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公司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也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住所。没有章程,公司就不能获准成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 设立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组成。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
其职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薪酬评定及其预算、支付等管理工作,建立公司与员工合理分享公司发展带来的利益的机制,促进公司实现发展目标。
第二条:原则
公司坚持以下原则制定薪酬制度。
一、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员工工资增长与公司经营发展和效益提高相适应的原则
四、优化劳动配置的原则
五、公司员工的薪酬水平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条: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员工薪酬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拟订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薪酬预算;
(二)、督促并指导子公司实施集团公司下发的薪酬管理制度;
(三)、检查评估子公司执行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情况;
(四)、事后审核子公司的《工资发放表》(附件一)和《工资发放汇总表》(附件二);
(五)、检查或审核《员工异动审批表》(附件三)和《员工转正定级审批表》(附件四);
(六)、核算并发放集团公司员工工资;
(七)、受理员工薪酬投诉。
二、子公司办以室是子公司员工薪酬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拟订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薪酬预算;
(二)、督促并指导本公司各部门实施薪酬管理制度;
(三)、核算并发放员工工资;
(四)、填制、审核上报《员工异动审批单》和《转正、调动、晋升、降级汇总()月报表》(见附件五);
(五)、办理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布置的薪酬管理工作。
第二章薪酬结构
第四条:薪酬构成
公司员工的薪酬主要包括工资、奖金、福利三个方面,分类与构成如下图:
第五条:工资
本公司员工工资按考核周期和计发方法不同分为年薪制工资和月薪制工资两大种类,按构成内容和计发依据不同又分为基准工资、提成工资、加班工资和津贴等若干部分。
第六条:基准工资释义与分类
一、本制度所称基准工资是指公司为每个职位设置的若干个职等中分设的每个薪级,在某一考核周期内不包括提成工资、加班工资和津贴的工资计发基数标准。
二、基准工资按考核周期和计发方法的不同分为年薪制工资中的基准年薪和月薪制工资中的基准月薪两类,按构成内容和计发依据不同又分为相对固定应发的基础工资(基础年薪或基础月薪)和依个人绩效考核情况上下浮动的绩效工资(绩效年薪、基础绩效工资)两部分。
第七条:基准提成工资释义与构成:
一、本制度所称基准提成工资是指按子公司制订的已报集团公司事业发展部,人力资源部备案有效的《工资提成计算办法》为部分员工计提的一项工资计发基数;
二、基准提成工资分成应发基础提成工资和依个人绩效考核情况上下浮动的提成绩效工资两部分。
第八条:津贴
本制度中的津贴是指特殊岗位的津贴和路救服务补贴等。
第九条:奖金
公司设置的奖金主要包括年终绩效工资、超额利润提成奖和突出贡献奖三类。
第十条:福利
公司设置的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和其他福利两部分。
第三章年薪制
第十一条:年薪制的释义
年薪制是以年度为考核周期,把经营管理者工资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年薪制员工范围
本公司实行年薪制员工的范围为:集团公司领导、集团公司部门负责人、子公司领导、子公司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年薪制员工工资的构成
本公司年薪制员工工资构成的内容只包括基准年薪、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津帖,不参与提成工资分配。其中,基准年薪分为基础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
第十四条:基础年薪的释义
本制度所称基础年薪是按基准年薪的一定比例折算出的、按月平均支付的工资,是年薪的预支部分。
第十五条:绩效年薪的释义
本制度所称绩效年薪是基准年薪减去基础年薪后的剩余部分。绩效年薪的实际支付金额,要根据年薪制员工个人年度绩效得分来计算,具体计发办法,按集团公司《个人绩效考核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基准年薪与基础年薪和绩效年薪的构成比例,依年薪制人员不同的经营管理责任,按领导职务层级设置不同的比例。
第十七条:基准年薪标准
基准年薪标准是集团公司制定的本集团年薪制员工所有职位的标准工资体系
第十八条:年薪制员工试用期和考察期的月薪
年薪制员工试用期是指公司为聘任在实行年薪制职位上任职的新员工设置的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考察期是公司通过内部招聘、选聘,为职位晋升(含从基准年薪低档职位向高档职位调动)员工设置的一至三个月的考察期,还包括考察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而再设置的一至三个月的延长考察期。
新员工在试用期间的月薪为其所任职位基准年薪的十二分之一的百分之八十,不计发绩效年薪和超额利润提成奖。
职位晋升员工在考察期间和延长考察期间的薪酬维持晋升前职位标准不变。经考核合格的,从考察期满的次月起,按其新任职位的基础年薪的十二分之一计发基础月薪,计提绩效年薪和计发超额利润提成奖。
试用期、考察期的时间可依据聘用条件或任职需求作适当调整,必须在任职前约定。
第十九条:子公司总经理、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在试用期或考察期内的考核内容和合格标准:
一、考核内容。为被考核人所负责公司在试用或考察期间的公司绩效。公司绩效的考核指标为该公司的《经营责任书》所确定的,并分解在试用、考察期间应实现的目标。
二、合格标准。按集团公司《绩效管理制度》和《经营责任书》中约定的考核办法实施考核,获得75分(含)以上的为合格,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公司副职领导、总助、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以下同)在试用期或考察期内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
按集团公司《个人绩效考核办法》和子公司《个人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规定,对被考核人的新任职位实施考核,个人绩效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9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四章月薪制
第二十一条:月薪制的释义
月薪制是以月度为考核周期,把员工的工资收入与个人月度绩效挂钩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
本公司的月薪制又分为标准月薪制和提成月薪制两种。
第二十二条:标准月薪制人员范围
子公司实行标准月薪制人员的范围为:办公室(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财务部、客户服务部和配件部非年薪制员工,集团公司总部非年薪制员工。
第二十三条:提成月薪制人员范围
子公司实行提成月薪制人员的范围为:销售部和售后服务部非年薪制员工。
第二十四条:标准月薪制员工工资的构成
本公司标准月薪制员工的月工资包括基准工资、加班工资、津贴等,不参与提成工资分配。基准工资只是计发基数,构成内容有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础工资(相对固定的部分,为基准工资的80%,也称:基础月薪)
二、基础绩效工资(浮动部分,为基准工资的20%)
第二十五条:提成月薪制员工工资构成
本公司提成月薪制员工的月工资包括基准工资、基准提成工资、加班工资、津帖等。基准工资和基准提成工资只是计发基数。
基准工资的构成内容有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础工资,为基准工资的80%,也称基础月薪。
二、基础绩效工资,为基准工资的20%。
基准提成工资的构成内容有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础提成工资,为基准提成工资的80%。
二、提成绩效工资,为基准提成工资的20%。
第二十六条:月基准工资标准
月基准工资标准是集团公司制定的月薪制员工所有职位薪级的标准工资体系。
第二十七条:绩效工资基数释义
本制度所称绩效工资基数是提成月薪制人员的基础绩效工资与提成绩效工资之和。
第二十八条:应发绩效工资的计算:
本制度所称应发绩效工资数,是指按集团公司《个人绩效考核办法》和子公司《个人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考核后,依据员工个人月度绩效分数所对应的绩效工资系数乘以标准月薪制人员的基础绩效工资数或提成月薪制人员的绩效工资基数所得的工资数。
第二十九条:月薪制员工在试用期的月薪
公司对通过招聘程序聘用在月薪制岗位上工作的新员工,可以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设置试用期,试用期的月薪按其拟任职位职等薪级基准工资的80%计发,试用期间不计发绩效工资和超额利润提成奖。
第三十条:学徒工的薪酬
学徒工的薪酬按学徒协议规定支付。
第三十一条:实习生的薪酬
实习生在公司实习期间的薪酬按集团公司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协议规定支付。
第五章奖金
第三十二条:奖金的种类
公司设置年度绩效奖、超额利润提成奖、突出贡献奖和其他奖。
第三十三条:年度绩效奖
一、奖励范围:十二月份工资发放名册中的月薪制(包括标准月薪制和提成月薪制)员工。
二、奖金额度:以公司为单位,计提奖金总额,计提方法如下:
公司年度绩效奖标准总额为:公司奖励范围内员工十二月份的的基准月薪乘以奖励范围内员工在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本年度工作的月数除以12乘以倍数1、5、依总裁办公会议提议,经董事长批准可以调整倍数。
公司年度绩效奖应发总额为:公司年度绩效奖标准总额乘以公司绩效(KPI)考核得分对应的年度绩效奖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零部件销售;汽车美容、装潢。(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是30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依法办理相关批准件或许可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 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实收资本为1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100%,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经验资机构验证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五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以货币资金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2、以货币资金出资8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
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对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举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提议时;
(2)执行董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工作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八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罢免。 第四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2)检查股东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3)审查经理提出的公司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并向股东会报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公司经理报酬事项;
(5)签署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等重要文件;
(6)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议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款。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年会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并交送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10%列入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条 公司当年的利润应首先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不足弥补亏损的可以用法定公积金弥补。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也可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的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为公司股东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据《公司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 公司名称:天津市新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 公司地址:宁河县芦台镇商业道南段西侧幸福商业广场A区-404集中办公区。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由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依职权做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或更换。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提取红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由股东及其聘请的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公司章程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简称投资者)在x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x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为:xx
第三条投资者为: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经营规模
第十条公司产品在境内外销售,外销%,内销%。外汇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公司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解决。
第十一条出资者
第十二条投资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日内缴清全部出资额并办理验资手续。
第十三条投资额者在缴清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验资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出资者名称、出资内容,出资日期、发给验资报告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表(如经营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建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章程;
讨论决定公司停产或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由投资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经投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董事长由投资者委派,设副董事长名,由投资者委派。
第二十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根据情况也可以在异地召开。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2O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当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4、向他方转让本公司的股权;
5、将本公司的股权抵押给债权人;
6.抵押公司资产;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宜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l、决定公司每年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及发展计划;
2、审查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会计报表;
3、审查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报告;
4、决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规章制度;
6、决定公司的资金使用、贷款限额;
7、任免正、副总经理及其他由总经理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工资待遇;
8、按中国有关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福利制度;
9、决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增加和撤销下属职能部门。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均由投资者推荐,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期为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六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组织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税务、财务会计、外汇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九条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单据、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l、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载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有关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保险
第五十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投保险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八章利润提取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条公司每年提取利润的数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分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
第九章职工
第五十五条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第五十七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定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公司随着生产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九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定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章工会组织
第六十条公司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二条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者保护、和保障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公司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同意。
第六十四条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员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六条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公司经营期满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公司� 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需要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九条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依法按帐面净值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开会;
2、提出财物作价和计算依据;
3.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4.规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第七十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二条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归投资方。
第七十三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清算结束前,投资者不得将本公司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下损、投资者诙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公司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七十六条公司结束后,其各种帐册由审批机构指定机构保存。
第十二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公司由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下:
l、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金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经投资者签字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条本章程须经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局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签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教育辅导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在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2个自然人股东组成:
股东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货币方式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额交纳。
股东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货币方式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额交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______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
(五)说明书
(六)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八章 附 则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五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____________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自然人股东签字: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等___方(人)共同出资,设立___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略)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___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出费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秉;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2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但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注:如果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全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___年,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二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___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条约;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董事会任免;
(六)其他职权。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60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执行: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5%的法定公益金;弥补亏损;向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公司为永久存续公司。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名称为:_______。
(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
第六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_______。
(注: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公司住所证明的记载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曾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式如下:
经营场所1:;
经营场所2:;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
2、经营范围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第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注:营业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____年__月__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本条,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
(注: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已实缴。”
2、公司设立或成立后减少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
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确定。)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公司股东姓名:_________,证件名称: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住所:_______。
(注:股东的姓名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注:可以就股东名册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
(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规定股东的其他权利,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得抽逃出资;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五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第十六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股东姓名:_________,认缴出资万元,在____年__月__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万元。
(注:1、其他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2、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中的“在____年__月__日前缴足”修改为“已于____年__月__日缴足。”
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在股东缴纳出资后应当依法公示;可以将缴纳情况记载于本条,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本章程。
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可以将股东分期出资的期数和每一期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记载于本条。
5、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将本条修改为注册资本变更后对应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
7、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一人有限公司的,本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等于原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净资产,出资方式为原非公司企业法人净资产对应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间为原出资人的出资时间。)
第十七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八条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九条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注: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规定了明确的营业期限的,出资期限应当在营业期限内;股 )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有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股东未缴足出资的,应先缴足出资。
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第二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
(注:对股权继承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修改本条内容。)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由经理担任的,应当修改本条。)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七条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决定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经理资格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定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定监事的报告;
(五)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注:可以依法决定股东的其他职权,并记载于本条。)
第三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
(注: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另行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并修改本条。)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1、公司经理可以由股东任免,并相应修改本条及以及本章程中关于执行董事职权的相关规定。
2、公司经理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并相应修改本条以及本章程中关于执行董事职权的相关规定。
3、公司可以不设经理,不设经理的,应当删除本条。)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
(注:监事为1-2人。监事为职工代表的,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修改本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规定监事的其他职权,并修改本条。)
第三十六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任命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任命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股东、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决定。
(注:可以规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相应修改本款。)
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下一会计年度开始之后个月前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 部门负责保管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
(注:可以规定公章、营业执照的使用规则以及其遗失、毁坏、被非法占有时申请更换或者补领的程序,并记载于本条。)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四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注:本条还可以规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五条公司出现除上一条第(三)项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一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股东决定;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注:1、可以约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并修改本款内容。
2、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于____年__月__日订立。
股东签名、盖章: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保证公司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总公司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
第三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5时,每周六下午不上班;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裁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五条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须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
第六条公司每天安排人员一到两名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核发全勤奖金及填报员工考核表。
第七条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九条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十一条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全勤奖50%,达5次者扣发100%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应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工作紧急无法向总裁或董事长请假时,须在董事长秘书室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动工资部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200元。
第一条 公司本部
第1款 公司本部
第2款 其它办事处
公司也可在董事会随时指定的或应公司业务所要求的其它地点设立办事处。
第二条 股东大会
第1款 股东大会地址
所有股东大会必须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董事会所决定的其它地点召开。
第2款 年会
股东每年于×月×日×时举行年会以董事会和开展其它任何例行事务。如果该日期为法定假日,会议将在假日后的营业日的相同时间内举行。
第3款 特别大会
应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或应拥有至少10%公司投票权的一个或多个股东的提请可召开特别股东大会。
第4款 股东大会开会通知
股东大会年会或特别大会的通知应由秘书或秘书助理,如没有设立此种办事人员或他或她疏忽或拒绝办理,则由任何董事或股东作成书面送达给在大会上享有投票权的股东。
此种通知书必须亲自投送或按公司股票转让登记簿上所登记的股东地址或该股东所提供的用于通知的地址通过一级邮件或其它书面方式投送。通知书送达时间最迟不得晚于开会前十(10)天,最早不得先于开会前六十(60)天。
第5款 撤销通知
任何股东大会的议题,不论该会议是怎样召集或通知,或在何地召开,只要予会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其是否是亲自出席或由人代表不论,且凡不能亲自出席或派代表出席的每位有投票权的股东在会前或会后签署了一份撤销通知或同意会议召开或赞同会议记录的文书,均应视为与正式召集和通知且如期召开的会议的议题一样合法。
第6款 特别通知以及撤销通知规定
除下列规定之外,任何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就下列提案的赞成意见均应视为合法,只要被赞成的该提案的大概性曾在会议通知书上,或在其它任何撤销通知的文书上有过说明:
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201条对公司作重大调整;
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900条通过投票自行关闭和解散公司;
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2007条分配股份,将其作为公司关闭
计划的一部分。
如果上述提案在股东大会上经有投票权的股东一致通过,则不管其是否作过通知,此种赞成均应视为有效。
第7款 不用开会决定采取的行为
凡可在股东年会或特别股东大会采取的行为均可不必开会或不用事前通知而采取,只要经不少于最低投票数额的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在书面文书上签字提出,并授权或提交股东大会让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出席投票表决即可。
就下列任何提案,除非经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书面认可,任何未经股东全票赞同的不用开会即采取行为的通知,必须在�
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条规定,赞同公司与其一个或多个董事或赞同公司同与其一个或多个董事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其它公司、商号或协会签署合同或从事业务;
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条对公司代理商进行赔偿;
任何不经开会即采取的公司行为,凡未经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必须立即通知那些有投票权但未曾书面赞同的股东。
尽管本款有以上各项规定,除本章程第三条第4款规定之外,如不经具有选举董事权的股东一致书面同意,董事仍不得经书面赞同而当选。
书面同意可由文件撤销,但必须在要求授权采取行为的股东书面同意的票数由公司秘书登记之前收到文件,过时则无法撤销。生效时间以公司秘书收到文件时为准。
第8款 法定人数和股东行为
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人代理出席即构成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如果大会达到法定人数,出席会议且就一切事项有权投票的股东半数以上的投票赞成即构成股东行为,除非法律规定需更多票数或本款下面段落另有规定。
出席合法召集或召开且达到法定人数的大会的股东,即使与会股东离去而所乘人数不足法定人数,仍可继续进行议程,除非一项决议的通过至少需要法定人数的过半数,此时则可休会。
如果不能达到法定人数,任何股东大会均可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股东(亲自或由人代理出席)投票而随时休会,但不得进行其它任何议题,本款以上作有规定 的除外。
第9款 投票
只有在董事会按本章程第八条第3款确定的登记期限前登记的股东,或者,如果没有确定此种登记期限,在以下所规定的登记期限前登记的股东方可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
如果没有确定登记期限:
认定股东是否有权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或有权在大会投票的登记期限应为开会通知送出前的一天,一直到停业时间为止,如大会不用通知,则为开会前的一天,一直到停业时间为止。
认定股东是否有权在不开会且董事会不采取先行行为的情况下用书面文件同意公司行为的登记期限为收到第一份书面同意文件日期。
因其它目的而认定股东的登记期限为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的那一天,一直到停业为止,或为采取该其它行为之前的第60天为止,两者中以最迟日期为准。
凡有投票权的股东可按所持股份的数额每股投一张票,法律、公司章程或本章程附则其它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除选举董事之外,任何有投票权的股东均可用他或她的部分股份投一提案的赞成票,而剩余的股份不投票或投反对票。如果一股东无法具体说明他或她用于投赞成票的股份的数额,则应确凿推定该股东的赞成投票包含了他所有的有投票权的股份。
每次选举董事,股东均无权累积选票,除非在投票开始前候选人已经被提名,且股东在投票开始之前已经通知大会他或她想累积选票。如果有一股东递交通知,则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均可以增加他或她的股份额或按同样原则,以将此种选票分投给他或� 根据所选董事的数量,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将当选。反对票或弃权票无效。如有股东在投票前提出要求,董事选举得用投票而不是用口头赞成进行。
第10款代理
任何拥有投票权股份的股东均可通过向公司秘书呈送委托书而授权其他一人或多人代理此种股份投票。在本章程附则中,“委托书”是指业经签字的书面授权书或经股东或股东的律师授权的电子传送件,是将此股东的股份所附的投票权具体授予其他一人或多人的书面文件。在本章程附则中,“业经签字”是指在委托书(手书、打印、电报、电传或其他形式不论)上由股东或其律师签署股东的姓名或其他认可标记。如能提供材料,证实确为股东、或他或她的律师授权,亦可用电话进行口头委托。
委托书在签署十一(11)个月后即失效,委托书中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书签署人可在委托投票前撤销委托,否则委托书将视为合法有效,《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705条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董事
第1款 权力
根据本公司章程和《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各项规定,公司的业务及事务均由董事会管理,所有的公司权力均由董事会或按其指示行使。
第2款 数额
董事的法定数额为××名。
股票发行后,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发行在外有投票权股份的多数股东赞成;此外,任何修改后的章程均不得将法定董事的数额降为五(5)人以下,本章程第四条附加规定的除外。
第3款 选举和任期
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年会选举产生,任期到第二年年会新的。董事被选出任命为止。
第4款 空缺
董事会只能因董事死亡、辞职或免职或因法定董事数额的增加,或因在股东大会年会或选举董事的特别大会上股东们没有选足法定的董事数额而出现空缺。凡董事被法庭宣布为精神不正常或定为重罪犯,董事会可宣布其职位空缺。
股东可在任何时间选举董事以填补董事空缺。任何此种选举需经发行在外且具有选举权的股份的多数股东书面认可,因免职而出现的空缺不得照此填补。
任何董事均可向董事长、总经理、秘书或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申请,辞职申请一递交即刻生效,除非授权书中明确写有以今后某一时间为生效期。如果生效日期为以后某一时间,辞职生效时可选举一继任董事以接替职位。董事会法定人数的减少不得成为免去任期未满的董事的理由。
第5款 免职
任何或所有董事均可无故被免职,只要此种免职是经发行在外且有投票权的股东多数赞同,并符合《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3条的规定。除《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2、303和304条规定的外,董事在董事任期未满之前不得被免职。
经持有已发行的任何种类股票最少10%股份的股东的提请,有关县的高级法院可以其具有欺诈或不诚实行为、严重滥用公司职权或斟酌权为由免去任何董事的职务,并可禁止任何此种被免职的董事在法院所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当选。在此种诉讼中,公司可作为一方当事人。
第6款 会址
董事会的会址可在任何地方,即在或不在马萨诸塞州的,会址可在会议通知书中指明,如果会议通知书中没有指出会址或会议不用通知,即以公司总部或董事会随时作出的决议所指明的地址为会址。董事会可使用会议电话或类似通信设备召开会议,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董事都可相互通话。
第7款 董事会年会、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
董事会年会须紧接股东大会年会之后在同样的会址召开,不用另行通知。其他董事会定期会议在董事会随时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此种定期会议不用另行通知。
董事会特别会议可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秘书或任何两名董事提请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召开须提前四(4)天用邮件通知,或提前四十八(48)小时专人投递或用电话通知。开会通知或撤销通知不必说明董事会特别会议的目的。
如果会议终止长达24小时以上,会议继续召开之前得向出席原会议的所有董事递交通知书,说明延期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第8款 法定人数和董事会行为
董事会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为××,除非本章程本条规定作了修正。
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条(有关批准与一董事有重大经济利益关系的合同或交易的规定)以及第317条第5款规定(关于对董事的补偿的规定),在合法举行且与会董事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上由多数董事采取的行为或作出的决定应视为董事会决议。凡开会时与会者人数达到法定数目,即使有董事中途退席,会议仍可照常进行并决定事项,只要所采取的行为是经此种会议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多数所同意。
出席会议的多数董事可决定让会议延期到另外时间和另外地点召开,不论出席此会议的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
第9款 放弃被通知权规定
任何董事会议所处理的事项,不论其是如何或在何地召开,均应被视为是与正常通知和召集并合法举行的会议所通过的事项一样有效,只要与会者达到法定人数,只要未到会的每一位董事在会前或会后都签署了一份放弃被通知权的文件,一份赞成召开此次会议的文件和一份认可会议记录的文件。所有此种放弃、赞成和认可文件都必须交公司登记存档或写在会议记录中。放弃被通知权或赞成会议召开的文件不必陈述开会目的。
第10款 不用开会所采取的行为
凡董事会即将规定或许可的行为,只要经全体董事集体或单独书面同意,即可不用开会而采取。此种同意书(集体或单独)必须同董事会会议事项记录一起存档。
此种经书面认可而采取的行为具有与董事一致投票赞成而采取的行为一样的效力。
第11款 报酬
董事本身不领取服务薪金,但董事会可通过决议,同意支付一笔合乎情理的费用作为董事参加例行或特别会议的报酬。本章程的任何规定都不得限制董事以其他身份为公司服务并由此得到报酬。特别或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因参加会议而得到同样报酬。
第四条 高级职员
第1款 高级职员
公司高级职员包括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秘书和一名主管公司财务的财务主管。公司还可拥有其他一些头衔和责任由董事会所决定的高级职员。准许一人兼任数职。
第2款 选举
所有的公司高级职员都由董事会挑选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3款 免职和辞职
任何高级职员均可随时被董事会免职,可说明或不说明理由。任何高级职员均可向董事会、公司总经理或秘书提交申请要求辞职。辞职申请书生效期为收到该申请书的当天或为辞职书中所写明的日期。高级职员的免职或辞职不得影响任何雇佣该职员的合同所规定的该职员或公司所享受的权利(如果有)。
第4款 总经理
总经理为公司主要行政官员和总管,必须听从董事会的决议和指挥,负责全面监督、领导和控制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他或她得主持所有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依照职权,作为所有常设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常务委员会(如果有)在内,其具有公司总经理通常应当具有的总的行政管理权力和职责,且具有董事会或本公司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第5款 副总经理
如总经理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按董事会所决定的排列顺序(如没有排名顺序,则由董事会指定),由副总经理代理总经理的一切职责,在代理总经理职责时,副总经理具有总经理所拥有的一切权力,同时得受到总经理所受到的一切限制。每位副总经理还必须履行董事会或本公司章程随时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6款 秘书
秘书负责在公司本部保存,或叫人保存董事会所有会议的记录。会议记录必须包括每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不论其是例会或特==别会议,如果是特别会议,还应记载会议是如何召集或授权召开的;所发出的会议通知或所收到的放弃被通知权利的文书;出席会议的董事姓名;出席或代理出席会议的股份份额;以及会议议程说明。
秘书负责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证券过户代理人办公室保存,或叫人保存股份登记簿,登记簿上记有股东的姓名和地址,每位股东所持股份的种类和数额,股权证发行的数额和日期,以及交还予以废止的股票的作废日期以及数量。
秘书负责在公司本部保存,在叫人保存公司章程的正本或一副本,其应为最新修订或改动并经秘书验证过的版本。
秘书负责送发根据法律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予以通知的所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书。
秘书负责掌管公司印章,并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和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秘书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如设有秘书助理,应按董事会确定的排列顺序(如无顺序之分,由董事会指派)由助理负责行使秘书的所有权力,秘书所受到的限制同样全部适用于秘书助理。秘书助理(如果有)还应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并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7款 财务主管
财务主管是本公司的主要财务官员,负责保管或让人保管登记公司财产和业务的帐簿和记录,确保帐目完整无误。
财务主管负责以公司的名义将货币或其他贵重物品存放到董事会所指定的受托人处。他或她负责依照董事会的授权根据正当需要支付公司的资金;负责应总经理和董事会的要求,向其说明自己作为财务主管所履行的一切活动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负责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并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财务主管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如设有助理财务主管,应按董事会确定的排列顺序(如无顺序之分,由董事会指派)由助理财务主管负责履行秘书的所有职责,在代理活动中,助理拥有财务主管所拥有的一切权力,但也必须受到财务主管所受到的所有限制。助理财务主管(如果有)还应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并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8款 报酬
本公司高级职员所领取的服务报酬由董事会决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
第1款
根据达到法定人数的董事会会议多数票通过的决议,董事会可设立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2个或更多的董事组成,直接向董事会负责。任何此种委员会均可行使董事会决议规定范畴内的董事会的一切权力,下列事项除外:
a.按规定必须经股东或已售出股份股东同意的行为。
b.董事会或任何委员会的补缺。
c.决定董事参与董事会或任何委员会活动的报酬。
d.修正或废除公司章程或采用新的章程。
e.修正或废除董事会的决议,而该决议的条款明文规定不能由委员会修正或废除。
f.公司股民的分红,按董事会所决定的分配率或一个定期数额或在董事会所决定的价格范畴内进行分配的除外。
g.设立董事会其他委员会或任命那些委员会的委员。
第六条 公司档案和报告
第1款 股东检查
股票登记簿可在通常的业务时间内随时让股东或投票委托证书持有人进行检查或复印,此种检查或复印必须具有与该股东或投票委托证书持有人的利益相关的正当理由,且需向公司呈递书面申请。
公司帐簿、档案以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均可在通常的业务时间且方便的时候接受股东或投票委托证书持有人的检查,此种检查必须具有与该股东或股票委托证书持有人的利益相关的正当理由,并需向公司呈递书面申请。
股东还有权在业务时间内任何方便的时候检查保存在公司本部的最新版本的公司章程的正本或副本。
第2款 董事检查
每位董事均有随时检查、复印一切或任何种类的帐簿、档案或文件以及随时检查公司国内外实物财产的绝对权利。此种检查可由董事亲自进行,也可由其代理人或律师进行。检查权包括复印权和摘录权。
第3款 检查书面档案权
凡属于本章规定检查范围内的任何档案如无书面形式,则不予接收检查,除非且直到公司出费用将此档案制作成书面形式。
第4款 放弃年度报告
在此特明确表示,如果本公司的股东不足100人,则放弃适用《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条有关对股东作年度报告的规定。此种放弃必须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包括准许股东要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的《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条第3款。
第5款 合同及其他
董事会可授权任何一个或多个高级职员、任何一个代理人或多个代理人以公司的名义或代表公司缔结任何合同或签署任何文书,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董事会授权,任何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使公司受制于任何合同,或以公司信誉担保,或使公司承担任何目的或数额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代理人的补偿和保险
第1款 补偿
公司必须对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作最大限度的补偿,其不受《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限制。
第2款 保险
公司有权代表任何代理人投保(见《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条规定)以防止任何因该代理人的职权或由于其地位而产生的责任,不论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条的规定公司是否有权补偿代理人以防止这种责任。
第八条 股份
第1款 股票
对全部缴清的股份公司可颁发股票。股票必须编号发行,必须公布最多股份持有人的姓名,他/她所拥有股份的数额、名称(如果有)以及种类或类别;股票上必须印发《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任何可适用的条款所规定的说明或简介。
第2款 股份的转让
股票须交到秘书或公司证券过户代理人处,且有合法背书或附有充足表示继承、转让或授权转让的证据,公司秘书必须负责向有权得到股票的人发放新的股票废除旧股票并将股票过户记载到公司股票登记簿上。
第3款 登记日期
董事会可以确定一个时间作为登记日期,以决定股东是否可以得到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或在大会上投票的权利,或决定股东是否有权得到==任何红利或分配,或享受任何分配的权利,或决定股东是否可就其他任何合法行为行使权利。确定的登记日期不得早于会议前六十(60)天,也不得晚于会议前(10)天,对于其他行为,则不得早于行为前六十(60)天登记。登记日期确定后,只有在登记日期登记的股东方可有权得到会议通知或投票,或得到红利、分配或享受分配的权利,或行使可行使的权利,不论登记日期之后是否会在公司登记簿上出现股份转让情况。
第九条 章程的修正
第1款 经股东修正
第2款 经董事会修正
根据股东通过、修正或废除章程的权利,董事会可通过、修正或废除任何章程,但变更董事法定人数的章程修正除外,董事会只有在股票发行前通过修正方可生效。
制定公司章程时,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为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注: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因此,注册资本最低可以为“1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章程 12xx工商局: 兹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张三,身份证: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此致 敬礼! 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 13一、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 二、企业住所:______________ 三、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五、企业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营:____________________兼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固定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流动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投资者姓名、住所及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资者按照各自的投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出资者不得中途抽回资本;如需转让,需经其他出资者的同意; (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劳动用工制度:_______________ 十二、企业的解散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产生和变更的程序:______________ 十五、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办法:企业按国家规定,依法纳税后的利润,按照以下原则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发生亏损时,亏损分担的原则是: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章程的修改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需要写明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出资人的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简单公司章程 14公司名称/姓名: 住址: 性别: 年龄: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顺序填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等x方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地址及性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宗旨 第四条 合伙宗旨: 第五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六条 合伙期限x年,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期限 第七条 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合伙人性质 1、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xxxxxx,以xx方式出资,计人民币xx元,合伙人性质为xxxx(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xxxxxx,以xx方式出资,计人民币xx元,合伙人性质为xxxx(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第八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x年x月x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x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xxx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四章 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第十条 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对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章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第十二条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xx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退伙后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7、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规定分担亏损。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x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章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xx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其权限是: 1、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七章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事项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终止 1、合伙期限届满。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规定被撤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xxx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割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合伙企业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八章 纠纷解决 第十九条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合伙协议执行,或者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修订、补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合伙人签名: x年x月x日 简单的公司章程 15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 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9条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________%。 (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_______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_______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________万元) 第20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1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24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26条 公司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27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 第29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31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32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33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3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 第35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或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37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38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39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40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1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42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43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44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45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46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7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48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49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50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五章 董事会 第51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______人组成(注:董事会成员由5-19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2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53条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可以由股东董事也可以由非股东董事担任。 第54条 董事长的职权: 一、支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55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56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总经理 第57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58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会 第59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_名监事组成(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东监事____名,职工监事_____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60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61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62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63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64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65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66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67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68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69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70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 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74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75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会议决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期满,经股东会研究决定不再经营等原因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 一、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或有关部门通过后执行。 二、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 工 会 第76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功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77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78条 本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生效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79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80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80条 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公司章程 16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地址: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钢材、水泥、五金、交电、日用品、铁精粉、生铁、不锈钢制品、铁矿石、焦炭、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润滑油、通讯终端设备、电缆、钢丝绳批发、零售。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二、股东名称: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列明缴资期数和缴资期限)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 股东的权利: 1、 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 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 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 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商贸公司章程 二、 股东的义务: 1、 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 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 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 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 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其职权是: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投资创业。 二、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 1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一人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1、针纺织品、棉纺织品、化纤布批零兼营(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公司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本。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___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_______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了。)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____________:缴纳的出资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执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人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任期______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______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______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八条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______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______年(每届不超过______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___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得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______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______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____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光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位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________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3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设执行董事、监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适用于其他的有限公司;若一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的,请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并可参照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章程有关内容进行制定。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3、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4、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X(或仿______)打印,页数多的快双明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5、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是指: 6、本章程参考文本仅供参考使用,股东起草章程时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规定;但章程中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事项。 公司章程 18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 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 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 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 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 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 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 (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 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 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 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 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 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 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单公司章程 19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XX万元,其中现金:XX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XX月XX日起至XX月XX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X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X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X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X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X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之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X份,报送登记机关X份,本企业存档X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2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 20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为:_______。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 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在 年 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二 :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在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一 次,时间为每年 一月 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简单公司章程 21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经营方向、财产状况、股东情况等事项,一经订立,即对公司及公司组成人员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x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 公司住所为:成都市xxxx区xxxx路xxxx号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xxxxxx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9条 公司由xx名自然人和xxx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xxxx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xxxx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xxxxx%。 (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xxxxx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xxxxx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xxxxx 万元) 第20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1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24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章程 22通过章程自治实现公司自治,这也是新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功能和作用的定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不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渠道结算,减少现金交易。 第四十七条 不向股东发放贷款。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款利率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 第四十九条 公司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五十三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一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