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通用15篇)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

答辩状 1

答辩人:张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省____市____镇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有限公司,所在地: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因原告____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____劳仲案字【____】第____号),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现答辩如下:

原告诉称的理由完全不符合事实。今年4月9日下午,原告总经理叫被告到办公室谈话,说公司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可以补给一个月工资,不要再来上班,回家另找工作。被告回答说,本人在公司已连续工作十余年,合同未到期即被解雇,仅补给一个月工资实在太少,于是当场表示不同意。总经理便劝说,私人企业就是这样:忙时就招人,不忙就走人(即辞退)。次日上午,被告到公司上班,但公司领导没有安排工作,事实上公司已处于停业状况,其他员工早已被解雇,只剩少数管理人员还在上班。被告到公司财务部准备结算下乡补贴,也没有人理睬。因此,只好回家等待公司消息。

此后,原告一直没有找过被告协商,也没有补给一个月工资。被告认为在原告单位连续工作已超过十年,依法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原告不但不肯签订,而且劳动合同未到期即被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又不愿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单方任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又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被告只好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告起诉状中诉称,“被告已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若不同意,公司可以另外安排其他岗位让被告继续上班”,并提供一份《情况说明》作为证据。这完全是不顾事实胡说,被告根本没有说同意解除。况且,提供《情况说明》的邢某系公司管理人员,还在公司继续上班,与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只是出于被迫无奈,才违心出具书面证明,故法院不应采信。

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双方事实上已经就解除劳动合同及补偿方案达成一致。”如果确实如此,原告为何迟迟不按双方达成一致的方案给予补偿呢?既然已经“达成一致”,为什么至今没有补给一个月工资?可见,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否则,被告何必向劳动仲裁申诉呢?

事实是原告经营困难,裁减人员,才不让被告上班,导致被告失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时隔半个多月,原告既未通知被告继续上班,也没有出具证明并为被告办理有关手续。既然已被原告解雇,无法挽回,为了及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维持日常生活,无奈之下,只好要求原告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便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如果另外安排被告上班,被告何必去申请呢?况且,为了办理申请,到原告单位求爷爷告奶奶,不知跑了多少次,为什么原告领导见到被告后让其“擅自离开岗位”而不管不问呢?

本案双方发生纠纷后,直到原告收到劳动仲裁开庭通知书才许诺被告只要撤销申诉,可以另外安排岗位继续上班。原告大概发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实未到期,劳动仲裁作出裁决后,也许对其不利,才故意这样说。

其实这完全是骗人的把戏,根本不可能另外安排。因为公司经营确实发生严重困难,原先一起上班的员工都已被解雇,也没有得到经济补偿。被告若不向劳动仲裁申诉,也肯定会同其他员工一样,绝不可能获得补偿。原告明明知道被告已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已不可能再回到原单位上班。如果确实如同原告所说,为何不早说呢?由此可见,原告这样说的目的是为了蒙骗法官。

综上所述,原告诉称的理由,既与事实不符,难以成立,又自相矛盾,不合情理,目的是为了逃避和推卸自己应负的经济补偿责任。

鉴于上述实际情况,恳请法院主持公道,依法驳回原告诉称,维持劳动仲裁对本案作出的裁决,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答辩状 2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10年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 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书: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状 3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_________诉我公司经济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一、按原告起诉书中的陈述内容,原告交纳了集资款却未进场经营与事实不符。

根据我公司调查了解,原告_____和其丈夫_____是我公司辖下______的客户,经营_____行业已多年。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_____向公司交纳集资款前,在公司登记的已经是__的名字,并由________一直在______经营到______年______月。

二、_______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用原告__的集贸款票据抵顶了______元的应交经营费用,同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资款,当时由我公司返还______元。

按照以上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资款______元及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月______个月的摊位费______元。

综上,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状范本模板 4

答辩人:李x、男、43岁、汉、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北京市海淀区

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xx年10月25日06时40分,在海淀区北四环路主路中关村1桥,答辩人李x驾驶宝来牌轿车(京g6xxx)由西向东正常行驶,适有李xx驾驶骐达牌轿车(京jtxxx)同向行驶至此,

骐达轿车(京jtxxx)前部与宝来轿车(京gxxx)尾部发生碰撞,致使宝来轿车(京gxx)的右前部将进入四环主路站在隔离设施一侧行车道上候车的张x、王x撞到,发生交通事故。

[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事故认定书查证核实:“答辩人李x体内酒精含量为0mg(毫克)/100ml(毫升),宝来轿车(京gxxx)已按规定定期检验,经人工检验,该车整车制动有效,答辩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可见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中认定:“李xx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使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因此负主要责任。

答辩人李x架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因此负次要责任。

事故认定书在事实认定中并不存在答辩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相反,所查证事实都明确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

对答辩人来说不存在任何过错,纯属一场意外事故,应确定无责任。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有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无责任。

事故认定书对被答辩人的过错视而不见,认定其无责任是错误的。

[资料:]四环路是北京市城区的一条环城快速路,平均距里北京市中心点约8公里。

北京四环路全长65.3公里,全线共建设大小桥梁147座,并设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

主路双向八车道,全封闭、全立交,设计时速为100km/h。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 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

根据事故认定事实,依据上述规定,被答辩人的行为明显是违反了相关规定,存在过错,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无责任。

4、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法律依据错误

事故认定书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13.1“凡‘确定责任一’至‘确定责任五’未列举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

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确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

而是应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

12确定责任六 -- 确定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

12.1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参照本标准确定。

及:

8 确定责任二 -- 根据附录ab分类确定责任

8.1遇有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列举情形的,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并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然后根据以下方法确定当事人责任:

8.1.4双方当事人均只有a�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

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38、104310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

79、305712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确定被答辩人和本案另一被告方李xx负同等责任,答辩人无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误工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交通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营养费不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7、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被答辩人对自身的损伤存在严重过错,答辩人无过错,不应承担对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答辩状参考 5

答辩人:赵,女,汉族,1x年1x月x5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XX村委会二社号,身份证号为532xx1,联系电话13x2。

被答辩人:李,男,白族,1x年1x月2x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XX村委会二社号,身份证号532xx1,联系电话13x2。

李提起离婚诉讼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答辩人认为,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理由未达到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

一、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应该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双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

答辩人与被答辩均系再婚, x年1x月经人介绍认识,于x年12月xx日在云南省大理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答辩人带着与前夫生育的儿子到被答辩人家共同生活。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

结婚后,我们一起齐心协力地经营家庭,被答辩人的儿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务工生活,答辩人之子与答辩人及被答辩人共同生活。两人经过充分考虑家庭的特殊性,商议生活的所有开支按AA制均摊,在以后的生活过程中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满意后,可以包容对方的家庭成员(包括接纳对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辩人还亲口承诺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给答辩人的儿子,并将他视为己出),全部谈妥后方才登记结婚。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与答辩人相互不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与事实不符。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被答辩人生病都是答辩人竭力照顾护理。为了让被答辩人劳动致富,答辩人出资2.xx元买了一辆哈飞路宝,后因被答辩人到中甸去开餐馆,为了支持被答辩人的事业,答辩人把哈飞路宝变卖投资给被答辩人去开餐馆。由于两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两人感情基础牢固,夫妻感情较好,一直过着男耕女织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辩人所说的“相互不了解,仓促结婚”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是被答辩人昧着良心的谎话。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信仰,爱好,经济开支等发生问题的说法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是胡言乱语一派,是颠倒黑白的谎言,是对答辩人的诬告。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婚前就商议好经济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开支,在几年的生活过程中从未为了经济开支发生过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场所不同,故双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从未因什么信仰、爱好发生过任何口角。答辩人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让这个好不容易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维持着生活。

3、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从x年11月起双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不属实。

事实恰恰相反,因为原告经常在中甸与大理的家两点来往,属于正常生活规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甚笃,x3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属医院住院手术,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儿女们一起竭力照顾护理康复的。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一直维持着和谐的夫妻生活。被答辩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属实。

事实上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顾护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一直维持着和谐的夫妻生活,虽然结婚后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口角,但夫妻过日子,口角的发生也是在所难免的。俗话说,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合”,不能因为生活中一两句的口角就离婚吧?双方共同经营的家庭旅馆,是夫妻感情的真实见证,怎能说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了呢?

(四)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亲戚的怂恿。

被答辩人被其侄儿杨和李唆使 ,因其侄儿杨和李家不具备停车条件,所以原被告离婚后他们可以买车而且停到原告家中,还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由于被答辩人被杨和李唆使,一时糊涂方才起诉离婚。

答辩人认为,这些亲戚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过协调和沟通进行解决,不必要走到离婚的地步。

二、双方均系再婚,对婚姻的认识更加深刻,更应好好的珍惜这段感情,维系再次获得的婚姻。

双方都是经历过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经历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都应当树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双方能够走到一起,就证明双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辩人坚持离婚,其理由也无非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过是被答辩人一方不负责任的托词。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担起一个家的责任,双方应该坚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维系这份感情。

俗话说:“三起三落过到老”。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为了双方的长远与根本利益,应该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一定能够维护这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答辩 答辩人坚信,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故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

x3年x3月22日

答辩状 6

答辩人(被上诉人):李,女,x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省 县 人,住xx市xx区四季青乡 区14号楼。

答辩人因与张(以下称“上诉人”)出资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海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提出上诉。现答辩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是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股东,持有公司20%的股份。 上诉人称答辩人没有实际出资,不是事实。x年7月9日,答辩人受让张在公司的20%股份,如此,公司完全由答辩人出资经营。答辩人受让张股份是用个人资产出资的,并在受让股权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答辩人受让张股权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均是委托丈夫xx办理的。股权受让后,答辩人也一直在公司工作,而且公司是答辩人夫妇共同投资经营的事实,不仅上诉人明知,而且也是众所周知,上诉人主张答辩人没有实际出资,显然是歪曲事实。对此,答辩人在一审诉讼中已提供了工商档案材料等充分证据证实答辩人是公司合法股东。 同时,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陈述:“与被上诉人是夫妻关系,签字应该代表被上诉人,上诉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显然,上诉

二、上诉人不构成善意第三人。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以“与上诉人签订转让协议是被上诉人的丈夫拿过来的”、“与被上诉人是夫妻关系,签字应该代表被上诉人,上诉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为由,主张其是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依法不能成立。 事实是,上诉人早在十年前就与答辩人一家相识,且常有往来。尤其是上诉人于x年到答辩人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工作后,一直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和答辩人家庭的情况十分了解。也就是说,上诉人明知答辩人是公司的股东,而且在知道答辩人住所、联系电话,经常会与答辩人见面的情况下,与答辩人丈夫签署转让答辩人股份的出资转让协议的行为,不合常理,更不构成善意第三人。理由为: 第一,上诉人明知答辩人在公司的出资是个人出资,即使是答辩人的丈夫也不当然享有处分权或者代理处分权; 第二,上诉人在能够与答辩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与实施转让答辩人在公司出资的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第三,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已实际支付了出资转让款,即上诉人并没有支付出资转让对价。 三、上诉人冒用答辩人签名取得的《出资转让协议》,当属无效。 本案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已确认出资转让协议书中“李”的签字并非答辩人所签,同时主张出资转让协议书中冒用“李”签字的行为人是答辩人的丈夫。但是,上诉人未提供证据对出资转让协议书中“李”的签名是所为予以证实,而根据答辩人对丈夫xx字体的辨认,《出资转让协议》中“李”的签名并不是书写。 据此,上诉人在答辩人既没有转让出资的意思表示,也未进行过转让出资的任何授权的情况下,采取冒用答辩人签名的方式伪造了《出资转让协议》,该出资转让协议依法应属无效。上诉人据无效《出资转让协议书》,且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办理了工商登记,取得公司股东身份,显属恶意侵权,损害了答辩人的财产和人身权益。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

民事答辩状 7

答辩人:______,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族,___________(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联系方式: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

对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民初________号______(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__________(写明答辩意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民事答辩状 8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黄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万___,南昌市为民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光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东光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东光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东光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东光厂与席泉林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东光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东光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

三、东光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东光厂只不过是东光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东光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东光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东光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泉林签订的《买卖协议》,与东光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泉林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东光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东光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纠纷答辩状 9

答辩人(被告):黎X,女,x年8月21日出生,仫佬族,住xx市青秀区路号X号楼号房,公民身份号码:。

就原告万诉被告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特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没有按《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1款第3项的约定与第二条的约定向被告提供借款,因此,其应依据合同第五条第8款的约定,向被告支付违约金6800元。

原、被告订立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1款第3项约定“期限:壹拾贰个月,自x年7月6日至x年7月6日。”,但是,原告却迟至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因此,原告应依据合同第五条第8款“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万分之五违约金”等合同的约定,付给被告100000元136日5/10000=6800元的违约金。

如果原告不同意将6800元的违约金抵扣相等的借款,或原、被告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同时被告又不能提起反诉的话,被告将另行起诉请求原告支付6800元的违约金。

二、被告通过陈X的账户于x年12月24日、x年3月4日、x年3月16日、x年6月4日分别向原告返还了4000元、4000元、4000元、8000元的借款,因此,被告尚未返还原告的借款为80000元。

《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3款约定原告将借款资金转入被告同意的陈X的账户。被告于上述日期通过陈X的账户向原告返还了共计20xx0元借款,故,原告于今只能向被告主张返还80000元借款,而非原告所主张的100000元。

三、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自x年7月6日至x年7月6日,原告迟至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而被告在借款期限内共计返还了原告20xx0元借款,这属提前偿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期间的利息合计为13746.67元。

如按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间的月利率2%计,被告应支付原告实际借款期间的利息(分段计算)为:

(一)x年11月21日至x年12月23日

100000元2%33日/30日=2200元

(二)x年12月24日至x年3月3日

96000元2%69日/30日=4416元

(三)x年3月4日至x年3月15日

920xx元2%12日/30日=736元

(四)x年3月16日至x年6月3日

88000元2%79日/30日≈4634.67元

(五)x年6月4日至x年7月6日

80000元2%33日/30日=1760元

以上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的x年11月21日至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的最后一日即x年7月6日期间的利息合计为13746.67元。

四、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除应返还尚未返还的80000元借款外,只须支付原告该款的逾期利息。

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

年 月 日

经济纠纷答辩状写作要求

1.熟悉诉状内容,列出可辩事项;抓住要害,确定答辩重点;设计答辩内容的层次;准备好过硬的证据。

2.答辩理由应有针对性:

(1)说明事实真相,指出对方“事实”的不实处;

(2)用确凿的证据,指驳对方诉状举证的虚假不当。

(3)指出对方诉状说理逻辑混乱,观点与材料矛盾,违背常情事理。

3.据理提出答辩意见:综合答辩内容要点,提出主张,否定对方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请求。

答辩状 10

答辩人: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住址:

因上诉人齐X诉答辩人离婚一案,针对上诉人齐女的上诉理由,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正确。

1、上诉人不断强调“被上诉人不尽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是本案的重要事实,也是被上诉人殴打上诉人导致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并称提供了电话详情单和保证

事实上,二人结婚后不久,上诉人就开始无端猜疑被上诉人与他人关系暧昧,有婚外情,常常在被上诉人加班回家后,指桑骂槐,吵吵闹闹,让被上诉人交代莫须有的情况,甚至利用被上诉人洗澡、上厕所之机,打开被上诉人的手机,查阅短信及通话记录,为自己的猜疑寻找证据。

至于上诉人提供的间接证据-电话详情单,显示不出任何通话内容,通话对方是男是女都难以证明,更不能证明通话对方是被上诉人的所谓外遇,只能证明被上诉人通话对方号码和通话时长,根本证明不了上诉人想要证明的事项。

此外,关于被上诉人的保证书,被上诉人多次强调的事实是:_______年下半年,上诉人失业在家,整日无所事事,猜疑被上诉人更是变本加厉,经常无理取闹,在被上诉人工作不顺心而心烦喝点酒回家晚的情况下,上诉人骂骂咧咧、厮打逼问被上诉人与谁鬼混,被上诉人反手划拉一下,无意中刮到上诉人的左耳,造成上诉人受伤。被上诉人感到非常歉意,内疚,在上诉人全家人威逼和去公安局报案要挟之下,照着上诉人写好的保证书抄写了一遍。被上诉人出于误伤上诉人的歉意、想和好及胁迫之下抄写的保证书,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上诉人让被上诉人抄写早已准备好的保证书只能说明:被上诉人没有外遇和被上诉人的婚前个人按揭房产不是共同财产。

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登记结婚,而被上诉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就以个人名义与_______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上诉人交纳首付款_______元,并以购买的房屋抵押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共计_______万元。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且该房屋在银行已经设定抵押,均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按照我国有关不动产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和所有权保留原则,原审法院判决并没有否认已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只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上诉人断章取义,只引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企图歪曲一审_____认定的事实。

3、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离家出走也是事实。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擅自更换房屋钥匙,我们注意到上诉人使用了“擅自”二字,非常可笑。房屋防盗锁出现故障,被上诉人让物业帮助更换自己家的房门钥匙,不用任何部门审批和备案。房屋钥匙出现故障更换后,被上诉人多次让上诉人拿新钥匙,上诉人都置之不理。物业公司出据的证明不能证明上诉人无法回家导致双方分居。

4、上诉 法院查明和双方认定的事实是: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上诉人签订购房合同,_______月_______日支付首付款_______元,_______月_______日分别从银行贷款_______万元和_______万元。之后被上诉人每月还贷款。不知上诉人从哪一个证据得出购房款的支付时间是在婚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是被上诉人拿着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的首付款发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支付凭证到开发商处换取房屋总额发票的时间,而且被上诉人从_______年_______月份开始已经开始月月还银行贷款了。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支付首付款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办理好银行贷款划入开发商账户的时间,上诉人都认为不是购房款支付时间,被上诉人认为:

上诉人应当先弄清按揭购房各方的法律关系,即购房人、出卖人(如开发商)和贷款银行三方的关系。简单地说,购房者与开发商是房屋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银行则是房款借贷关系。当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开发商账户,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证后,购房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经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在此之后,购房人向偿还银行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行为。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原审法院对房屋的处理也不违反《_____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

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三、上诉人企图通过制造和逼迫被上诉人承认有过错的方式达到离婚时多占被上诉人财产的目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上诉人通过诉讼与被上诉人离婚,是早有预谋的: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登记结婚到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感情破裂,不到_______年时间,先是无端猜疑被上诉人有婚外情(无任何直接证据)、无理取闹,其次受到误伤后,变本加厉,以向公安局报案追究被上诉人刑事责任要挟逼迫被上诉人抄写上诉人事先准备好的、承认有外遇和婚前房屋是共同财产的保证书,最后向法院起诉离婚。

此致

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状 11

答 辩 人:岳阳市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区。

法人代表:周,该公司董事长。

因林诉岳阳市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被告与原告已有五年以上的业务关系,从未发生过任何的争执。但在x年上半年,被告发现原告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被告于x年7月6日将原告的该批产品取样寄往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进行检验,其结果如被告所料。不仅多项指标都低于原告承诺的标准,还有砂土、棉籽等掺假现象。被告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原告。原告称这只是取样的这袋有点问题,那是工作人员在扫地时将残渣倒进去了,并要被告另开一袋再向另一检验中心送检。被告于x年7月31日将原告的该批产品又取样寄往四川省饲料监察所进行检验,其结果仍旧与原告所承诺的质量指标相差很大。被告将这一情况再次通知了原告。在x年12月2日在与原告结算时,原告对其产品的质量问题并没有异议,只是要求少扣点钱。经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在121492元货款中,被告向原告支付85000元,余下的货款作为原告检验费用的承担和质量问题的扣除。至此双方货款两清,原告并在《领款凭单》上注明:“09.12月前账清”字样。

原告称“领款条上写明扣款39415元”、“以前借的5000元一起支付”、 “强行索要原告现金”的说法都是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依据的。

《领款凭单》上明明写的是“冲账36492元”, 原告则称“领款条上写明扣款39415元”。

原告今天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那在当时对质量检验不服,不同意扣除货款,也是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必委屈求全,领取85000元货款后并亲笔写下“09.12月前账清”字样。在结清货款后,其被抽样检验的产品在被告处存放达一月之久,其间原告也是可以申请保全证据,提起诉讼,以证明自己的产品无质量问题,主张自己权益的。而原告却是等到现在有问题的产品不复存在时再提起诉讼。原告称“因为当时原告急着要钱,同时自己是外地人,也觉得没有更好的办法,只好先将85000元钱领走”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被告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不符双方约定质量的产品,该事实原告是已认同了的,为此,原、被告间就货款支付问题上达成结果并已实施。该协商的结果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的恐吓与胁迫。原告现在的提起诉讼,被告认为是原告失信与滥用诉权的表现。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岳阳市饲料有限公司

x年4月6日

民事答辩状参考 12

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何,公关部经理。

案由:上诉人张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市区[19]民字第19号的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年12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150平方米。市城建局 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张一户约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张提出的要求 过于苛刻。几经协商,不能解决。答辩人不得已于19年1月日投诉于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2月以[19]民 字第19号判决书判处张必须于19年3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张居住,但张仍无理取闹。 据此,答辩

一、张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这是没有根据的。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71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这些均有案可查。张不能因为要 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

二、张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这更无道理。张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所有权。所有权理当归属房 主。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营业的房屋,理当找产权人处理,张无权干涉和过问。

应当指出,对于张搬迁房屋一事,我们已作了很大的让步和照顾。我们答应她在搬迁房屋时提供离现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楼底层朝南房间一间, 计20平方米,租给她居住。而张还纠缠不清,漫天要价。扬言不达目的,决不搬迁。

综上所述,答辩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代表 何

一九年x月二十五

纠纷答辩状 13

答辩人:李,女,x年3月8日生于湖南省耒阳市小水镇,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道办事处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居民,现居住于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道办事处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2楼

答辩人因与刘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依法行使占有权和使用权,习惯性地居住、拥有、出租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2楼、3楼房屋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是历史地形成的一个客观事实。

涉案系争标的物房屋整栋楼共七层。刘占有、使用、出租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1楼、4楼、5楼、6楼、7楼;反之,身为原告刘之长辈的答辩人和真正的原始房屋主人廖老人两个人却只共同占有、使用、出租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2楼和3楼。以价值对比来讲,答辩人和真正的原始房屋主人廖老人两个人只拥有大约五分之一。这,本来就是是两位老人忍气吞声一再容忍、一再忍让的不合理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真正的原始房屋主人理所当然是已故的廖老人;理由确实非常简单,就因为只有已故的廖老人才是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的原居民。

答辩人与刘均系已故的廖老人之亲属,均系后来入住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的新居民。

答辩人系廖老人之合法妻子。与廖老人朝夕相伴,相亲相爱,相濡以沫,相扶到老近十年,系廖老人之主要家庭成员,甚至可以说是唯一家庭实际成员;理应对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理应成为理应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房屋真正的房屋主人;更何况廖老人生前已经有书面文件托付于有关方面。

刘则系廖老人名义上的“养子”。虽然,实际上,自始至终从来没有尽过“养子”应尽的儿女义务。

鉴于历史因素与家庭关系等原因,答辩人自始迄今都愿意与刘维持现状以和睦相处。

二、原告刘起诉状中的陈述与历史事实严重不符。

1、原告刘与已故的廖老人曾经口头约定建立抚养关系不假,可是,刘并未实际成为已故的廖老人的“养子”,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更加从来没有尽过做儿女的义务。尤其是,廖老人1996年第二次从韶关监狱回来之后,刘夫妇从不照顾廖老人;不但不照顾还经常打骂廖老人,刘之妻子更是常常咒骂廖老人“该死的老头”“早点死了算了”。这些正是廖老人经钟少康介绍认识答辩人,并且自从廖老人出狱回家十几天就自然而然地由答辩人照顾廖老人的饮食起居一直到廖老人终老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和事由。

因此,根据相关历史事实和刘种种恶劣行径与斑斑劣迹,我们完全可以认定刘当初与已故的廖老人口头约定建立抚养关系自始就是动机不纯,居心不良----旨在改变其自身境遇,和谋取将来廖老人的可能财产,肯定不是有心来照顾廖老人的饮食起居,为廖老人养老送终,尽“养子”应尽之伦理义务。

刘当初信誓旦旦改姓“廖”,改姓名为“廖”并且征得刘父母之同意,取得当时的管理部门的准许,到公安机关进行了户籍登记。

“廖”入户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之目的达到后,很快就要求改回“刘”。此举大有深意呀!足以表明更加足以证明:刘当初与已故的廖老人口头约定建立抚养关系确实是动机不纯,居心不良。

当年因为“廖”入户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之目的达到后,很快就要求改回“刘”一事,廖老人当即勃然大怒,愤怒地指责刘不诚实,不可信,居心不良,昧良心。只是,已经引狼入室,悔之晚矣。从那时之后,廖老人与刘夫妇极少来往,极少言语交流,最为恶劣的是,1996年刘接到村委会和热心人士的通知让刘去监狱接廖老人回家时刘置之不理;不但不去接回家,廖老人回到家后也还是不理不睬,不闻不问。

这是廖老人一生之中最大的隐痛。廖老人这心中的隐痛常常因为刘夫妇的不作为和种种不当作为而不时疼痛发作直至终老。

由此可见,刘当初与已故的廖老人口头约定建立的所谓“抚养关系”甫一开始即已经实质性地消亡殆尽。

刘夫妇与已故的廖老人自始至终从来就不可能和睦相处,刘夫妇也从来就没有照顾过廖老人的饮食起居。

2、就涉案系争标的物房屋本身来说,其宅基地系集体分配所得。集体分配宅基地的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政策;这一户肯定是廖老人一户。因此,我们可以明确断定,如果没有廖老人肯定没有讼争标的物房屋之宅基地,没有集体分配所得宅基地哪里得来涉案系争标的物房屋。一言以蔽之,涉案系争标的物房屋之宅基地及其建筑物之原始所有人理所当然是廖老人和答辩人,而不是刘。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刘是依附于廖老人的;这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三、刘起诉状中那份被自称为《承诺书》的书面文件系刘伙同他人伪造之物,不应当被采信。

如前所述,刘夫妇与已故的廖老人自始至终从来就没能和睦相处,因此刘夫妇也从来就没有照顾过廖老人的饮食起居。换言之,刘提交给法庭的那份所谓的《承诺书》的订立基础的确不曾存在更加无从产生。尤其令人无法置信的是刘夫妇与已故的廖老人自始至终从来就不可能和睦相处“势同水火”,《承诺书》如何能够和平自愿地订立呢让廖老人与刘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等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之下签订这样一份所谓的《承诺书》是肯定没有可能的;也就是说这样一份所谓的《承诺书》是肯定不具备法律上的真实性的。此其一。

其二,更加重要的是,这样一份所谓的《承诺书》,其内容明显不合情理,明显违背事理,明显严重侵犯答辩人的基本人权;所以,无论如何,这份所谓的《承诺书》是因违法而无效的;是绝对不应该让其生效的。

自从x年以来一直是答辩人与廖老人朝夕相处,相濡以沫,相依为命,一直是答辩人照顾廖老人的饮食起居,刘夫妇从来就没有照过顾过已故的廖老人的饮食起居,《承诺书》缘何会凭空而生

答辩人与廖老人自1996年始至廖老人被原告谋杀之日两人相濡以沫,相依为命,朝夕相处,如影随形,寸步不�

答辩人完全相信人民法院不会让非法之徒刘阴谋得逞的!

其三,我们只要稍加注意就不难发现刘及其同伙几次诉讼所使用的所谓经过律师见证的所谓的《承诺书》是完全不同的;而且那份所谓经过律师见证的所谓的《承诺书》的内容也是牛头不对马嘴,乱七八糟的,同一律师见证书之中有三个完全不同的日期。这些已经足以证明那份所谓经过律师见证的所谓的《承诺书》均系刘等伙同他人伪造之物,不应当被采信。

其四,即便真有订立所谓的《承诺书》,换言之,即便这份所谓的《承诺书》具备某种真实性,刘夫妇自始至终从来就没有照顾过廖老人的饮食起居,换言之,刘从来就没有履行过《承诺书》中约定的义务,身为所谓的《承诺书》之中承诺人之一的刘实属根本违约;应该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又如何能够支持刘诉讼主张呢?

依情依理依法,人民法院均理所当然不能够支持刘这种不法不义之徒通过诉讼取得本来不应该属于他的房屋的所有权的确认!

孟子曰: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家庭人伦,道德礼法乃几希者之一端。刘及其同伙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围绕一份所谓的《承诺书》来进行缠讼企图霸占本来就不属于更加不应该属于他们的房产,确属违背家庭人伦,不管不顾道德礼法的无情之举,更是背离礼数而又于法于理极端不妥的非法行为。

自古迄今,中国人有这样一个共识:山寺日高僧未起,算来名利不如闲;言多语失皆因酒,义断亲疏只为钱。

概而言之,刘起诉是因财迷心窍而泯灭了最基本的良知良能之余的一系列错误行为之一,这是真正的恶人先告状,刘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严重侵犯答辩人的最基本人权利益,同时严重侵犯公共利益,严重违背善良风俗,更加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四、就涉案系争标的物房屋本身之土地而言,其宅基地系集体分配所得之宅基地,农村集体土地体系之下的宅基地确权之有关事宜系一个行政事项,应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明确确认。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明确确认之后仍然发生纠纷方能进入司法程序。因此,有鉴于此,在没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明确确认之前,人民法院应该依法驳回刘起诉。

五、有充分证据证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xx】云法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迄今尚未生效;也不应该让其生效。

答辩人于20xx年9月27日收到前述判决,20xx年10月8日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20xx年10月9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交了上述案件上诉审程序的诉讼费。刘提交给法庭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结情况表》清楚载明生效时间是20xx年10月15日,这明显是一个( ⊙o⊙ )千真万确的错误。

而且,如前所述,那份所谓经过律师见证的所谓的《承诺书》系刘等伙同他人伪造之物,人民法院当然不可能支持这样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没有任何理由让其生效,应该依法揭露刘等一伙人的阴谋诡计,应该依法惩罚刘等一伙人的丧尽人伦的违法行为。

当然,答辩人任何时候都真诚希望刘本人能够早日幡然悔悟,悬崖勒马,回头是岸,遵守中华之传统美德。俗话说“寸心不昧,万法皆明”;“浪子回头金不换”嘛!果真如此,答辩人当然可以宽以待人,摒弃前嫌,握手言和,和睦相处,何乐而不为哉!

诸君切记:“人在做,天在看”!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x年六月六日

答辩状格式 14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因离婚纠纷一案,对被答辩人不服(20xx)##初字第###号判决,提出如下答辩:

答辩请求

1、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2、就双方争议的房产依法裁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判决双方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不长时间就以购房为目的仓促登记结婚,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及双方家人之间一直矛盾不断,使得双方无法和谐相处,###年##月份被答辩人起诉离婚,当看到达不到霸占财产的目的后,于####年##月份主动撤回起诉;事后因双方确实没有感情,答辩人于####年##月份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于####年##月份再次起诉离婚,且双方分居达##年之久,互不往来,由于被答辩人自###年初私自更换楼房的钥匙,使答辩人有家不能回,足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答辩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国家事业单位人员,自从初中毕业后先后从事过保安工作,做过营销工作,换过多个工作单位,属于社会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工作及固定的工资收入,且现今在农村家中居住。

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可以延期审理的法定要件,且该抗辩方式被答辩人在以前庭审时多次应用,即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给答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答辩人就双方争议的位于###市房产的《购房合同》提交给法庭,足以能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在一审判决时一并处理,但一审法院却以争议财产无法查清为由拒绝裁判,在此答辩人申请二审法院就争议的共同财产一并裁判。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应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同时答辩人要求就双方争议的财产采取适当的方式一并裁判。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答辩状范例 15

答辩人:

地址:

电话:

被答辩人:

地址:

电话: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答辩人马某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要求答辩人和被告_______返还借款_______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马某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只能向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告_______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_______万元,被告_______出具了。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_______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某,借款人——被告_______。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按手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按手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被答辩人将答辩 我国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按手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_______万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按手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_______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按手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 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按手印的行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按手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_______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至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以签字按手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综上,答辩 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按手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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