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三范文(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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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三 篇1

关键词:巴塞尔第三版资本协议 银行监管 监管改革 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5-08-07

一、概述:资本监管制度演进和巴塞尔第三版资本协议产生背景

(一)1988年资本协议

现代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始于1988年。是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出台了《关于统一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1988年资本协议,BaselⅠ),旨在增强国际银行业的安全性和稳健性,消除国际银行业不平等竞争的根源。该协议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监管资本构成,包括三个层次的资本。第一个层次是核心资本,也称一级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公开储备(股票发行溢价、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留存利润);第二个层次是附属资本,也称二级资本,主要包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不超过风险加权资产1.25%的一般损失准备、混合资本债务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工具。第三个层次是三级资本,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市场风险资本监管补充规定”允许短期次级债券作为三级资本抵御市场风险。二是确定资本应覆盖银行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并明确风险权重计算方法。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按照0%、10%、20%、50%和100%五个风险档次,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可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算。三是确定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与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

1988年资本协议在推进全球银行监管一体化方面具有划时代意义,该框架所体现的“以资本约束风险,进而保持银行体系稳健性”的思路逐步成为现代银行监管的根本范畴,资本、风险资产和资本充足率成为银行资本监管的核心三要素。虽然1988年资本协议并不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正式规则,之初适用对象仅限于十国集团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但20多年来全球100多个国家地区建立了基于1988年资本协议的资本监管制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也将其纳入“金融部门评估规划”,使之成为真正意义的资本监管国际标准。直至今天,危机后国际监管领域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仍然是对资本监管制度根本范畴和核心要素的完善。

(二)新资本协议

尽管1988年资本协议涵盖了资本监管的基本要素,但在技术上过于简单、缺乏风险敏感性,使得资本充足率只能是一个后置的、静态的指标。随着金融市场环境的迅速变化,1988年资本协议简单的风险权重框架和仅包含比率指标的制度设计有效性开始下降,资本监管与银行实际承担的风险和风险管理能力越来越脱节。银行一方面通过各式各类的资本工具创新,降低了普通股在资本中的比例,虚增的资本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资本吸收损失的实际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将表内风险资产以证券化等形式规避资本占用,使得资本充足率不再能有效地反映银行实际面临的风险。这种资本套利带来的危害不仅在上世纪90年代的多次银行危机中多有体现,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本次金融危机的根本诱因之一。

监管制度需要针对金融环境和银行套利适时调整,资本监管需要从结果向过程延伸、由静态反映向动态扩展,这样才能持续有效。随着风险计量技术逐步发展,银行风险管理实践不断丰富,在业界和监管部门的共同推动下,巴塞尔委员会1998年开始修改资本监管制度、并于2004年6月正式推出《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新资本协议,Basel Ⅱ)。新资本协议构建了涵盖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的三大支柱体系框架,比1988年资本协议更为全面和均衡,监管资本与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也更加密切。一是引入了风险区分和评估工具,如内部评级、压力测试等,推动商业银行提高识别和计量风险的能力,并提前采取必要措施缓释风险或建立充足的经济资源以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提出了明确要求,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扩大到银行所面临的所有实质性风险,风险成本显性化,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三是对资产证券化及表外实体提出资本要求,资本监管方法的改进为商业银行将风险暴露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与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转移到表外提供了中性的激励。新资本协议赋予了资本充足率更加丰富的风险管理内涵,督促商业银行稳健、前瞻地识别和计量所面临的风险,事前建立起充足资本,有助于校正1988年资本协议导致的逆向激励,增强单个银行及银行体系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银行由此过渡到全面风险管理时代。

然而,新资本协议从1998年开始起草到2008年正式实施历经十年,最初确定的修订框架尚未全面实施已落后于日新月异的市场发展,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1996年确定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在1998年尚无需修改,但实施时已难以反映交易类产品和活动的多样性,交易账户的新增风险越来越复杂。二是资产证券化活动逐渐偏离了“改善资产负债表弹性”的初衷,资产转移定价与所传递的风险严重错配。全球主要国家宽松货币政策带来的金融市场流动性又对这一错配推波助澜,复杂金融衍生品的风险被低估,资本不足以吸收潜在损失。三是在市场金融工具创新的推动下,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出现了各式各样的股债复合型资本工具,虽然推高了机构资本充足率,但资本工具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下将,损失吸收功能令人堪忧。这类工具被证明在危机时期质量较差,几乎等同于一般性负债,无法吸收损失故导致大多数损失最终转嫁给纳税人。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显示,2006年底欧盟银行体系的混合一级资本占总资本的11.5%,混合资本工具中,本金能够被冲销的占61%,只有1%可以被转换为普通股,18%能够被转换为非累积永久性优先股(中国银监会课题组,2010a)。花旗集团2008年末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92%,但去除商誉和其它无形资产的有形普通股资本充足率仅为3.0%(Citigroup,2008)。

与此同时,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差异也对制度效果产生影响。新资本协议体例框架是全面的,其实施不是简单反映为某个计算指标达标,而且需要实现银行的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切实挂钩、监督管理与银行经营全面对接、内部约束与市场约束协同有效,实施难度可见一斑。虽然大多数国家陆续表示已实施新资本协议,但无论从实施时间表、银行机构实施方法、质量还是监管部门审批松严度全球存在显著差异。以原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为例,绝大多数国家按照时间表于2008年之前实施了新资本协议,但美国采取了例外的实施方略:美国监管部门未规定所有的银行都须实施新资本协议,只要求资产规模超过2500亿美元或境外风险暴露超过100亿美元的银行实施高级计量方法,并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实施审批机制,由于实施难度,目前尚未有银行获得监管审批。客观地说,美国采取了较为务实、审慎的实施策略,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新资本协议对高级方法设定的三年过渡期过于仓促,导致部分基础差的银行匆忙进入实施期,并利用内部风险估值实质上降低了资本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尝试建立一套方法论评估各国实施情况,然而该框架未及发挥作用,2007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便再次推动金融监管制度迅速进入新一轮变革。

(三)第三版资本协议

本次危机的导火索,是次贷为基础的各类资产证券化活动导致的大量非预期损失。为应对各类资产证券化带来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国际监管社会的第一反应是修订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同步完善对交易活动的资本监管,大幅增加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要求、严格风险管理标准。然而,随着危机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现行金融监管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国际社会广泛认识到,需要在修改新资本协议同时全面审视金融监管框架。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伦敦峰会为金融监管改革确定了方向,并明确资本监管作为审慎银行监管的核心,是需重点强化的领域之一。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紧锣密鼓地研究改革方案,这些方案的目标是提高银行业抗击冲击的能力,提高风险管理和治理能力,加强银行透明度;内容涵盖扩大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增强监管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引入流动性监管标准、建立逆周期资本和准备金框架、重新确定最低监管资本要求等诸多方面。

2010年9月13日,巴塞尔委员会网页上悄然出现了一个题为“Basel III”的链接,首次使用Basel III统称本轮银行监管新变化,并明确了其政策界限。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网站公布了《巴塞尔第三版协议:更加稳健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和《巴塞尔第三版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等文件(第三版协议,本文中“第三版资本协议”专指涉及资本的有关内容)。从目前公布的文件看,第三版协议是在新资本协议基础上提出的一揽子改革方案。第三版协议已列入20国领导人首尔峰会成果,必将成为后危机时代影响全球金融秩序的重要监管标准。2009年9月份金融稳定理事会发表《改进金融监管报告》提出了改革金融监管的一揽子方案,重点提出对资本监管制度的强化。20国集团领导人匹兹堡峰会要求巴塞尔委员会2010年底前完成资本监管制度的改革。

二、第三版资本协议及其主要内容

资本监管制度由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充足率要求构成,资本充足率要求与风险加权资产的乘积为银行应当持有的最低资本,监管当局和市场参与者通过资本水平评判银行的清偿能力。本次改革前,没有人怀疑8%的资本充足率和4%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是否充足,少有人质疑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是否反映了风险的大小和本质,在流动性充裕的大环境下,资本工具在市场唱衰时吸收损失的能力也被忽略了。本次资本监管制度改革从根本上反思资本监管三大要素的上述问题,寄希望通过提高金融体系资本质量和数量,遏制杠杆率积累,确保市场稳健性。

(一)强调高质量的资本构成

本次改革首先从大型国际银行过于复杂的资本结构入手,简化资本构成,严格合格资本的认定范围。首先明确一级资本的主要形式为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即核心一级资本。除此之外,其它计入一级资本的工具必须能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充分吸收损失,为此,资本工具的本金为永久性支付,受偿顺序应排在所有债务人和投资人之后;具备较高的损失吸收能力,无论清算还是持续经营时都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的损失;不能有强制性的收益分配权和优先权,即在所有其他法律和合同的义务履行完毕并且对其他高级别资本工具的支付完成后,该类工具收益才可以支付,分配水平不能以任何形式与发行数量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发行不能有赎回条款,发行人及其关联机构不能为其提供保证,也不具备法律或经济上的优先索偿权;在会计列示和披露时,应单独列示在权益方。其次,明确只有一套二级资本的合格标准,取消仅用于覆盖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的受偿顺序须列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之后;不得由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保证,原始期限应超过5年;若附带回购期权必须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且发行5年后方可由发行人主动行权;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偿付未来应得的收益和本金;发行合同不得包括收益与发行人信用状况相关的条款;通常情况下银行及其关联方不允许购买该资本工具等。三是严格扣除项。不合格的资本工具,如少数股东权益、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递延税资产和银行自持股票等都需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也要扣除。

(二) 调整不合理的风险权重

大幅提高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要求。第三版资本协议首先提高了资产证券化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一是对资产证券化暴露进一步细分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大幅度提高其资本占用。二是对使用外部评级确定资产证券化监管资本要求规定了额外限制条件,包括:排除银行自身提供增信安排(回购、保证、流动性支持)导致的信用评级提高带来的资本优惠;银行必须进行尽职调查,银行应持续、及时地掌握基础资产池风险信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和风险特征;若银行达不到这些标准,应从资本中扣除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三是提高了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流动性便利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并取消对市场整体出现动荡时的流动性便利的资本优惠。

多角度提高交易账户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改革方案要求交易账户使用内部模型法的银行,一般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应在风险价值(Value at Risk, VaR)基础上增加压力风险价值(Stress Value-at-Risk,SVaR),即基于连续12个月的显著压力时期数据,计算交易账户头寸10天持有期、99%单尾置信区间的在风险价值(BCBS,2009b)。同时,交易账户使用内部模型计量特定风险的银行,需要对信用敏感头寸计提新增风险资本(Incremental Risk Capital,IRC)(BCBS,2009c)。所谓新增风险,就是由于发行人违约或者信用评级下调给交易账户头寸带来的风险。IRC基于一年期99.9%置信水平,计算非证券化信用产品的违约和迁移风险,同时考虑了单个头寸和组合头寸的流动性期限。

重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指在一项交易的现金流最终结算前该交易对手出现违约的风险。加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监管,有助于减少金融机构之间通过衍生品和其它金融渠道带来的风险传染,巴塞尔委员会采取的措施包括:使用压力情景估计的参数计算有效预期正暴露(expected positive exposure,EPE)以覆盖广义错向风险,以此确定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资本要求;使用“交易对手暴露等价债券法(bond equivalent approach)”来捕捉信用估值调整(credit value adjustment,CVA)风险,以此提出附加资本要求;大型金融机构计算风险暴露相关性时使用1.25的资产价值相关性(AVC)乘数;延长风险保证金期限、压力测试和返回检验新要求等。(BCBS,2010a)。

(三) 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

建立缓冲资本运行机制。为平滑信贷周期和经济周期对资本波动性影响,新监管框架中首次提出在经济形势较好时建立缓冲资本,以供经济危机时吸收超常损失。缓冲资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留存缓冲资本。正常条件下,银行应持有2.5个百分点的缓冲资本,目前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留存缓冲资本应由普通股构成。银行在压力时期可以使用留存缓冲资本,但当监管资本比率接近最低要求时,监管当局可通过限制红利分配和薪酬派发等方式约束银行。这一框架也将推动银行治理的各项目标。第二类是与信贷过度增长挂钩的逆周期缓冲资本。信贷急剧增长为银行的稳健经营带来隐患,并且容易形成系统性风险。为保护银行在经济下滑时免受大规模违约损失,各国监管当局可要求银行在信贷过速增长时计提逆周期缓冲资本。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逆周期缓冲资本范围在0%至2.5%之间。

首次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2010年9月12日,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通过了新的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增加“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该比率不得低于4.5%,强调一级资本中普通股、股本溢价和股本留存收益的作用;提高一级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上调至6%。虽然总的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但由于银行在正常年份还需要持有相应数量的留存缓冲资本,实际有效的普通股、一级资本和总资本要求分别达到了7%、8.5%和10.5%(BCBS,2010b)。这是国际资本监管制度建立以来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首次提高。

增加杠杆率作为清偿力的辅助监管指标。本轮危机之前几年的低利率环境、流动性过剩以及金融工具的创新导致欧美国家的家庭部门、企业部门以及金融部门的杠杆率明显上升,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出现了较大程度的背离。瑞士银行、瑞士信贷银行年报显示,2008年底两行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0%、13.3%,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5.0%、17.9%,但是杠杆率(一级资本/调整后的资产)分别只有2.46%、3.1%。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委员会希望采用简单、不经过风险权重调整的杠杆率指标,防止模型风险和计量错误影响银行清偿力,补充和强化基于新资本协议的风险资本监管框架。杠杆率计算规则包括:第一,资本计量以普通股或一级资本等高质量资本定义为基础。第二,资产负债表内项目按账面余额计算,但扣除提取的准备金和估值调整,与财务报表保持一致;任何抵押品、保证以及购入的信用风险缓释不得抵扣资产负债表内风险暴露。第三,所有表内外项目都不允许使用净额结算,包括金融衍生交易、回购类交易、证券化融资风险,以及贷款和存款的净额结算。第四,证券化风险暴露处理遵循会计准则,对于未实质性风险转移的风险暴露,包括留存的头寸、提供信用增级以及流动性支持的头寸,纳入杠杆率计算,所有合成型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都不得抵扣基础资产。第五,对表外非衍生品交易项目,包括贷款承诺、无条件可撤消承诺、直接信用替代、承兑、备用信用证、贸易信用证、未完成交易和未结算证券视同表内资产处理,采用100%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第六,对衍生合约,如银行通过信用衍生品(包括保证)出售的信用保护,按名义本金计算;对于其它衍生品提供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会计方法,仅反映合约的账面价值;另一种是现期风险暴露法,反映潜在的风险暴露。2010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最终决定杠杆率采用3%的最低一级资本杠杆率标准,并适时纳入第一支柱(BCBS,2010b)。

值得一提的是,影响银行监管资本要求的还包括第二支柱下监管部门确定的单家机构的资本充足率。200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的补充指引》(BCBS,2009a),进一步丰富了与资本挂钩的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内容,强调银行通过压力测试和第二支柱建设加强前瞻性资本规划和管理。第二支柱下,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单家银行的特定领域风险,如集中度风险、表外资产和资产证券化、声誉风险及隐性支持、薪酬等管理能力的评估,可能提出更高的资本要求。

三、第三版资本协议仍可完善之处

新资本协议是市场推动的产物,银行在自身发展过程中需要这样一个机制来促进风险与经营的融合;而第三版协议是金融危机催生的产物,是在政治、经济等诸多压力下出台的,文件的陆续只有一两年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达成一致方案,不乏矫枉过正和各方妥协之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尚未提出根本性修改方案。本文尝试从技术角度对第三版资本协议中仍可完善之处进行分析。

(一)压力风险价值并不能解决现有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的缺陷

风险价值是目前银行业普遍采用,并为新资本协议采用的市场风险计量模型。本次危机证明使用VaR方法计算市场风险存在以下缺陷:一是VaR以正态分布为假定,集中于正常市场状态下风险,未考虑尾部风险,忽略了极端条件下损失发生概率可能随损失规模加速上升的事实。二是其以市场具有正常流动性、资产可在短期内变现、出价/报价差维持不变为假定,未考虑极端市场条件下金融资产缺乏流动性的状态,或者说未考虑市场流动性风险。三是该方法主要考虑正常市场条件下资产相关性因素降低风险的作用,未考虑极端状态下金融资产相关性普遍大幅提高从而风险增加的事实。四是它揭示某项交易损失超过某一VaR值的可能性,未揭示某项交易超过VaR的极端或厚尾损失发生时的绝对量究竟有多大。针对上述缺陷,银行业和监管者增加压力测试手段衡量尾部损失;采用指数加权移动平均方法(EWMA)以及GARCH模型方法等历史数据处理方法使历史数据更具有前瞻性。但业界压力测试实践差异较大,前瞻性方法的适用性有待进一步验证。遗憾的是,巴塞尔委员会的本次改革措施未能沿着上述路径解决VaR的根本性缺陷,而是引入了基于一年的压力时期计算的压力风险价值,提高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并降低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亲周期性。从方法上看,VaR与SVaR简单相加的理论意义并不清楚;从管理角度看,SVaR虽然是基于历史特定压力情景的风险价值,但并不能藉此强化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框架、流程、政策和应用等实践,反而要求银行管理者在运用VaR与压力测试工具时需要考虑更多因素。巴塞尔委员会对10个国家38家银行截至2006年底的数据的计算结果表明:基于相同的资产组合,SVaR平均为VaR的2.6倍,最高达到7倍,最小为68%;基于SVaR计算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相对VaR计算的资本平均增加了110.8%,最大增加了694.5%,最小增加了7.2%(BCBS,2009d)。不可否认,这样大幅度提高市场风险的资本确实增强了银行的稳健性,但只是权宜之计,仍需对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分别计量市场风险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处理方法、VaR计量合理性展开深层次审核。

(二)缓冲资本的设置与操作

巴塞尔委员会在反思本轮危机的制度缺陷时认为,对复杂交易活动、资产证券化及表外实体等关键风险暴露的管理缺失及最低资本要求,导致了资本监管的亲周期效应。与此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并不认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亲周期效应,认为内部评级法的制度设计已经考虑了风险计量敏感性和风险参数亲周期性的均衡(BCBS, 2010a)。但从目前巴塞尔委员会披露的情况看,本轮改革中提出的缓冲资本却并不能解决其提出的市场风险计量方法的亲周期效应。2.5%的留存缓冲资本,名义上是以丰补欠,确保银行机构在正常时期积累缓冲资本,以备压力时期之需。但从深层次看,其实质是为缓解银行的道德风险。“大而不能倒”的机制不利于约束银行股东及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使得他们产生过度承担风险、片面追求股东回报和薪酬的欲望。巴塞尔委员会指出,政府使用纳税人的钱为受困银行注资,期望银行能恢复贷款功能支持经济复苏,而部分银行一边通过纳税人支持得以满足最低资本要求,一边继续向股东派发高额股息、向管理层发放巨额薪酬,并在迅速去杠杆过程中削弱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BCBS, 2010a)。为避免这一状况,需要在第一支柱下设置留存缓冲资本,若银行满足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留存缓冲资本要求,监管部门可以限制银行对股东的红利发放,或限制高级管理层的薪酬发放。上述分析表明,留存缓冲资本与其提到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的亲周期性之间并不存在合理相关性。另一个0%至2.5%的逆周期缓冲资本与过快的信贷增长挂钩,也非针对市场风险资本计算方法的亲周期性。(BCBS,2010d)

从操作角度看,设置逆周期缓冲资本对各国监管机构提出了极大挑战。首先,如何设计与信贷增长挂钩的逆周期缓冲资本。逆周期缓冲资本在正常经济条件下并不计提,须由各国监管当局判断信贷超常增长时才计提,如何设定阈值是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最大挑战。其次,在0%-2.5%之间如何选择政策窗口。虽然有许多来自监管部门的研究报告论述资本充足率与信贷、信贷与GDP之间的关系,但是需采用逆周期缓冲资本工具时往往为非正常时期,在保证宏观经济目标的前提下,如何确定建立或释放多少缓冲资本的时点和政策区间是对监管能力的重大挑战。第三,资本监管工具不一定能有效控制信贷超常增长。资本充足率有约束风险资产规模的作用,这一作用不等于其能够有效行使调控市场货币供给的职能。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种情形下会迫使银行控制信贷投放规模,另一种情形下对信贷规模没有作用:如果银行限制高风险资产扩张行为,转而增加信贷风险小、风险权重低的业务,风险加权资产下降的同时信贷规模可能反而增加了。除此之外,资本作为银行体系清偿力的重要指标,监管目标宜长期保持相对稳定。

(三)较长的过渡期安排

巴塞尔委员会2010年底公布的定量影响测算结果表明,采用新标准后主要银行的资本缺口约为6000亿欧元。巴塞尔委员会为确保银行业在满足更高资本要求的同时仍然能够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要求巴塞尔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新标准、2019年全面达标,过渡期长达6年。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复苏尚存在不确定性的大环境下担心高标准短期内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不无道理,适当过渡期有助于显著提升银行体系资本充足水平和损失吸收能力的同时,给银行体系一定时间恢复信贷供给能力。

但众所周知,政策实施过渡期越长,效应越缓和。为确保改革成果,20国集团领导人匹兹堡峰会曾明确要求主要经济体从2012年底开始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首尔峰会要求从2013年开始实施第三版协议,决心可见一斑。然而,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时间表,新资本标准可于2015年全面达标;留存缓冲资本2016年开始逐步引入、2018年达标;普通股的扣减调整也在2018年底才实现全额扣除;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最早分别于2015年、2018年成为监管标准。如此长的过渡期、观察期、并行期事实上很难保证改革新政发挥实质作用。一般分析看,过长的过渡期难以有效提高银行体系吸收损失的能力,且会导致各国差异化实施时间表,在如此宽松的实施安排能否实现改革初期“提高监管标准”目标值得怀疑。

四、第三版资本协议对全球银行业影响的初步分析

在全球层面,巴塞尔委员会对新监管规则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和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做了测算和分析。2010年12月的《全面的定量影响研究结果》显示,新标准会导致74家大型银行的普通股一级资本充足率从11.1%降至5.7%,133家其他银行则从10.7%降至7.8%。由此可见,第三版协议对国际大银行的冲击要远大于一般银行。若达到4.5%的普通股一级资本要求,87家大型银行、136家其他银行资本缺口分别为1650亿和80亿欧元;若上述要求达到7%,则两类银行资本缺口分别为5770亿和250亿欧元。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下设的宏观经济评估小组的研究结果显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有形普通股权益/风险加权资产)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实施后的第18个季度将最多导致GDP下降0.19%,平均每年下降0.04%(BCBS,2010e)。研究报告同时强调,监管改革带来的融资成本上升和信贷供给下降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暂时性的。长期来看,随着新监管标准的推进和实施,银行体系越来越稳健,信贷成本下降,信贷供给增加,将刺激消费和投资,从而促进经济增长。与此同时,巴塞尔委员会还进行了第三版协议的长期经济影响评估,认为监管改革会减少银行危机的概率,并减少危机的严重程度;监管改革也会减少非危机期间的经济波动幅度,有助于经济的稳健发展。在当前水平上将资本充足率提高1%并满足流动性监管要求,未来发生金融危机的概率从4.6%降为2.3%,由此避免的损失为GDP的1.4%(BCBS,2010f)。总体而言,巴塞尔委员会测算表明:在一定范围内加强监管力度,监管改革带来的收益超过监管标准提升所需要的成本。

如果国际社会对银行体系稳定性对全球经济至关重要达成共识,我国银行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支持作用更加毋庸置疑。2005年-2009年间GDP年均增速为10.6%,银行贷款年均增长19.7%,2009年达到42.6万亿元;为配合宏观调控目标,遏制外需不足引发的经济增长下滑态势,银行业贷款投放2009年增长约30%、新增9.6万亿元。银行兴则经济兴。有必要分析第三版协议对银行业稳健性的影响。

从资本总量看,第三版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短期影响不大。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经过改革重组,整体资本实力较强,截至2010年底,国内大、中、小各类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2%,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0.1%(中国银监会,2010)。与此同时,第三版资本协议对资本质量的一些规定在我国已经实施,且掌握尺度严于第三版协议。主要资本扣除项如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投资、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在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框架下也需要扣除;应分未分利润、重估储备、以公允价值计价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正变动在第三版资本协议中运行计入核心一级资本,但我国现行制度不允许其计入核心资本。从上述分析看,目前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率水平应达到并超过第三版资本协议设定的最低资本标准。从资本结构看,我国银行业满足新要求的成本会高于发达国家银行。银监会上述数据表明,银行业整体核心资本、即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占总资本的比例超过80%,14家上市银行年报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累计长期次级债占资本净额的比值约为13%,上述结构特点主要源于我国金融市场成熟度难以支持银行发行其他类资本工具补充二级资本,即便较为成熟的长期次级债产品的市场容量也较为有限,由此,商业银行短期内较难发行条件更为苛刻的、符合第三版资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二级资本工具和或有资本,银行若需满足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要求,不得不通过增加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合规成本较国际银行更高。

五、结论和建议

“风物长宜放眼量”。当局应当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经验,梳理现有监管实践,通过良好外部规则环境提升银行业机构抵御危机的能力和缓冲风险的能力,确保银行业稳健发展。

首先,第三版资本协议强化了全球审慎监管标准,其中虽不乏可继续完善之处,但基本实现二十国领导人峰会设定的金融改革目标。本次制度演进的推动力来自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政府,危机后存款人与纳税人的大量损失以及随之而来的经济下滑,促使监管当局出台新的监管政策亡羊补牢,以期防止危机重现。这种制度变迁往往是强制性的,市场参与者在很大程度上必须接受这样的外部环境变化。在评价制度设计成功与否时,现代经济学通常有三个标准,一是效率是否得以改进,用较低的成本达到最佳效果;二是评估其是否提供了合理的激励相容,使得市场主体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实现了制度设计者的目标;三是实施需付出的成本和带来的实际效果,能否支持制度持续有效。虽然不同利益方对具体的监管标准评价不一,但对本次改革成败做出评价还为时尚早。

其次,我国宜尽早实施第三版资本协议,要求银行业继续保持较高资本水平,应对中长期风险。制度效率在全球层面难以评价,并不排除其在单个经济体的合理性。评价主要依据可观察银行业现有财务能力能否对抗外部冲击。截至2010年底,银行业资产规模达到95.3万亿,贷款损失准备金超过1万亿,资本约5.8万亿,资本和准备金对总资产的覆盖率约为7%,意味着当资产损失超过7%时,银行的资本和准备金将无法弥补损失。而当前银行业面临来自两个方面的风险不容忽视:一是机制体制上应对国际环境变化的能力不足。为应对此次金融危机,主要发达国家都采取了定量宽松的货币政策,流动性泛滥导致资产价格和主要初级产品的价格一再被抬高,下一步随着全球资金市场的重新配置,大量的资金将从其他市场回流到发达国家的市场,造成严重的“回潮效应”,将直接增加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主要初级产品市场等的波动,银行体系面临宏观不确定性。二是难以面对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的挑战,“十二五”期间我国经济将面临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方式,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任务,银行对部分行业和企业的债权质量反转压力较大;利率和汇率改革也会给商业银行带来双向不确定性,银行微观层面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将更加复杂。因此在目前银行体系整体盈利水平较强阶段,监管部门宜借鉴国际金融改革成果,要求银行将资本质量和数量保持在合理的较高水平,以持续支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当局宜有机结合巴塞尔1988年协议、新资本协议和第三版协议的实施要求,确保银行业资本管理、经营决策与全面风险管理挂钩。同样面临实施国际新资本监管标准,我国与主要市场国家银行业所处的阶段不同,仍需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推动银行业建立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三大支柱要求的资本管理框架,包括推动银行根据风险权重计量的定性和定量要求,提高风险计量和管理的基础设施;强化风险管理为经营决策保驾护航的核心作用;建立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提高资本管理的全面性和前瞻性;加大信息披露要求,加大银行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的透明度建设等。

第四,关注制度实施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结合国情动态调整过渡期。监管部门设立过渡期时需要权衡满足新监管标准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面对第三版协议设定的标准,银行会采取增发资本工具、去杠杆分别增加分子、减小分母。在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容量一定的假设前提下,大多数银行会采取去杠杆手段降低风险加权资产规模。如果实施压力过大,银行可能迅速降低贷款规模、拉大利差,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会较大;压力适度,银行会采取“缓和治本”的方法,例如通过风险管理来调整资产组合、提高运营效率、通过开发新的非利差为基础的服务产品来调整业务结构,对经济的负面影响有限,对银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经济长期可持续稳定增长会更有利。改革框架中涉及过渡期的不仅是资本充足率、留存缓冲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的达标时间安排,还包括现有资本工具执行新老划断的政策设计以及资本调整项的节奏设计。考虑到中国银行业在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柱性作用,监管部门宜定量分析不同过渡期对银行的微观影响和对实体经济的宏观效应,确保在维护银行体系稳健性并支持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降低对经济发展的短期负面冲击。

作者简介:

陈 颖 银监会国际部副研究员

李 楠 博士研究生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巴塞尔协议 篇2

关键词:银行业 直面

新资本协议 准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新资本协议经多次修改后即将全面实施。经过全面修改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国际环境不断变化与银行业风险监督不断完善的产物,该协议的实施将对国际银行业产生重要而深远的。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并且将在2006年实现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必然要逐步实行新资本协议提出的相关规则。我国银行业必须充分认识和把握该协议的实质与要求,并作好实施该协议的各项准备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发展历程

1975年由西方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瑞士巴塞尔倡议建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其主要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该委员会就有关银行国际监管事宜,制定了一系列巴塞尔资本协议。纵观该协议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提出阶段。20世纪80年代拉美债务危机促使西方银行监管理念发生重大的转折,即由以总资产大小为实力象征转变为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在这一新监管理念作用下,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订了第一个全球金融界的“游戏规则”——《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业内称为“旧资本协议”)。该协议的核心是对十国集团“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 Active Banks)提出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这份协议的推出对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有效运行、建立国际银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及其广泛运用,在1988年资本协议片面强调资本充足率的观点影响下,一些银行发生了重大损失,如1993年底资本充足率远超过8%的巴林银行,1995年1月还被认为处于安全期,该年2月末就破产并被接管。促使银行业人士开始关注市场风险对银行的影响。

第二阶段: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调整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有三个文件来完善旧资本协议。1996年初十国集团签署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其核心内容是必须对市场风险进行量化并相应的资本要求。此补充规定为银行处理市场风险制定了统一标准,也为国际银行间以及非银行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提供了条件。1997年9月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提出了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大原则,反映了国际银行业的变化与监管新趋势。1998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突出强调了操作风险对银行的影响,建议对操作风险提出设立最低资本标准,同时对利率风险的管理也提出了要求。

第三阶段: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全面修订阶段。上述补充规定与报告都是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发展与完善巴塞尔资本协议,但缺乏一个对银行监管的整体思路和。况且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中还存在诸多与金融环境不相适宜之处。如在信用风险权重上,以是否是合作组织(OECD)成员国为划分标准,采取“国别歧视”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银行信息披露方面也不够规范。在此背景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决定对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进行全面修改,并于1999年6月了修改后的资本协议第一稿,此协议被称为新资本协议第一稿。2001年1月16日该委员会在第一稿的基础上了经过修改后的新资本协议第二稿。原准备于2004年正式实施,但因故推迟实施。2003年4月到2003年7月底该委员会向全球银行业就新资本协议第三稿征求意见。根据安排,第三稿将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国家开始实施。本文所论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指2001年修改和的资本协议。

总之,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发展是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是一个随着金融实践发展而发展的过程,是一个逐步得到更多国家及金融机构、金融组织认可和实行的过程。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业务的拓展,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这一国际银行界的新“游戏规则”将对国际银行业的稳健经营、有效运行与公平竞争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然,该协议自身也将随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二、新资本协议的主要新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相比,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更新:

(一)监管框架更完善与。旧资本协议在信用风险的监管上是以单一最低资本金(Minimum Regulatory Capital Requirement)为标准的。新资本协议除继续这一要求之外,还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Supervision Review of Capital Adequacy)和市场约束(Market Discipline)来对银行风险进行监管,以提高资本监管效率。新资本协议形成了监管体系的“三大支柱”,是资本监管领域的重大突破。这“三大支柱”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扮演不同角色,最低资本是核心,金融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市场约束是最低资本的必要补充手段。“三大支柱”在现代金融监管中共同发挥作用是新资本协议与旧协议区别的核心所在。

(二)风险权重的计量更准确。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决定风险权重的标准是以是否为合作与组织(OECD)的成员国,成员国的风险权重是零,非成员国则为20%。这种划分标准深深的打上了“国别歧视”的烙印。而对无论其信用如何,风险权重均为100%的“一刀切”方式有悖于实际情况。新资本协议则使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主权政府、银行和企业的风险权重。除此之外,此三大主体风险权重的确定还需与若干国际标准相连。如银行的风险权重要与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挂钩,证券公司的风险权重则要与证监会国际组织的《证券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相连。

(三)风险认识更全面。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主要考虑信用风险,而新资本协议则认为银行面临着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新资本协议指出的风险几乎囊括了银行所要面临的一切风险。并且新资本协议对各种风险都相应有一个资本标准要求。

(四)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创新——内部评级法( International Ratings ---Based Approach,简写为IRB)。所谓IRB法就是以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估计值作为资本的主要参数。从而极大的提高了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敏感度。内部评级法由三大关键要素构成:风险构成要素、风险权重函数和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其核心是对风险构成要素的评估。按照风险构成要素评估是由银行本身还是由监管当局进行,内部评级法有内部评级初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这要求银行本身必须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新资本协议力图更加全面而敏感地反映银行风险,以实现继续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与稳健性;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更加全面的风险处理方案;使处理资本充足率的各种更为敏感的反映银行头寸及其业务的风险程度等主要目标。

三、我国银行业迎接新资本协议的准备

由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是国际法或国际公约,对各国政府、银行监管当局及商业银行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或法律效力,各国或经济组织对新资本协议的态度有所差异。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2003年7月31日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信中,明确表明“经过认真考虑,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底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几年内,我们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虽我国大陆在近期不准备以新资本协议为标准,但新资本协议代表监管中的先进理念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将会得到更多国家和地区认可,新资本协议终将发展成为国际协议和国际标准。我国大陆在1997下半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中未受到较大冲击,与我国金融业当时对外开放程度不高没有完全融入国际金融环境有直接关系。如今,我国已加入WTO,到 2006年我国金融业将全面对外开放,外资银行将把触角伸入中资银行业务的每一个角落。所以我国银行业必须做好新“游戏规则”带来的全面挑战的准备。

(一)必须提高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最低资本充足率是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的核心。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03年末,中国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7.35%,112家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6.13%,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五家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也只在8%左右,都在新资本协议要求的8%“及格线”上下,而且这都是按照旧的计算方式统计。若采用新资本协议新计算方式,中资银行就面临着不及格的危险。为此,我国银行一要从内部补充资本:强化内部约束,提高资产质量,加大处置不良资产力度,改善经营状况,增强自我积累能力,提足贷款损失准备;二要利用外部渠道补充资本:力促股东增加资本,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转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还可发行股票等。

(二)必须切实完善我国银行监管制度和提高银行监管水平。由于我国还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长期以来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烙印在短时间内无法根除。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制度是以行政监管与人治监管为主体。这与新资本协议要求的权威性与法治监管制度有相当大的差距。据统计,上世纪90年代我国约有30%的不良资产是政府为了推动经济发展或制造个人政绩,命令银行给个别项目放贷导致的;10%的不良资产来自于地方行政环境和法律环境。因此我国必须转变监管意识,更新监管理念与知识,完善监管法规与制度,改进监管方式与方法。

(三)必须逐步提高我国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我国银行风险管理框架是建立在1988年旧资本协议基础上的,但定量管理还只是停留在资产负债指标管理与头寸匹配管理上。这种定量管理远落后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另外,我国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不明确,缺乏风险管理的组织制度保障。在我国银行坏帐的构成中,20%的坏账是由银行内部管理导致的。因此,必须转变我国银行长期以来形成的“重业务发展,轻风险管理”偏颇认识,树立现代的风险管理理念;完善我国银行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风险的管理。

(四)必须加强对我国银行信息的有效披露。根据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应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状态、资本充足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信息披露至少为每年一次。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对信息披露的规定,2003年3月底中国银行对外公布的年报是开创我国四大国有银行正式信息披露的先河。但因信息披露制度起步较晚,风险暴露与评估的信息缺乏数据支持,技术支持水平的不足也导致银行信息披露成本高,使我国银行在信息披露内容、深度和及时性远未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当前我国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处于转型关键时刻,必须利用有效的信息披露,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在充分了解银行状况的基础上作出理性判断;同时,也使银行在市场压力下不断提高其经营水平和绩效。

(五)必须加强对我国银行专业人才的建设。上述所要求的各项准备都需要高层次的银行专业人才来支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实已培育了众多中资银行专业人才,但并不代表中资银行能够留住和充分使用人才。由于中资银行在人才培训、晋级机会、收益报酬等方面与外资银行都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大量中资银行人才流失到外资银行。面对我国银行业全面开放的到来,以及国际银行业运行规则对银行人才的更高层次要求,中资银行必须充分借鉴先进外资银行的人才发展机制,加快改革现有的人才培训、使用和发展机制,以培养适合我国本土和熟悉国际银行业“游戏规则”的银行专业人才,达到使中资银行优秀人才不外流和外资银行优秀人才流入的“双重效应”。

[1]章彰。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兼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M]. 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2]宋清华 李志辉。 风险管理 [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姜波克。 国际金融新编第三版 [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4]张庆 石静。 新资本协议与我国银行业信用风险评级[J].金融与实践 2004(3)

[5]崔滨洲。 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J].武汉金融 2001(11)

[6]田瑞璋。 借鉴新资本协议提高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J].中国金融2003(11)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 2004年5月27日

巴塞尔协议 篇3

关键词:逆周期资本;东道国;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

中图分类号:F8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9-0050-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9.13

巴塞尔系列协议(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I、1996年的巴塞尔协议I.5、2004年的巴塞尔协议II、2009年的巴塞尔协议II.5和2010年的巴塞尔协议III)自诞生之日起,便将自身的适用范围定义为国际活跃银行。然而,在各国对巴塞尔系列协议的实践中,其适用范围却远超过了国际活跃银行的范畴。同时,随着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中地位的不断提升,制定巴塞尔系列协议的巴塞尔委员会,其成员国也已经由1998年时的十个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扩展为包括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在内的27个国家或地区。作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特别是G20成员国,在享有政策讨论权的同时也承担了率先实施巴塞尔协议的义务。从目前巴塞尔委员会各成员国的实施情况来看,大部分发达国家已经正式公布了巴塞尔III的实施草案,日本已经正式公布了最终的实施方案;而发展中国家实施相对较为缓慢,阿根廷、土耳其等5国至今仍未正式公布实施草案。究其原因,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具有与发达国家不同的经济金融发展特征,很难用相同的标尺对其进行衡量和监管。另一方面,针对国际活跃银行而制定的监管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中小银行而言适应性有限。因此,如何在G20的发展中国家中推进巴塞尔系列协议,特别是危机后提出的巴塞尔III,在加强全球金融监管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当前经济的冲击,并充分体现巴塞尔协议在各国的适应性,是巴塞尔委员会以及各国监管当局密切关注的问题。此外,与已经实施了巴塞尔II的欧洲国家不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尚未实施巴塞尔II,所以同时面临着从巴塞尔I直接过渡到巴塞尔III的挑战。

一、巴塞尔III在发展中国家的实施现状

自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推出巴塞尔III之后,根据其对G20各成员国于2013年之前相关实施草案的规定,目前全球各成员国对巴塞尔III的实施已全面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根据2012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交G20峰会针对28个经济体(包括巴塞尔委员会27个成员国和欧盟)的研究报告总结,在2012年5月底之前①。沙特阿拉伯、日本和印度对巴塞尔III的实施推动较快,已经先后公布了监管协议的最终实施方案,其中印度、日本将先后与2013年1月和2013年3月正式实施巴塞尔III。截至2012年5月末之前,加拿大、德国、中国、南非等18个国家都已正式公布了巴塞尔III的实施草案,而韩国、印度尼西亚、中国香港等7个经济体尚未公布正式的实施草案。从整体上看,大部分成员国都处于征求草案意见阶段到制定最终实施方案的过程中,目前成员国内部还没有国家开始正式实施巴塞尔III。

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区分,发达国家实施巴塞尔III的积极性更高,并与巴塞尔III内容及要求更为一致,改动也较小。发展中国家则相对较为滞后,同时对巴塞尔III的监管内容及要求改动较多。从发展中国家的实施情况来看,印度、沙特阿拉伯的实施进度最快,最终的实施方案已经,距离正式实施也为期不远。而金砖四国中其他三个国家:中国、巴西、俄罗斯,目前中国和巴西已经正式公布了实施草案,而且中国也已于2012年6月公布了资本监管相关内容的最终实施方案;俄罗斯的实施草案也将于2012年下半年正式公布。但是相对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在巴塞尔III的实施过程中更为积极、迅速。在7个尚未正式公布实施草案的国家中,除美国、中国香港外,其他5个均为发展中国家(经济体)。然而中国、印度等金砖四国受到强力的经济增长和金融环境日趋成熟等条件的驱动,实施巴塞尔III的积极性明显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在实施巴塞尔III中表现出的犹豫不决和行动迟缓是具有其内在原因的。从各国的经济环境来看,发达国家在实施巴塞尔III中具有显著的成本和技术优势,各项监管条款都具备明显的针对性。但由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相对不成熟、经济环境波动较大等特点。笔者将从三个视角分别阐述巴塞尔III在发展中国家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性和负面影响。

二、巴塞尔III的相关要求在发展中国家缺乏适应性

巴塞尔协议是针对国际活跃银行所提出的,虽然其在近期的实施中范围逐渐扩大,但是其政策制定的出发点还是围绕着国际活跃银行展开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发展中国家的全面实施带来了不适应性。另一方面,巴塞尔II.5和巴塞尔III都是针对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展开的,其关注的主要对象也是欧美金融体系在危机中暴露出的不足。因此,将巴塞尔III的监管标准照搬到发展中国家显然是一种“西方生病,东方吃药”的做法,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在发展中国家过早加强衍生品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可能会阻碍经济金融的繁荣。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特别是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危机中显现了较高的风险隐患。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场外交易市场实施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然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衍生品市场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对其实施过于严苛的监管可能反倒会阻碍衍生产品的发展,从而不利于衍生产品在金融市场中发挥其应有的剂和资产定价等作用。即使是对于那些衍生品场外交易市场已经成型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对于衍生产品的监管也应该视其发展状况和程度而定,当其没有发展成为系统重要性金融工具时,对其如何采取监管也需要不同视角的考量。

判断经济周期的前瞻性指标可能缺乏国际一致性。在巴塞尔III逆周期资本监管指标的选择中,目前巴塞尔委员会建议使用信贷/GDP这个指标对于当前的经济周期进行前瞻性的判断,然而该指标对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并不适用。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增长速度相对较快,经济增长的波动性也较大,且在经济运行中常运用计划性等强制性手段进行信贷调控,因此简单运用信贷/GDP这一指标很难准确衡量发展中国家在当前经济发展速度和波动条件下的信贷深度。因此,发展中国家在实施巴塞尔III逆周期相关要求时,可能更多选择违约概率等其他表征经济金融周期的指标以完善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1]。

流动性覆盖率(LCR,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不低于100%)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可用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不低于100%)是巴塞尔III新提出的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针对危机前流动性风险监管的缺失,这两大指标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新的约束。然而其中某些细节定义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并不适合,从而导致发展中国家对LCR和NSFR相关监管体系的构建并不十分热衷。一方面,优质流动性资产的缺失可能在客观上导致发展中国家银行的流动性无法满足监管要求。巴塞尔III中对优质流动性资产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描述,一般来说,政府债券是最好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但是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国债发行量较低,为满足新标准的要求,商业银行可能不得不大幅持有本身就较为稀缺的国债。而企业债券只有达到AA-的评级才能被称为优质流动性资产,对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国家的评级不高,具备AA-评级等级的企业债券也十分稀缺。这样,由于金融市场中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流通量非常稀少,从而使得发展中国家很难实现巴塞尔III中关于流动性监管指标的最低要求。为此不少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大量引入发达国家发行的政府债券,然而导致较为显著的汇率风险。最终使得流动性监管变得形式化和机械化,而并没有真正起到监管的目的。另一方面,巴塞尔III对金融资产流动性,特别是优质流动性资产和稳定资金的划分并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例如,在沙特阿拉伯、南非等国家,国有机构股票、大额资金等都被视为其稳定性最高且质量最好的资金来源,但是这些金融资产在巴塞尔III中却并不被视为优质、高稳定的流动性资产。同时为满足LCR和NSFR最低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不进行更多的短期小额贷款、放弃长期大额贷款,从而可能对实体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形成了较为显著的挑战,造成资金的结构性短缺。

三、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性加剧了巴塞尔III实施的负面影响

巴塞尔III的实施虽然有利于防范类似金融危机的再爆发,但可能会对短期经济复苏造成冲击,还可能对相关金融业务发展形成压力。然而结合发展中国家特有的经济金融特征来说,这些短期的、局部的负面效应可能被放大了,甚至会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对于盈利来源和资本补充机制单一的发展中国家银行来说,监管要求的提高可能倒逼银行选择简单粗放的规模扩张模式以达到合规要求,从而加剧了金融体系的大而不倒问题及其带来的道德风险。在巴塞尔III中,较高的资本要求使得商业银行不得不在控制分母的同时大大提高盈利能力,然而分母的控制将导致无法更多涉足相对高风险的借贷业务,从而带来盈利水平的降低。由于发展中国家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较为单一,特别是在利率管制和汇率管制等尚未实现自由市场的经济体中,可能被倒逼走上一条盲目扩张,追求简单业务的规模已追求利润的发展道路。而在集中度较高的市场中,可能使得原本的规模就已较大的银行或系统重要性银行借助自身强大的龙头地位和品牌效应,进一步扩大市场影响力及市场份额,从而加深银行的大而不倒程度及其带来的道德风险,加大监管当局对其进行监管的困难。

巴塞尔III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贸易融资的发展,这对更多依赖贸易融资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负面影响可能更为深远。贸易融资的发展能够有效提升发展中国家的信贷能力,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资本向发展中国家的流动。在巴塞尔III关于杠杆率和流动性等监管指标的规定中,对于风险较低的贸易融资给予了较高的权重设定,从而可能会阻碍贸易融资的发展,特别是使得资产较小的客户受到较大的影响。在杠杆率计算的过程中,包括贸易融资在内的大部分表外资产一并被赋以100%的转换系数,但是由于贸易金融具备风险低、期限短等特点,因此相对较高的转化系数明显限制了贸易金融业务的发展。虽然2011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调低了贸易融资等此类业务的风险权重,但整体来看,该业务所需资本仍然过高,其造成的贸易融资成本的提高及业务量的降低,不利于所在国的发展,尤其对于一些贸易金融发挥极为重要作用的发展中国家。

巴塞尔III的实施并未解除监管体系对国际评级机构的过分依赖,而这对于自身评级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及其金融机构来说较为不利。无论是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还是流动性监管指标的过程中,不同评级水平的资产在计算中都分配有不同的计算权重。因此,评级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资本和经营成本的高低。然而包括穆迪、标普等大型国际评级机构在内的评级体系都规定,任何机构的信用评级都不会高于其所属国家(或地区)政府的信用评级。即使是对于风险水平相当的机构,高信用评级国家的机构往往比低信用评级国家的机构所获得的信用评级要高。因此,由于不少国际活跃银行注册国的评级往往为AAA和Aaa级,因此其子公司即使在面临相同的风险暴露情况下,也会由于其东道国信用评级较低,可能会要求比母国标准下更多的资本准备。不少发展中国家认为,国际评级机构过分低估了其金融环境的稳定性,这种信用评级上的国别歧视可能会导致商业银行不得不采用高利差的形式以抵消评级较低带来的高成本。

监管的本土效应依然存在,东道国经济可能会受到母国或母行的影响。目前,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及金融机构在发展中国家起到的作用日益重要,为此,这些金融机构的子公司所在国在应对突发经济问题及经济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理应得到相应的知情权。然而受到本土效应的影响,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都没有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或机构做出应当的信息披露。这时,由于这些子行在东道国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对突如其来的金融政策或监管标准的滞后反应势必会导致东道国金融体系的动荡。

四、发达国家实施巴塞尔III对发展中国家产生的溢出效应

巴塞尔III的实施都会给各国金融环境乃至经济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随着金融全球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各国金融联系的不断加深,在发达国家实施巴塞尔III的过程中可能为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带来的溢出效应值得引起发展中国家的充分关注。

巴塞尔III中资本监管的实施为国际活跃银行带来了经营管理的难题,使其子公司无法为东道国继续提供有效的经济金融服务。不少国际活跃银行,如花旗、汇丰等,在某些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中发挥着较为重要的作用,有些甚至达到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标准。一般来说,这些国际活跃银行子公司100%的股权可能都由其母公司所有,这将导致这些子公司无法轻易通过可转债等资本工具获得大额融资,从而造成这些子行经营成本的大幅提高,导致其不得不采用提高借贷门槛、降低存款利率等方式获取成本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子公司在与东道国银行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由于这些国际活跃银行的母公司在制定政策、发行资本工具等过程中并不能完全考虑不同成员国在资本监管标准的不同,因此子公司在所在国发行金融产品、发放贷款及风险评估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东道国监管部门的逆向制约甚至喊停。从而导致这些子公司其无法为东道国继续提供金融服务,为其经济金融的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杠杆率指标的监管压力下,发达国家所采取的去杠杆化行为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巴塞尔III中杠杆率指标及其配套监管措施的推出使得发达国家的去杠杆化进程逐渐加速,这不仅导致了发达国家自身流动性环境的恶化,其去杠杆化过程中产生的溢出效应也通过流动性的传染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加剧了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的动荡。同时,发展中国家的某些大型银行业会受到杠杆率监管指标的影响,为了满足监管需求从而降低信贷供给,进一步加剧了衰退市场中的流动性紧缩。

五、政策建议

巴塞尔III的制定与实施,不仅标志着国际银行业监管改革的方向,也代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大方向。在全球金融一体化和监管合作日益密切的大环境下,发展中国家如何充分发挥自己的话语权,在实施国际统一标准的同时充分考虑本国金融体系的适应性,使得本国金融体系既能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保持竞争中的后发优势,又能保护本土经济金融秩序,使其处于萌芽状态的金融体系得以健康稳定发展是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首先,针对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中不适应本土金融体系之处应加以识别,并充分运用监管当局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调整。其次,充分意识到国际监管标准可能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并结合本国经济金融的实际状况对其进行评估,尽可能地进行弱化和改善。最后,对于发达国家可能造成的溢出效应做到早识别早防范,切断或控制风险的传染路径,保护本国金融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巴塞尔协议 篇4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收益能力的影响当前我国银行业的整体收益水平处于中下阶段,我们要通过自身建设、科学规划使资产收益率(ROA)、资本收益率(ROE)等衡量收益性的指标力争,在不远的时段达到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银行。

一、基于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的促进

(一)促进信用风险管理的建设

1.科学有序的研究和开发信用风险识别模型

2.完善中国银行的内部评级制度

3.培养信用风险的管理文化

4.完善信用风险管理信息

(二)关于市场风险管理的建议

1.完善市场数据管理

2.建立高素质的人才团队

第一,市场风险管理涉及现今较为先进的系统工具和方法,从业人员必须不断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才能适应工作。第二,不断创新的业务也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力、科学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此银行业及其只管部门一定要在培训上下大力气,强化队伍建设,提高行业整体工作人员素质;同时为有效引人市场风险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3.进一步完善市场风险转移策略

(三)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除了坚持商业银行的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外,还要不断研究新的操作风险控制点,把一切可能的风险发现在萌芽状态。完善内部控制:一是建立交叉的监督制度,职责分离;二是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三是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对于内在操作环境和外在使用进行控制;四是对于特殊岗位、关键岗位明确其控制要求。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如独立的内部审计、交叉核对、资产的交叉控制、双人签字、超过规定金额需经审批等等,可以有效地控制银行雇员的金融腐败和防范个人的非法活动。

2.培养并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文化

3.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建议

1.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预警机制

2.推行资产证券化,改善资产结构

3.创新管理方法,以先进、科学的方法调控流动性风险

二、结论

综上所述,《巴塞尔协议Ⅲ》强化全球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助于维持长期的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对我国来讲,对该协议的引进和实施应持科学、谨慎的态度,不能只看该协议短期对我国金融业以及经济运行的促进作用,要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长期影响;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不要盲目引进和实施,避免对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必须对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及实施进程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规划,同时强化银行的监管,以科学发展观引导银行业长期稳定发展。

巴塞尔协议三 篇5

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 资本监管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近两年银行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其中在资本充足率管理和资本监管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这两个重要文件的相继颁布出台并赋予实施,标志着资本监管日趋重要和逐步规范化,它已成为国际银行监管的核心内容。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出台的背景

2004年6月26日,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新资本协议的最终稿,现在普遍称之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并将于2006年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

199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首次制定了国际公认的最低银行资本定义及计量方法,设计时采用简单的标准,以便能够应用于不同国家的各类银行。虽然1998年协议最初仅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但是它迅速成为衡量银行清偿力的标准,并且目前已经被100多个国家以不同方式采用。协议最初只关注信用风险资本,随着监管需要巴塞尔委员会对其进行补充修订,增加了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但是1998年协议采用粗略的风险分类方法,对同一类借款人的风险暴露采用同一风险权重,而不考虑每个借款人信誉和风险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并且1998年协议确定的计量资本的简单方法对很多银行已不再适用。

在1998年协议的框架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确定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总体目标是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努力完善风险管理。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此目标将通过相辅相承的三大支柱实现。第一支柱对1998年资本协议所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进行了完善。力求将最低资本要求与每家银行实际面对的经济损失风险紧密地结合起来。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则代表着资本监管的创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大趋势。

2、《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公布:3月1日起正式实施。单从颁布与实施时间间距来看,仅有一周的时间,这在我国银行监管法规上是很少见的。同时也显示出我国银行机构实施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从全球的范围来看,199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已被100多个国家采用,并写入《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成为资本监管的国际标准。作为1998年巴塞尔协议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8%的比率是根据发达国家银行市场经验得出的,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实际上是低估了发展中国家银行业的风险。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印度、俄罗斯、马来西亚、土耳其等国家的最低资本要求都高于8%,而我国却一直徘徊在巴塞尔协议之外,离资本充足率8%的最低标准尚有不小的差距。与此同时,我国的对外开放不断深入,2000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中金融行业仅有5年的过渡期: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境外上市的步伐也在加快,我国的会计准则也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说明我国开放由被动应对适应国际规则转变为主动参与或靠拢通行的游戏规则。银监会成立之后,引进国际通行的监管制度和监管规则的节奏明显加快。同时,西方国家即将在2006年年底启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迫使中国监管当局考虑我国的资本监管制度未来发展走向、实施路径和跟进步骤。因此,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框架构建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是我国银行业的现实选择,也有助于我们循序渐进地达到新资本协议的各项目标。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实施目标的比较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目标是强化资本约束和提高风险资本框架的敏感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对风险高的借款人采用更高的资本,低风险则低资本,而且对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资本要求。对于能够提供全面准确的计量指标并能有效地控制各类风险的银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通过降低资本要求的形式给予明确的鼓励。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内部各类风险的有效监督检查十分重要。这样才能确保银行的管理层做出有效的判断,对各类风险安排充足的资本。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实施目标是在实施1998年协议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资本监管的水平,在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动态进展过程中缩小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差距,逐步完成资本监管向国际统一规则的趋同和过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也旨在建立激励相容的资本监管制度,充分体现激励和约束相平衡的原则。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商业银行承担维持资本充足率的最终责任,对商业银行实行分类管理,奖优限劣,促使商业银行完善约束机制,稳健发展;为商业银行多渠道筹集资本奠定了法规基础。

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具体内容的比较

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创新与突破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吸收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关风险资产的规定。与1998年协议相比有几大突破,总体上符合我国目前的监管实际。一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首次规定对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1998年协议没有规定对资本充足率进行定期检查,这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具体明确了监管职责,核心内容是按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三类,即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二是要求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基础上计算资本充足率。过去对各银行风险特别是对投资损失的风险难以防范,现在对风险资产和一般资产计提损失准备都提高了标准。贷款损失准备应计入成本,这样会使各银行的可分配利润减少,致使目前各行的资本充足率有所下降。三是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1998年资本协议不合理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四是对信用风险做出更严格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计算风险资产中要求对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计提资本成本。并规定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和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

2、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监管要求差别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从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几个方面细化了披露要求。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相比,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主要有五项不足:一是第47条没有提到对“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管辖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此假定宗主国对其分支机构进行了有效监管,东道国对外国分支的管辖权与监督检查权未有明确规定,甚至连检查的周期也未提及。二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除了考虑市场风险,还对操作风险做了具体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到2006年底前完成过渡,但对按目前标准达不到要求的银行,监管部门将采取何种措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还有差距。三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仅对商业银行提出资本监管要求,而对银行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没有明确规定,仅说明并表后达到8%,至于如何并表,未做任何界定。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或综合集团的资本监管仍为空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则将资本监管规则将应用于银行集团的每一层面上,对集团公司、母国银行、海外分支做了具体的要求。四是对操作风险的管理没有涉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操作风险的定义、风险资本均作出要求,并要求使用专门的计量模型估计操作风险。

巴塞尔协议三 篇6

关键词:金融危机;巴塞尔资本协议;风险管理;银行业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根据最新出炉的全球银行市值排行榜,截至2009年底,中国工商银行市值已达到2,689.82亿美元,位列全球银行业之首,另外中国建设银行排第二、中国银行排第四名。曾经西方银行一枝独秀的年代被打破,很多美国等西方大型银行由于业绩亏损严重,也面临着分拆或者被收购的命运;与此同时,中资银行的表现可谓“寒冬独舞”。

在金融危机肆掠金融市场的时候,人们不禁问道“既然巴塞尔资本协议如此先进,为何制定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西方十国集团的银行业如此不堪一击,在金融危机面前如此脆弱;而中国作为巴塞尔协议参与实施国,却抵御了金融危机(至少到目前为止),在全世界银行排名中独占鳌头”。也就是说,制定规则的人都失败了,难道跟随实施规则的人还要继续跟进吗?难道是巴塞尔资本协议存在问题,还是另有原因?显然,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倡导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西方银行业分析

过去10多年来,1988年颁布的巴塞尔协议(也称为旧资本协议)已经成为国际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2004年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对旧资本协议进行全面修改,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现在惯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并决定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

在金融危机爆发时,虽然西方十国集团并没有完全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但其中许多的跨国银行自身在实施其中的一些准则或技术,采用内部模型来计量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如计算信用风险模型“信贷算法”(CreditMetrics)、KMV、CreditRisk、CreditPortfolioView、测定和管理市场风险的新工具――风险价值方法(VaR)、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等,目前已经成为大多数投资银行、商业银行、投资机构以及政府监管当局所采用的主流风险管理方法。

虽然西方十国集团的银行业制定巴塞尔资本协议,开发相关风险计量模型、方法,但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却遭受重创。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从适用范围看,巴塞尔资本协议仅限于商业银行。从机构来看,很多遭受重创的机构都不是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约束对象。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适用范围是指传统意义的商业银行,而对于金融组织体系中的其他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证券、保险业等,巴塞尔资本协议并不适用。但此次危机首先出现问题的机构恰恰是投资银行和住房按揭贷款公司,如贝尔斯登、雷曼、美林、新世纪等,这些机构都不受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制约。

第二,截至危机爆发,美国还没有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在危机爆发的起源地美国,一直对实施新资本协议持有消极态度,美国计划于2009年实施新资本协议,并且只有20家左右的大型银行采用内部评级高级法。而且美国监管当局对于如何具体实施一直争执颇大,银行也有比较大的抵触情绪。恰恰是在这个实施新资本协议不积极、金融市场又极度活跃、衍生产品日新月异的国家,爆发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可以说,直到危机爆发,美国的银行业还没有一家真正的新资本协议银行。

第三,对巴塞尔资本协议有重要影响的评级机构缺乏监管。在金融危机中经常被忽视的角色是评级机构。评级机构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风险管理中扮演了重要而又特殊的角色。评级机构的评级影响银行持有资产的风险权重等,但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是一个空白。一些评级机构的不负责,更是助推了金融危机的形成,评级机构的评级行为同样具有顺周期特征。如对雷曼的固定收益衍生品通过母公司的信用支持获得了AAA信用评级,AAA评级降低了繁荣时期购买者(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而在金融危机爆发时,评级机构对这些金融产的降级,导致了购买者的资本要求严重上升,并触发了客户和交易对手的回购要求,最终这些公司都遭遇了评级机构的降级,引发了流动性危机。

第四,虽然美国等国家银行业没有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但却实际采用了其中的一些方法。但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由于历史数据较短,风险的估算常常发生偏差――这种偏差不是一两家金融机构的偏差,而很可能是系统性的偏差,比如次贷危机,AAA的次贷最终被证明是整个金融系统在房地产牛市行情中的整体估价错误。其结果是,当危机真实发生时,实际的流动性需求可能远远超过公司的估算:抵押品价值的贬损程度可能超过预期,从而要求更多的保证金支持――没有一个机构会为AAA级的债券拨备出30%的贬值空间(真实的拨备额不到2%),为AA级债券拨备出60%的下跌空间。实际上,当危机到来时,所有次级贷款的价值都发生了大幅贬损,AAA级债券目前已累计下跌30%以上,AA级下跌60%,A级跌幅超过70%,直追BBB及BBB-80%左右的累计跌幅。尽管各大金融集团都以AAA及AA级次贷为主,但各大金融集团在次贷中的投资损失率都达到20%以上。

风险资本计量有效运用的前提是对风险的准确鉴别和计量。但实践证明,风险远比人们想象的更难评估和量化。特别是在金融创新产品增加的情况下,监管规定和银行业实践经常滞后于金融市场发展。

第五,未考虑全部风险,主要是遗漏了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危机前,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对风险防范的注意力集中在个别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资本充足率上。但次贷危机主要并非从个别风险也并非从资本充足方面,而是从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这两个被忽视的软肋攻破了金融体系。

第六,银行人为资本套利,规避资本要求。与巴塞尔协议实施过程相伴随的是银行业针对监管要求不断创造规避对策作监管资本套利的过程。其主旋律则是根据资本协议对风险的分类,相应创造符合协议中低风险条件的产品,或将表内资产转移到表外,通过降低风险资产总量,以降低资本和总资产比,提升杠杆力,达到扩张资产规模和提升ROE的目的。这实际上正是证券化产品高速增长的主要驱动力之一。例如,根据巴塞尔协议,住房贷款风险权数为50%,而AAA级房贷证券风险权数更低,若采用CDS,则可进一步降低风险权数,相应地将资本和总资产比降至最低。

危机的实践证明,巴塞尔协议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标准是银行资本充足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还需要有其他条件补充。

三、作为参与巴塞尔协议的中国银行业分析

中国的银行能够在金融危机中一枝独秀,这与朱基的高瞻远瞩、大刀阔斧的改革是分不开的,即通过对国有银行注入资本,并上市融资。此后,国有几大银行得以轻装上阵,并达到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当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标准时,不再仅是国家注资,而是通过市场行为融资达到监管要求。综合分析,我国银行业能避过金融危机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目前仍然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实际上混业模式并不能拯救金融机构,多元化也不能分散风险,反而会导致风险的复杂化和资本监管的漏洞,这在雷曼和AIG的案例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金融危机中,风险的串联大于风险的对冲,用复杂的混业模式来平抑风险,不如用业务结构的简单化来清晰风险的分担,也只有这样,评级机构和监管机构才能更加准确地评价单一金融业务的风险。

第二,中国在2003年启动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有效提升了银行机构的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也被认为是中国银行机构能够有效抵御金融危机侵袭的重要原因。股改以来,中国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基本保持着“双下降”的态势,截至2008年12月末,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5,600多亿元人民币,不良贷款率为2.45%。而股改启动前的2002年,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高达4万亿元人民币,不良贷款率高达23.6%。

第三,中国银行业国际化水平低,没有深度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中国的金融机构在次债方面也有一些投资,这些投资也有损失,但是总的来讲,数量和比例都不大,能够消化。曾持有美国房地产次级贷款资产以及雷曼兄弟公司债券等危险资产的中国银行机构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由于危险资产在上述银行总资产当中所占比例都在万分之一左右,因此美国次贷危机对中国银行业的直接影响并不大。

第四,中国金融市场上衍生产品,如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外汇掉期、利率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都是比较简单的基础性风险控制工具,不具备高杠杆性。如引发这次金融危机的住房贷款证券化产品,在中国较少,其他如信用衍生产品就更少了。

第五,我国银监会已经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指引,对银行风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监管当局可以直接下达信贷规模、增速等指标,直接控制了银行的信贷规模。这些措施,有时可能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更有效。

四、对新巴塞尔协议的反思

虽然在金融危机中没有国家真正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让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接受考验,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巴塞尔资本委员会再次全球征求意见,着手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进行修订。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银行的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计算资本金。这样的机制激励了银行,在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上持有大量的头寸,比如债券、外汇,2000年以后也渐渐增持了结构性产品,但是这种账务处理方法在金融危机爆发时出问题了。一些大银行看到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有不一致的资本准备金要求,便觉得有机可乘,想方设法把资产从计算信用风险的银行账户转移到计算市场风险的交易账户上去。这样,就可以用《市场风险补充案》所允许的内部风险模型来计算资本金需要量。

第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流动性也缺少关注。对于过分依赖于短期融资商业模型所产生的风险没有充分充实。尽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要求银行以资本充足率、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为三大支柱的监管框架,但这些方式并没有充分强调银行自身对于风险的控制。因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只强调了资本,没有强调流动性。这个模型导致银行市场上长期缺乏对于资产流动性的风险意识,而导致银行破产的最终因素都是流动性危机。

第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系统性风险缺乏考虑。虽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必须做压力测试,但却没有要求银行相应补充资本或计提损失准备。因此,在遭遇到金融危机这样的系统性风险时,许多银行遭受极大损失后,由于整个市场融资渠道失效,因不能有效补充资本金而倒闭或破产。

五、对我国银行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思考

根据研究,对交易额巨大的银行来说,采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模型法比标准法要节约资本20%~50%。相对来说,西方银行历史悠久,数据完整,可能采用内部模型法来计算风险资本。经过上百年的发展,欧美的金融机构都建立了一套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调查,十国集团国家的大银行已经基本建立起内部评级法,但在一些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相比之下,非十国集团国家的商业银行差距更大,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更是比较落后,大多数银行还是停留在起步阶段。

或许有人会问,既然巴塞尔资本协议西方已占优势,我国可以不参加吗?实际上是行不通。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一个“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作为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也就是强势者,这些国家制定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他们可以更好地实施,并强势在全世界推行,有利于增加他们的竞争力。作为弱势者,接受强势者制定的规则,意味着西方银行已先天占优,我国银行业是一个被动地接受者;不接受,意味着你不能参与这些国家的业务,这对我国的国际业务是一个极大的打击。但这个世界是强者制定规则的,你没有办法。就好比两人比赛,对手已经提前做好的准备,再宣布规则,你当然会吃亏。所以,这并不是一个接不接受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问题,而是如何实施的问题。因此,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巴塞尔协议的实施既是对银行风险管理的一个巨大挑战,又是一个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银行业必须更加深化金融改革,提高金融效率,完善信息基础架构,积极着手开发适合于银行内部的风险评级系统,实行全面风险管理策略,拓宽资本补充渠道,规范信息披露,加强市场约束,才是中国银行业面对国际竞争的生存之道。

(作者单位:长沙银行)

主要参考文献:

[1]付正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与风险控制-释读《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

[2]巴曙松,牛播坤,向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路径的国际差异比较及其发展趋势[J].国际金融研究,2006.4.

[3]Joel Bessis.银行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Michel Crouhy,Dan Galai &Robert Mark.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巴塞尔协议 篇7

融危机中的表现,重新审视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优点和不足,并从资本充足率和系统性风险管理两个角度阐述了笔者对巴塞尔协议今后改革和发展方向的一点想法。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系统性风险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6-0017-02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1 巴塞尔协议的演进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

1975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成立。

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即《对外国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 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1978年《综合资产负债表原则》,实行并表监管。

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总体思路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

1988年7月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即《巴塞尔协议Ⅰ》,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

1992年7月“1992年声明”,强调东道国对银行的监督。

1995年通过《资本金协议的修正案》,引入了市场风险。

1996年1月推出《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

1997年9月推出《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

1998年《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框架》和操作风险管理咨询文件。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监管框架草案第一稿,即《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1)。

2001年1月《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2)。

2003年2月通过《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做法》。

2003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3)。

2004年6月推出《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协议Ⅱ》最终稿,并于2006年底全面实施。

从 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2 新巴塞尔协议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

2.1 危机爆发后对新巴塞尔协议的支持意见

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一些国际化大银行大幅度亏损,甚至摇摇欲坠,但这不仅没有否认新资本协议的技术合理性,反而进一步凸现了加快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新协议三大支柱下的规定是较为完整的。第一支柱提出了包括信用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在内的全面资本要求;第二支柱鼓励银行提高风险监管技能,以更好地评估银行的特有风险;第三支柱对市场约束的规定提高了包括证券化和风险削减在内的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

(2)实施新资本协议有助于改变金融机构过于依赖外部评级的状况。本次危机充分暴露了外部评级机构的弱点。新资本协议鼓励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是完全必要的,因为风险评估本身就必须得到有效监管,否则它就将成为一个严重的风险隐患。

2.2 金融危机对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挑战

金融危机对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挑战有很多,本文从笔者比较熟悉的角度,主要介绍危机对新巴塞尔协议中资本充足率以及风险监控所带来的挑战。

(1)新巴塞尔协议中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未能有效预防高杠杆作用。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是8%,即最高可产生12.5倍的杠杆效应,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控制了高杠杆所可能产生的风险。而由于监管缺失,投资银行利用融资工具在发行证券化产品时,只需要不到1%的资本充足率。如果再算上一些表外业务的杠杆效应,那么投资银行的杠杆倍数可高达50-60倍。新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不足为银行的高杠杆经验提供了可能。表外业务的性质本身就决定了监管银行的真实风险和资本充足率有巨大的困难。

(2)新巴塞尔协议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

新协议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大风险提出了要求,但对系统性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着局限性,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指导和要求。此次危机说明,根据经济繁荣时期的历史数据进行模型计算对产品的实际风险估算往往是偏低的,而衰退时期风险的波动程度往往会超出预期。特别是对于金融创新工具而言,由于创新工具存续时间短,历史违约率和损失率可能不足涵盖一个经济周期,而风险的充分计量其考虑的历史数据应至少在一个经济周期之上。而且,由于像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这种风险性极高的证券化产品,产品的风险相关性很强,当实体经济或金融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或突发性事件时,产品之间的高相关性将引起风险共振,导致风险被放大。

3 新巴塞尔协议今后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金融危机表明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紧迫性,同时也暴露了它的许多内在缺陷。危机爆发后,许多专家人士就开始了对新巴塞尔协议改革方向的探索,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笔者才疏学浅,仅从自己稍微熟悉的几个方面来谈一下我对新巴塞尔协议今后改革和发展方向的一点想法。

(1)我认为新巴塞尔协议的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率要动态化。

新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旨在降低银行的杠杆率,烫平业绩周期性,提升银行在经济下行周期时对抗风险的能力。但是从此次金融危机来看,新巴塞尔协议的亲周期性还是很强的。政府当局要想控制资产泡沫,仅凭控制货币供应是不够的,还需要控制信贷。在这方面,我们最熟悉的手段是存款准备金和最低资本金要求,但目前这两项指标基本是固定的(我国虽然很频繁的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但大多数国家的存款准备金率都保持固定),根本不顾及市场的情绪。因为他们假定市场是没有情绪的,而事实上市场是有情绪的。当局需要中和市场的情绪,以防止资产泡沫变得太大。因此,他们需要根据情况调整准备金和资本要求。

因此,我认为新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应该要保持一个动态的水平,或许我们可以利用杠杆比例来监控银行的资本水平。未来可能出台的具体措施将更加严格资本要求,鼓励银行在经济繁荣时积累超额资本和准备金,以提升银行在危机时对抗风险的能力。

(2)我认为新巴塞尔协议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力度须加强。

由于市场是不稳定的,除了影响市场参与者个体的风险以外,还存在着系统性风险。为防范系统性风险,新协议必须提高对内部评级模型和风险参数的审慎性要求。监管当局应及时检验银行估计风险参数的方法,督促银行更新风险参数以便及时反映违约率和损失率的上升。在评估借款人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之间的相关性时,应充分考虑系统性风险因子的影响。

乔治・索罗斯说,巴塞尔系列协议犯下了一个错误,它给予银行所持证券的风险等级远低于常规贷款:忽略了证券仓位集中所构成的系统性风险。要纠正这一点,必须调高银行所持证券的风险等级,此举可能有助于阻止贷款证券化。我个人也是十分认可这样的说法的。

(3)我认为应该将更广泛的衍生工具纳入风险监管范围。

衍生工具并未减少金融市场整体风险,并且衍生资产的杠杆作用将风险放大,增加了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银行通过证券化将资产负债表风险转移出去,然后又作为结构性产品投资者承担这些产品新的风险,导致总体风险上升。为此,新资本协议应更加重视金融创新带来的创新风险,制定新的计量标准和监管规则,控制杠杆度,加大违规惩罚力度,将衍生工具产生的衍生风险一并纳入金融监管视野。

4 结语

金融危机爆发后,巴塞尔委员会也积极地探索新巴塞尔协议改革的方向,并做了一些修订和补充。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8年6月出台了《公允价值的度量与建模》指出了公允价值评估有待提高的四个方面:管理与控制过程、风险管理与度量、价值调整、财务报告。

巴塞尔委员会2008年6月出台了《健全的流动性监管原则》,旨在提升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和全球监管能力,尤其是在流动性危机中的恢复能力。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8年7月出台了《额外风险要求准则以及对Basel Ⅱ框架的修正》,该准则是对巴塞尔委员会于2007年10月出台的额外违约风险资本要求计量准则的延续。

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8月,巴塞尔委员会在《经济资本模型的实践》中首次提出,经济资本模型的使用变革是由于银行内部资本管理以及监管需要,并可能将对银行经济资本评估的框架融入新巴塞尔协议的第二支柱。

2009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又了《新资本协议的修改建议》、《市场风险资本计提修改建议》、《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三个征求意见稿,对新资本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以强化“三大支柱”的资本监管框架,增强新资本协议的风险捕捉能力。

这些最新的修改以及补充条例,都是在总结这次危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产生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操作性。但是我想说的是,从1999年征求意见第一稿到2007年正式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实施周期过于漫长,而金融创新速度却在不断加快,导致本来代表国际活跃银行先进管理经验的新资本协议,在经过七、八年研究、争论、过渡之后,在正式实施之日已变得相对落伍,甚至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希望这次巴塞尔委员会及时总结的宝贵经验能够尽快的在国际上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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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三 篇8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 资本管理 内部评级法 信用增进

一、引言

巴塞尔协议作为国际银行业重要监管标准,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各国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的广泛认可。次贷危机过后,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相关经验并对原有金融监管模式、方法和工具进行讨论和反思的基础上,先后推出一系列监管标准,逐步形成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本文分别从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机构视角,回顾我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的进展,进而总结归纳巴塞尔协议实施进程的基本规律。在此基础上,文章结合对信用增进行业风险类型和风险特征的讨论,提出借鉴巴塞尔协议等国际先进监管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信用增进行业特征的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方向,最后分别从风险数据积累、完善内部评级体系、推进资本计量方法的开发和应用等方面提出具体发展建议。

二、巴塞尔协议发展现状及主要内容

巴塞尔委员会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常设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便致力于解决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失问题,先后制定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这些规定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因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得到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广泛认可。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银行业监管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业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次贷危机前,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目标为:加强国际银行系统的安全和稳定,保持资本充足率管理的高度一致,避免国际活跃银行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在此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先后制定了第一版、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危机过后,巴塞尔委员会对原有金融监管模式、方法和工具进行讨论和反思,通过总结次贷危机经验,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对原有监管框架进行改革,进一步强调金融系统稳健性的重要意义,并将其主要目标确定为:提高银行业在各种金融或经济压力状况下吸收损失的能力,从而降低金融部门对实体经济的溢出效应。为此,2008至2010年巴塞尔委员会先后推出一系列监管标准,逐步形成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从特点上看,巴塞尔协议III强调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并重:既强调加强单家银行层面(微观层面)审慎监管,以提高单家银行应对压力的稳健性;同时也注重宏观审慎监管,解决银行业积累的系统性风险问题以及由这些风险演化而成的亲周期效应。

从内容上看,巴塞尔协议III是在对金融危机研究总结的基础上对巴塞尔协议II内容的传承与改进,而并非颠覆;巴塞尔协议II与III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巴塞尔协议II是III的前提基础。

巴塞尔协议III主要包括以下两大方面:

(一)加强资本监管框架

巴塞尔协议III在巴塞尔协议II三大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管资本框架,以增强银行业稳定性。具体包括:一是完善资本的相关定义,提高资本基础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二是扩大风险覆盖范围,加强对交易账户、复杂资产证券化以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资本监管;三是引入杠杆率作为补充风险资本要求;四是缓解亲周期性,提出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五是提出降低系统重要性银行风险及外部性的其他措施,应对系统性风险和相互关联性。

(二)引入流动性管理标准

在巴塞尔协议III中,作为流动性框架的基础,巴塞尔委员会提供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融资流动性风险监管的详细指引。具体包括:一是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等两个指标,增强商业银行抵御短期和中长期流动性困难的能力;二是制定一系列内、外部流动性监测工具,加强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控。

三、我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进展分析

巴塞尔协议作为重要的国际监管标准,我国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早在1996年就开始参考其相关规定开展资本管理。2009年随着我国加入G20集团并成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全面实施巴塞尔协议已进一步成为我国履行承诺、实现国际话语权的必要选择。以下分别从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两个角度分析我国实施巴塞尔协议的进展。

(一)银行业监管机构推进情况

1.巴塞尔协议I和II实施进程。我国监管机构借鉴巴塞尔协议开展资本监管的时间较早,但标准相对宽泛、管理效果相对有限。1995年我国出台的《商业银行法》原则上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1996年央行参考巴塞尔协议I规定,对信用风险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提出具体要求。虽然我国监管机构已初步引入巴塞尔协议I,但在诸多方面放宽标准,导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明显偏低。

2004年随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逐步与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保持一致。该办法借鉴巴塞尔协议I和即将出台的巴塞尔协议II要求商业银行按标准法计量信用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此后,银监会于2007年《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逐步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1},全面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II。在2007至2010年间,银监会先后17个关于实施巴塞尔协议II指引文件,形成一整套基于巴塞尔协议II的资本监管框架。

2.巴塞尔协议III实施进程。在我国银行业即将进入巴塞尔协议II审批阶段时,2010年底,巴塞尔委员会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中国银监会对此迅速做出反应,并先后出台一系列监管规则和指导意见,积极推进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

2011年4月银监会颁布《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提出“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同步推进,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统筹考虑”的总体要求。此后,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III的相关要求,分别从资本管理、资本工具创新、杠杆率管理、流动性管理以及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等方面一系列监管办法或指引,全面引入巴塞尔协议III监管要求。这些办法和指引作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于2013年10月通过了巴塞尔委员会的评估。从监管政策体系的角度看,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目前已基本完成巴塞尔协议III监管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实施进展

根据《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我国银行业很早就着手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银监会按照分类指导、分批实施的原则,先后批准了两批新资本协议银行,推进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

第一梯队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6家商业银行,于2007年启动预审批。

第二梯队包括浦发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8家商业银行,于2011年启动预审批。

据了解,截至2012年底各主要商业银行已取得较大进展,详见下表:

2013年底,第一梯队银行均按银监会要求披露了《资本充足率报告》,在相关报告中,各家银行均采用资本计量基本方法,包括:信用风险权重法、市场风险标准法和操作风险基本指标法;其他商业银行暂未披露专门的《资本充足率报告》。

2014年4月,银监会核准了工、农、中、建、交和招商等6家第一梯队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具体范围包括:公司风险初级内评法、零售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标准法。

总结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进展具有如下特点:

优先推进实施信用风险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而后依次是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受数据质量、业务开展需求等因素影响,信用风险资本计量方面,优先实施公司客户风险敞口高级方法,而后是零售客户风险敞口;我国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基本完成了资本计量高级法开发和相关管理体系建设工作,6家银行在部分风险敞口方面获监管机构核准正式实施;尚无商业银行通过监管机构核准实施信用风险高级内评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

四、信用增进行业资本管理发展启示

(一)信用增进行业资本管理重要性

信用增进是一种管理信用风险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制度和工具,其本质与信用风险分散分担密不可分;信用增进机构作为完善债券市场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的重要基础设施,在做好“服务金融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如何全方位管理其自身承担的各类风险、保障企业稳健运营,如何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向风险管理要效益,已经逐渐成为信用增进行业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资本管理作为风险管理核心内容之一,一方面,确保全面覆盖各类风险,保障机构稳健经营;另一方面,为准确衡量风险收益匹配程度提供重要参考指标。回顾银行业资本监管的发展经验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商业银行始终将资本管理体系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并不断地投入人力、物力对其发展完善。

信用增进机构在所承担的风险类型和风险特征方面与银行业具有一定相似之外,参考银行业近百年来发展历程以及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经验,充分借鉴巴塞尔协议等国际先进监管标准,逐步建立适合信用增进行业特征的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或将是信用增进行业下一阶段风险管理发展的合理选择。

(二)信用增进行业资本管理发展建议

1.构建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信用增进机构应进一步强化资本稀缺性的理念,加强对资本使用的预期规划和管理,体现信用增进机构的风险偏好水平。在风险偏好、业务策略、项目准入和定价、绩效考核等方面,全面引入资本管理概念和指标,并将其从风险监测指标全面上升为平衡风险与收益的管理性指标。

2.重视业务数据积累,构建适合行业特征的内部评级体系。从巴塞尔协议框架来看,对信用风险的衡量和管理是建立在大量数据基础上的{2}。信用增进行业因出现时间相对较晚,业务数据积累相对有限。因此,信用增进机构在开展业务的同时,应重视业务数据的积累,丰富数据类型。除积累客户自身的财务、非财务数据外,还应逐步积累行业风险、区域风险和交叉风险等方面的宏观风险数据。在充足的数据积累基础上,根据巴塞尔相关原则,构建适合信用增进行业特征的内部评级体系。

3.有序推进实施高级资本计量方法。在资本计量方法方面,信用增进机构应结合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并借鉴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的进程特点,分步骤有序推进资本计量方法的开发和应用:

第一阶段,可以参考巴塞尔协议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经验,采用标准法计量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资本要求,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二阶段,结合信用风险数据积累,不断完善信用风险内评体系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体系,逐步推进全面实施信用风险初级内评法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

第三阶段,随着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推进实施信用风险高级内评法和操作风险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

4.研究制定杠杆率行业约束标准。巴塞尔协议III中提出杠杆率指标,并规定杠杆率不得低于3%,银监会2011年《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不得低于4%,银监会规定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杠杆倍数不得高于10倍,即杠杆率不得低于10%。

信用增进行业尚没有杠杆率监管指标,考虑到信用增进行业风险类型和风险特征与商业银行较为相似,建议参考我国商业银行4%杠杆率水平,并结合市场对信用增进机构增信能力的认可程度,研究制定适合于信用增进行业的杠杆率管理指标,并进一步确立为行业监管标准。

5.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控管理体系。流动性状况不仅关系信用增进机构的稳健运营,更直接影响其增信责任履约能力。信用增进机构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相关规定,逐步建立并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其在市场流动性紧张时能平稳运营并具备履行信用增进责任的能力。首先,可以引入巴塞尔协议中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等资产流动性限额指标,建立优质资产流动性储备;其次,建立相关的内、外部流动性监测工具,加强流动性风险监控;再次,还应定期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定应急资金计划等。

五、总结

本文以次贷危机过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最新发展方向为切入点,重点讨论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协议的进展以及基本规律。结合信用增进行业的风险类型和风险特征,本文提出借鉴巴塞尔协议等国际先进监管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信用增进行业特征的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方向,最后提出五点具体发展建议,期待为信用增进行业资本管理发展提供一些启发。

注释

{1}在资本计量方面要求对信用风险采用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采用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采用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

{2}商业银行实施初级内评法,要收集和保存客户至少5年的经营管理、财务数据和违约纪录;实施高级内评法,需要至少7年的数据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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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三 篇9

[关键词] 《新巴塞尔协议》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内部评级法

2004年以来,我国银行系统的一系列大案要案,暴露了我国商业银行系统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如今混业经营正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运作的趋势,但新业务在产生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作为国际商业银行监管风向标的《旧巴塞尔协议》,自其产生之日起就为各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着可供参考的指标和依据,其几经改革和变迁,体系和框架日趋成熟,逐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因此,怎样在《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新课题。这一课题对于我国实现入世承诺,于2007年年底前全面开放银行业,显得尤为重要。

一、《新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关系

从表面上看,《新巴塞尔协议》侧重的是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的监督。其实,《新巴塞尔协议》在更深层次上,是一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规范文件。

首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诸多内容中的核心部分就是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新巴塞尔协议》在根据不同的资产面临的风险提供不同的风险系数的基础上,提出内部评级法,使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对的风险更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其次,《新巴塞尔协议》在制定之前,吸收了2003年7月美国COSO公布的《风险管理整体框架》(草案)的理念,即八个因素: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和交流、监控。众所周知,COSO是美国自律性的内部控制规范制定组织。《新巴塞尔协议》对其理念的吸收,说明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不仅是企业界的共识,还是商业银行经营满足安全性、赢利性和流动性要求的重要方面。

另外,根据众多国家实施《旧巴塞尔协议》的经验,《旧巴塞尔协议》在改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方面有十分显著的作用。无庸置疑的是,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必然迫使商业银行改变风险资产机构,提高资本充足比率。这个过程,会带动商业银行多方面的改变:通过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和表外项目的控制;对资产相对收益和风险进行比较,实现资产组合优化;协调统一的资本比率和风险权数也有利于商业银行之间的比较,以便迅速找到不足,提高营运效率。

二、《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由三大支柱构成;第一支柱对于最低资本率仍然要求维持8%,内容包括:建立内部评级系统、修正标准法规定、提供信用风险减轻交易的计算方式、资产保全以及增订操作风险要求。第一支柱第一次对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资本要求,鼓励好的银行自行建立内部评级机制,以期符合自身经营特性。

第二支柱提升了监督检查的作用,旨在鼓励银行为了识别、度量和控制风险,发展适合自身特征的内部风险资本评估,为银行监管提供了防止银行无正当理由的减少资本进行监管干涉的依据。

第三支柱体现了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增加透明度促进市场约束的努力,特别强调资本和资本充足率披露(其中含有资本结构的组成和监管资本率),包括风险暴露的风险信息的市场披露(其中含有信用、市场、利率和操作风险)。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协议》的比较

为了实现与国际银行运作机制的接轨,我国银监会于2004年3月1日颁布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者有联系,也有不同:

1.《办法》在许多方面借鉴了《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将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在内;《办法》还借鉴了新资本协议标准法,在计算风险时摒弃以OECD成员与否决定风险权重的不合理做法,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在资本要求计算方面,《办法》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并对《旧巴塞尔协议》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2.《办法》参考《新巴塞尔协议》第二支柱和我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四章的规定,明确了监管当局的监督职能,在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方面建立了一套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标准和程序,其中,监督检查的核心内容是按照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的类型划分为三类: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为了防止资本充足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监管标准以下,监管当局可以采取干预措施;对资本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可以采取纠正措施;对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还可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3.《办法》与《新巴塞尔协议》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没有明确将内部控制的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之所以有这个重大区别,是因为我国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内部评级系统始终处于不健全的状态。商业银行虽然已经根据《旧巴塞尔协议》建立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是风险资产的测算工作始终未能制度化。风险测量成本高、信用环境差使得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和推行存在巨大障碍。

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办法》规定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最后达标期限。近两年,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等纷纷达到标准要求,成功上市。

四、《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要点

多种障碍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国目前不具备全面实行《新巴塞尔协议》的现实条件。但是,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强调:“在满足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当重视改善风险管理”。可见,在2007年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必然会向《新巴塞尔协议》过渡。根据我国的现实,这一制度有以下几个要点:

1.确定外部评级机构,关注信用等级转移概率。针对信贷业务,传统的内部控制主要是“审贷分离”制度。《新巴塞尔协议》特别强调内部信用管理问题,最主要的做法就是内部信用评级法。我国目前《办法》主要借鉴的是《旧巴塞尔协议》的做法。但是经过比较,可以发现,只要在原法的基础上稍加改进,便可以达到《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新巴塞尔协议》和《旧巴塞尔协议》在内部信用评级法上的不同如下表:

表《新巴塞尔协议》和《旧巴塞尔协议》在内部信用评级法上的不同

构建外部评级机构,让其在内部信用评价法下发挥作用,是实现商业银行有效内部控制的有效途径。

其次,这个制度要关注信用登记转移的概率。结合表1来讲,就是某一项资产的信用级别由AAA转移到BBB的概率是多少。这一概率的计算,主要的工作室做好内部信用评级的管理,这种管理除了给出评级级别结果外,还侧重于级别的变化和变化的方向、程度的大小等,同时要掌握变化的可能性以及变化的趋势。因此,商业银行建立自己的信息库,并将信息库在商业银行之间的互通和共享十分有必要。

2.新兴业务必须强调在险价值。我国商业银行很重视开展新兴业务,比如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国债买卖等。这些业务所蕴含的风险不同于传统信贷业务,在内部控制上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因此必须强调其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尤其是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新巴塞尔协议》提倡商业银行应该有自己的内部风险和内部评级模型,并用这些模型去解决新业务带来的新风险。由于我国目前利率并未市场化,金融市场也没有相应的衍生工具来规避利率变化带来的市场风险,因此,国债买卖业务亟需构建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而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信用风险,特别是提前还款风险,也需要制定相应内部控制制度来进行控制。

3.构建独立的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西方许多国家的银行都建立了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该部门独立于整个企业的风险,从而保证客观、公正、独立、透明化监督的作用。这与《新巴塞尔协议》的主旨不谋而合。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独立的评价监督部门内来考核内部控制的建设。目前我国许多银行都没有建立独立的评价监督部门,这一部门的缺失,使得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处于相对无序状态,大大降低了银行识别风险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3.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内部控制。《新巴塞尔协议》建议商业银行使用金融衍生产品来规避风险、适时获利。许多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也十分注重发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但是,金融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在内部控制机制不利、技术能力不强的情况下加以利用,后果可能是很严重的,巴林银行、远东证券就是典型的例子。我国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衍生产品,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制,商业银行涉足证券业主要是以“商”的角色出现。但是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控股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业务往来,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因此,尽早在金融衍生产品这个方面进行风险权重的规定和控制,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可喜的是,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向《新巴塞尔协议》过渡的过程中,有许多的障碍和问题,但是,一些有实力的银行,比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建立了自己针对《新巴塞尔协议》中内部信用评级的研究队伍,而以中信实业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则采取了与国外公司联合开发内部评级系统的策略。《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已经初现雏形,监管当局应当顺应国际金融发展趋势和我国金融体系对内部控制制度构建的需要,尽快改进相关法规,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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