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精选3篇)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一、租赁车辆的状况
详见合同附件《租赁车辆检验报告》
二、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
详见本合同附件《自驾汽车租赁登记表》和《汽车租赁结算单》
三、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随时随地收回租赁车辆,已经收取的金额在计算全部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人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租赁车辆。
(3)从事其他损害出租人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人书面许可,租赁期满后未归还车辆的。在上述情况下给出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2、租赁期间,不承担因租赁车辆造成的第三方责任。
3、法律法规规定出租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4、根据合同,提供技术条件良好、牌照和费用齐全的车辆。
5、在租赁期间监控车辆使用情况和客户信誉。
四、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有权使用租赁车辆。
2、租赁前对租赁车辆的损坏不承担赔偿和维修义务。
3、在签订租赁合同当日足额支付抵押,以现金方式支付租金;如果用银行信用卡消费,需要承担应付银行的手续费。
4、负责租赁期间租赁车辆的燃料费用。
5、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6、在租赁期内,严格遵守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发生事故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人必须承担因承租人行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8、协助出租人办理租赁期内车辆保险事故的损失认定和理赔。
五、抵押条件
1、租赁合同签订之日,承租人应按出租人关于定金的规定一次性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相应的抵押。
2、租赁合同期满或经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后,出租人除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还应将剩余的押金退还承租人。
3、承租人不得将保证金作为租金提存。
4、出租人提供司机的,承租人不用交押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人已经为租赁车辆提供了相应的保险。详见《租车登记表》。
2、承租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当被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的修理厂,承租人已提供所有有效的保险证明手续,且租赁车辆符合出租人应投保的《汽车租赁登记表》的要求时,出租人将停止计算租赁费。车辆在租赁期内被盗、报废或以其他形式灭失的,自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人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时止(最长不超过四个月),承租人应承担车辆租金的40%和保险可扣除部分。
3、因保险公司拒绝和免除对承租人的赔偿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支付车辆加速折旧费用和保险公司的免赔额。加速折旧成本相当于本次事故维修总成本的30%。
承租人无法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所需手续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和加速折旧费用,并承担未支付保险事件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变更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除相应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未履行部分及其附件租赁总额20%的违约金。承租人应根据双方签署的归还时间及时归还租赁车辆。逾期返还的,每逾期一天,除继续收取租金外,还应当支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每提前归还一天,交付日的租金在扣除当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本合同所指的经济损失包括租金损失,租金损失的赔偿标准按《汽车租赁登记表》所列租金标准计算。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只有在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才有效。
九、争端的解决
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合同和附件
《租车须知》、《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检验报告》、《租车结算单》、《补充协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经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出租方和承租方各执一份。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_______(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
受让方:_______(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权转让事宜,于20_年6月9日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00股的股权,按照其在20_年4月15日的停牌价10.20元共计1020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日内以银行转账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权。
3、甲方同意在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复牌后其卖出的收益,自卖出日起五日内通过银行转让方式一次性转账给乙方。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
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4、甲方保证转让之后原持有的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00股股权将由乙方完全支配。
第三条 盈亏分担
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整体上市重组完成并复牌后其所有盈亏与甲方无关,卖出收益归乙方所有、亏损也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时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年折旧率
9座以下客车
6.00%
0.75吨以下客货两用车
10.00%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 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