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
一、目的
本制度制定了公司叉车运行需遵守的细则,以确保叉车安全运行。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公司的。叉车工及相关人员。
三、主要内容及要求
1、车辆和司机资格要求。
⑴车辆必须经过检测,取得车辆使用证并在国家相关部门备案。
⑵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培训并取得驾驶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人员驾驶车辆。
2、驾驶前后检查
⑴上车前,检查转向灯、刹车、喇叭、前后大灯、反光镜和插脚是否完好。
⑵检查燃料系统所有管道、接头是否完好,保证无泄漏。
⑶检查燃油、齿轮油、发动机油、液压油及水箱水位是否符合标准,不足时应按标准要求增添后方可使用。
⑷车辆运转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温度是否正常,严禁超温、超压行驶⑸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将车辆停稳并进行安全检查。
2.2.6每天车辆使用完毕后,司机必须对当天车辆的运行、修理状况记录到特种设备运行台账,并做好车辆交接班记录。
3、驾驶规定
⑴严禁司机酒后驾车,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⑵严禁车辆超载,严禁车辆载人,严禁车辆装载易燃易爆物品。
⑶车辆要使用专用钥匙,不准司机使用其他非车辆钥匙或其他方式启动车辆;车辆不能启动时,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⑷车辆进入防火区域应按规定配带阻火器材。
⑸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防碍行车障碍后,先鸣笛后起步,运行速度不能超过场内限速标准。
⑹车辆在载物起步时,必须缓慢平稳启动,驾驶员应首先确认所载货物是否稳固。
⑺转弯时如果附近有人或车辆,应先发出信号,放慢速度,禁止高速急转弯。
⑻车辆在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
⑼严禁司机将所属车辆借给无证人员驾驶。
4、车辆的管理
⑴车辆必须经过检测,取得车辆使用证,并在国家相关部门备案。
⑵根据车辆运行的需要,部门要配备一定的车辆配件,有设备部申报给采购部购买,部门设立单独存放场所,并且有专人管理。
⑶叉车司机要对自己所开的车辆进行日常保养维护,在日常的巡检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叉车班长反馈,并在设备运行记录上进行登记,叉车班长在平常的工作中要对部门内部的叉车进行定期全面检查。
本规则的适用范围是大米加工企业。制定本规则的目的在于规范大米加工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促进大米加工企业健康发展,同时提高大米质量,确保大米的质量安全。本规则是参考了国内外有关行业的资料并结合我国大米加工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的,是对我国大米加工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国大米生产,促进大米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大米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了大米产品定义与分类、大米原粮收购及管理、产品包装及添加剂的管理、大米加工厂建设、大米加工设备、大米加工质量管理、大米加工厂卫生管理、产品出货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鼓励大米加工企业使用本规则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二章 大米产品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 大米是指以稻谷为原料,经加工而制成的产品。按国家标准,大米可分为籼米、粳米、糯米三类。
第三章 大米原粮收购及管理
第五条 大米加工企业应有较为固定的原粮来源,鼓励建立本企业的原粮基地,在收购原粮时应同原粮供应单位签订收购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 大米加工企业应掌握供应单位,原粮品种、数量及质量等信息。
第七条 大米加工企业生产销售无公害大米、绿色大米、有机大米应保证原料种植、加工及产品符合《NY 5115-2002 无公害食品大米》、《NY/T393-2000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419-2000 绿色食品 大米》、《NY 21-1986 农药安全使用指南》等标准要求,要通过主管部门或具有第三方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对基地、加工或产品的认证,应了解基地种植环境及种植技术。专用原粮在运输、储存、加工过程中应避免同其它种类原粮相混合。
第八条加工企业应在国家收购政策的指导下,以质论价进行收购。收购点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原粮烘干、凉晒、清理设施,保证原粮的储存安全。
第九条按《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原粮进仓前应对仓库进行清理、消毒、再清理,仓库应具备防雨、防潮、防鼠、防虫、防雀、通风设施,配备温度、湿度监控设备。经过培训的仓管人员应按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粮情,通风降温;仓库主要交通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排水通畅。
第十条 原粮包装不应对原料产生二次污染,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散装原粮应注意保持运输工具的清洁、干燥、卫生。
第十一条原粮收购在执行国家政策收购标准的同时,可结合本企业所在地区产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收购标准。加工前的原粮应符合国家收购标准要求。
第四章 产品包装及添加剂的管理
第十二条大米产品包装按材质可分为编织袋、塑料袋、纸袋、散装容器等,按包装形式可分为常态、抽真空、充气等;按包装防护功能可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大米添加剂按添加功能可分为营养强化添加剂、加工性能改善剂等。
第十三条 大米加工企业应参照GB/T8947-1998《复合塑料编制袋》、GB/T8946-1998《塑料编制袋》、GB 7707-1987《塑料袋》、GB 6543-1986《瓦楞纸箱》、GB 9687-1988《食品包装卫生标准》等标准制定本单位产品包装验收标准。对于无能力检验的项目,可要求包装供应商定期提供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 大米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对于添加到生产过程中直接与产品接触的生产用水,要达到GB 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产品包装标签应按《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储存指南、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及特殊标注内容(如添加剂中含有转基因及过敏源成分的说明)。
第十六条 包装物及添加剂的存放环境应符合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要求,对于生产班次领用情况应建立台帐,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五章 大米加工厂建设
第十七条 大米加工企业的建设应遵守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同时企业可参照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卫生通用规则》(CAC/RCP1-1969,REV.3,1997)及其附件《HACCP体系及其应用导则》、各科研院所出版的粮食加工厂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大米加工厂厂区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大米加工厂应建在交通方便、粮源充足的地区。工厂不得设于受污染气流、河流的下游;厂区周围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型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易遭受污染的情况。
(二)厂区内设施、设备等应易于维护、清洁,不得成为周围环境的污染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粉尘及其它污染物的泄露排放应遵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厂区空地绿化,防止尘土飞扬或积水。
(四)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应划分明显;易产生污染的设施应处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焚化炉、锅炉、废气处理、污物处理均应与生产车间、仓库、供水设施有一定的距离并采取防护措施。
(五)生产区禁止饲养动物。
(六)厂区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如围墙、围栏。
(七)储水池(塔、槽)、供水管道、器具等应采用无毒、无味、防腐的材料;供水设施出入口应有安全卫生设施,防止有害动物和有害物质进入导致污染;自备水源选址应距污染源(化粪池、垃圾存放场所)30米以上,且应设置卫生防护带并有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 大米加工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厂设置应包括生产部分和辅助生产部分。生产部分包括:原粮清理间、加工制造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间等。辅助生产部分应包括:变配电房、机修间、副产品收集间、检验室、原粮仓库、材料仓库、成品库、更衣室、洗手消毒区、厕所及其它为生产服务的必须场所。
(二)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要求合理布局。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应与生产车间相连接,并设置在员工进入加工车间的入口处;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操作需要和作业区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三)车间屋顶应易于清扫,防止灰尘积聚,避免结露、长霉或脱落,屋顶应使用无毒、无异味的白色或浅色防水材料建造,喷涂油漆应使用防霉、不易脱落、易清洗的漆料;水、电等管线不得设置于食品暴露的上方,防止尘埃和凝结水滴落。
(四)车间的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透水、易清洗的浅色防腐材料建造,墙角及柱角应处理为弧形,以便于清洗消毒;门窗安装应严密,并装配有易于拆卸、清洗、不生锈的`纱窗或纱网,窗户一般不做窗台,如设窗台须做成大于30度以上斜面;清洁区的对外出入口应装设能自动关闭的门或空气帘幕。
(五)车间地面与排水: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的材料建造,平坦防滑、无裂缝、易清洗消毒。作业中有排水、废水或有以水洗方式作业区域的地面应耐酸碱、防渗漏、防滑,有一定的排水坡度(1-1.5%),并装置带水封的地漏或明沟,明沟不宜用盖板。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它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 生产厂的设施
(一)供水设施:车间内的水质、水压、水量应能符合生产需要;自备水源水质应符合《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二)照明设施: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光源应不至于改变食品的颜色;照明设施不应安装在食品暴露的上方,否则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施,防止破裂时污染食品。
(三)通风设施:清洁作业区应安装空气调节器,以保证室内有相对稳定的温度,防止蒸汽凝结和保持空气新鲜;一般生产区应安装通风设施,及时排出潮湿和污浊的空气;在有臭气或粉尘产生且有可能污染食品之处应安装相应排出、收集或控制的装置;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的网罩,防止有害动物侵入;进风口应距地面2米以上,远离排风口和污染源,并有空气过滤设备。
(四)洗手消毒设施:在车间对外总出入口、厕所、加工场所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及干手、消毒设施;在清洁作业其入口应设置鞋靴消毒池;洗手台应使用陶瓷或不锈钢材料的器具,水龙头应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
(五)更衣室:更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并独立间隔。更衣室应男女分设,并与洗手消毒室相邻;更衣室应按员工人数设置足够数量的更衣柜、鞋柜、更衣镜。
(六)厕所:为车间员工提供的厕所宜与车间主体相连接,并设置洗手消毒设施,厕所应与车间相隔离;厕所外门不得开向清洁作业区,能自动关闭;厕所应采用冲水式,地面、便池易清洗、不积垢;厕所应安装有效的排气装置,适当照明;厕所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且有可靠的防臭水封。
(七)仓库:应以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性质的不同分设储藏场所,需要冷(冻)藏的要设有冷(冻)仓库;同一原材料仓库储存不同性质物品时,应适当隔离,分类分架存放;成品库只能存放成品;仓库的性能、结构应能使储藏保存中的物品品质不发生恶化或减低至最低程度;仓库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仓库应设置足够的物品存放装置,储藏物品(不含原粮稻谷)应距离墙壁、地面在20以上,以利于空气流通和物品的搬运;冷(冻)仓库应安装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温度测定仪或温度自动记录仪,并安装自动控制器或自动报警器。
第六章 大米加工设备
第二十一条 原粮初清设备包括:初清筛、风选器、输送式磁选机机、除尘器、风机等。
第二十二条 原粮加工清理设备包括:振动筛、去石机、磁选器、输送式磁选机机、除尘器、风机等。
第二十三条 砻谷及谷糙分离设备包括:砻谷机、稻壳分离机(器)、谷糙分离机、磁选器、输送式磁选机机、除尘器、风机等。
第二十四条碾米、抛光、分级、色选设备包括:碾米机、抛光机、分级机(筛)、配米机(有配米需要)、色选机、空气压缩机、水过滤设施、磁选器、机、除尘器、风机、仓斗等。
第二十五条 日期打印、包装、堆码设备包括:包装机、编织袋封口机、塑料袋热封机、打捆机、日期打印(喷码)机等。
第七章 大米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大米生产企业应依据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的需要配备检验仪器和设备。包括:
(一)基本设备:分析天平、台秤、容重测量器、游标卡尺、分样器、水分测定仪、烘箱、选筛、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实验台及实验架等。
(二)专业检验设备:实验色选机、大米品质测定仪、米饭食味测定仪、白度计等。
第二十七条 大米生产企业对进厂的每批原辅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大米生产企业可采用HACCP方法管理,制定控制点的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对生产过程及半成品进行检验,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九条大米加工企业应详细制定成品的质量标准、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质量标准的下限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检验方法原则上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用非国家标准方法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方法核对。成品应逐批抽取代表样品,实施理化检验、感官检验、外包装检验。对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和本企业无法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权威性的研究和检验机构代为检验。
第三十条大米加工企业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成品仓库,经检验合格的包装成品应储存在成品仓库内,不得在露天存放。成品仓库中不得储存有毒、有害或其它易腐、易燃及可能引起交叉污染的物品。
第三十一条产品出厂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出货记录,内容包括:生产日期、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以便发现问题时能及时收回。
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隔离和标识,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工厂应有足够的品质管理及检验人员,能做到每批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相关学历或中专相关学历并具备4年以上质量管理经验 ;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食品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大米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检验部门、检验人员的职责权限,制定文件、记录、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及预防等控制程序,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
第八章 大米厂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环境卫生管理
(一)厂区内的道路应保持良好状态,无破损、不积水、不起扬尘。
(二)厂区内草木要定期修剪,保持环境整洁,禁止堆放杂物,防止有害动物孳生。
(三)排水系统应保持畅通,不得有污泥积蓄。
(四)废弃物临时存放地应远离生产车间;盛装废弃物的容器应有遮盖,防止不良气味溢出或被风吹起,防止有害动物孳生;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消毒。
(五)厂区内应有防止、杀灭有害动物及昆虫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 厂房设施卫生管理
(一)厂房内各种设施应经常性保持良好地清洁卫生状态,厂房屋顶、天花板、墙壁应保持良好无破损,地面不得有积水和破损。
(二)清理间、加工制造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间每天下班后应及时清理、清洁,必要时予以冲洗、消毒。
(三)灯具及管线外表等应定期清扫或洗涤。
(四)冷(冻)仓库内应经常清理,保持清洁,避免地面积水,并定期消毒。
(五)加工作业场所不得堆积非即时使用的原料、内包装物或其它物品,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六条 设备卫生管理
(一)用于加工、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工具和生产用管道应及时清理、清洁、清洗、消毒。
(二)用具及设备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定期予以清洁、消毒,消毒后要彻底再次清洗,以免残留物污染食品。
(三)使用过的设备及用具等应及时彻底地清理、清洁。
(四)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及用具的清洗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人员卫生管理
(一)大米生产人员应有身体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个人卫生、食品加工卫生等方面的培训。
(二)大米生产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
(三)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好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靴鞋。工作服应能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出帽外,必要时应戴口罩。
(四)不得穿工作服、工作鞋进入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
(五)上岗前要洗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上厕所之后、处理被污染的原料物品之后、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它活动之后。
(六)与大米直接接触的人员不得涂指甲油,不得佩带手表及饰物;有皮肤传染病或伤口的工人不得继续从事直接接触大米的工作。
(七)工作中不得吸烟、吃食物或做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八)个人衣物应储存在更衣室个人专用的更衣柜内,个人的其它物品不得带入生产车间。
(九)与生产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场所,参观、来访者应符合现场工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健康管理、除虫灭害管理、工作服管理、卫生设施管理、污物管理应符合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要求。
第九章 产品出货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产品出厂前应有良好的可追溯信息,包括生产日期、生产班次、检验人员、产品检验状态等。
第四十条 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食品通用标签标准》、GB 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对于标签上的商标、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应严格遵守《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十一条产品出厂时应对运输及防护工具进行检查,防止产品二次污染及运输途中的质量安全。发货员应记录出货产品、出货日期、运输车辆、到货点、接收单位等信息,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四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建立自己的售后服务体系,包括服务承诺、服务程序、服务电话、服务人员等,制定相应的产品回收、退货、召回程序及相关管理办法,确保消费者利益。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专人使用。
2、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谁跟进维修。
3、持证上岗,非叉车司机禁止驾驶叉车。
4、严禁搭载除司机以外的其他人员。
5、按规定线路行驶,室内、转弯应缓慢行驶,室外行驶速度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以内(15km/小时)。
6、行驶时,车叉或卡板底部距地面的。水平距离应控制在规定的高度(25cm—35cm)。叉车行驶中禁止调整车叉。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应先将车停稳后,再进行调整。
7、叉车装卸、运送货物时,必须保持视线的通畅。必要时,可以退行。
8、行驶时,应注意行驶速度、方向等,注意鸣笛,避免对设备、人员造成伤害。
9、出入仓库时,应固定车叉高度,以免碰撞库门。
10、作业时,应有人指挥,以确保安全。
11、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12、使用完毕,按规定的位置停放。
13、每天上班之前按时点检,记录点检表。每周一保养自行一次。每月两个月专业维保公司保养一次。
14、外请人员维修、保养时叉车司机全过程跟进,监督。
1.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叉车作业需遵守的细则,以确保叉车运行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全体叉车工及相关人员。
3.使用管理规范
3.1叉车工负责叉车使用和日常检查。
3.2叉车工负责叉车润滑油添加和一般故障排除。
3.3生产调度部负责叉车的使用管理,每次使用叉车时需到生产调度处登记并拿取钥匙,使用后将钥匙交回。
3.4行政部负责公司所有叉车的外协维修以及监督管理。
3.5叉车工必须经培训并取得叉车驾驶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无证人员严禁驾驶叉车。
3.6未经公司的安排,叉车工不准擅自教他人驾驶叉车。
3.7叉车工不准酒后驾车。
3.8叉车工驾车要穿着整齐,不得赤膊、穿拖鞋开车作业。
3.9叉车工不准进行其它与叉车作业无关的。工作,如驾车去食堂吃饭、出去买东西、干私活、非规定工作范围内未经部门负责人认可的帮忙等。
3.10驾驶叉车在车间内行驶时时速需控制在5公里/小时以内。
3.11叉车工如出现违规操作,视情节严重情况处以50~500元不等罚款;叉车工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需照价赔偿。
3.12叉车工需按规定要求使用叉车。
3.13叉车工需注意叉车的保养工作,定时定期进行保养。
1.目的
订立厂内叉车操作的安全规定,确保厂内机动叉车的安全管理。
2.适用范围
适用全部机动电瓶、柴油、手动液压叉车。
3.定义
3.1叉车的种类按输出的动力分电瓶式、柴油式、手动液压叉车。
3.2厂内道路是指在公司管辖区域内允许车辆通行的地方。
4.职责
4.1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驾驶培训和考核,办理特种车上岗合格证。
4.2使用部门负责叉车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5.工作程序
5.1驾驶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
5.1.1叉车驾驶员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基本要求。
5.1.2必需通过特种作业驾驶技术、操作的安全规定、操作原理、安全学问培训和考核合格,并获得特种作业证书的员工才可操作机动叉车。其他任何人不得操作和使用叉车。
5.1.3培训合格的叉车工每两年应复审,合格后方可上岗。
5.2叉车安全管理
5.2.1驾驶叉车必需是经培训合格上岗的驾驶员。
5.3叉车的检查及维护
5.3.1日常检查
a)各班使用叉车前,驾驶员必需进行日常检查,做好记录,填写《叉车日常点检表》。
b)若发觉叉车的安全装置失灵或其他部件故障造成安全隐患时应停止使用叉车,填写《设备维护和修理单》,通知主管人员,待叉车修好后使用。
c)各班在交接班时,需在主管处填写《叉车钥匙管理记录表》,方可下班或上班。
d)各班在使用电瓶叉车,更换电瓶时需填写《叉车电瓶更换记录表》。
5.3.2日常维护
a)操作过程中的撞、擦均应报告,以找出原因,避开再次发生。
b)叉车外观应保持完好,有损伤应立刻修复,包含油漆,为保证叉车的乾净,应避开在叉车上存放杂物,叉车司机负责对叉车外表的日常清洁。
5.3.3定期维护
a)叉车的维护和修理应由专业人员完成。
b)实心轮胎橡胶厚度小于2.5厘米时,应更换轮胎。
c)运行时间超过200小时的叉车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护保养,包含安全装置、刹车系统、液压系统和发动机油路等。叉车使用部门填写设备维护和修理单,由专业厂家进行保养。对于检查中发觉的隐患应适时提出计划,便于公司职能部门适时作出大、中、小维护方案。
5.4叉车安全审核
5.4.1公司职能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的全部叉车应作性能检查,以发觉任何不安全行为以及不安全情形,并实行改正措施。审核可以通过查看叉车检查记录、现场安全检查、与叉车司机面对面沟通等多种形式完成。
5.4.2公司职能部门每年需组织一次叉车年审。
5.5叉车操作、驾驶规定
5.5.1厂区内叉车严禁搭人,一经发觉重罚当事人,并扣除当月全部绩效。
5.5.2日常检验即三检制,在出车前,收车后和利用行驶中心的停息时间检视车辆。
5.5.3叉车作业前后,应检查外观,加注燃料、润滑油和冷却水。
5.5.4检查起动、运转及制动安全性能;检查灯光、喇叭信号是否齐全有效。
5.5.5叉车运转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温度是否正常。
5.5.6叉车运行后还应检查外泄漏情况并适时更换密封件。
5.5.7起步前,察看四周,确认无拦阻行车安全的障碍后,先鸣笛、后起步。
5.5.8制动液压表必需达到安全指数并系紧安全带后再行驶再起步。
5.5.9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是否平稳牢靠。
5.5.10厂内驾驶叉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30~40cm,门架须后倾。
5.5.11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载物行驶时,货叉不能升得太高,以免影响叉车的稳定性。
5.5.12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转弯或倒车时,必需先鸣笛。
5.5.13叉车在行驶时要遵守厂内交通规定,必需与其他车辆、物体保持安全距离。
5.5.14通过厂区内道路口时,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5.5.15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四周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
5.5.16离开叉车前必需卸下货物或降下货叉架,禁止货叉上物品悬空时离开叉车。
5.5.17停车时必需察看发动机是否熄火、断电,拉紧制动手柄,并适时拔下叉车钥匙。
5.5.18将叉车冲洗擦拭干净,进行日常例行保养后,停放车库或指定地点。
5.5.19严禁在货叉下面进行检修或其他长时间停留作业。 5.5.20叉载物品时,应调整两货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物架。
5.5.21禁止单叉作业或用叉顶物、拉物品或设备;严禁叉车超负荷作业。
5.5.22在进行物品的装卸过程中,必需用制动器制动叉车; 5.5.23叉车装卸作业时,禁止人员停留在货叉四周;必需时应在作业区域设置警戒线。
5.5.24禁止用货叉或托盘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以免发生高空坠落事故。
5.5.25叉车装卸物品时,必需将物品平稳、缓慢放到地面或其他合适位置,严禁长时间用货叉使物品停留在高处。
一、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三、公司每个季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五、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六、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字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七、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