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路运输承运合同(精选3篇)
自有公路运输以来,我国一直使用公路运输管理一词,但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开始以“道路运输”的称呼来代替“公路运输”,这是由于对公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责划分上的争议而引起的。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比例》,对公路定义为:“公路是指经公司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根据这条定义,有些人和单位就错误地认为公路不包括城区道路,因此,公路运政管理机关不能履行对城区之内的公路运输管理职责,例如不管理在城区的客、货运站和停车场所内进行的公路运输活动;也导致出租汽车从市区到郊区的营运必须到交通和城建两个部门办理两套经营手续,接受两个部门的行政管理等。
这样把公路运输的完整过程人为地割裂开来,不能使公路运输在其运行条件内做到连续、贯通,与公路客、货运输要货畅其流、人便于行的根本要求背道而驰,出现了无数次因此而引起的运输活动和管理上的争议和矛盾。这样,就把本来是公路路政法规方面的概念和词汇,生搬硬套去理解公路运输行政领域的问题,引发了很多不必要的问题和麻烦。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对公路的界定和规范,在路政管理领域里是正确的和必要的。因为我国城市道路和公路一直是由两个部门分管的。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本身就是旨在规范由公路主管部门所管理的公路的,没有涉及城市建设和城市道路。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村公路(以下简称乡道)。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条例对公路的定义,是为了明确划分公路路政管理、公路修建和维修保养的责任而提出的,它决不能转用来涵盖“公路运输”的定义。
用界定公路的词汇生搬硬套来界定“公路运输”,完全不能反映事物的客观实际。公路运输则包括一切公共道路上的运输,当然也将城市街道、里巷、停车场、客货运站及公路部门主管的公路上的一切公路汽车运输活动包括在内。公路运输活动是一个完整的运输过程,具有运输生产的活动是城乡各种道路运输生产的综合反映,如以道路类别来分割运输生产活动和划分运输管理范围,是违背运输经济中各种运输方式分工协作规律的,同时以道路类别划分运输管理范围也是无法操作的。实际上,在运输管理职能的划分上,我国一直是按照运输范围和营运项目来划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的,从来没有按路种、路类来划分管理职能。所以,一些人提出的公路运输不含城区道路的运输,运政机关只能管理公路上的运输,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客观实际。尽管公路运输这个名词能够包括除铁路运输以外的所有地面运输,但为了不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争议,从80年代末开始,交通部逐渐以“道路运输”来代替“公路运输”,这种称呼的改变完全能够在路政、运政等方方面面使道路、道路运输的涵义一致起来,不会再被不了解公路、公路运输概念深层含义区别的人们所挑剔。
1989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给道路规定了一个定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这个定义与世界上通行的道路概念是一致的。例如英国的权威字典——牛津现代高级字典对道路的定义是:“专门在两地之间,为步行人、骑乘者(注:此处指骑马、骑自行车的人)和车辆等修建的公共或者私有的通路”。显然,这里的解释是包括一切的道路,包括陆地上所有可以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骑乘者及步行人的道路。所以,道路运输在这里的涵义既包括城市之间主干公路上汽车运输,也包括支线公路、非机动车道路上的各种货物、旅客运输,还包括发生在城市、乡镇街道的种种运输活动。这样,用道路运输这个语汇,从形式上和内涵上都确切地反映了以前人们理解“公路运输”的全部含义。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公路道路运输服务管理规定,为确保公路运输服务质量,维护双方权益,规范相互合作行为,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产品运输服务事项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基本合作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承运公路运输业务,托运货物主要为及其他附属广告品、促销品等;甲方按照单据实际数量予以结算,乙方应在运输能力、运输时间及运输安全可靠性等方面满足甲方的要求,并根据甲方的运量快速配备运输工具,确保运输服务质量;
2、乙方在接到甲方运输业务委托时,应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道路运输任务,并对甲方的运输业务全过程安全负责;
3、运输价格和运输时间按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运输时间价格表》内容执行,合同期限内不得单方面随意改变运输价格,包括门对门的一切费用,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条:乙方须具备的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主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照及财务结算凭证;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00万元的;
5、具有三年以上公路运输和配送经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通讯设施;
6、具有相应的运输能力和必备的信息监控手段,有完整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风险保证金
1、乙方承担货物风险责任:在货车的挡板处接受货物时起,至货物到达卸货地卸货完毕止。
2、乙方同意在签署合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人民币__万元风险保证金,该保证金不计息,如货物在乙方承运期间完好无损、保持原样,甲方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30天内返回给乙方。若继续合作,风险金直接转入下一次合作合同。如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则按销售发票价格和因乙方原因甲方客户对甲方的索赔金额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拥有受损货物的所有权,乙方在不影响甲方销售市场和甲方公司及产品声誉的产前提下处理受损货物。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运输地点、价格及时间
见本协议附件:《运输价格表》
第五条:运输服务管理要求及事项约定
1、甲方有运输任务时提前一天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乙方固定的联系人确认运输委托内容,包括要求车辆到达甲方工厂的时间日期,要求承运的货物数量,建议使用的车型、卸货城市等。乙方接到甲方发货任务通知时起,必须在一小时内给予答复并明确告知车辆号码、司机姓名、电话等,并保证车辆按时到厂装车,否则,甲方有权另行选择承运单位;
2、乙方提供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甲方的装载要求;车况良好,货厢内壁无凹凸不平之处,无水渍、油渍,干燥清洁、无渗漏、无毒、无异味及其他污染物,敞车必须配备蓬布、绳索及捆绑用的竹片等保护材料;
3、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甲方工厂仓库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与甲方发货人员发生争吵、打架、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
4、乙方到达甲方指定提货地点时,司机或提货人员必须携带有效证件,经过甲方许可后驶入指定区域等待装车,甲乙双方在货车的挡板处交接货物、乙方须对所承运的货物做好清点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办理签收及发货手续,双方办理完发货手续后,货物的数量和安全以及完好性有出入的,均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5、甲方发货清单为一式五份,经双方清点货物数目签字确认无误后,甲方留存一份,乙方所执四份货物清单,一份交收货人作为收货凭证。其余三份交收货人签字盖章后返回甲方,作为有效运输结算凭证;
6、捆绑绳索和产品软性包装箱之间必须垫有木板片等保护材料,以确保产品不会因为捆扎而变形,凡因装车后任何因素导致甲方货物失落破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自甲方货物装上乙方指派车辆后,其货物保管之责随之转到乙方,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丢失或损毁、污染、被雨淋湿或受潮、包括整车被盗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责任协助提供乙方理赔所需的相关材料;
8、乙方承运甲方货物时,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安全送达甲方指定的客户收货地,乙方单方面延迟承运时间等原因造成甲方客户拒收或退货,造成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9、货到客户处,如发生找不到收货人、客户拒收等异常情况,乙方应及时联系甲方运输负责人解决,乙方不得擅自卸货或将货物拉回仓库。没有甲方的书面单据认可,乙方不得随意从甲方客户处拉回货物。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托运方:___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规格:_________;数量:_________;单价:_________总额(元)_________.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_________;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_.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_____.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_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盖章)_________ 承运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