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职工的权利,落实工伤事故的管理工作,应制定规范的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 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的处理程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并执行。
二、工伤事故定义
2.1 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情况。
三、工伤事故报告与记录
3.1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受伤员工应立即报告直属上级,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
3.2 直属上级和安全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救援,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3 安全管理部门应详细记录工伤事故的情况,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原因、受伤人员、伤情等,并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
四、工伤事故调查与处理
4.1 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4.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伤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组,深入调查事故原因,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3 根据调查结果,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
五、工伤认定与赔偿
5.1 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
5.2 对于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和赔偿。
5.3 工伤待遇和赔偿的具体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伤事故预防与宣传教育
6.1 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6.2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6.3 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安全问题。
七、附则
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7.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7.3 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制度应重新发布并执行。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
3、职责:
3.1.本制度由安全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3.2.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3.3. 安全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3.4. 安全办公室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3.5.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3.6. 财务部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4、管理内容
4.1.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4.2.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4.3.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委会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4.4.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安全办公室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4.5. 事故后安委会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4.6. 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员工的工伤管理有据可依,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伤处理程序
第三条工伤处理程序
(一)若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并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急救。
(二)在24小时内由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并做笔录。
(三)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事故经过,并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部递交事故书面报告、医院方面有关医疗报告及材料。
(四)根据事故有关书面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委员召开会议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五)人力资源部汇总所有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诊断证明、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通报、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递交至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六)工伤保险部门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部门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七)受伤员工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材料递交人力资源部,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八)对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部门根据有关材料,通过电脑系统核算出该员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额。并将偿付金额转帐支付给受伤员工。
第三章工伤处理
第四条工伤人员的待遇
(一)公司可根据情况派人在医院护理受伤人员。
(二)工伤人员在工伤期间的工资规定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工伤津贴的标准相当于员工本人受伤前1个月的工资,其它薪酬照发。
第五条事故分析
(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对工伤事故起因及潜在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二)通过上述调查,提出应采取的纠正措施,以免类似的工伤事故重复发生。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合法要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室。
本规定中职工工伤认定主要是指企业合同制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伤害事故的认定工作,临时工可参照执行。
3、定义
3.1工伤:是指职工在作息时间内,本岗位作业内容,本企业作业场所。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受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4、职责
4.1行政办公室改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职工的工伤进行调查、处理、认定、组织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改为由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伤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安装辅助器具资金的审批等工作。
4.2各车间、部室负责本部门职工工伤期间医疗费用的请款及管理工作并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工作内容和要求
5.1工伤认定条件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2工伤保险的办理
5.2.1劳动人事部负责新入职员工工伤及医疗保险等手续的办理。
5.2.2在新入职员工工伤、医疗保险生效之前,手续办理完毕一个月后方可生效,不允许独立上岗作业。
5.2.3公司员工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医疗保险。
5.3工伤报告和申请
5.3.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所在部门应立即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酌情报告企业负责人,事故快报不超2小时Α
5.3.2工伤职工所在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安全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5.3.3工伤认定申请应准备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工伤申请报告ゾ由国家统一印发
(2)所在部门提交的各级领导签字的详细事故经过报
(3)职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4)两人以上亲手签名、按手印的证人证词
(5)职工的。工伤认定委托书
(6)医疗机构出具的首诊医疗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7)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8)职工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9)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0)劳动保障部门所需的其他材料
5.4工伤调查和核实
安全主管部门在接到工伤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行使下列职权
5.4.1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5.4.2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5.4.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
5.4.4工伤调查和核实材料应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厂龄、受教育情况等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和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疗诊断相符或职业病名称
(4)发生事故时间、伤害经过、受伤者初诊时间、医疗救治和医疗诊断结论
(5)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属于视同工伤的依据。
5.5工伤审批
5.5.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核查、核实后,由安全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整理。
5.5.2安全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工伤认定审批程序,将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呈报企业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5.5.3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认定后,安全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归档工作,工伤认定的有关材料长期保存。
5.6工伤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总则
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的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工伤预防和控制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工伤事故定义与分类
1. 工伤事故定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
2. 工伤事故分类:根据伤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工伤事故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和死亡事故四个等级。
三、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
1. 事故报告: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并由部门负责人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2. 事故调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责任及损失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四、工伤认定与赔偿
1. 工伤认定: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
2. 赔偿处理:经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赔偿。
五、工伤预防与控制
1. 安全教育:公司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安全检查:公司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3. 安全设施: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置和完善安全设施,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六、责任追究与考核
1. 责任追究:对工伤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考核与奖惩:将工伤事故管理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对在工伤预防和控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伤事故频发、管理不善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问责和处罚。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工伤事故的处理流程,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实习生等。
三、工伤事故定义
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情况。
四、工伤事故报告与记录
1. 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向直属领导报告,并尽快前往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2. 直属领导在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公司人事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工伤事故情况。
3. 公司人事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应详细记录工伤事故的时间、地点、受伤人员、事故经过等信息,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五、工伤事故调查与处理
1. 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2. 调查结束后,应编制工伤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3. 公司领导应根据调查报告,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对改进措施进行落实。
六、工伤认定与待遇
1. 公司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协助员工申请工伤认定。
2. 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公司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员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七、工伤事故预防与宣传
1. 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2. 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消除安全隐患。
3. 公司应积极开展工伤事故宣传,提高员工对工伤事故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修改,应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生效。
2.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报告总承包单位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安监局。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安监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和妥善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发生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第三条:凡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都必须及时向生产品质处报告。发生事故的现场作业人员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报告生产品质处。发生轻伤事故的报告最迟不得超出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第四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应主动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司事故调查组处理,因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生产品质处接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公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当地安全主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查院及工会。
第三章工伤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发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领导必须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拟定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认真填写伤亡事登记表和事故报告。
第七条:轻伤事故,由所在分厂、处室负责人组织成立以生产、技术、安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拟出调查报告,三日内报送生产品质处和分管领导。
第八条: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生产品质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上级分管部门。
第九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由生产品质处的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对提供伪证的职员有权提出处罚或追查其责任。
第十三条:调查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严守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机密。
第四章事故分析原则
第十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伤害严重度)
(一)、轻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二)、重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失能伤害(国标)
重伤A类:伤者经治疗后确定为可以恢复原岗位工作。
重伤B类:伤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换工作岗位。
重伤C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伤D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护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确定伤害严重程度时,应根据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确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况
A、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条: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及破坏事故。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而发生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条: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造成事故的原因过程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员。
(一)、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人员。
(三)、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间接关系的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责任者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事故责任大小。
(一)、完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个人失误所致)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对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一般轻伤事故,根据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考核分20-60分的处罚。
第十九条: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或2-3人轻伤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以当发放生活费的处罚。
第二十条:发生B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发生C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发生D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发生各类工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可根据责任者的认识态度,工作表现,报请公司批准酌情减轻或加重一级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各类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和一定责任人员,均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的单位,取消当年各类评比表彰资格,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第六章伤者的抢救与治疗
第二十七条: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抢救伤者并与公司指定的医院联系将伤者送往医院,同时对现场进行保护。
第二十八条:对于危重病人确实需要转院或请专家会诊的,由所在医院提出,经生产品质处同意后实施。病人住院期间的滋补营养用药按公司批准的医疗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员工工伤住院,治疗休息时间的证明应按公司员工医疗制度严格管理,违者应追究其责任,在医院治疗开出的休假证明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有效。
第三十条:员工工伤的抢救治疗、住院、残疾鉴定等费用均凭出院发票和上级医疗鉴定机构有效凭证,财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报销。
第三十一条:以上各种费用均由单位安全员(或劳资员)在工伤者痊愈出院后一个月内核报,逾期不予以补办。
第七章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在正常工作状况下,因隔年度老工伤复发,需治疗休息的,经公司指定医院和生产品质处确认后,治疗休息期间工资等待遇比照工伤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章不包括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调查、处理的伤亡事故,不享受本规定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集团公司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符合国家法规的条款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桂林海螺公司员工在劳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生产品质处归口管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工伤事故的确定、分类、报告、调查及处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2、引用文件
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
中保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3、工伤事故的确定
3.1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存在的危险因素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构,以及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的事故。
3.2职工虽然不在生产岗位上,但由于生产区的设备和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职工伤亡。
3.3急性中毒。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进入人体,使职工中断工作并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职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非生产性活动中受伤,只能参照工伤负伤处理,不按工伤统计。
3.5凡不在上述范围的,对确定为伤亡又有异议的事故,应把详细情况上报,经主管部门(院科研生产部)批复或报地方劳动局确定。涉及两个单位的伤亡事故,由伤亡职工所属单位上报统计。
4、工伤事故分类
4.1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职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的。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轻伤的事故。
4.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事故报告
5.1职工发生伤亡事故,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的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单位)的领导,事故单位领导必须立即报告总公司主管领导,经营部和工会部门。
5.2主管公司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六院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劳动部门。
5.3凡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的概况,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经济损失等,用快速的办法报院主管部门,同时按(91)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章规定报有关部门。
5.4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5.4.1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单位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5.4.2重伤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
5.4.3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6、事故调查
6.1发生轻伤事故,由发生轻伤事故单位领导会同安全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见附录),在24小时内报经营部。
6.2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6.3发生死亡事故,由院主管部门会同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6.4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第三章第十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6.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6.5.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6.5.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6.6.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6.6.2确定事故责任。
6.6.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6.6.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8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按照(91)国务院第75号令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6.9调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询私舞弊。
6.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事故处理
7.1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7.2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7.3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情况追究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7.4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有关部门。
7.5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8、事故管理
8.1经营部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8.2.发生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
8.3由经营部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一、目的
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责任
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法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五、工伤事故范围
(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报告;死亡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
镇安监站事故报告电话:××××××××
区安监局事故报告电话:87416110;受伤人员急救拨打“120”
八、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
①现场目击者;
②班组、车间负责人;
③安全干部;
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五)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联系陪同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镇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工伤事故的确定、分类、报告、调查及处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2、引用文件
(91)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
(60)中保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3、工伤事故的确定
3.1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存在的危险因素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构,以及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的事故。
3.2职工虽然不在生产岗位上,但由于生产区的设备和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职工伤亡。
3.3急性中毒。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进入人体,使职工中断工作并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职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非生产性活动中受伤,只能参照工伤负伤处理,不按工伤统计。
3.5凡不在上述范围的,对确定为伤亡又有异议的事故,应把详细情况上报,经主管部门(院科研生产部)批复或报地方劳动局确定。涉及两个单位的伤亡事故,由伤亡职工所属单位上报统计。
4.工伤事故分类
4.1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职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的。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轻伤的事故。
4.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事故报告
5.1职工发生伤亡事故,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的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单位)的领导,事故单位领导必须立即报告总公司主管领导,经营部和工会部门。
5.2主管公司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六院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劳动部门。
5.3凡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的概况,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经济损失等,用快速的办法报院主管部门,同时按(91)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章规定报有关部门。
5.4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5.4.1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单位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5.4.2重伤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
5.4.3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6、事故调查
6.1发生轻伤事故,由发生轻伤事故单位领导会同安全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见附录),在24小时内报经营部。
6.2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6.3发生死亡事故,由院主管部门会同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6.4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第三章第十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6.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6.5.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6.5.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6.6.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6.6.2确定事故责任。
6.6.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6.6.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8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按照(91)国务院第75号令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6.9调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询私舞弊。
6.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事故处理
7.1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7.2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7.3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
视情况追究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7.4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有关部门。
7.5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8.事故管理
8.1经营部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8.2.发生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
8.3由经营部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工业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工伤事故的确定、分类、报告、调查及处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2、引用文件
(91)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
(60)中保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3、工伤事故的确定
3.1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存在的危险因素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构,以及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的事故。
3.2职工虽然不在生产岗位上,但由于生产区的设备和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职工伤亡。
3.3急性中毒。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进入人体,使职工中断工作并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职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非生产性活动中受伤,只能参照工伤负伤处理,不按工伤统计。
3.5凡不在上述范围的,对确定为伤亡又有异议的事故,应把详细情况上报,经主管部门(院科研生产部)批复或报地方劳动局确定。涉及两个单位的伤亡事故,由伤亡职工所属单位上报统计。
4、工伤事故分类
4.1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职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的。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轻伤的事故。
4.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事故报告
5.1职工发生伤亡事故,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的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单位)的领导,事故单位领导必须立即报告总公司主管领导,经营部和工会部门。
5.2主管公司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六院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劳动部门。
5.3凡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的概况,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经济损失等,用快速的办法报院主管部门,同时按(91)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章规定报有关部门。
5.4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5.4.1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单位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5.4.2重伤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
5.4.3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6、事故调查
6.1发生轻伤事故,由发生轻伤事故单位领导会同安全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见附录),在24小时内报经营部。
6.2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6.3发生死亡事故,由院主管部门会同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6.4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第三章第十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6.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6.5.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6.5.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6.6.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6.6.2确定事故责任。
6.6.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6.6.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8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按照(91)国务院第75号令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6.9调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询私舞弊。
6.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事故处理
7.1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7.2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7.3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情况追究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7.4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有关部门。
7.5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8、事故管理
8.1经营部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8.2.发生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
8.3由经营部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附录:伤亡事故登记表
1.目的
为了控制工伤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规范工伤申报及费用报销程序,并使工伤管理有依据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前山工厂及高栏工厂在职的每位员工。
3.定义
工伤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造成的职业病、负伤、致残和死亡。
4.职责
4.1 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4.2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
4.3各部门经理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4.4各部门领导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工伤认定及报销所需相关材料。
4.5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办理工伤事故认定和鉴定手续,并按规定给予办理工伤理赔报销手续。
4.6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应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5.工伤事故认定范围
5.1依据《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6. 工伤治疗及申报程序
6.1工伤人员必须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首次急诊抢救可就近医院。
6.2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按规定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详见附件),并在24小时内送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向社保工伤科申报。如部门或个人发生工伤事故拒报或瞒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承担。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瞒报责任。
6.3 人力资源部及时向用人部门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及伤亡情况,经审核后于接到工伤报告12小时内,或工伤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社保局电话申报。并于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书面申报工伤认定。
6.4公司为部分员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种,若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时,员工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24小时内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并积极配合财务部办理保险理赔等相关事宜。
7.工伤认定材料
7.1事故人身份证原件、首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
7.2 现场证人证明书及现场证人身份证原件、事故人考勤记录、事故人劳动合同书原件。
7.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7.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7.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7.6 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8、工伤事故报销管理
8.1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工伤报销材料提报工伤保险部门并且办理相关工伤保险理赔手续。
8.2凡本公司已参保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应承担的部分费用,剩余部分费用由公司承担(但社保不予认可的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
8.3工伤医药费报销后,因原工伤部位旧伤复发需要再次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医院证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且由人力资源部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
9、伤残鉴定及补助管理
9.1购买社保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9.2购买意外伤害险等其他商业险种的将有保险公司按伤残程度计赔。
9.3在工伤住院期间,保险公司理赔误工费的。因凡是认定为工伤,无论有无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都由用人单位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给员工。故已购买其他商业险种所理赔的误工费不应再发放给工伤员工。
9.4医疗补偿标准及工资待遇,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执行。
9.4.3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由公司为其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医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10.预防措施
10.1各部门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需定期组织的生产安全知识及规范操作知识培训,使员工按照正确的操作流程作业。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0.2.1有事故隐患,生产作业条件恶劣,拖延不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2违反安全制度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3因不正确穿带劳动保护用品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4发现有伤亡事故险情,不立即报告,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5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0.3.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10.3.2在事故调查中,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
10.3.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10.3.4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0.3.5袒护、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10.3.6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0.4对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具体按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1.附则
11.1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修改或终止时亦同。
11.2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1、工程项目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及有关领导和部门。
2、工程项目经理及有关领导和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受伤者,对受伤者的受伤部位作出判断,有选择地送往专业医院抢救,同时要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分包工程项目经理要同时向总包项目经理报告。
3、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和有关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组织人力和物力保护好事故现场。
4、事故报告的内容:
⑴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时间、地点。
⑵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情程度、伤亡者姓名。
⑶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⑷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⑸同时准备好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各种资料。
5、事故发生以后,项目要立即成立有有关领导参加的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对事故发生过程的调查分析与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有关事故的真实情况,配合其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6、事故发生以后项目各级管理人员,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讨论,严格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吸取教训,搞好整改措施,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1、总则
1.1目的
为实现公司科学化、制度化管理运营,建立规范有序的人员管理机制,本着对员工负责任的原则,对于员工工伤采取积极处理的态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员工工伤(含未参保的员工)所有相关事宜的管理工作,并为相关处理人员提供管理依据。
1.3权责属性
本制度规定员工工伤实际处理的权责单位为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并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及监督执行,在执行本制度时各中心部门、厂区应予以积极配合执行。
2、工伤认定原则
1.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我公司持有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被录用的员工,聘用期间使用假身份证受伤和不在合同期内的员工,不在认定范围内;员工须知中应予以明确;
2.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公司工作场所内,第一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员工受上级领导指派或公司派遣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公司安保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个人原因及非工作职责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法规的情形所受到的伤害,不在处理范围内,但维护公司利益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除外;
5.职业病目录条款中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职业病;
6.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等交通事故伤害的,员工须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鉴定书;
7.其他在工作时间和公司场所内受伤情形,公司本着对员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先行处理,如:车辆送至治疗、垫付医药费等,但是否按工伤情况处理,也需填写员工工伤报告表上报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审批。
8.员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饮酒、吸毒、自杀或自残的情况不在工伤处理范围内。
3、工伤处理原则
1.公司不对员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做出处理;
2.在处理员工工伤的过程起始至结案,相关的所有医学治疗记录、资料、照片应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保管,且不得复印;
3.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鉴定书原件,应在第一时间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保管;
4.处理员工工伤原则上应遵循“专人始接受,处理至结案”的原则,相关政策、信息等应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一人传递给受伤员工,相关费用的申请、报销、结案亦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专人完成;
5.在处理员工受伤的第一现场时,如发现员工有喝过酒的情况,本着积极处理、负责任的原则,可先行送医院治疗,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在治疗过程中可与医院协商给员工做酒精测试,留下相关测试结果;
6.员工本人提出需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应符合在受伤痊愈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生活自理存在困难的情况,必须上报请示运营中心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同意,方可执行,原则上公司不主动申请;
7.关于申请残疾(如:办理残疾证)等事宜属于政府社会管理的范围,不属于公司处理的范围;
8.经审批需要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员工,必须经治疗其病情稳定后,方可进行,原则上以主治医生的病历填写情况为准,不得提前申请鉴定;
9.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必须选择社保中心定点医院送至受伤员工治疗;
10.员工工伤原则上使用公司车辆,必要时可以求援110或120;
11.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疗医院,情况紧急应由医院提出(最好有书面证明);
12.陪护人员由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协调指派,直到医疗期或直至恢复期完毕,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如当事人伤势严重,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13.在治疗过程中,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也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疗医院,如受伤员工提出,需有其签字确认的书面情况说明,上报请示运营中心分管副总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所带来的医疗风险由责任人承担;
14.任何人员不得在未申请和受伤员工病情不稳定的条件申请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否则所有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
4、员工工伤调查与申报
4.1员工工伤调查
1.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向其上级主管报告,当事人不能报告的,由知情人向当事人上级报告;
2.当事人上级接报告后立即向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指派他人及时代为报告,请求支援并同时报告其伤情。
3.当事人伤势较轻﹙无肢、指、趾及其他部位的严重伤害;无骨折、大量出血、昏迷等﹚,可暂不报总经理,确认比较严重或无法确认是否严重的办公室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按总经理指示执行。
4.受伤员工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有责任在事故发生起12小时内,填写《员工工伤报告表》,写明受伤的大致情况,并按相关流程审批,上报至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
5.受伤员工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再上报《员工工伤报告表》的同时,应上报具体的工伤事故报告及整改措施(a4纸打印),不得只在表格上粗略阐述;
4.2员工工伤申报
1.员工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或运营中心指定的经办人,应在上报得到审批后,方可申报工伤;
2.受伤员工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待治疗结束之后处理;
3.已办理工伤保险的员工,无论其是否需要住院,均需要在事发30天内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不得超期;
5、费用申请与报销
5.1费用申请
1.员工工伤费用的申请,应由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填写《员工工伤费用申请表》,因紧急情况无法填写申请表的情况,可以由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代为填单申请,申请金额依照表单规定项填写预估费用,不得只填写一个预估总额;
2.员工工伤费用申请应遵循“一人负责”的原则,即:费用的申请人统
5.2费用报销
1.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报销,相关的交通费、餐费等杂费,必须每月依照流程报销一次,如有社保中心不予核准的治疗费用单据(医院机打出具的票据)可在结案时一并报销;
2.费用报销时,因已填写工伤费用专用申请表,所以只填写通用型费用报销单的报销部分,不必填写申请部分;
3.认定工伤员工未办理保险的情况,在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报销,相关的餐费、交通费等杂费,依照参保员工的工伤规定处理(每月报销),治疗费用(医院机打出具的票据)与其他费用一样也每月报销一次;
4.员工工伤费用的报销原则上不得使用“白条”、“无效收据/发票”的情况;
5.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不得虚报、谎报,否则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必要时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员工工伤期间考勤与工资处理
1.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应按照公司相关请假制度执行,依照相关流程审批;
2.员工工伤治疗期间,由员工本人或代理人、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填写请假单,如受伤员工本人不能填写或签字,待其伤势恢复后签字确认;
3.员工工伤恢复期间,由其治疗的主治医师出具的休假证明单(病假单)或者与主治医师协商在其病例中予以书面明确,根据上述时间填写请假单,如受伤员工本人不能填写或签字,待其伤势恢复后签字确认。
一、为保障员工在发生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以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合同制员工(不含公司给予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人员)。
二、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意外伤害的;
5、从事维护公司利益活动的;
6、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违法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伤亡的;
2、自杀或自残的;打架斗殴导致伤亡的;
3、醉酒导致伤亡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各单位工伤事故发生后,各人力资源专员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单位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和安全生产部门,并在7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齐。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工伤材料的单位,其工伤费用全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以工资表形式扣除。情节严重的,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
五、建立工伤责任界定制度。发生的工伤事故,办公室门都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鉴定,进行责任界定,以此确定公司与职工的分担比例。
六、工伤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受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七、员工因工受伤期间待遇
1、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停发,改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照发。
2、需住院治疗的,交通费和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3、工伤医疗过程中治疗非工伤疾病时,伤病费用不能混合报销。
4、由公司指派员工陪床,陪床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由受伤员工亲属(非本公司员工)陪床的,按每天5元标准发给生活费。
八、经医疗或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治愈,原单位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并支付工资。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所在单位发给降低部分70%的伤残补助。
九、因工伤所致而不能适应本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本人又不符合公司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依据公司确认的本人实际工作年限,由公司按每年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金,此后公司与其本人的一切关系随即终止。
十、员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四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出工作岗位,办理内部退休手续,每人每月发给200元退休金。
十一、公司员工因公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500元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员工非因工或退休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000元丧葬费。
十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因工伤残人员,退休后因旧伤复发而死亡的,按因工死亡50%的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十三、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应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如赔偿金额低于工伤待遇标准,差额部分公司给予补齐。
十四、员工工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一、目的: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为公司工作的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包括abc三类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a、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b、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c、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d、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安全消防生产小组与办公室人力资源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伤害。
3、申报内容:(详见附表一)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4、受理部门及责任:
办公室人力资源组是本办法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办公室人力资源组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施救组织;同时负责对保险公司报告并进行理赔。
报告对象是“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受理人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五、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1、公司的“安全消防生产小组”负责每起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伤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表(表格详见附表三),并在事故出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报告表转交给办公室人力资源组予以执行。
2、分析报告必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1)、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具体岗位和到岗时间;
2)、事故的具体经过;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理由;
5)、小组的处理意见;
6)、事后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六、工作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安全消防小组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
承担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7-30天享受80%的基本工资
30天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资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
承担100%的治疗、住院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2个月—6个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享受8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享受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并参照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间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80%的基本工资
7天—30天享受60%的基本工资
30天-60天享受40%的基本工资
60天以上不计,并解除劳动关系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2个月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2—6个月享受6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并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比例(≤60%)的抢救费用,并参照市社保局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七、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及规定:
1、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公致伤的先予以处理。
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3)、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a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c凡过失所致的公司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4)、对事故部门主管的处理:
a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所属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处罚200元;
c如果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对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岗试用并罚款500元处理;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八、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1、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
3)、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5)、病历;
6)、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7)、费用结算明细表;
2、报销额度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剩余部分;
2)、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3)、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4)、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相关治疗、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在保险理赔后的余额的20-70%,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6)、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季节性用工,试用期内员工)。
二、部门职责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1、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管理部负责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公司级(即一级)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4、各部门负责对员工进行本部门、操作岗位工序的二、三级(二级是指部门培训,三级是指班组培训)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办公室负责工伤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伤费用审核工作。
6、办公室负责检查和考核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并将安全工作业绩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三、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1、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所在班组及目击者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者,保护现场并报告给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
2、事故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主管安全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进行现场调查,由事故部门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并于48小时内报办公室。
3、发生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查处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
四、工伤的治疗与休假
1、办公室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医院出具证明,安全事故报告等资料,为员工办理工伤休假事项。
2、工伤假条由办公室审查,未经事故部门负责人同意、办公室审核,员工不享受工伤休假。
3、员工工伤材料由办公室统一存档管理。
4、员工工伤痊愈后,必须经过管理部、本部门安全培训,方可再次上岗。
五、工伤费用报销
1、员工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在工伤治疗的同时也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并且工伤医疗费用和非工伤医疗费用不易划分的,其全部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若只治疗工伤疾病的,依员工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同,按不同比例报销。
2、员工工伤事故报销原则:
(1)由于员工未按操作规程操作等个人原因,引发的工伤事故,企业承担70%,员工承担30%的'医疗费用。允许员工休工伤假,但工伤假期间不发工资。
(2)由于企业机器设备失灵等原因,引发的工伤事故,企业承担全部费用,允许员工休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但基本工资发放的时间最长为6个月。
(3)员工延期休工伤假的,须提交原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证明,并经公司批准而确定,但批准的延期工伤假最长不超过30天。
(4)工伤假时间从员工在医院的治疗期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3、员工在试用期内(试用期内的员工是指临时用工,季节工,未签劳动合同及人事主管部门认定的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报销工伤医疗费用的50%,工伤治愈后,公司视用人部门的意见,并经公司考核后,决定是否录用。
4、工伤治疗费用由员工先行垫付,其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在医疗鉴定痊愈上班后,由部门内勤填报票据,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办公室审批,经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手续。
5、员工负伤的工伤医疗费用超过万元的,超过部分员工自负。
六、工伤责任处罚
1、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负连带责任。对于本部门的员工在一个工作月内,累计工伤事故达3起(包括3起)以上的,罚部门主要领导200元,有关责任人另行处理。
2、由于管理部未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培训,而造成的员工工伤事故,视情节轻重,对管理部处予50-100元的罚款。
3、由于用人部门未对员工进行本部门、操作岗位工序的二、三级安全生产培训,而造成的员工工伤事故,视情节轻重,对用人部门处予相应的罚款。
即工伤在费用1000元以下,用人部门罚款100元;费用在1000-5000元,罚款300元;5000-10000元以上者,罚款500元,10000元以上者,罚款1000元,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并明确事故部门应承担的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再度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1、公司对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车间(部门)领导应立即组织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2、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认定表,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同时帮助工伤者处理医疗事项。
3、公司(企业管理部)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根据工伤认定资料,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4、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由公司先垫付。医疗终结后,由企业向社保机构统一结算。
5、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内,领取工伤津贴,企业停发工资。
6、工伤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有关待遇依据杭州市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7、公司财务会计部会同企业管理部负责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纳(认购)工作。负责工伤发生的费用垫付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结算的工作。
8、对于因主观原因致使工伤的发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主要责任部门和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因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与工伤事故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20%。
②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领导,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
③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
④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班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
⑤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作业小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
注:不设班组和作业小组的车间(部门)由车间(部门)承担班组和作业小组的经济责任。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责任由公司承担。
9、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或劳动鉴定结论的、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的,公司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0、本实施办法中未予明确的,依从杭州市政府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11、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公司企业管理部。
一、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烧结厂(以下简称烧结厂)工伤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所属各部门。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 执行原则
1、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烧结厂全体职工参加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3、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工伤事故管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5、烧结厂建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6、联合特钢公司烧结厂安监科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7、实施工伤事故考核制度,同时实行工伤事故举报奖励,禁止工伤事故瞒报、迟报或虚报。
8、鼓励职工为搞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坚持原则、敢于管理纠正“三违”行为以及发现重大隐患、避免事故的职工给予奖励。
9、各部门应用计算机进行伤亡事故资料管理、信息反馈和事故统计分析、预测工作,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二)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
1、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执行。
2. 烧结厂各部门工伤的认定由厂安监科报公司安全监督处。各部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报厂安监科,安监科上报安全监督处,安全监督处应在24小时内报送属地工伤管理部门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5日内,向公司安全监督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4)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三)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
1、工伤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1)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
(3)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者负伤后在30日以内死亡。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死亡(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
(4)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2、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报告作业长(或车间主任、工段长),车间主任或工段长报告本部门安全部门或本部门负责人(同时,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事故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车间主任、安全员组织进行分析; 厂安全科参加,并在当天向安全监督处报告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受伤情况等。
(3)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所在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调查处理, 厂安监科参加分析。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发生后,厂安监科要立即上报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
(4)死亡事故发生后, 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上报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的同时,要立即上报联合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 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厂安监科配合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发生紧急特殊情况时,发现者可直接向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报告。
(四)工伤事故调查
1、工伤事故调查:
(1)轻伤事故,由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厂安全科、车间领导、车间安全员参加;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人等情况,相应职能科室要参加。。
(2)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厂安监科、车间领导、车间安全员参加,报请安全监督处及相关部门成员参加,进行调查、分析。
(3) 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本制度中(三、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2(4)执行),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及安监科配合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综合办公室、企管处、工会、生产技术处、设备处、保卫处、安全监督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工作要求:
(1) 厂主管安全领导及安全科配合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组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时,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调查工作内容: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4、事故原因确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正确分析,确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事故间接原因:即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它。
事故主要原因:指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5、提出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当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析清楚之后,应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从组织管理上和技术上逐项逐条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6、责任者确定:根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规定的职责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行为与伤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2)主要责任者: 对伤亡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3)领导责任者:对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起关键性领导作用的干部为领导责任者。
7. 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填报《职工伤亡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要求:
轻伤事故,厂安监科三天内完成填报工作并报安全监督处。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由厂安监科配合事故调查组10天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报安全监督处。
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由厂安监科配合安全监督处负责填写上报。
死亡事故事故车间、厂安监科应根据公司事故调查组的要求报送各类有关材料,报送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的七天,情况复杂的可放宽到十天。
(五)工伤事故处理与结案
1、工伤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2、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
(1)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力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技术问题。
(3)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首先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
(2)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安全生产内容和相应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7)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8)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9)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造成伤亡事故的;
(10)未认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造成同类型伤亡事故重复发生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3) 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没有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和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应从严处罚:
(1)对已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2)在事故调查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处理或故意移动、破坏事故现场的;
(4)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损失和伤亡的;
(5)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短期内重复发生的;
(6)接到安全监督处整改意见后,逾期不整改而发生事故的;
(7)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对事故的责任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视其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程度,依据烧结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7、对轻伤、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所属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对多人重伤事故或者死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联合特钢公司企管处或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
8、对发生的轻伤、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按照联合特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9、轻伤事故由厂安监科同意后结案归档,并报安全监督处一份归档。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安全监督处批准结案。
多人事故或死亡事故,厂安监科配合由安全监督处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工伤事故结案归档工作应在工伤保险各项工作完成后进行。
(六)工伤事故材料归档
1、工伤事故档案材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事故结案批复文件;
(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7)医疗部门的诊断书或法医的报告;
(8)事故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备资料;
(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0)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要;
(11)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的详细材料;
(12)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等;
(13)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部门及签字。
(14)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门同意工伤认定批复书。
(15)其它有关材料。
2、工伤事故档案作为一种特殊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3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事故档案妥善保管,保证不损坏、腐蚀、丢失或杂乱无章。
(七)工伤事故统计分析
1. 各车间要加强、规范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要把事故统计分析材料作为各部门制定安全制度、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
2、事故统计报表必须正确、全面、及时。统计报表必须有统计人员、车间负责人签字, 同时注明填报日期。
3. 厂安监科将年度的工伤事故报表上报安全监督处,日期不得迟于次年5日。
(八)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规定。
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工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2号)执行。
(九)附 则
1、伤害程度的确定,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对照国家及上级有关标准进行确认。
2、在一起事故中轻伤三人次及以上或重伤二人以上的事故,在报告、调查、处理程序中,按事故严重程度升格处理。
3、一起伤害多人次的事故,事故严重程度按伤害最严重的认定。
4、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确定伤害程度的,按可能导致最严重伤害开展事故报告、调查程序。
5、无刑事责任的生产事故,由公司安全监督处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厂安监科配合。
6、无刑事责任的交通、火灾事故,由公司保卫处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厂安监科配合。
7、有刑事责任的事故,由驻厂钢城分局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
8、事故发生后,对不能确定是否有刑事责任的,按正常调查程序进行。
9、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
10、本规定由厂安监科负责,根据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制定 。
1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修造生产经营过程中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
本规定中职工工伤认定主要是指企业合同制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伤害事故的认定工作,临时工可参照执行。
3、定义
3.1工伤: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4、管理职责
4.1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负责将集团各部门及下属各企业职工工伤情况和相关资料上报集团相应部门。
4.2各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本企业职工的工伤情况及相关资料按照事故上报程序要求上报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
5、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5.1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5.1.1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
5.1.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工作的。
5.1.3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5.1.4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符合国家认定的职业病的。
5.1.5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的,或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5.1.6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5.1.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在复员转业后旧伤复发的。
5.1.8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9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5.1.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5.2.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2.2自杀或自残的。
5.2.3醉酒导致伤亡的。
5.3集团各部门及所属各企业向中远船务安全环境监督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5.3.1职工所在部门或企业的工伤报告。
5.3.2工伤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应由本单位医生开具伤、病情诊断书);
5.3.3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因抢险救灾发生意外事故失踪的,应根据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宣告的死亡结论认定工伤。
5.4工伤上报程序
5.4.1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立即报告到所属部门和各企业安全环境监督部门,职工应保留各种医疗诊断记录。
5.4.2企业安全环境监督部应按事故上报程序要求报告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由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负责向集团总公司相应部门汇报。
5.4.3企业应及时上报各种医疗诊断证明,必要时由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临时组成工伤鉴定小组进行医疗鉴定。
5.5对于迟报和漏报的工伤事故,各企业必须随月度报表附上事故报告、迟报和漏报的有关说明,将原因说明清楚并由主管领导签字。
5.6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没有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最后事后补报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属受伤者本人责任的,企业和集团有权利要求责任人承担隐瞒不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明确制度的目的,即规范工伤事故的处理流程,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权益,降低公司的工伤事故风险。
确定制度的适用范围,覆盖公司全体员工以及在公司场地内发生的`工伤事故。
二、工伤的认定
清晰定义工伤事故的范围,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明确不纳入工伤事故申报范围的情形,如未经授权擅自行事、违反公司明文规定的管理制度等。
设立专门的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如人事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认定工作。
三、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规定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后,所在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如8小时内)到安全环保部登记。
要求保护好事故现场,安监部门或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和事故调查。
强调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无论是否有工伤,都应认真进行事故追查,记录相关技术数据,并将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存档。
四、工伤待遇与休息安排
明确工伤员工享有的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伤残补偿等。
对于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的员工,经鉴定复工后,应由相关部门备案;若旧病复发,经鉴定确为工伤引起的,应办理相应的工伤待遇。
五、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定期开展工伤预防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对工伤员工进行职业康复和康复训练,帮助他们尽快恢复工作能力。
六、责任追究与奖惩机制
明确工伤事故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工伤事故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设立奖惩机制,对在工伤预防和事故处理中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其他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工伤事故制度。
加强与员工的沟通与交流,听取他们对工伤事故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制度。
1、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3、职责
3.1公司综合办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员工购买各类型保险,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3.2公司综合办负责公司各类型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
3.3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副董事长负责批准。
4、工作内容
4.1社会保险险种分类及购买条件
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医疗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失业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工伤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生育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其他保险: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购买。
4.2社会保险的办理和报销
4.2.1各类员工社会保险由公司综合办在确定保险购买对象后统
4.3养老保险的办理规定
4.3.1公司所有员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3.2实行公司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3.3公司新入职员工应在转正后将养老保险转移单由原单位转入公司,并将转移单分别交至公司综合办。公司员工离职时,分别由公司综合办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
4.3.4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缴纳。
4.4医疗保险的办理规定
4.4.1公司应按规定为全体员工办理相应的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4.2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的缴纳。
4.4.3员工可按照当地大病统筹的规定,到指定的大病统筹医院就医,公司不再报销医疗费用。
4.5失业保险的办理规定
4.5.1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有关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5.2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的缴纳。
4.5.3失业保险领取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4.6工伤保险的范围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非负主要责任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7工伤保险待遇
4.7.1工伤保险待遇
4.7.1.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7.1.2员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4.7.2员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4.7.3员工因工伤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登记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4.8生育保险待遇
4.8.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不安排女员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划定女员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女员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休假15天,晚育增加休假15天。
4.8.2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9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规定
4.9.1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4.9.2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
4.10公司综合办及时办理与员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4.11公司综合办应密切关注国家和各地区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4.12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一、目的
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通过岗前培训,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三、职责
(一)、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二)、公司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主导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三)、各部门(车间)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车间)的工伤管理工作。
(四)、各部门领导(车间)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
(五)、行政部负责为新入职员工(正式上岗)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各部门(车间)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六)、各部门(车间)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行政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四、工伤的认定:
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伤事故处理
(一)、员工发生工伤,部门班/组长应保持现场并在30分钟内通知公司安全员、行政部部长及部门领导,由行政部安排车辆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治疗(重伤送往“塘下人民医院”或“瑞安市人民浙江东瑞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医院”,小皮伤如割伤、划伤等破皮轻伤的在车间办公室进行包扎处理,稍重的指定在“罗凤卫生院“就诊,具体由“安全员及行政部部长”根据伤情判定去向医院)。
(二)、公司专职安全员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等手续。
(三)、公司专职安全员在出现工伤当日,做事故伤害调查,了解员工受伤经过,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对事故责任进行界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好《事故调查报告表》交行政部。注意字迹工整、清晰,事故发生经过的叙述要准确、简洁、明晰,备注一栏中要填好3名以上证明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四)、行政部行政助理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三天内为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手续。(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完成所有的申报程序)
(五)、行政部行政助理根据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表》填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在员工受伤之日起30天内交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认定(重大事故3天内填写上报)。
(六)、工伤认定及医疗结束后的处理方案,由行政部负责,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七)、员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工伤医疗定点机构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点进行治疗。如未到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地点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八)、员工因工致伤无残的,在“医疗终结”后第一时间将医疗证明材料和费用单据即时上报行政部(以便到财务部报销);致残的在“医疗鉴定”一个月后到行政部询问结果。并配合行政部办理所有工伤结案手续。
(九)工伤认定材料
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2、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六、停工留薪期: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伤医疗期)。(一)、受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的停工留薪分类规定与医疗机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提报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停工留薪期满须进行伤残鉴定者,不论伤残鉴定结果有无报告,应恢复上岗工作。
七、工伤事故分类:
(一)、轻伤事故: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符合国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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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工伤员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发放工资标准为其发生工伤之前12月的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公司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T)T≤3天一般为皮外轻伤伤7天<T≤30天T>30天1月≤T≤2月一般为头80%的按标准工资,痊愈后仍可继续回公司上重伤部、胸部重伤、骨折T>6月因抢救无效死亡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而死亡。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鉴定为工伤的: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T≤3天一般为皮外3天<T≤7天轻伤伤7天<T≤30天T>30天一般为头1月≤T≤2月承担50%的治疗费享受60%的标准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无工资80%的标准工资不计60%的标准工资40%的标准工资80%的标准工资60%的标准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2月≤T≤6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班费用80%的按标准工资,解除劳动关系承担100%的治疗费100%的按标准工资100%的按标准工资100%的按标准工资3天<T≤7天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无工资100%的按标准工资重伤部、胸部重2月≤T≤6月伤、骨折T>6月死亡注:
1、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比例(≤80%)的抢救费用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鉴定评定工伤伤残等级者,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规范之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领取。
3、死亡者依照国家《工伤管理条例》,办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亡工补助金的领取,上述补偿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直系亲属。
4、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5、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6、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或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对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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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理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四)、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工伤保险赔付以外的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公司保留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的权利。
(五)、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2、过失所致公司损失超过5千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董事长/总经理特批的,按董事长批示执行。
3、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所属员工凡出现工伤安全事故的,按后“工伤奖惩规定”处理。
(五)、工伤员工复查、换药、出院等情况不单独派车接送,公司可承担其发生的交通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行政助理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及其他陪送工伤员工去医院的人员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公司承担,凭发票据实报销。
九、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总经理安全职责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要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企业的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要亲自主持重要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重大决定。
2、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各部门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全措施所需费用。5、按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6、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方面的重要奖惩。
(二)、分管副总安全职责
生产副总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要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负责,并抓好以下工作:
1、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职业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制订、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各级动火。
4、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5、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6、组织分管部门对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三)、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1、保证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车间、本部门贯彻执行,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组织制订实施车间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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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活动,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
4、每日组织一次全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材等处于完好,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
6、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7、负责组织并落实好动火时的安全措施。
8、建立和健全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9、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等发放标准和进入生产岗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
(四)、班组长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
2、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及其它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班组级)安全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6、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搞好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8、抓好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洁、清洁,实现文明生产,并做好班组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设备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编制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在编制开、停工或设备检修、技术改造方案时,要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3、在本专业范围内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技术练兵活动,定期考核。
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措施予以消除。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请求领导处理。
5、参加车间新建、扩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预防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
7、制订装置检修、停工、开工方案,做好开工前的交底工作。
(六)、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同一切违章作业的现象作斗争。
2、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设备、工具的安全、整洁,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使用自已不该使用的机械和设备,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操作技术水平,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4、及时反映、处理不安全问题,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1 认真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事故、工伤管理的规定,对工伤、事故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2 按国家标准制定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清凉饮料的管理制度。
3 确保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材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 制订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计划,按规定标准审批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清凉饮料。
5 负责审批管辖范围内施工方案和票证书。
6 有权制止劳动保护用品的不合理发放,有权取消不享受保健待遇人员的保健资格。
7 负责各类事故的调查、登记、整理和综合上报,发生事故在24小时内报上级主观部门并检查事故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
8 负责事故管理,参加事故分析会,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9 负责办理员工工伤手续,参加工伤及职业病的鉴定工作,负责建立填写工伤事故档案。
10 做到各类事故资料齐全、准确,定期进行事故动态分析,向领导提供信息,以便制定防范措施,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11 参加各项hse检查,深入现场指导基层单位采取可靠措施,消除隐患。
12 积极参加本岗位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的识别,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13 将有害环境的废弃物投放到指定垃圾箱。
14 下班之前,切断办公室所用办公设备的电源,关闭电灯。
一、目的
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使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的伤害等能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在职员工。
三、工伤的定义
工伤: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有关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四、工伤的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特定路径、特定时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6)因本公司直接原因而患职业病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造成伤害的。
5)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伤申报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本人或直接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应立即通报部门和公司有关领导,在需要办理索赔时应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在24小时内向合同保险机构备案,说明事故原因、经过。
对于重大的工伤事故,公司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主管部门口头报告。
2、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应及时协助发生工伤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规定的手续。
3、负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必须在工伤发生后的30日内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书面材料。
4、负工伤员工所在部门直接领导和所在部门部长必须参加工伤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推脱。
六、工伤救治与付款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部门负责人立即上报,并立即送指定医院治疗,公司原则上只提供应急借款。
2、安环科可根据实际需要到财务部领取工伤应急借款,用于紧急状态下费用支付。
3、工伤产生后,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必须作好登记,注明产生的费用以及保险理赔的费用,工伤保险负责人及时办理相关报销工作。
七、工伤医疗报销说明
1、工伤职工一般不允许在私人小诊所就诊,原则上必须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属特殊情况且须征得部门经理或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在正规诊所临时就诊,事后必须马上转到指定的医院,否则,产生的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应保留相关的票据,门诊治疗的职工在每次门诊时应带上病历本并请医生作好每次的门诊记录;无病历的需要办理病历本。
住院治疗的职工需在出院后打印用药详单。住院治疗的员工报销来回两趟的车费,门诊治疗的员工报销个人每次门诊的来回车费。没有票据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如挂号费等)。
3、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报销药品目录》和其他相关标准费用可报销。
如在治疗期间使用违规或规定以外药品的(如滋补、健身等药品),其产生的费用由工伤员工本人承担。工伤人员出院后在每月1~20日将医疗费报销材料交到安环科,汇总后由工伤保险负责人在每月1~20日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工伤人员医疗费。
4、工伤员工因个人原因产生不必要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如不必要的车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工伤员工不得谎报费用(如多报车费、药费等),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报销资格,并视情节处以相应的罚款。
5、员工在康复后应积极配合工伤负责人收集准备用于保险理赔的相关材料。
八、工伤待遇
1、须手术的工伤员工在手术期间视情况给予护理费,其中福安为30元/天,宁德为40元/天,福州、厦门为50元/天,护理工人由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联系。
2、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和疗养期间(疗养期按实际情况和医嘱来定),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标准按照:普通员工900元/月、班组长1200元/月、车间主任1800元/月,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审批)。
3、经权威部门鉴定为伤残的,按相关的规定给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其他相关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其他相关标准和文件规定执行。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九、附则
本规定由安环科制定、执行、修订和负责解释。
第一节、发生事故及时报告
1、发生伤记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领导。受伤人员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一事故,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应及时上报。
2、发生重伤和重大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死忘人数、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用快速的办法分别报告公司质安部。
3、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
第二节、发生事故后要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不要惊慌,要有组织、有指挥,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为了事故调查分析需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记,要求现场各种物件的位置、颜色、形状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等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束时的原来状态。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2、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取证完毕,方可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
3、每个在建工程必须于每月的2号之前向公司质安部报送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xx%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三、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xx%缴纳。
四、工伤医疗。
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
五、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
六、相关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的,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