报考普通类招生计划的考生只能填报普通类招生计划;报考单列类招生计划的考生既可以填报单列类招生计划,又可以兼报普通类招生计划;报考双语类招生计划的考生只能填报双语类招生计划,其中文科综合科目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的考生只能填报民语言类招生计划;报考民语言类招生计划的考生只能填报民语言类招生计划。
38.选择参加“三校生”高职考试的考生只能填报2019年新疆招生计划专业目录中公布的“三校高职”计划所列院校专业志愿。
39.在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和对口援疆本科一批次,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录取结束后,各安排征集志愿;在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安排两次征集志愿。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组织尚未被录取的考生在网上填报征集志愿,投档时以本次征集志愿信息为依据进行投档。从本科一批次征集志愿起,考生可同时修改填报后续批次志愿。
40.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招生规定、招生计划,按要求填报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有关高校。
九、录取
41.自治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各招生高校分批次进行录取工作。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自治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8月底结束。
42.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根据高校在自治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报考民语言类本科招生计划的考生限定数学单科成绩低分数。
43.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投档规则,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校根据在自治区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44.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将于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第一志愿报考A段艺术类高校的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告知高校;第一志愿招生高校须将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次录取,并于7月7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45.报考单列类招生计划的考生可以兼报普通类招生计划,每批次录取时,先向其所填报的普通类招生计划的高校投档,如被录取,志愿库则自动取消该考生填报的单列类招生计划的高校志愿;如未被录取,继续按考生所填报的单列类招生计划的高校投档。
46.高校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做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在自治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47.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自治区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将按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8.为了加强录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按录取程序操作,录取新生严格按志愿、分数投档。考生一经录取,即被视为考生本人正当权益得以维护,投档状态自动消除,不能进行第二次投档录取。
49.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50.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南疆各民族实行同等教育优惠政策,实行高考招生计划单列”实施方案的意见》(教学厅函〔2015〕37号)及教育部、
53.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校,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4.经共青团 �教育考试院。一经上报,不得变动,否则无效。所有加分一律计入高考总成绩。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高考总成绩。
56.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7.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校对口援疆扶贫计划和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并按有关政策被录取,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相关地州、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58.我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继续执行“先统招、后定向”的投档原则。在同一志愿(组)投档时,首先根据考生的统招计划志愿进行投档,再根据考生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进行投档。相关院校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投档线在该校统招计划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相应批次投档控制分数线。第一志愿(组)统招计划生源不足或只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院校投档线不低于相应批次的投档控制分数线。如生源仍不足,可征求院校意见面向社会征集志愿或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9.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参与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工作。高校、相关地州及定向就业单位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有关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60.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高校调整计划应在有关省份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并由省级招办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招生来源计划,须在生源所在地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61.被预科计划录取的学生,应该按照招生学校相关专业要求完成预科阶段学习,预科学习时间及学习地点由招生学校确定。学生预科学习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转入招生学校安排的本、专科专业学习。
62.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高校应妥善保管录取新生名册,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高校负责。
高校根据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寄送被录取考生。
63.录取期间,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各地招生考试机构和区属高校应分别设立接待站,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64.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考生可通过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高考成绩、录取结果。
65.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新疆招生网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我区考生名单,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报送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66.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67.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68.所有高校的各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
69.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十、信息公开公示
70.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7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72.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负责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公示我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等名单。
7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招生管理职责
74.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自治区高校招生及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民语言类招生计划有关考试科目统考试题的命译工作和试题、答题卡的印制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统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生等自治区统一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3)汇总高校在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协调有关省级招委会解决不符合本地报名条件的来疆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75.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兼任。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各地(州、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统考等自治区统一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3)对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4)负责具体组织考生报名及资格审核、考场编排、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及其他有关工作;
(5)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6)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7)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8)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9)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相关考试招生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76.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2)根据国家、自治区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二、招生经费
77.各地、州、市招生经费,应在各地教育支出中列支。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78.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79.对参与命译题、监考、评卷、巡考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80.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自治区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将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81.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 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或者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四、附则
82.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和自治区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84.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录取期间的联络电话及传真,请在网上录取系统中查阅。
(一)优惠政策
1.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南疆各民族实行同等教育优惠政策,实行高考招生计划单列”实施方案的意见》(教学厅函〔2015〕37号)及教育部、 人民警察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新民发〔2014〕1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 �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四)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新疆教育考试院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新疆教育考试院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投放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完成的招生来源计划,须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被预科计划录取的学生,应该按照招生学校相关专业要求完成预科阶段学习,预科学习时间及学习地点由招生学校确定。学生预科学习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转入招生学校安排的本、专科专业学习。
(五)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高水平艺术团、保送生、少年班、运动训练与民族传统体育、残障考生单招等各种特殊类型计划拟录取的考生,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按录取数增补相应的招生计划,并在“计划用途”栏内说明。
(一)普通高考计划类型与考试科目
1.计划类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设“普通类”和“单列类”两个类型。“普通类”招生计划面向各民族考生报考,“单列类”招生计划面向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等11个民族考生报考。
2.考试科目
(1)文化课考试科目
“普通类”招生计划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除外语科目外,其他科目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和答卷。其中,外语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外语科目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分,听力部分为必考内容,其成绩不计入高考外语科目成绩总分,按考生听力考试实际得分计入听力单项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是否做录取参考由高校决定。试卷笔试部分的120分调整为150分,调整换算办法:按考生笔试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1.25,换算为外语科目成绩。外语科目不组织口试。
“单列类”招生计划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或民族语文。选择应试外语科目的考生,可兼报“普通类”。选择应试民族语文科目的考生,不能兼报“普通类”,单独设置招生计划。
选择应试外语科目“单列类”招生计划的考生,文化课考试科目与报考“普通类”招生计划的考生文化课考试科目和要求相同。
选择应试民族语文科目“单列类”招生计划的考生,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民族语文。其中,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和答卷,民族语文科目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和答卷(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柯尔克孜语、蒙古语)。
(2)专业课考试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统考;报考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播音与主持类、书法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播音与主持类、书法类专业的专业统考;报考其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按所报考高校要求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考或校考。
(二)“三校生升高职”计划类型、考试科目
1.计划类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年“三校生升高职”招生计划设“普通类”和“单列类”两个类型。“普通类”招生计划面向各民族考生报考,“单列类”招生计划面向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等11个民族考生报考。
2.考试科目
(1)文化课考试科目
“普通类”和“单列类”招生计划文化课考试科目均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所有科目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和答卷。
(2)专业课考试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统考;报考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专业统考。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年继续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模式:“高考统考成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地方和学校考试(考查)”,其中:2023年高考统考成绩仍然作为划定各批次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和录取时投档的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地方和学校考试(考查)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作为参考。
对于中职毕业生、外省转入考生、社会类考生等没有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地方和学校考试(考查)成绩的,暂不计入高考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时院校不得
(一)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要求,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要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建立健全程序公正、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录取工作机制。高校不得违反招生程序规定录取考生,不得降低标准录取考生,不得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要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招生计划类型,不得随意更改高校招生计划,不得擅自突破计划进行录取。高校批次内生源不足时,未完成的计划应公开征集志愿录取。高校须在正式投档前按教育部计划管理要求完成计划调整手续。
(二)深入实施“阳光招生”。严格执行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中学四级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完善录取信息管理、信息发布,明确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发布程序,增强信息公开时效,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招生录取期间,各高校要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访,及时妥善处置招生信访问题。要高度重视并加强舆论引导工作,主动协调媒体宣传解读招生政策和严格管理维护公平的举措,及时发布招生录取各阶段工作安排,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密切关注招生舆情,对于媒体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适时开展招生预警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招生诈骗。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三)加强新生资格复查工作。各高校要采用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寄送新生录取通知书,确保寄递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和邮件安全。要完善“绿色通道”入学制度,随录取通知书附送关于学生资助政策的详细介绍,不让一个新生因经济困难而放弃入学。各高校要做好新生应征入伍宣传,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将《大学新生应征入伍宣传单》一并寄送给所有录取新生。
高校要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核查,并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严防冒名顶替。对艺术体育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录取新生要全部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对于前期采取远程网络考核的强基计划、高校专项、综合评价等录取新生,要组织有关考核复测。对于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要组织专门调查。
(四)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于在招生录取中存在提供虚假作品材料、*、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行为的学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并倒查追责。对于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高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停止招生的处理。对于招生违规违纪行为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生委员会,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区内外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25年新疆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7月10日-8月28日)最新9篇
一、全力保障高考安全平稳
1.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各地各校招生委员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对高考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各地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指挥,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不能草率大意、粗糙行事。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制度,重大问题决策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报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
2.强化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健全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集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作弊等专项行动,综合治理考试环境。加强从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回卷等全过程管理,确保试题试(答)卷绝对安全。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升级完善各项技术措施,严密做好考务组织和考场管理,强化考风考纪监督。建立健全高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加强对舆情和应急事件的预判研判,细化完善应急预案,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二、大力促进入学机会公平
3.完善招生计划管理。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 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加强考生报考资格、投档资格和录取资格审查。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属地高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12.严厉惩处违规行为。对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各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
六、强化高校考试招生信息安全
13.强化信息安全。各地各校要切实增强高校考试招生信息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要求,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考生信息安全。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压实信息安全责任,将信息安全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加大信息安全投入,切实提高防篡改、防窃取、防瘫痪、防病毒、防攻击能力。加强信息安全检查,聘请专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检测评估,及时堵塞管理和技术安全漏洞,消除安全隐患。在高考报名、评卷、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期间,积极协调或联合当地网信、公安、工信或有关专业机构,对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研判,快速处置。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加强系统和数据备份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严格考生信息管理,通过严格工作权限、定期校验等措施,严防信息泄露和篡改。
14.健全信息发布机制。重要考试招生信息须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主要负责同志或高校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方可发布。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考生信息外,各地只能将考生的报名信息、高考成绩、位次以及录取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布、提供考生成绩、位次等信息。加强考生志愿填报账号发放和志愿确认等环节管理,指导考生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盗用或非法操控。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
七、深入开展招生宣传服务
15.主动加强正面宣传。各地各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做好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访查询、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加强考生诚信教育,重点宣传涉考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行为。积极协调新闻媒体,进一步规范新闻报道,不得宣传炒作所谓“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加强舆情监控,防范招生诈骗等有害信息传播。
16.优化服务考生水平。各地要加强对治安、出行、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完善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认真组织应急演练。为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各地各校要严格规范高校考试招生信息服务平台管理,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信息安全,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平台的公益性和安全性。招生录取期间,各地各校要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访,及时妥善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一)高校和新疆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新疆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在疆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二)高校录取新生要按新疆教育考试院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新疆教育考试院将按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1.考生电子档案管理及调配原则:
(1)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本科一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和高职(专科)批次的统招计划投档分预(模拟)投档和正式投档。预(模拟)投档只向院校提供生源基本情况,正式投档为高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本科一批次预(模拟)投档在正式投档前2天进行,新疆教育考试院按既定原则进行两次预(模拟)投档。第预(模拟)投档按计划数1:1.1的比例为高校提供本校的生源情况,高校据此决定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并及时向新疆教育考试院反馈意见;新疆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反馈的意见,调整投档比例和计划,进行第二次预(模拟)投档,供各院校终确定招生计划和投档比例。
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和高职(专科)批次统招计划预(模拟)投档在正式投档前1天进行,按计划数1:1的比例为高校提供本校的生源情况。高校根据生源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并及时向新疆教育考试院反馈意见。
高校终确定的投档比例如高于1:1,须来函不以“总分低,录取额满”为由退档,且可追加计划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正式投档时,新疆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终确定的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投档,对于未按时向新疆教育考试院报送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或不能做出相应的高校,按高校公布招生计划1:1的比例投档。
军队院校投档时,新疆教育考试院根据政治考核、面试、体检合格考生信息,依据考生志愿和分数按招生计划1: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其他各批次根据新疆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及高校招生计划,按1: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填报志愿顺序调配档案供高校审录。
(2)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批次,第一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按考生志愿顺序和成绩依次投档给相应高校审录。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高校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3)投档均以高校为单位。
2.已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高校公布的2023年《招生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3.报考普通类招生计划的考生只能填报普通类招生计划。报考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的考生既可以填报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也可以兼报普通类招生计划;每批次录取时,先向其所填报的普通类招生计划的高校投档,如被录取,志愿库则自动取消该考生填报的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的高校志愿;如未被录取,继续按考生所填报的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的高校投档。
4.本科提前批次、高校专项计划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采用“梯度志愿”方式投档,投档原则为“志愿优先,遵循分数”。
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本科一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批次、三校生升高职批次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投档,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首先将同一科类考生按高考总分(含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排序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院校的顺序进行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报考普通类或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报考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民族语文排序;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排序。报考“三校生升高职”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排序。
平行志愿为性投档,缺档院校不即时续投档,未完成计划直接参与本批次征集志愿。
5.录取期间,各高校对分专业计划的调整工作,原则上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并须征得高校主管部门和新疆教育考试院的同意。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由新疆教育考试院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进行调整。
6.线上生源不足的高校(主要指艰苦专业),经线上征集志愿后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由高校提出申请,经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降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三)为了加强录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按录取程序操作,严格按志愿、分数投档。考生一经录取,即被视为考生本人正当权益得以维护,投档状态自动消除,不能进行第二次投档录取。
(四)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并作为录取依据。
(五)高校实行远程录取有困难的,可以依托当地具备远程录取条件的高校进行远程录取。
(六)高校在录取过程中应自觉接受新疆教育考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高校不得雇用在校学生、教师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并介入招生录取工作,把防范和打击招生诈骗作为录取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和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高校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切实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七)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新疆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新疆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在录取系统中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新疆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高校应妥善保管录取新生名册,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高校负责。
高校根据新疆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八)录取期间,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新疆区属高校、兵团所属高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考生可通过新疆教育考试院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九)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新疆招生网进行核实和确认。录取通知书与新疆招生网查询录取结果一致为有效信息。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新疆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