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技巧3篇

合同签订技巧(通用3篇)

合同签订技巧 篇1

预约方(甲方):合同编号:

承约方(乙方):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玉米杂交种子一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生产杂交种子品种、数量及金额:

二、质量条款:

㈠、杂交种子质量要求

㈡、包装及其质量要求

⑴、包装物类别及费用承担:包装物、封口绳、标签均由乙方提供并承担其费用。

⑵、规格:

㈢、质检办法

1、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及检疫严格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办理,玉米杂交种子检验方法:发芽率、净度、水分检验执行

2、种子调运时,由乙方提供《植物检疫证》,检疫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在交货现场扦封样品,一式四份,双方各保存两份,以备复检或仲裁检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每批种子的检验报告,甲方在收到货物后,对该批种子进行质量验证,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每批种子到货后15日内检验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种植鉴定完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三、亲本材料

⑴、乙方自备并承担其费用。

⑵、对亲本所进行的技术处理(如拌种)由乙方负责。

⑶、保密要求:乙方应保证为甲方所生产种子的信息保密。

四、技术要求

1、田间管理及技术指导:乙方负责提供《玉米杂交种子生产作业指导书》(其中父、母本播期、花期调控由乙方根据当地生产、自然生态条件确定)。乙方负责田间管理及技术指导。

2、乙方应在播种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具体制种社(队)、农户及面积。

3、乙方应负责组织农户严格按照《玉米杂交种子生产作业指导书》所规定的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及时进行病害防治。

4、乙方在授粉结束后、收获前分两次给甲方通报测(估)产数量,必要时甲方派技术员参与。

5、玉米种子收获后,乙方负责指导、监督农户及时晾晒并去除杂穗及棒子上的霉变、虫蛀、鼠害粒等杂质。

6、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乙方应在灾后3日内通知甲方进行实地考查,双方另行协商乙方应交付的种子数量。

五、结算方式和期限

1、本合同签定后____日内,甲方需给乙方支付定金:____万元。

2、甲方按照批次向乙方支付种款,支付一批,发运一批。

3、定金于发运最后一批种子时使用。

4、乙方交付给甲方的种子若无质量问题,甲方于20________年春节前30日付清全部货款。

六、交货时间、地点、发运方式及运费负担:

⑴、交付时间: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完毕。

⑵、交货地点:以甲方通知为准。

⑶、运输方式:待定。

⑷、运费承担:甲方承担。

、火车运输:火车启动以前费用(含服务费)由乙方承担,以后费用甲方承担。

、汽车运输:运输费用甲方承担。装车费由乙方承担;卸车费由甲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守约方合同金额____的违约金。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力情形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本合同。

八、争议解决办法

种子质量发生纠纷,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种子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技术质量仲裁。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20________年12月30日截止(其间若出现纯度问题,待问题处理结束后终止)。

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做出。

3、本合同未尽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本合同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签订技巧 篇2

商务谈判技巧的合同签订技巧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进行:

(1)首先要确定交易或合作的主要内容。

(2)以时间发展为线索,确定双方交易或合作的过程。

(3)分析本单位和对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核心利益。

(4)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与规范方法。

(5)制作合同条款提纲。

(6)制作正式合同文本。

买卖合同为例:

1.可以确定的双方合作的内容是;卖方及时提供保质保量的货物,提供使用指导、售后服务、维修、配件、保修。买方支付价款,接受对方履行。

2.从而列定:定质、定量、定时、预付、交付、验收、指导、售后、维修、配件、保修、付款等等,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3.本单位在本合同中的核心利益:保质、保量、保时、取得付款优惠条件。

4.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如:质量瑕疵、供量不足、交付迟延;考虑设置合同解除权及违约金条款、及赔偿责任条款、保证条款。

5.制作合同条款提纲,后制定正式的合同文本。

合同条款提纲,围绕前面已设计的合作内容、交易过程、核心利益与风险规范展开。

合同条款的表述的要求

1.意思准确、无歧义、无矛盾。

2.可操作、可执行。

3.各方权利义务、交易程序清晰明了。

4.主次分明、行文简洁、条理清晰。

合同条款条理和布局

有些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习惯采用,甲方权利义务………乙方权利义务……这样的方式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你会发现甲方的权利与乙方的义务多是对应的,而有些交易过程是相互交错的。采用这样的方法极极易造成混乱。使合同达不到明晰交易过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目的。

在拟订合同文本时,最多采用的是,以交易环节为主线,突出核心条款,加以有关条款。

合同签订技巧 篇3

常见合同陷阱,警惕这10条!

导读:有交易就有风险,一个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主要是由合同来规范的,所以其面临最大的风险就是合同中的种种陷阱,尤其是在对方缺少履行合同的诚信时,大量无效和内容不规范的合同就会给守约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了解常见的合同陷阱,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是使减少和避免企业纠纷最有效的途径。

从法院审理的涉及企业合同的案件来看,常见的合同风险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的问题:

01

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缺少了解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投资之前,首先要对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不能盲目投资。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

例如:某机器厂与某公司签订《联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生产系列生物工程制品。签订协议后,某机器厂先期向该公司支付了10万元技术使用费。但对方却未履行义务,一走了之,人去楼空,致使某机器厂的投资无法收回。

02

对交易对方是否为适格主体缺乏认识

企业中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企业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上述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部门有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企业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一旦对方发生履行不能的状况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企业就要受损。

例如:某配件厂与某制造厂第一车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结果有多半产品质量未达标,于是配件厂要求该车间承担违约责任,该车间却以自己不具备合同主体为由进行抗辩。经审查,合同上盖的是车间的章,也就是说车间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03

对担保人的具体情况疏于审查

如果交易对方提供了担保人,会让企业觉得多了一层保障。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无非是走一个形式,通常是在关联企业或有着密切往来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而企业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有些担保企业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难保,已经被吊销或面临破产,当交易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企业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投资。还有一些企业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

例如:某医药公司与某生物制药厂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由某医疗器械厂为医药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医药公司因经营不善而亏损,制药厂找到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才发现该医疗器械厂早已经因违法而被吊销,只是还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现在是空有其名,而没有任何财产,方高呼上当。

04

对抵押财产的状况怠于查验

有的企业认为,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不好把握,但抵押物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让人产生实实在在的安全感。然而实践中的诸多教训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有的企业为了换取对方的信任,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或者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却并未告知对方,从而使债权人的资产流失,抵押权落空。还有的企业将自己并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者是抵押的标的物本身即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禁止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标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这样的抵押合同无效,造成债权人财产流失。

例如:某企业在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认为该公司规模不大,要求其提供担保。于是该公司就用其董事长乘坐的一辆奥迪汽车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并未办理过户。后该公司无力支付货款,某企业欲实现抵押权,将抵押的汽车拍卖以偿付债务。可是到了有关部门查询后,方知该汽车并非为某公司所有,而是向别人借用的,使某企业遭受不小损失。

05

口头变更合同后未用书面形式确认

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一些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比较注意采用书面形式,而在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却常以口头协定来代替书面协议。如果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企业在诉讼中便无据可依。

例如:甲厂与乙厂签订购买200吨钢材的购销合同,约定每吨1200元,分期发货,货到付款,后因钢材走俏,价格上升,乙厂致电甲厂要求每吨加价200元,甲厂因急用钢材,于是电话中负责人对此条件表示同意。后甲厂却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付款。乙厂诉至法院后,因没有提出书面变更的证据,故法院未支持其诉讼主张。

06

未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利

民法典赋予合同当事人三大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企业作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企业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些企业签订合同后并不关注对方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实际履约情况,自己履行了义务却因对方亏损、破产或转移财产而无法收回投资的案件并不罕见。

例如:某构件厂与某建材厂签订买卖合同,定期向其发货,货到付款。后因建材厂经营不善,接连几次付款迟延,构件厂明知这种情况,却继续发货,最终建材厂无力支付货款。如果构件厂在知道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可以避免上述损失。

07

合同条款语意模糊,易产生歧义

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根本的依据,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之间,必须认真斟酌每一条款,将可能发生争议的地方详细说明。但实践表明,企业往往容易忽视合同内容的规范翔实,有时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可能本身并不十分了解合同中标的物的性能、用途等相关指标,也未经过技术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审查,便轻易作出决定,而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从粗线条的合同条款中却无法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依据。

例如:某酒店在圣诞节前向某葡萄酒公司订购了20箱葡萄酒,合同写明“甲方向乙方购买某某品牌葡萄酒20箱”。后酒店收到20箱葡萄酒,每箱12瓶,但在签订合同前,酒店一直认为该葡萄酒应该是每箱24瓶,而对此双方在合同中却并没有明确约定,酒店最终因货源短缺而错过了最佳销售时期。

08

合同缺乏专人管理而超过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若不主张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有些企业负责人只管签合同,而并不派专人去监督合同自签订至履行的整个过程,直到有些债权无法追回诉至法院时,才知道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很多有着经济往来的企业一般都会存在三角债务,但只要二者还能继续维继交易关系或者是企业自身经济实力雄厚,彼此就不会开口要账。可是一旦关系破裂或者企业经营出现危机,需要资金周转时,就不得不去收账。往往这时,有相当一部分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除非对方自愿偿还,否则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无法要回钱来。另有一些企业虽然设置专门的要账人员去负责收取债权,但多数情况下是无功而返,也没有与债务人达成还债协议,以致在诉讼时没有任何可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法院只能认为该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

例如: 1993年,某公司与金刚石厂签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金刚石厂向该公司购买人造金刚石压机两台,总价款为55万元。金刚石厂只支付货款11万元,尚欠44万元。20__年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货款,但却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自1996年至20__年上半年这段期间内曾向金刚石厂主张过权利,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其未主张权利的原因就在于没有专人管理合同,以致其在1999年改制后,无人对以前发生的业务进行清理,致使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09

对企业印章的使用缺乏规范管理

民法典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只要具备其一,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法定代表人都会授权他人对企业印章进行管理,但往往印章的使用程序并非十分严格,从而导致滥用印章的情况频出不穷。有时掌管印章的人由于人情关系等原因,未经法定代表人许可,便随意向他人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或者将印章借与他人使用而不问其具体用途,往往是追究企业责任的时候,领导才会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而借用印章的人通常都是以转嫁责任为目的,以印章所属企业的名义购买货物或是为他人提供担保,由于有印章为证,最终该企业不得不承担责任。

例如:某公司董事长为朋友帮忙以企业名义出具了一份购销合同,加盖了企业公章。后该企业就因拖欠货款被起诉。此时,他才发现那位朋友同时拿了企业已盖章的验收单,从合同相对方取走货物,该公司因没有证据证实其所述情况而承担了相应债务。

10

授权不及时收回,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权力

企业总是要授权一些人代表自己对外签订合同,但往往未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对离职人员的授权凭证如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等未及时收回,也未告知交易伙伴本企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导致一些已经丧失授权的人员仍然冒用原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而交易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信赖关系,仍然会相信其具有授权,最终由授权单位承担责任。

例如:某制衣厂长期由员工张凤兰负责向某布料厂订购制衣材料,后张凤兰因违反单位规定被辞退,但制衣厂并未将此事告知布料厂,张凤兰又再次以制衣厂的名义订购了30匹布料,布料厂按照其要求将布料送往他处,事后张凤兰下落不明,布料厂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由制衣厂负责偿还该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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