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运输合同(热门3篇)

快递公司运输合同(通用3篇)

快递公司运输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分部投资负责人,现在甲方愿意有偿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

现甲乙双方根据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就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将其所持快递公司经营权以及相关手续、快递公司内资产等,以共计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相关资产详见资产转移清单。

2、乙方支付甲方转让款的方式:双方在达成转让意向支付定金_____万元,本协议签定时支付_____万元,剩余款项在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如乙方未及时支付剩余款项,甲方有权收回其经营权及所有资产,所有款项不退还。

二、甲方保证对该快递公司转让给乙方的经营权拥有完全处理权,保证该快递公司没有任何债务,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快递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全部享有该店后期经营的利润,承担全部后期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经营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接收该快递公司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五、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友好协商决,协商不成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生效条件: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快递公司运输合同 篇2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现聘用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为期。其中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为试用期。

2.在试用期内,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当月出勤工资和政府规定的补贴。

第二条工作岗位

1.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变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必须服从。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岗位,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高温保健食品。

第四条工作时间

1.甲方实际每周工作5天(40小时),休息2天。

2.甲方确因工作(生产)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补偿,或者给予相应时间的调休。

3.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4.乙方如有正当理由,经过申请批准,可请事假。甲方不负责发放事假期间的薪酬、奖金和补贴(除国家规定补贴外)。

第五条劳动报酬

1.按公司现行工资制度确认乙方月工资元。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新制度予以调整。

2.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2日。

3.甲方将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对乙方的工作考评结果,按其所担任的职、级,不定期调整乙方的工资。甲方还将按董事会制定的各有关规定及职工的劳动态度、工作效率,给予奖金和津贴。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为乙方向有关部门投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乙方除养老保险外的社会保险按规定执行。

2.在职中国职工因工受伤的医疗、生活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甲方承担。

工伤经过医疗终结后,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尚能工作的,由单位分配适当工作。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合同期内,工作时间在1年以内,累计享有医疗期3个月,以后工作时间每增加1年,可相应延长医疗期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在企业工作20年以上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有较大贡献的,医疗期可由甲方决定适当延长。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甲方承担。

4.甲方依照政府规定向乙方支付独生子女费、幼托费、交通补贴、回族津贴等福利费用,并积极办好必要的集体福利。

第七条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3.乙方触犯国家的法律,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以及被除名、开除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八条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

(1)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按甲方“员工守则”及奖惩办法规定可以辞退的;

(3)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甲方因生产经营变化,企业调整而多余的职工;

(5)企业宣告解散或合营期满的。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乙方因工伤在治疗期间和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间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有正当理由,不能或不愿继续工作,需要辞职并经甲方同意的。

4.甲方依照政府规定向乙方支付独生子女费、幼托费、交通补贴、回族津贴等福利费用,并积极办好必要的集体福利。

5.乙方如在本合同期内受过甲方出资培训(含间内、外实习进修)需延长合同期限,由甲乙双方另签协议。如乙方因个人情况辞职或自行离职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培训费。在培训期内或培训结束上岗工作不满1年的,辞职或自行离职按培训费的100%赔偿。以后工作每满1年减免赔偿培训费的20%,合同期满不赔偿。如乙方出境培训,培训费项目包括:

6.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即行解除,乙方去向按规定办理。如需续订,应在期满前1个月双方协商同意。

第九条违反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非违约方和企业工会,根据违约者的责任大小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确定。乙方违约,按甲方奖惩办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劳动争议

1.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辞退、除名、开除乙方而发生劳动争议时,适用劳动争议程序。

2.劳动争议的程序为:

(1)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的,可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由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如本合同所列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以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本合同标准文本报上级有关部门:劳动局、人事局和总工会备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快递公司运输合同 篇3

协议编号:

甲 方(顺丰):

乙 方(客户): 乙方月结相关信息:

(一)月结卡号(客户编码):

(二)结算账号: 月结起算日期:年月日

(三)月结对账单投递方式选择:(可单选或同时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 电子邮箱 账单发送邮箱地址: @ (由甲方填写)

账单接收邮箱地址: @ (由乙方填写)

□ 快递 乙方地址:□ 营业地址 □ 其他地址:

对账人姓名: 对账人联系电话/手机:

乙方为甲方货件速递客户,且双方已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为方便运费及关费用的结算,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不多于一个月度的赊款信用,即乙方成为甲方之月结客户。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更好的保持合作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特别条款:风险提示与救济方式

1.1双方均意识到:快递是通过集货混装所进行的多式联运方式,在“收件—分类建包—中转--安检—空运(或陆运)—提货—中转—分拣—派送”等过程中,存在某些非甲方可控制的挤压、冲撞等影响安全的因素。虽然托寄物毁损、遗失的概率很低,但仍存在这方面的风险。乙方同意根据托寄物的实际状况,积极采取分票寄运、保价、妥善包装等手段,使相应风险得到最大程度的降低。

1.2甲方提供的基本快递服务,系依据托寄物的重量(而非托寄物的价值)收取基本运费,根据公平的原则,甲方的赔偿标准也以乙方所支付的运费(而非托寄物的价值)作为基础。为弥补潜在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避免双方因损失赔偿产生争议及纠纷,双方就以下重要风险与救济方式明确如下:

1.2.1限价及分票寄运:甲方所提供的快递服务,每票托寄物的单票价值上限为2万元;如托寄物单票价值超过2万元,请乙方将托寄物自行拆分至每票价值2万元以下并分别快递,以分散托寄物全部毁损、遗失的风险。

1.2.2保价:甲方提供的保价服务,系基于托寄物价值(而非托寄物重量)收取费用,并基于托寄物受损价值进行赔偿。如乙方认为甲方基于运费所进行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托寄物实际损失的,应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选择等值保价服务,以足额弥补托寄物毁损、遗失后所造成的损失。

1.3乙方依据上述1.2条所述进行分票和保价后,可能导致每票托寄物单重不足1KG首重,并进而使乙方的整体运费(基本运费和保费)增加。但依据本协议规定,甲方整体赔偿责任亦将加重,属“公平”基础上的对等义务承担。乙方需慎重评估、权衡费用支出与足额赔偿救济的利弊,如乙方为节省运费未按上述约定进行分票寄运和保价,双方将按照本协议第6.1.1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1.4如因托寄物价值过高或托寄物自身物理性质等原因,难以通过上述“分票寄运+保价”的方式得到足额救济的,请乙方自行选择亲自押运或其他更为稳妥的运输方式。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按其公开承诺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向乙方提供快递服务,负责将乙方的托寄物及时、安全地送达收件人。

2.2 甲方有权按照托寄物的重量收取基本运费,并根据乙方选择的附加业务收取附加费用。甲方无审核托寄物实际价值的能力和义务。

2.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或出于安全的需要,甲方有权对托寄物开封、检查、核实。如发现托寄物属不予托寄范围,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并有权收取所发生的费用。

2.4若乙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未付清运费及其他费用(下称“费用”)的,甲方有权留置托寄物,留置期限为三个月(自寄件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乙方或收件人仍未付费用的,甲方可以变卖托寄物并优先受偿。

2.5 乙方选择代收货款业务的,需先与甲方签署《代收货款协议》,具体内容参见双方协议约定。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托寄物件时,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3.1.1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数量、声明价值等托寄物资料,准确、真实地填写甲方运单之各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付款方式和服务项目、填写客户编码、月结账号、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

3.1.2 妥善包装托寄物,对于易碎品更应加强内外包装,做足一切措施保障托寄物安运输。

3.2以下属于禁止寄递的物品:发票、有价票证、国家禁寄的刊物、文物、首饰、护照、私人证件、单证、合同、批文、现金、私人信函、核销单、动物、药物、毒品、液体物品、仿制物品、产地来源不正确物品、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等危险、易燃易爆品、白色粉末及一切法律法规禁止邮寄的物品。乙方需确保托寄物不属于上述物品。

3.3 除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外,甲方对于托寄物的安全、质量、环保、权利瑕疵等不承担保证责任,乙方需要确保托寄物的内容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属于禁止生产、销售、传播的物品;

2)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者与第三方约定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

3)托寄物不会造成收件人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3.4如约定由收件人付费的,乙方可自寄件之日起七日内要求更改为由乙方付费,并需要向甲方支付每票20元的手续费;但如收件人已经支付运费的,则不可更改付费方式。

3.5如托寄物在派送时需要支付入仓费,则该费用由乙方或其指定的付款方承担。如甲方垫付入仓费的,乙方或其指定的付款方需额外承担服务费,除非乙方在寄件时明确指示如需支付入仓费则不予派送。(备注:入仓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国内入仓______元人民币,香港入仓______元人民币。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入仓服务费标准,并予以公布。)

3.6乙方可作出不同的付款指示,但如果收件人或第三方不履行付款责任时,乙方须对与本票托寄物运输有关的所有费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往返运费、仓储费、保价费、入仓费等。

3.7 乙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偿付所欠甲方的月结费用,不得以理赔尚未结束为由拖延支付、拒绝支付或擅自从所欠运费中直接扣除月结费用。

3.8 乙方可通过甲方网站、服务热线等渠道事先了解甲方公开承诺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并据此选择甲方所提供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 特殊约定

4.1乙方的员工为乙方托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的,该行为视为乙方行为,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乙方不能以未经公司盖章或指定代表签字为由,否认乙方员工代为托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之行为。乙方应明确告知其员工有关本协议的各项内容,以促使其员工用工作之便托寄、接收乙方物品或个人物品时,了解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

4.2如乙方为快件收件方,且乙方同意以月结方式支付到件费用,乙方亦应在签收货件时填写月结账号,以便双方核对。在必要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货物运送有关的证明资料和文件。

4.3因收件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如盗窃、抢劫、交通事故等)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延误派送、无法派送的,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报警、证据保全、鉴定等)向该第三方索赔。

4.4如乙方同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之间存在买卖等商业交易关系,且托寄物属于该商业交易标的物的,则乙方在交付托寄物前,需要将甲方承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赔偿标准等相关事宜明确告知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并彼此就商业交易相关的损失赔偿和责任承担方式达成共识,同时,乙方需要采取合理措施使甲方免于遭受托寄物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提出的索赔或诉讼风险,如因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向甲方索赔或提起诉讼造成甲方损失的,对于超出本协议约定赔偿标准的部分,乙方同意对甲方予以补偿。

第五条 费用与结算方式

5.1甲方每月定期向乙方提供上月收寄货件费用的月结账单供乙方审核,月结费用根据甲方结算月度内公开施行的收费标准和乙方实际发生的票件量计算。乙方如对该月结账单持有异议,应自甲方送达月结账单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如逾期不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同。如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甲方应在乙方提出异议之日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运费及相关费用。

5.2乙方可采取银行转账、支票或现金的形式支付月结费用。乙方支付月结费用时,应按财务制度规范操作。现金结算的,需保留甲方收款人的规范签收记录。否则,乙方需要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如收件方或第三方拒付或付款金额不足5.3乙方指定由收件方或第三方支付甲方费用时,的,则应付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每票加收手续费20元。

5.4 甲方对乙方的退费或赔偿,在双方确认金额后,乙方可以从下月应付费用中抵扣。

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同时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运费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1)当乙方无法定事由拖欠甲方全部或部分月结费用超过十五日;

5.6 对于乙方拖欠运费及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日支付拖欠数额的5‰作为逾期违约金。

第六条 托寄物的毁损、灭失赔偿(非常重要,请仔细阅读)

6.1保价与赔偿。甲方为乙方承运的国内快件(不包括香港件、中国台湾件、澳门件)提供保价服务,由乙方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和赔偿要求,自行评估并选择。双方均明确知晓:保价业务的选择与否对于托寄物毁损、灭失之后的赔付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约定赔付标准如下:

6.1.1未保价托寄物赔偿标准:若因甲方过失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甲方将免除本次运费,同时,甲方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运费的九倍。

6.1.2保价托寄物赔偿标准:若因甲方过失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甲方按照保价的声明价值及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则甲方按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和损失的比例赔偿。

6.2在遵照第6.1条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就托寄物的声明价值与实际价值达成如下共识:

6.2.1甲方收取的保价费用依照乙方对托寄物的声明价值为准。鉴于甲方无法对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进行核实,乙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托寄物的实际价值来申报声明价值。对于高价值或非常贵重的物品,甲方提示乙方采取随身携带运送等更为安全的方式。

6.2.2保价托寄物的赔偿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如乙方托寄物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甲方不对超过其实际价值的部分承担责任;如果乙方托寄物的声明价值低于实际价值,则甲方不对实际价值超过声明价值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6.3 因甲方过失造成托寄物迟延派送的,甲方将免除本次运费。

6.4托寄物已经保价的,按照第6.1.2条的规定执行。

6.5乙方因违反第3.1、3.2、3.3条规定的义务导致甲方遭受政府部门、机场、港口管理部门等机构采取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或遭受第三人索赔的,乙方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甲方受到牵连,如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6.6 如乙方已按托寄物的实际价值或声明价值获得赔偿的,托寄物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索赔权利即按比例转移至甲方所有。

第七条 赔偿责任免除条款

7.1 因下列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延误派送、无法派送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测、无法控制或无法避免的客观因素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雪灾、暴风雨、大雾等恶劣天气罢工、恐怖事件、意外交通事故、法规政策的修改、政府、司法机关的行为、决定或命令;抢劫、飞车抢夺等暴力犯罪。

2)因托寄物的自然性质、内在缺陷或合理损耗造成的。

3)因乙方、收件人的自身过错造成的,如乙方没有如实申报托寄物资料,乙方交付的托寄物属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收件人迟延受领托寄物等情形。

7.2乙方自寄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起赔偿要求的。

7.3 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一条(“风险提示与救济方式”)的规定,未进行分票寄运和保价,却提出超过本协议第6.1.1条赔偿标准之外的赔偿要求。

7.4 基于托寄物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商业机会、商业价值等任何直接、间接损失。

7.5无论托寄物是否保价,如果甲方、乙方或第三方就托寄物购买了保险,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托寄物毁损灭失的,保险公司已经向乙方或第三方承担或许诺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后,甲方在此范围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8.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三十日任一方均无异议终止本协议的,协议自动续期,每次续展一年,依此类推。

8.2除按本协议第5.5条之规定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外,在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提出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8.3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在此前所签订的关于结算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书的效力即告终止。

第九条 其他

9.1本协议所称托寄物的“实际价值”或“实际损失”,是指托寄物本身的成本价格或损失,不包括基于托寄物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市场机会等任何直接、间接损失,或特殊商业价值损失。

9.2如乙方经营场所、名称及主体发生变更,乙方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则甲方不再为乙方提供月结服务,9.2.1如乙方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不在甲方服务区域内,乙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应付费用。费用结清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9.2.2如乙方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仍处于甲方的同一业务区域,由甲方对乙方相关资料进行更新后,可继续履行本协议;

9.2.3乙方如变更名称,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本协议继续有效;

9.2.4乙方经营主体如发生分立、合并等变更,乙方需在两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应付款项,同时本协议终止。变更后的主体如需继续与甲方合作,应与甲方另行签订月结协议。

9.3本协议条款未规定的,或者本协议条款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快递企业协会制定的快递服务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参照国内外行业惯例执行。

9.4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甲方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电 话: 传真: 签字代表: 联系人: 营业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 账号: 电 话: 传真: 签字代表: 联系人: 营业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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