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自查报告(通用3篇)
一、印章概况
目前,仅有印章一枚。根据公司印章管理检查的要求,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
二、印章管理情况
经自查,印章的制作、启用、保管、使用情况如下:
1、印章刻制、启用方面。印章经集团项目管理部审批,进行制作,移交给部门进行管理与使用,不存在私刻印章、伪造印章的情况。由集团项目管理部正式发文启用,不存在未经批准而擅自提前使用印章的情况。
2、印章的保管方面。X部门经理是项目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指定办公室专人保管印章,存放在具有防盗功能的柜子内进行保管,办公室能认真做好印章的日常清洁和保养工作,没有发生过丢失印章的情况。
3、印章使用方面。X部门制定了项目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规定了印章使用流程。XX部门坚持执行印章使用事前审批原则,由项目执行经理、项目相关部门经理审批同意后,进行印章使用,没有存在越权审批、滥用、盗用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的`情况,并就实际用印情况填写《使用印章登记簿》。详见附件。
三、印章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X部门印章使用过程中存在用印完毕不及时登记,而是将用印审批单作为登记依据,积攒几日后进行登记,易造成登记簿漏登的情况。
四、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
通过这次自查,项目部明确了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
1、印章使用后立即进行登记,保证不遗漏、不拖延。
2、加强印章使用过程中审批单内容与实际需用印文件的复合,保证审批的用印文件与实际用印文件一致。
X部门负责人签字:
20xx年X月X日
分公司
宜宾市金融办:
根据宜宾市政府金融办《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的通知》(宜府金检通?20xx?1号)和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全面现场检查的通知》(川府金发?20xx?271号)文件的要求,现将我公司20xx年1月—9月的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内部控制情况
1、公司治理机制。为响应监管部门及银行对担保公司的要求,
进一步拓宽业务经营范围,我公司按金融办、银监局有关文件要求,健全了公司组织架构及内部治理机制:一是,将原筠连县聚能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并迁址宜宾,该项工作已完成;二是,完善公司组织架构,内设:业务部、风控部、法律顾问部、财务部、综合部及担保业务审查委员会;三是,增资扩股,引进2位有实力的新股东,将注册资本金由1000万元扩大到3000万元,目前正在向监管部门申请报批过程中;四是,按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引进有3年以上银行、担保公司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4名、银行从业人员3名、中级会计师1名,以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目前共有担保从业人员12名。
2、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基础上,强化内部风险控制,制定了担保业务议事规则、担保决策流程、担保调查评估、担保风险审查、贷后担保管理及担保追偿和处臵等管理制度。
3、财务制度执行。公司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每年度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照市、区二级金融办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月报、季报、年报及年终总结分析报告。
二、合规经营情况
3、保证金的收取、托管和运用情况。客户保证金按12.5%的比例收取,并全额入账、全额托管,不存在被挪用等情况。
4、业务经营情况。公司目前只与筠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合作协议,截至20xx年9月末,公司融资在保客户10户,在保余额497万元,其中今年办理担保客户4户、担保金额为200万元。我公司严格按照省金融办审批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按期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发生突破担保放大倍数、单一客户限制比例办理业务的情况;未向母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或互保;不存在从事不正当竞争、发放贷款、对外融资、受托投资、受托发放贷款等违规情况;也不存在除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外的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20%的情况。
三、风险状况
1、担保业务的五级分类情况。公司融资在保客户10户,按五级分类均为正常,与筠连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五级分类一致。
2、累计代偿、累计损失情况。公司托管资金暂担保代偿一笔:詹兵,担保代偿本金49万元,我公司已对詹兵提起诉讼,法院裁定公司胜诉,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损失尚不确定,因此暂未列入担保损失。
3、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我公司暂未出现“现场检查文件”所例的8种重大风险事件。
综上,从20xx年1-9月公司运行情况看,主要是受注册地变更迁址及增资扩股的影响,业务发展较为缓慢,待公司增资扩股工作完成后,业务发展区域会得到进一步扩展,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放大,亏损的现状将得到根本性扭转。目前公司已与宜宾市商业银行、宜宾市翠屏区农商行、宜宾兴宜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达成初步合作意向,我公司将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和促进地方经济平稳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贵公司基本情况、公司资金情况;20xx年全年开展业务情况(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等业务,说明时请注明产生的笔数及金额);是否开展兼营业务情况(包括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情况等业务);是否开展为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业务;公司是否有为投资理财咨询服务类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公司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金(抽逃资金数)、挪用客户保证金、虚假宣传及其他违规经营行为;公司是否建立公司的担保评估制度、公司的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财务会计制度,是否有业务操作规程(如没有建立的何时建立);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30%、公司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倍、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是否超过净资产20%、是否存在为其母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至20xx年11月份累计金额)、是否存在为其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至20xx年12月份累计金额)、是否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要求是20xx年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要求是20xx年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公司20xx年是否加入人行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