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模板木方采购合同(精选3篇)
甲方(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承建建设,现需向乙方购买木方,为规范木方购销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产品及价款
1、 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数量以甲方实际采购量为准。
2、上表中的“综合单价”为甲乙双方的最终结算单价,指物资运到甲方指定工地前的价格。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卸费、运输费、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项费用。
第二条 供货时间
合同履行期间送货以甲方通知为准(每次进货甲方需提前一周下达送货通知给乙方)。
第三条 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为合格产品,并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规范要求。 2、木方实际尺寸9.5cm9.5cm*4m或14.5cm14.5cm*4(6)m以上,锯损小于-0.5cm,木方材质仅限于花旗松一个树种,木方几何尺寸方正,不得有缺陷(即豁皮)。
第四条 运输、交货地点和保险
1、交货地点:甲方工地指定地点(*市内)。
2、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汽车运输,运输及运费由乙方承担。
3、卸货及费用承担:卸车由甲方负责,卸车费及吊车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4、运输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事故,且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由此引起的纠纷、责任以及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送货人员必须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卸车过程必须听从甲方现场人员的指挥和安排。否则,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验收和计量
1、货物交与甲方之前,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对货物进行验收时,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达到合同质量要求的,甲方应及时对货物进行卸车及签收。
2、货物进场后必须由甲方指定的专职人员验收(验收人员确定后甲方将正式员工姓名和收料员委托书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乙方,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验收单据经双方亲笔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但此单据不作为判定货物质量的依据(见附件3)。
3、甲乙双方对货物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共同取样送至有资质的权威试验检测机构鉴定。
第六条 支付及结算方式
1、结算凭证:乙方凭以下凭证向甲方结算货款。
(1)已交货且未结算货物的全额发票及收款收据;
(2)甲方有效签收人签收的结算单据。
2、结算方式:
(1)每月结算一次,每月20日为结算截止日,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结算月度;
(2)乙方须在结算截止日三日内与甲方核对结算单据,结算单据核对无误后,甲方有权全部收回,乙方保存复印件;双方如有一方特殊情况,未能在三日内核对的,双方都要提前向对方说明原因,并另协商时间核对;
3、支付方式:□现金 □支票 □汇划 ☑转账 ;
4、甲方在每月结算财务列账后,于每次对账的次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货款的80%左右,剩余20%左右货款,甲方视财务状况支付,但甲方必须最迟于工程竣工时,付清乙方所有货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及时向乙方提供需求计划或送货通知。
(2)及时同乙方核对供货数量、办理各种票据的验证、办理结算、支付货款。如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乙方应予允许并充分理解,给予7个工作日延缓期限,届时若仍不能支付,乙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第九条的约定终止合同和根据合同条款第十一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二)乙方责任
1、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包退、包换。由于上述原因延误交货时间,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两日的赔偿费按迟交物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九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如果甲方需要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3、乙方供应甲方使用的货物必须保证质量,承担对所供应货物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责任及后果。
第八条 转让
在没有甲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供货商。
第九条 终止合同
1、出现以下情况,合同终止:
(1)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
(2)甲方有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3)甲方发生违约行为,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
2、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甲、乙双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解决,应到甲方营业执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2、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3、乙方运输途中及到达甲方现场后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
4、乙方在施工现场应遵守甲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
5、本合同中,除指定需手写部分外,其他手写涂改、增删内容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起生效,至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后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伍份,均须加盖骑缝章,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买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木横板木板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所购木模板木方基础情况
第二条:质量标准: 不起皮 不开胶
第三条:交付方式、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的承担: 由乙方负责送货到甲方仓库,运费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验收:对于木模板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方应立即当面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如在3天内买方未提出书面异议,视同买方认可。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时间:货到仓库之后,甲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付给乙方。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丙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采购商: (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商: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承包工程所需的木方购销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项目名称:
1.2项目地点:
第二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
第三条 货物质量标准
3.1本合同项下的供应材料均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3.2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规范以及图纸的要求。
3.3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技术要求执行。
3.4双方约定的技术文件如下:
3.5乙方所供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甲方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3.6乙方所供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相关质量标准要求,满足合同要求的尺寸,所供木方其断面尺寸误差允许±2mm,长度偏差允许±5cm ,无腐朽、无扭曲、无开裂、无大豁皮;若达不到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
第四条 交货地点、日期、方式及验收方法
4.1交货地点:乙方自行组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输码堆至甲方指定点,甲方派员与乙方委托的交货人共同清点数量。
4.2交货日期及方式:甲方根据工程进度提前 3 日通知(包括邮件、传真、电话)乙方所需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乙方根据甲方的供货计划表要求将货物送至交货地点。
4.3 货物检验、验收
4.3.1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经甲方、乙方、甲方劳务共同检查验收签字后移交甲方,并附随货物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一份,文字需为中文。通过上述验收,甲方指定人员开具验收计量小票,甲方指定人员(两人)签字有效,作为日后办理货款结算的凭证,发生连续供货时,乙方持当月计量小票在当月20日同甲方指定人员办理结算。
4.3.2 货物检验需送样检测的,乙方负责送样检测,检测合格报告出具
4.3.3乙方所供货物存在内在质量不明或暂时难以发现质量缺陷时,即使各方签字也不表示验收合格,即乙方还应承担内在质量缺陷造成的各种损失。
4.3.4 验收具体方法: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经甲方物资人员、劳务材料员,乙方共同点数、检尺验收;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实际方量按4cm*8cm*3m乘以实际根数进行折算。
第五条 合同价款
5.1本合同货物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含了乙方将合同约定货物送货到合同交货地点发生的全部费用,合同期间单价不因任何因素而发生调整。 供货数量以实际收货验收单为准,验收单无甲方指定人员签字无效。 合同总价暂定: 元
5.2本合同价款包括以下内容(根据协商选择以下内容):
√产品价款;□√包装费;□√材料运输费;□√装车费;□√检测费;□√税金;□ √货物运抵交货地发生的其他费用;□√合同执行期间的市场风险费用。 □
第六条 货款结算
6.1 结算方式:双方验收交接货物后由双方代理人办理结算手续。结算书必须经双方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合同履行期间,如双方代理人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
6.2 结算时间
6.2.1 分期交货的,乙方持当月验收小票在当月20日同甲方指定人员办理结算。按甲方需求,全部供货完毕后,双方办理最终结算。
6.3付款前,乙方须出具等额合法税务发票,乙方未提供合法发票,甲方有权拒付货款。双方办理最终结算后,乙方应提供全额发票。
第七条 付款方式
7.1双方约定按下列方式付款:
①地下车库封顶且地上全部主体5层完工后1个月内,
②第一次付款后,每两个月一付款,支付双方已确认额
③余款在主体全部封顶后半年内付清。
④甲方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或转账;如为银行承兑,
7.2乙方收款开户银行 ,帐号: 。甲方不接受乙方委托付款。
7.3 甲方可选择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的方式支付货款。
第八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8.1及时向乙方发出货物进场的日期及其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供货通知,以便乙方安排供货。
8.2及时对进场货物进行验收并将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数量差异、质量缺陷及破损等情况通知乙方。
8.3有权要求乙方将验收不合格的货物及时清退出场并予以更换。
8.4 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货款结算、支付。
8.5 甲方因工程停工可以要求乙方延期供货,延期时间不超过 6 个月,逾期,任何一方可要求终止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延期期间合同价款不变,合同终止后,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付款;如果甲方和
8.6甲方代理人: ,货物验收、货款结算必须经甲方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通知的交货时间及交货数量提供合格产品。提前或延期交货均视为乙方违约。提前交货,甲方有权拒绝货物进场,延期交货,乙方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
9.2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在各方面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其产品经过正确安装、维护保养,在产品寿命期内一切性能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的规范标准。在规定的使用期内,乙方应对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9.3提供的产品有包装要求的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并随产品出具相应的有效合格证明资料。若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及时清出施工现场,并及时予以更换。
9.4 乙方对其所供产品应保证没有权利瑕疵,保证甲方工程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发生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5 在甲方指定地点进行卸货、安装,需遵守甲方现场管理要求及安全
9.6在质保期内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乙方有义务如数更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9.7 乙方代理人: ,货物交验、货款结算、收款手续必须经乙方代理人签字确认。
9.8根据国家政策“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乙方需无条件为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单价按本协议约定不作调整,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停止付款,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由乙方负责调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所有费用。乙方提供货物经更换后仍不合格,则视为乙方无合同履约能力,甲方有权另选供应商供货。乙方除退还甲方已付货款外,还应按合同总价的 5 %承担违约金。
10.2乙方交货日期延误,包括质量不合格重新调换所致的延误,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货货物总额的 1 %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延期超过 5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选择供应商,乙方承担未交付货物价款 5 %的违约金。
10.3乙方不能按约定的日期和质量供货,造成业主向甲方进行索赔,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0.4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签收,乙方应立即将该批货物全部运离现场,并在供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
乙方未及时将不合格产品运离现场的,产品丢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11.2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日期可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款不因此而改变。
11.3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发生后14天内出具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有关机构证明。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11.4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向另一方提出不能履行、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要求,经对方确认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时,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13.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即生效。
13.2货款结算并支付,除有关质保条款继续有效外,本合同其它条款即行终止;质保期满、质保金支付完毕,本合同全部条款终止。
13.3本合同 伍 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贰 份;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地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