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借款合同实用10篇,希望能够给予您一些参考与帮助。
贷款方:中国___银行___分(支)行(或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 _______
职务:________
地址:_______
邮码:_______
电话: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单位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邮码:___
电话:____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由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年零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
贷款时间
贷款金额
第一期
___年___月___底前
元
第二期
___年___月___底前
元
第三期
___年___月___底前
元
3.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
归还时间
还款金额
还款时间利率
第一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有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 约定条款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应优先偿还贷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
1.本合同非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当事人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出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现甲方借款给乙方,为避免不必要有损失和风险,约束双方共同遵守诚信,现甲、乙双方一起协商同意,并签订以下借款协议。
一、借款金额、利息及期限:
甲方一次性借款现大写人民币:元(小写人民币 元)给乙方,借款期限为一年(年月至年月。借款期内不计利息。一年期满,乙方应一次性将借款归还甲方。
二、其它事项:
为了该协议更充分的具有法律效力,乙方自愿把座落在 门面住房抵押给甲方,由乙方负责办理好抵押登记手续。房产证号为:座落在 ,共 层,建筑面积 M2,,座落于 2,甲乙双双方借款协议,通过公证处公证。如乙方在借款到期内,没有归还甲方 乙方自愿将座落在由甲方拍卖,如拍卖,甲方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如未购买,所得拍卖款由甲方优先受偿,乙方不得有异议,乙方不按期还款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有一份,双方在公证处公证下签字生效,具有绝对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_________万元,期限为_________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 “项目”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路。
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2 “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 “项目资本金”指在__________________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4 本合同项下__________________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_________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9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 贷款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的贷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__________________公路项目建设。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年_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5.1.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5.1.3 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1.5 项目财产保险单;
5.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5.2.3 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
5.2.4 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5.2.5 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5.2.6 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5.2.7 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六条 提款和还款
6.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3)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
6.3 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_______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
6.4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6.7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分_____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万元
6.8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6.9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a.____________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10 第6.9条所列资金尚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
6.1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12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须在结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______万元。
6.13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6.14 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6.15 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七条 账户监管
7.1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
7.2 账户监管包括:
7.2.1 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
7.2.2 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
7.2.3 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7.3 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
7.3.1 开立于______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本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基本结算账户;
7.3.2 开立于______的基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项应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定的支出
a.项目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本项目下的所有保险赔款;
c.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
d.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项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项。
7.3.3 开立于______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______天的宽限期。
7.4 借款人承诺,其从基本结算账户内的所有提款和转账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项:
7.4.1 项目建设期:
a.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
c.其他支出;
7.4.2 项目经营期:
a.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
c.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
d.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
e.其他支出。
7.5 在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所有提款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7.6 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担保
8.1 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
8.1.1 在项目建设期间内,____________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一)。
8.1.2 当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本项目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8.1.3 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______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____________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8.1.4 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____________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9.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9.2 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9.4 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______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______日内,向贷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9.5 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9.6 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9.7 允许贷款人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
9.8 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时,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贷款人应负的义务,并在作出决定______日前向贷款人提出报告,与贷款人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9.9 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______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0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_____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
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
10.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10.2 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1.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1.2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必须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有保证人的,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在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债务转让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 保险
12.1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险种为_______险、_________险、______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12.2 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为本合同附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
1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7.3.2条规定的基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13.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万分之______的利息。
13.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12.1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13.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13.6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按第13.2条的规定计收利息。
13.7 发生第13.6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____________公路收费权。
13.8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扣收。
13.9 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13.9.1 收到借据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3.9.2 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的。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五条 通讯
15.1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5.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15.3 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16.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
贷款银行:
所需外汇资金,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向乙方申请外汇贷款,乙方根据甲方填报的《外汇借款申请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其它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借(外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金额)。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汇日起到还清全部本息日止,即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共______________月。
第三条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贷款基准利率为按______________月浮动,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第四条甲方愿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使用贷款的有关情况、财务资料及进行信贷管理工作的便利。
第五条甲方在乙方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遵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用款。
第六条本合同所附《用款计划表》和《还本付息计划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保证按《用款计划表》及时供应资金,如因乙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甲方因故不能按用款计划用款,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调整用款计划,否则,乙方对未用或超用部分按实际占用天数收取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承担费。
第七条甲方保证按《还本付息计划表》以所借同种外币还本付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偿还,按还款时的外汇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十五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未经乙方同意展期的贷款,乙方对逾期部分加收______________%的逾期利息。
第八条甲方保证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如发生挪用,乙方除限期纠正外,对被挪用部分加收______________%的罚息,并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书,一旦甲方无力清偿贷款本息,应由担保人履行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以外的其它事项,由甲、乙方双方共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收回后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中国__银行__分(支)行(或信用社);。
借款方:__(单位或个人);
保证方:__
(借款合同中是否应有保证方,应视借款方是否具有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适销适用的物资财产,或者根据借贷一方或双方是否提出担保要求来确定。)
借款为进行___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__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___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__年零__个月,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贷款时间^贷款金额
第一期^年^月底前^元
第二期^年^月底前^元
第三期^年^月底前^元
2.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时的利率
第一期^年^月底前^元
第二期^年^月底前^元
第三期^年^月底前^元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
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况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借款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借款指定用于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挪作他用。
合同号:
贷款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借款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 文批准立项,甲乙双方就下列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
第二条 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自甲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 个月( 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 贷款的拨付和作用: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 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 在行开立的人民币第 号账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送甲方。
①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②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外,甲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 50%的违约金。如延迟天数超过 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进行追索的权利。③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计、付利息: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七条 贷款管理: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 贷款偿还: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还款期日前 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 万元。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均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第 号账户内。
第九条 还款担保: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经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法人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为偿还乙方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甲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甲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二)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三)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四)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五)乙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四、交叉违约条款:凡乙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乙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一条乙方须对本贷款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贷款期内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保险单亦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甲方将委托 代其管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和归还以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破产、人事变动及其他债务而影响其对本贷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附“贷款借据”、用款计划书和担保书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贷款方(签章): 借款方(签章):
甲方(债权人):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债务人):公民身份号码:
为满足乙方急需的流动资金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借款。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元整(小写:¥________.00元)。借款期限贰个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借款合同到期后可续,但乙方必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重新办理延期手续。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二、乙方保证将该借款用于合法的经济活动。乙方同意向甲方按本合同所定借款额的支付每月利息、按借款额的还借款,但是仍应依上述标准按照剩余天数向甲方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先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后使用借款。利息和综合费用的支付时间为每月的05日以前,不得拖欠,如违约则按应付利息和综合费用的5‰计算每日违约金。还款账户信息为,户名:,开户行:,账号:。
三、还款方式:___年___月___日到期一次性向甲方归还本金人民币_____元整(小写:¥_____.00元)。
四、在合同履行期满,如乙方未还清上述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除归还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外,还应按借款额的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
五、双方在签定借款合同并在甲方领取乙方签署的借条后,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除国家指定节假日外)将借款转账到乙方账户,账户信息为,户名:,开户行:,账号:。
六、债务履行期满乙方未还清借款的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给甲方的,双方协商以乙方名下的资产、汽车、房地产等资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给甲方;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提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名下的资产、汽车、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首先用于清偿甲方的债权,剩余款项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并同时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借款关系即告终止。甲方应会同乙方在三日内(除国家指定节假日外)解除借款合同手续。
八、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登记、保险、公证、证明、保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甲方可向法院、公安机关等申请执行书,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放弃抗辩权。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办理借款手续后生效。
十一、因本协议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债权人):乙方(债务人):
电话:电话:
签署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出借人(甲方):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
乙方因_____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出借给乙方人民币 (大写:_____),并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过银行转让的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应于收款当日出具收据给甲方,乙方收款账号信息如下:
银行户名: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二、借款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借款期限内甲方不收取任何利息,乙方应当于借款次月起每月___号前归甲方还借款金额的_____%至款项还清。
每笔分期还款最迟应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还清,乙方若超过前述最迟还款期限仍未还款的,自最迟还款期限之日起算,每逾期一日按未还款金额的___%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付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乙方于最迟还款期限仍未还清款项的,乙方自愿同意甲方所在公司对乙方税后工资报酬进行全额扣除,用于归还欠款及违约金。
四、乙方保证在借款期限内及借款到期后年内都连续在甲方所在公司处工作,尽到忠实勤勉的工作义务。
若乙方中途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当于解除劳动关系当日一次性还清所有未归还款项,同时并按借款金额的每日1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五、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持_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
借 款 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抵 押 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出 质 人:
身份证号码:
企 业 代 码 :
地 址:
保证人(开发商/售房单位):
企 业 代 码:
地 址:
贷 款 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行 支行
地 址: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兹遵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用途及拨付
1.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币种) (大写) 元整。
1.2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买并作为抵押物的个人产权房具体情况如下:
1)该房屋座落: 。
2)房屋类型: 3)房屋结构:
4)建筑面积: 5)抵押物价值:
6)购房合同编号: 7)房地产权证编号:
1.3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第四条所列提款条件具备后,将贷款以借款人购房款名义一次或分次转入借款指定 帐户,帐号为 ,开户银行为 。上述授权行为是有效的、不可撤消的。贷款人的上述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不得再次要求提取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
1.4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二条 贷款期限及利率、计算方式
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 月,预计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2.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周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周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
2.3签订贷款时的合同利率为 %(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2.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计息方式为: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划,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
2.5若贷款期限内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调整(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年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季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年首月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在贷款期限内实行固定利率,不分段计息。
□其他方式
2.6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参见本合同第十二条相关内容)。
第三条 费 用
3.1本合同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评估、公正(如贷款人需要公证的)、抵押登记、保险等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3.2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复印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条 借款人提款条件
4.1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
4.2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保险、公证(如贷款人要求办理公证的)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
4.3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由贷款人保管。
4.4本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依据此条件放款,贷款人未满足提款条件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五条 还款
5.1可选择以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还款日为 ;
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总期数-1]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期还款日为 ;
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利随本清(利息计算方式参见本合同第二条)。
□其他还款方式: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 个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
5.2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期(公历概念)起开始还款。贷款实际发放后次期的首期还款,需还清贷款发放当期和次期应还利息。首期还款的利息按照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期首期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超过一期的,超过部分的利息在首期还本付息金额中加收;贷款实际占用天数不满一期的,不足部门的贷款利息在首期还付息金额中扣减。最后一期还款额的利息按照贷款上期还款日至实际到期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5.3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帐户(结算户)中,帐号为 。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5.4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帐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新的还款帐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5.5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款的存款帐户若为可透支帐户,当帐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期贷款本息时,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允许透支金额内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应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由此发生的透支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5.6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5.7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还本利息的逾期罚金,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5.8贷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贷款人的事先同意。未取得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利息。
5.9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第二条中的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
5.10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的,贷款人除收取当期应收本息外,对其余结欠本金不再计息。
5.11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 %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抵押担保(本条适用时,在本条前的方框中打勾选择)
6.1为保障贷款人(即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抵押人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即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6.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
名称:
所在地:
数量(或面积):
现时状况:
评估价值:
交易价格:
所有权属:
使用权属:
权证编号:
其他事项:
6.3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 )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抵押人以抵押物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借款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6.4担保期限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且透支帐户所有人将透支额度调零或以其他方式为透支提供担保并且被贷款人及透支帐户开立行接受为止。
6.5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
6.6在抵押存续期内,如抵押人死亡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继续有效,抵押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
6.7担保性质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抵押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6.8抵押登记
(1)抵押人以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抵押当事人应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获得抵押证明扣抵押人应将抵押证明正本交付给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人以法律未强制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若抵押权人要求,则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登记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6.9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并经贷款人认可后,贷款人应根据抵押人的要求,将上述证明及有关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会同抵押人至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10保险
(1)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如尚未办理保险的或原保险不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日内至抵押权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就指定的保险险种、期限和金额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
(2)抵押人应及时支付所有的保费,并及时将所有保险单据、凭证正本送交贷款人保管。
(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不得终止或取消该等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等保险被撤销、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
(4)若抵押人未及时对抵押物办理保险或未积极维持该等保险的,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投保和/或维持该等保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负担。虽有本款规定,但贷款人并无代抵押人投保及维持保险的任何义务。
(5)已保险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提前收回抵押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6.11抵押物共有人 完全同意该项抵押,当借款人、抵押人违约时同意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并同意以处分抵押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抵押物共有人 (签章)
抵押物共有人 (签章)
抵押物共有人 (签章)
6.12约定事项
抵押人和贷款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1)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义务,及时支付与抵押物和抵押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
(2)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人的经营状况和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3)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将抵押物改造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
(4)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
(5)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的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抵押权人对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
(6)如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7)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抵押人保证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8)其他约定事项:
6.13抵押权的实现
(1)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本合同已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则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贷款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被担保全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2)抵押期间,抵押人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必须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
(3)抵押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有权指定受托人、拍卖行、估价师、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权利,抵押人就此不得有异议。
(4)因本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从其处分抵押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
(5)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后,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抵押人为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6.14如果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担保期间的,本合同项下抵押的存续期间为抵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止,即担任期间到期日为 年 月 日。
□第七条 质押担保(本条如需适用,
在本条前的方框中打勾选择)
7.1为保障贷款人(即质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出质人以下述质物出质提供担保,并赋予贷款人第一受偿权。
7.2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
名称:
数量:
金额:
到期日:
权证编号:
其他事项:
7.3本合同的效力除及于上述质物外,还及于其从物、孽息。
7.4出质人是个人的,如出质人死亡,在贷款未全部清偿前,质权人仍就质物享有质权,出质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出质人是法人的,若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不列入企业破产财产。
7.5担保范围
质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 )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出质人以质物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主债权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出质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押权人可以在质押期间内随时要求质押人承担担保责任,质押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7.6担保性质
质权人对质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出质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辩权。
7.7质物共有人 完全同意该项质押,当借款人、出质人违约时同意质权人处分质物,并同意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质物共有人 (签章)
质物共有人 (签章)
质物共有人 (签章)
7.8在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未清偿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质物。
7.9出质人和质权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1)质物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保管期间质权人应当承担谨慎保管义务。在被担保债权收回之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使用或代管质物。
(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处分质物;但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以质权人认可的方式和价格依法合理处分质物。出质人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3)出质人的行为足以使质物减少的,质权认有权要求出质人停止其行为、恢复质物价值、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质物价值减少,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
(4)非出质人的行为致使质物价值有减少或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
(5)因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有权从其处分质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
(6)质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质权后,如果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出质人的第三人的,出质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7)其他约定事项:
7.10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质权人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债权时,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过被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包括主债务人、担保债务人)清偿。
7.11如果有关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担保期间为质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止,即担保期间到期日为 年 月 日。
□第八条 保证担保(本条如需适用,在本条前的方框内打勾选择)
8.1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2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 )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保证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8.3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直接向贷款人支付款项以清偿借款人所欠的债务,同时在此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开立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或从其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有关帐户中依法扣收,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8.4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请在方框内打勾选择):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止。经贷款人同意展期、重组的贷款,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但是,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第六条下抵押担保的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已收到其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正本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从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借款人的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借款人没有依照借款合同规定履行债务的,在保证期间内,贷款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贷款人未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8.5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未经贷款人和保证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债务。
8.6保证人向贷款人陈述和保证:
(1)保证人(自然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签署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证人(自然人)在此承诺,保证人失踪、下落不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将由其监护人、财产监管人以保证人的财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保证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将以其遗产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2)保证人(法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法律规定的成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签署本合同是保证人的法人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3)保证人保证其出具的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4)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保证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与不与保证人的章程或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5)保证人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营业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6)保证人在工作、地址(住址)、电话发生变化情况下,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本合同附件为: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
(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抵押人 出质人
(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签章) (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
(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