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在进步,申请书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语言简洁、准确。我们该怎么写申请书呢?三人行,必有我师也。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下面是小编帮大伙儿整理的12篇追加被告申请书,欢迎借鉴。
申请人:xxx,x,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工人,现租房居住,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xx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在xxx5号。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
二、请求依法判令xxx的监护人xxx承担xxx侵权期间给申请人造成的房租损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诉xxx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急由贵院立案审理。申请人与被告20xx年4月13日离婚,分割财产时被侵占房屋由申请人所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婚生女xxx由被告抚养。20xx年3月3日执行局强制执行之前,被申请人xxx一直随被告在该房屋居住,强制执行之后被申请人依然居住在该房屋,至今拒不迁出。被申请人和本案的审理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
此致
签名:xx
日期: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张某某(又名×××),男,19××年××月××日出生,××族,×××文化,××职工,住渭南市临渭区×××花园××号。
被申请人:田某某,男,约××岁左右,××职工,住渭南市临渭区×××××街××号。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郭某某、刘某某一案贵院已受理,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陈某某,男,生于1976年4月30日,住西安市xx区沣镐东路38号院,电话:130x61 。
被申请人:xx市第一人民医院,主要负责人:汪心同,地址:xx市羊山新区京汉街364号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闫某某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与被告通过xx市药品公司同时为xx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药品配送业务。在20xx年上半年间,xx市第一人民医院将由原告办理配送业务的药品款5万元分别于20xx年1月13日、20xx年2月4日、20xx年4月9日、20xx年5月13日汇至被告的工商银行账户上,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此笔药品款,但是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始终没有返还该7万元的药品款。因此,只有被申请人出庭,并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方可查明事实,解决纠纷。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妥善解决纠纷,特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男,x年08月06日生,回族,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XX镇XX村42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9872。
被申请人: xx市汽车信息服务部
负责人:(联系电话138872);
地址:xx省xx市;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申请人交通肇事附带赔偿一案贵院已受理。x年03月21日,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天,申请人委托朋友将云L解放牌4100型货车连同车辆相关证件交给被申请人xx市汽车信息服务部,委托该信息部代为办理落户手续。x年03月22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获悉xx市三通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驾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吴死亡。
申请人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在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期间,事故发生时该肇事车辆由被申请人实际保管和控制,并由申请人xx市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驾驶,被申请人xx市汽车信息服务部应该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请予批准。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04月11日
申请人:(基本情景)
被申请人:(基本情景)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一案贵院已受理,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梁月萍,女,汉族,1957年3月25日生,北京市朝阳区人,身份证号:***026。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作为闫翠萍诉申请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的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事实与理由:
闫翠萍诉申请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已进入诉讼,因申请人梁月萍所驾驶的京N7L980奔驰越野车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应依法追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作为被告来参与诉讼。
以上申请望采纳!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梁月萍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 ,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 ,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 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街 号院 号楼 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__)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 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 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 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的一个司机,后被丁 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__)永刑初字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 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 本人或汇到了丁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__)永刑初字第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
代理律师:陈
《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法《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把是否必要共同诉讼作为追加当事人的标准
根据诉讼标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种类,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讼或共同应诉的人,叫做共同诉讼人。
(一)原告申请追加被告
依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规定,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请的本质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不能够参加到已经存在的诉讼中来,法律后果是法院对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经存在之诉依法予以审理并最终作出实体判决。
(二)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综上所述,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被告如何追加,我们要注意,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和原告申请追加被告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不同的,在我们进行判断的时候,首先要将这两种情况加以区分。另外,不论是被告还是原告追加,都要实事求是,不能随意冤枉他人。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江西省xx人,住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江西省xx人,住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杨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因本案的标的。款为被申请人与杨海平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因此被申请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2月31日
案号:(20xx)云法民一初字第xxx号
申请人(原告):邹XX,男,汉族,住址:福建省XX县XX镇XX号
身份证号码:xxxxXXX
被申请人:广州市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X路X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XX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商贸城,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X路X号铺
投资人:黄XX
请求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商贸城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348119.20元。
主要事实和理由: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商贸城声称已于20xx年1月28日将其在xxx商贸城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与原告签订的《厂房租用协议》转让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承受并以被申请人名义独立经营,但现有证据显示:
1、被告及被申请人不仅没有就转让事宜通知原告,在实际经营中也没有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协议相对人明示;
2、被告与被申请人是一套人马两个营业执照,依常理原告及其他第三人无法将之区分,也无从在日常商业交往中将其区分;
3、原告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显示,被告与被申请人也是共同参与了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1〉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商贸城于20xx年7月17日分别向原告及福建漳平商会就其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发函(见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六、证据九),表明其主观上有侵权故意。两份函的落款尽管为被申请人广州市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但所盖印章为“xxx商贸城行政专用章”,该印章与原告于20xx年11月22日收到的被告发出的《通知》(见原告提交证据17)所盖印章一致,而此时被告和被申请人尚没有签订《转让协议》,所以该印章属于被告;
2〉被申请人于20xx年5月28日、6月9日就其拟采取的侵权行为向原告发函,其内容和被告的函如出一辙,可见其与被告有共同故意。
3〉法人是拟制的人格,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地位,依然可以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两者的对外法律行为均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以及员工的职务行为体现效力。一套人马从事两个主体经营范围和具体事项均无二致的经营行为,实际两个主体已经混同,在相对人无法区分时应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追加被申请人广州市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之申请,请予批准。
谨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诉讼代理人:xxx
xxx年xxx月xxx日
申请人:___,_,____年_月__日生,汉族,____工人,现租房居住,电话:____被申请人:___,女,____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在___5号。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要求___停止侵权并搬出___号。
二、请求依法判令___的监护人___承担___侵权期间给申请人造成的房租损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___诉___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急由贵院立案审理。申请人与被告20__年4月13日离婚,分割财产时被侵占房屋由申请人所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婚生女___由被告抚养。20__年3月3日执行局强制执行之前,被申请人___一直随被告在该房屋居住,强制执行之后被申请人依然居住在该房屋,至今拒不迁出。被申请人和本案的审理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___法院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
二、请求依法判令xxx的'监护人xxx承担xxx侵权期间给申请人造成的房租损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诉xxx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急由贵院立案审理。申请人与被告20xx年4月13日离婚,分割财产时被侵占房屋由申请人所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婚生女xxx由被告抚养。20xx年3月3日执行局强制执行之前,被申请人xxx一直随被告在该房屋居住,强制执行之后被申请人依然居住在该房屋,至今拒不迁出。被申请人和本案的审理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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