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站建设场地使用费合同【合集11篇】

基站建设场地使用费合同(精选3篇)

基站建设场地使用费合同 篇1

商场场地使用协议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五条物业服务

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租期内,乙方外摆区域由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使用区域产生的水电费、卫生或垃圾清运费,乙方应按时按实际发生额向代收代缴单位缴纳。因乙方不按规定缴纳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按照拖欠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基站建设场地使用费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愿以各自的资源优势,共同致力于高新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产业项目研究、开发和人才培养。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良好的园区环境、工作、办公条件及周到的公共设施与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取得与甲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权利。

乙方有义务遵守园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维护珠海民营科技园的整体声誉,促进技术创新工作良性循环的形成。

第二条甲方将位于科技园楼第层的单元、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含分摊面积,下同)的场地提供给乙方使用(附图纸一份)。场地使用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正式启用并全额交费,至年月日止。(若提前入驻,计费时间从实际进驻日开始计算)当场地原为毛坯房时,乙方自行负责自用面积内的装修及风机盘管的购置、安装。为了保证整个大楼消防设施和中央空调风机盘管的安装质量,本大楼的消防设施和中央空调风机盘管由指定的公司安装。

第三条乙方可将上述场地作办公等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用途,亦不得转让场地使用权。乙方保证在上述场地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劳动卫生等标准。

第四条为做好大楼本体的维护管理,更好地为入园单位提供优良的办公、经营、研发、实验、教育培训等的工作环境,乙方按上述场地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合计人民币元(其中场地租金元、管理费元)并且应于每月5日前按月交付到甲方指定帐户。每两个年度甲方有权根据物价情况调整场地使用费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5%。

第五条科技园主楼采用中央空调供冷,乙方原则上不允许私自装设空调。中央空调每周开机5天,每日开机时间为8:15—17:30。如乙方因特殊需要要求加装独立的空调机或备用发电机,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报批获准,且不得有碍大楼外观的整体观瞻。科技园副楼空调由企业自行解决,但需甲方审批。

中央空调费、水电费和通讯费的计算及付款方式:

1、中央空调费采用两种收费方式,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定其中一种。

a、中央空调费采取冷量计费及公共损耗外加折旧费3元/月平方米,公共损耗按合同面积分摊。冷量计8000元/个由企业支付。,

b、中央空调费采用固定的分摊方式:8元/月平方米。不再分摊其他费用。

2、水费、电费按实际计费,分摊部分按合同面积分摊。

3、通讯费:市内电话、长途电话、上因特网等三项业务的登记办理、开通、服务和交费等,均由设于园内的“电信营运商服务处”统一一个窗口办理,并附设办理移动电话及其他电信业务。

上述水电费均由物业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均摊的公共水电费由物业管理部门按月公布,接受甲乙双方的共同监督。

第七条场地使用费和水电费等费用每月结算一次,按月收取,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如不按期交纳费用,每超过一日,按欠交金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第八条甲方交付使用场地时,向乙方收取一个月的场地使用费作为保证金,合计人民币元。保证金在乙方离场后的下一个水电费结算日可以结清水电费时一并结算,结算时只退本金,不计利息。

第九条乙方需要进行二次装修时,需要和甲方签定二次装修协议。具体见双方签定的二次装修协议。

第十条乙方在场地正常使用过程中,其原有的消防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和物业管理单位,甲方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在3日内组织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二次装修时增加的消防设施由乙方自行维护。

甲方有权在先知会乙方后进入乙方场地检修和保养大楼的固定装置和设施。

第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1)乙方拖欠各项费用达二个月或以上;

(2)乙方所欠各项费用总额达二万(3)元或以上;

(4)未经甲方同(5)意及有关部门批准,(6)乙方擅自改变用途的;

(7)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条规定,(8)致使场地或设备(9)严重损坏的;

(10)未经甲方书面同(11)意及有关部门批准,(12)乙方自行进行装修的;

(13)未经甲方书面同(14)意,(15)乙方将场地转让给第三方的。

甲方根据上述情形可单方解除协议,书面通知乙方迁离,收回使用场地,并有权要求乙方付清所有欠费及违约金。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

甲方延迟交付使用场地达两个月或以上;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条规定,使乙方无法安全使用场地的;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规定,致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的;

未经乙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对乙方使用的场地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影响乙方使用的。

乙方因上述情形可单方面解除协议,书面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以及退还乙方所付保证金等结余款项。

第十三条如协议期内乙方与甲方另有签订孵化协议,则在本协议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经甲方专家组评估,不符合继续留园孵化条件的,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不再续签协议的通知,乙方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迁离本大楼。逾期不迁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因其它原因需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双方商定后签订书面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预定场地使用定金共万元,此定金在乙方进场时可冲入驻时的场地使用保证金、多退少补。若甲方违约,不能按期向乙方提供场地,则双倍返还定金,若乙方违约,在规定日期内不开始进场装修,则定金作违约金处理,不予返还。

第十六条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本协议在履行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协议共四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第三条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满一月为一期。

第六条对摆放区域的使用要求

6.1乙方在摆放区域内不得设置广告牌、广告位或其他设施,不得对摆放区域进行装修、添附。

6.2乙方在使用租赁场地的过程中,应遵守甲方及物业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物业公司公布的或向乙方不定时发出的管理规则、守则、指引及与管理有关的各项通知等。

6.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做好扰民防范工作,不能影响周边居民及其他租户的正常生活经营,出现投诉应服从甲方及物业公司的协调管理。

6.4乙方应当负责外摆区域卫生、及时清理各类生产垃圾,每日结束营业后须将垃圾集中投放至指定垃圾收集处;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消除消防及其它安全隐患,不能占用消防通道,注意保护甲乙方顾客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因乙方原因对上述人员造成的损害,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6.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赁区域的用途,不得将区域转租、分租、转让、转借、与他人交换使用、允许他人以乙方名义使用本合同租赁区域或者将租赁区域及基于该租赁区域的经营项目向第三人承包、分包、联营、入股、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让与第三人经营等。

第二条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该区域仅作为摆放场地使用,可以售卖的物品包括               。使用过程中,乙方不可随意改变其用途和售卖内容。

2.2乙方所使用摆放场地仅允许经营便携类商品,摆放区域内禁止搭建任何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或者临时性的、永久性的建筑,禁止在摆放场地范围内或周边私自摆放桌椅或其它休息设施用于食客就餐。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拆除、恢复原状,乙方拒绝配合整改的,甲方有权收回摆放场地使用权,并自行委托第三人拆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3禁止在摆放场地前方、摆放场地附近、商场出入口或其它地方放置各类广告立牌、展架等设施设备。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拆除、恢复原状,乙方拒绝配合整改的,甲方有权收回摆放场地使用权,并自行委托第三人拆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4摆放区域营业时间为每天       至       。乙方负责摆放区域的安全、卫生、消防责任,遵守商场管理规定。

2.5甲方可以根据经营状况随时宣布摆放区域使用到期,收回摆放区域使用权,甲方不因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补偿或责任。

第一条租赁区域情况

甲方提供位于:    号的场地给乙方使用,具体区域的大小和位置由甲方划分。

第七条合同的终止及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

7.2出现下列情形时,视为乙方严重违反商场管理规定:

(1)每周推迟或提前结束营业3次的;当月累计推迟或提前结束营业超过6次的;每周停止营业2次的;当月累计停止营业超过4次的;

(2)违反本协议对摆放区域的使用约定的;

(3)超过允许摆放面积、超用途使用摆放区域的;

(4)乙方将摆放区域全部或部分提供给第三人使用的;

(5)本协议有其他约定的。

乙方出现上述情形时,甲方将向乙方出具《违规经营告知书》,乙方未在《违规经营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者累计出现2次违规情形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收回乙方所使用的摆放场地使用权。所交费用不予以退还。本合同自甲方解除通知送达乙方时解除,乙方有异议的,异议期为7日。

7.3摆放场地使用权收回后,乙方须在2日内将场地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或按现状返还甲方,恢复原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期限届满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导致甲方收回摆放场地使用权的,乙方拒不返还的,甲方或物业公司可以采取移走乙方物品的方式阻止其继续占用,因此产生的费用及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7.4乙方逾期返还摆放区域的,应按每天人民币    元/m2的标准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返还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并承担此期间物业服务费、商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等。

7.5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赔偿甲方产生的损失,甲方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行政处罚、甲方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为索赔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等全部费用。

基站建设场地使用费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促进通信事业的发展,加快无线电话网的建设,进一步改善通信的紧张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建站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地点:乙方将位于____的项目的面积为____平方米的场地及面积为____平方米的部分相关地下通道建设作为蜂窝式移动电话系统基站机房,甲方同意乙方在该楼铺设有关线路(含交流电引入、馈线布放、光缆敷设等)及在该房顶架设个米左右的水罐美化天线,挂设天线和铺设走线架并将光缆引入机房,并为乙方提供全程服务,且乙方已到现场察看,明知及充分了解了租赁物的现状。(合同地点由双方共同确定,一经确定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安装地址,不得随意将该地点位臵挪为他用,一方确需调整应及时告知对方。)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年。若双方需要续签协议,乙方应于本协议的期限届满之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再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三、合同费用

1、乙方按年度以支票形式向甲方给付总费用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圆整),其中,场地使用费是:_________元,物业管理成本费是:____________元。第一年总费用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正规发票,则应向甲方另行支付相应税金。乙方今后每年于上一个合同年度届满前15日内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总费用。

2、甲方在乙方进场前一次性收取押金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圆整),押金不计利息,保证甲方的设施不受损害,便于管理。

押金在合同到期后,所提供服务未造成甲方设施设备损毁、未发生业主投诉的,向乙方全额退还该押金。

3、乙方负责单独安装电表以计量实际用电量,并且按元度的标准每月向甲方缴纳电费(含电损、线损);若遇相关用电资费标准政策性调整,电费缴纳标准做相应调整。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电费预存金_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圆整),并于每月10日前交纳上一个月的电费。

四、双方的权责

(一)甲方的权责

1、甲方不承担乙方设施设备保险、保管和其他任何管理义务和责任,因人为、意外或者其它任何原因致使乙方的设施设备等毁损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如乙方有保管要求的,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2、甲方在能力范围之内向乙方提供服务,并于乙方进场之日与乙方经办人员当面核清该场地内的一切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

3、甲方应在乙方进行现场施工时提供电源等便利条件,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保证乙方设施设备的正常用电,在供电局正常供电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停止供电。若电力公司停电、为了消防安全的需要停电、社区线路检修停电及其它非物业管理公司因素造成的停电,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为乙方基站设备改造、维护、抢险工作的人员进站提供方便,并予以配合及监督,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时足额支付甲方相关费用或者造成甲方损失不予赔偿的,甲方对乙方的设施设备享有留臵权。

(二)乙方的权责:

1、乙方投资建设的设施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2、乙方严格按合同规定缴纳各项相关费用。若逾期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应缴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若乙方逾期10日未支付或未足额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电及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3、乙方由于执行政府通信网络调整规划要求,需搬迁优化该基站的,应提前通知甲方,本合同终止。甲方确需调整使用场地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乙方应当从通知到达之日起2日内派出相关人员进行使用场地调整工作,场地调整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不及时进行场地调整工作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备设施采取相应临时处理措施,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设施设备所在场地的结构和用途,不得将设备占用地进行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变动使用位臵或损坏场地,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场地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5、乙方应爱护小区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保证不得造成损坏,否则应照价赔偿。

6、乙方在施工、设备维护、技术更新、设备更换时须遵守甲方规定。施工期间及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设备所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全额赔偿。

7、乙方严格按双方同意的装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保证所安装的通信设施及工作状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环评规定的要求,不得造成影响人身健康的电波污染;保证其所用设施设备不得产生电压升高等影响,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8、乙方负责场所内设施设备的消防及安全工作。所安装设施设备的线路通过不得干扰甲方及甲方许可的其他线路在上述通道的通过。

9、乙方保证甲方区域内移动电话的正常通信。

10、乙方人员进行安装、维修、施工、拆除等工作,不能影响小区内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包括但不限于噪音、光影、气味)的正常生活,作业完成后应即时清扫现场,保证现场无杂物、污迹、臭味,并将所有垃圾、废弃物清运至甲方指定场所,否则甲方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清理,对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或者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因乙方设备设施导致的与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电磁、噪音、光影、气味等原因引起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与乙方或甲方发生争议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立即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来现场处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12、乙方不及时派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处理或者处理后不能达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及其它相关部门和人员要求,导致甲方遭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投诉、仲裁、诉讼或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且乙方应当承担甲方遭受的相应损失。

五、特别约定

1、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形、政府政策、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合同方破产、物业管理方变更或撤场(甲方退出本小区管理)、业主投诉等情形出现,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签约权。

2、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合同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所载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协议及书面协议

3、本合同所涉及的一切内容是属于双方商业秘密,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此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泄露协议内任何相关情况,否则将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4、无论何种情形终止协议,乙方应于合同终止之日起七日内搬离其自有的全部物资并清洁、恢复原貌。乙方逾期搬离的,甲方有权在律师的见证下进入该安装场所清理所有遗留物收回安装场所,由此产生的清理费由乙方承担。属于乙方的财务,甲方列出清单并通知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所有费用后提取,超出期限的,视为乙方放弃遗留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对该遗留物进行自由处臵。

5、本协议终止时,如乙方拆除相关设施,应当恢复原状,若未能恢复或者恢复后无法达到使用标准,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6、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将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交与甲方并签订反商业贿赂协议一同作为本协议附件。

合同履行中双方相互往来的函件、资料均视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如对本合同条款作出修订,则该新条款有优先于原条款的效力。

8、非因本合同约定情形,或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主张变更、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六、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双方应自觉适当履行协议,除非有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出现或协议双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终止合作或违反合作协议;如一方擅自解除协议或违反协议因此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相应经济损失;因甲方原因解除协议的,本合同所约定费用按照实际结算。

七、不可抗力:若遇法定不可抗力之情形,具体包括地震、自然灾害、战争、传染性疾病的蔓延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得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协议任一方可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不可抗力情形证明文件,本协议即中止。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不属于违约行为。

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本协议自动恢复履行。

八、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正文到此结束,文本以中文打印,任何未经双方确认的涂改无效。)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时间:

第四条相关费用

4.1费用收缴:

场地使用费:        ,乙方使用摆放区域产生的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2其他费用:人民币(大写)       (¥   元)

4.3支付方式:               。

4.4履约保证金

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履约保证金,待乙方按约定交还场地后无息退还。乙方使用租赁场地期间如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物业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

第八条其他

8.1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8.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一方按照下列通讯地址向对方发出的各类书面文件,以快递形式寄出的,寄出5日后视为收到;以邮件、电话、传真、短信、QQ、微信形式发出的,发出当天视为收到;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工作人员签收视为收到。当下列联络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按本协议地址发出的书面文件,一经发出即视为已收到,由此产生的损失变更方自行承担。甲乙双方如因协议产生争议提起诉讼的,下列通讯地址亦可作为法院司法文书送达地址。

甲方

邮寄地址:        。

邮箱:       。

QQ/

乙方

邮寄地址:        。

邮箱:       。

QQ/

特别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认真阅读并充分了解所有条款含义,并按乙方要求对所有条款予以了说明;乙方确认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前,已经充分阅读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知晓所有条款的含义并愿意自觉履行。

签署地点:   省   市   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

代理人:

乙方:

代理人:

一键复制全文保存为WORD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