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经营管理自查报告(精选3篇)
为了加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以下简称“两法”衔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及时总结、查找不足,现将我局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两法”衔接自查工作情况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州局统一安排部署,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认真传达贯彻落实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两法”衔接自查工作精神,明确开展此次自查的重大意义,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从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干部职工为成员的自查领导小组。明确一把手负总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奠定了扎实基础。
二、认真自查,整改落实
(一)扎实开展大案要案的梳理工作。为了确保执法的公正性,根据州局安排,我局认真梳理20xx年以来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查处。经过我局的仔细复查从20xx年以来,未有大案要案的发生。
(二)切实确保“两法”衔接顺畅。为了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确保广大农牧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必须加强各部门联动,强化信息共享,特别是“两法”衔接工作,齐抓共管,发挥整体优势,不断增强监管执法的整体合力。一是复查20xx年以来是否存在没按规定及时移交案件,或“以罚代刑”的情况,经核查我局的案件都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切实做到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为树立药监卫士奠定了基础。二是复查20xx年以来是否存在当事人未主动履行的案件,经核查我局案件都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当事人都是主动履行,未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三是复查近20xx年以来未向公安机关移送时不及时向检察机关备案的情况,经核查我局未发生此类案件。四是复查20xx年以来的案件是否存在职务犯罪,经核查我局案件都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做到了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所以不存在职务犯罪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是存在一定差距。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还不够,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单位人员少,食品药品监管战线长,工作量大。三是新的职能增加,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还不够完善。
下一步工作打算:一是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引导和带动干部职工积极、自觉地投入到学习中。二是提升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增强办事执法透明度,确保行政处罚合理、严格规范,不断提高全局的依法行政水平。三是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衔接工作,做到信息共享,出现违法案件,有案必移,移案及时,确保衔接工作顺畅,实现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促进执法办案资源的合理使用,增强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针对性及有效性,营造公正执法的良好环境。四是加大新职能的业务知识培训,确保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实现“舌尖上的安全”而不懈努力。
接到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加强特殊药品管理的紧急通知》后,我院组织相关人员积极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规章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执业医师、药剂人员配备符合要求,培训合格。
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办理程序规范,对持麻醉本患者定期随访复诊监管不严格,部分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部分处方不符合规定,存在门诊处方超量现象。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保险柜保存,并设防盗门窗,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
5、患者剩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回收销毁记录不健全。针对以上问题及时作出如下整改措施:
(1)对全体具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资质医师进行院内培训,规范处方用量,宣读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责任意识,规范使用。
(2)执行新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卡,规范办理流程。
(3)严格执行剩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回收销毁管理制度,建立回收登记档案,做好回收记录,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根据《关于组织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对照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对照检查,我公司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我公司没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类、二类)的经营范围。
2、经自查公司至今只于**年**月**日从江苏复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购进过复方甘草片(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100片/瓶)600瓶,至今没有销售给客户。没有经营其他相关品种。
3、对于此类药品的采购、收货、验收入库、销售等工作公司都指定专人负责。
4、质管部严格审核并留存供货方、购货方及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的合法资质及身份证复印件,索取资料齐全,记录真实完整,并能及时存档。
5、此类药品进货和验收符合公司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
6、此类药品销售严格执行“从生产企业直接购进药品的批发企业,可以将药品销售给其他批发企业、零售连锁门店和医疗机构;从批发企业购进的,只能销售给本省(区、市)的零售连锁门店和医疗机构”。严禁该类药品销售给无合法资质的各类单位或个人。
7、我公司采购与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并按规定索要与开具发票,做到票、帐、货一致,票据管理规范。
8、公司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严格执行出库复核制度,认真核对实物与销售出库单是否相符,并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药品送达后,购买方应查验货物,无误后由收货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随货同行单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及时返回我公司。公司质管部应查验返回的随货同行单复印件记载内容有无异常并存档。
经过这次自查,促进我公司特殊药品的安全管理,在以后的经营工作中将更加严格要求做好各环节的工作。以上是我公司此次自查的情况,请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检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