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过程学习中,大家都背过文言文吧?文言文是中国古代的书面语言,是现代汉语的源头。你知道的经典文言文都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子击谢罪》文言文原文注释翻译最新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键词】公安民警使用武器法律条件违法开枪
当前,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频发,尤其是恶性的袭警案件愈演愈烈,这便需要公安民警准确把握使用武器的法律条件,依法使用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然而,长期以来,基层一线民警却对使用武器的法律条件认识不清,落实到执法实践中,又屡有公安民警违法、甚至滥用武器的现象发生。因此,笔者以一起典型的民警违法开枪案为例,通过对当事民警使用武器的合法性进行分析,阐述应如何理解与把握使用武器的法律条件。
违法开枪案基本案情
2007年1月21日晚,杨某与男女朋友共11人在××烧烤店吃夜宵,一行人喝了很多酒,并持续到次日凌晨。1时许,邻桌男子谢某过来向杨某等人“敬酒”。由于素不相识,又都喝过酒,双方发生了激烈的口角,与谢某同行的吴某还举起凳子准备打人,混战由此展开。在打斗过程中,杨某用啤酒瓶及板凳猛烈击打谢某的头部,其余人也一起对谢、吴二打脚踢。此后,一伙人离开现场。杨某随后又单独返回现场,用酒瓶砸躺在地上的谢某头部,并踢了几脚,再次逃离现场。在接到报警、出警电话后,民警孙某和一名巡防队员立即驾巡逻车前往烧烤店。警车行至烧烤店前××路口处时,正好遇见奔跑中的杨某等一行人。出于害怕的本能,杨某等人开始四散逃跑。民警立即下车追击杨某,并在追击中连开四枪,最后一枪击中杨某头部,并导致杨某死亡。后查明,谢某被杨某等人殴打后,因伤势过重也死在了回去的路上。2008年1月28日,当地基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民警孙某开枪行为合法,判决驳回死者杨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们不服,又上诉至当地中院。
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法律条件
目前,指导与规范基层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主要法律依据依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将使用武器的条件解释为,“归纳起来,使用武器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一是现场的人民警察必须判明情况,二是犯罪分子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三是情况紧急,四是先行警告(来不及警告的除外)。”①笔者从《条例》及《释义》的相关规定出发,通过对当事民警使用武器的合法性分析,阐述应如何理解与把握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法律条件。
行为人是否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判断公安民警使用武器是否合法,要从客观方面考量行为人是否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正在实施”应作何种意义上的理解。从字面上理解,“正在实施”便意味着行为人当场、即时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各种暴力犯罪行为,都属此列。然而仔细考察第十三、十四项中规定的情形,便无法取得与上述情形相一致的理解。
《条例》第九条第十三项规定了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情形。《释义》对此项解释为:“是指人民警察到达现场时,犯罪分子的上述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终了,或者已被制止……如果行为人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则可以直接予以拘捕,但当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抗拒逮捕或者逃跑时,则可以使用武器制止其抗拒或者逃跑。”②《条例》第九条第十四项又规定了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情形。《释义》对此项解释为:“这种行为包括犯罪分子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当场拒捕或者逃跑,或者被通缉、被追捕的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以及人民警察在现场即时发现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炸药、剧毒等危险物品,而犯罪分子当场拒捕、逃跑的。”③
由《释义》中的解释不难发现,《条例》第九条第十三、十四项规定的情形,有的是暴力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终了或被制止,有的是行为人尚未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但这并不能阻碍公安民警针对上述两种情形使用武器,其理由在于该行为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如若放任行为人拒捕、逃跑,则恐其会继续危害公共安全或加害他人。也就是说,应对《释义》中的“正在实施”做广义理解,使其同时吸收行为人当场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以及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后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三重含义。
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再来考察杨某行为。杨某曾先后两次用钝器猛击谢某头部,并且是在殴斗结束后,单独返回现场再次行凶。可见,杨某对谢某的暴力侵害手段残忍,主观犯意明显。可以肯定,杨某确实实施了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但当民警到达现场时,其行为已实施终了。面对身着制服的民警与闪烁的警灯,杨某本能地选择了逃跑,并且在明知民警追击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停止其逃跑行为。也就是说,杨某的行为构成了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这同样在广义的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之列。因此,本案情形满足行为人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用枪条件。
现场公安民警有无判明情况。《释义》对判明情况的解释为:“是指人民警察对现场发生的暴力犯罪行为及犯罪行为人当场作出准确的判断,是指人民警察从主观上对暴力犯罪行为和实施犯罪行为人进行的一种确认。”④可见,判明情况要求公安民警根据现场情况独立作出判断并决定行动。即便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严重暴力犯罪行为,若公安民警未对该暴力犯罪行为及行为人进行确认,也不能满足使用武器的条件。
此案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都说明,××分局接到的警情仅仅是“打架斗殴”,而并非凶杀或其他暴力犯罪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当事民警和巡防队员二人所作的《情况反映》表明,警车并未到达打架斗殴的中心现场,而是刚到烧烤店前的路口,就遇到杨某等一行人。这说明,当事民警对殴斗的整个过程并不了解,更不知道谢某因遭受杨某等11人群殴而死。因此,虽然现场确实发生了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但当事民警并未确认也不可能确认该暴力犯罪行为的发生。然而面对正在奔跑的杨某等一行11人,为何当事民警偏偏选择了向杨某开枪呢?在此案二审法庭调查中,当事民警之所以把杨某作为追击的对象,是因为杨某单独返回现场施暴、落在一行人最后,而不是出于对犯罪行为人的确认。因此,当事民警到达现场后,既没有确认暴力犯罪行为,也没有确认行为人,即根本没有判明情况。
暴力犯罪行为是否达到紧急情形。此案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实施了暴力行为后逃跑,且明知警察追击,仍未停止逃跑。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民警综合情况作出判断并使用武器是合法的。而在此案二审中,杨某家属的律师提出,在追捕过程中,杨某虽有逃跑,但当时的情况也并不是很紧急,“难道到了不朝杨某开枪其他人就有生命危险的地步吗?民警的行为完全违背了《条例》的规定。”可见,杨某的行为是否达到紧急情形构成了本案的一个争议。
使用武器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暴力犯罪行为,而且是在使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时不得已才使用的手段。暴力犯罪行为尚未达到严重紧迫状态,仍有不使用武器即可制止的可能,就不要直接使用武器。因此,《释义》将“紧急情形”解释为:“暴力犯罪行为正在造成危害结果,或者不加制止必然会立即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形。”⑤可见,紧急情形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暴力犯罪行为正在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二是暴力犯罪行为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如不加制止,必然会立即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杨某虽实施了暴力犯罪行为,但民警到场时,其暴力犯罪行为已实施终了,造成的危害后果已成事实。因此,本案并非暴力犯罪行为正在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追捕过程中,杨某并没有实施暴力拒捕或袭警行为,而是与民警相隔一段距离,实难威胁民警生命安全,也难以立即加害他人或危害公共安全,其逃跑行为尚不构成不加制止必然会立即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形。因此,杨某的逃跑行为,不属紧急情形之列。
是否经警告无效。警告是指公安民警对犯罪分子发出的要求其停止暴力侵害或者逃跑的明确意思表示。它有两重意思:“一是明确要求犯罪分子停止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二是如果不停止暴力侵害,将会受到使用武器的打击。”⑥除非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否则公安民警在使用武器前,应当向犯罪行为人发出明确、规范的警告。
从本案的证据来看,仅有被上诉人提交的当事民警的笔录自称他曾鸣枪,并喊杨某停下。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就连随同其追逃的巡防队员姜某的《情况反映》也没有这方面的证实。可见,凭现有证据,很难认定当事民警是否警告在先。
公安民警使用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谓最为极端和严厉的一项权力,是一种“致命性强制力”。因此,公安民警依法使用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必须严格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此案中,尽管满足了其中一个条件,但依然应认定当事民警违法使用武器。(作者单位:公安部警务训练大连基地)
一位红安籍的共和国将军
在中国的版图上,同一个故乡拥有200多位将军的仅有湖北省黄冈市的红安县。因此,红安县有了一个响亮的称呼――将军县。在中国工农红军的队伍中,曾经每三个人中就有一个红安人;每四位英烈中,就有一位是红安籍。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年代,十多万红安儿女为了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英勇献身。
谢富治,1909年出生在黄安(今红安)县峰岗乡,1930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次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55年被授予上将军衔。谢富治的前半生是无可厚非的。
1937年7月,卢沟桥事变发生后,中华民族同仇敌忾,开始了长达八年的全民族抗战。在八路军的序列中,谢富治出任一二九师三八六旅七七二团政训处主任。
1938年4月,在的亲自指挥下,八路军一二九师主力及一一五师一部在晋东南武乡县长乐村同日军发生激战,全歼了被围困于长乐村以西的敌人。
两个月后,谢富治转任三八五旅政委,旅长是他的同乡陈锡联。1939年7月,谢富治、陈锡联率部同太行抗日根据地军民一起,展开了夏季反“扫荡”斗争。三八五旅在辽县以西石匣村地区伏击了日军独立第四混成旅团,毙伤日军300余人。百团大战中,谢富治与陈赓、陈锡联指挥了正太战役,再战日军第四混成旅团,给日军以重创。
1942年,谢富治任太岳军区副司令员,陈赓任司令员。1943年底,陈赓赴延安,谢富治任太岳军区代司令员。1944年,根据中共中央指示,谢富治指挥太岳军区部队进行了济(源)垣(曲)战役,共击毙、俘虏日伪军800余人,攻克据点20多处,争取到大小10股伪军投诚反正,为豫西抗日先遣支队南渡黄河创造了条件。
抗日战争胜利后,谢富治任太岳军区(后改称晋冀鲁豫野战军第四纵队)政委,陈赓任司令员。1946年,谢富治与陈赓指挥闻夏、同蒲、临浮战役,三战三捷,歼灭军2*9郾5万人,其中包括号称“天下第一军”的军整编第一师第一旅。
1947年夏天,以刘邓大军千里跃进大别山为起点,人民各路大军按照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依次由内线转向外线,由战略防御转入战略进攻。刘邓、陈(毅)粟(裕)、陈(赓)谢(富治)三路大军挺进中原,以“品”字形阵势配合作战,机动歼敌。
1947年7月21日至23日,中共中央在陕北靖边县小河村召开扩大会议。会议决定,改变原定陈赓、谢富治纵队西渡黄河进入陕北作战的计划,决定由陈、谢率部挺进豫西,协助西北野战军击破军对陕北的重点进攻,并协同刘邓大军跃进中原。
1949年,谢富治任第二野战军第三兵团政委,参与指挥所部渡江战役,并率部进军大西南。此后,谢富治便留在西南地区,转到地方工作。
解放战争中,陈谢兵团从华北到中原,从大别山到淮海战场,一路过关夺隘,势如破竹,令敌军闻风丧胆,为解放战争的全面胜利建立了卓越的功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谢富治任川东军区司令员兼政委,后调任中共云南省委第一书记、昆明军区司令员兼政委,1959年出任公安部部长。1965年1月,在全国人大三届一次会议上,谢富治被任命为国务院副总理兼公安部部长。
十年浩劫铸奇冤
“”开始后,谢富治投靠了、一伙,积极参与、反革命集团篡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的阴谋活动。“”中,他曾任中共北京市委第一书记、北京市革命委员会主任、第一政委。1969年4月,在党的九届一中全会上,他又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并担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
十年浩劫中,、反革命集团制造了许多令人震惊的大冤案,其中包括刘少奇冤案、“六十一人叛徒集团”冤案等。身为公安部部长和刘少奇专案组负责人的谢富治都曾积极插手过这些案子,负有直接责任。1966年6月,谢富治伙同陈伯达制造的把原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范若愚诬陷为“国际间谍”一案,株连极广。可谢富治却说:“逮捕的不算多。一百多个没一个劳动人民,就是案子不成立,也冤枉不了他们。”
谢富治为、集团诬陷刘少奇立下“汗马功劳”。尤其是他在专案组中运用“无稽推理”的手段办案,已到了小说家的程度。
1967年10月4日,北京发生一起署名为“中共中央非常委员会”的传单案。据看过传单的人回忆,传单上说:自中共以后,特别是60年代以后,中国共产党的路线逐渐偏离了正确的轨道。当前正在进行的这场“”,实际上是在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上、经济上和文化上对党和国家的全面破坏。传单点了中央和的名,说陈伯达是叛徒,康生是托派,是野心家,掌握枪杆子,助纣为虐。
11月20日,此案在天津被破获,作案人供认,从头到尾,自始至终都是他一个人干的,没有其他人参加。公安部门的鉴定,也证实了这一点。但陈伯达、谢富治却给办案人员划框框、定调子,要求追查后台,并授意专案人员要把这个案子与中央领导人联系起来。
1968年4月8日,陈伯达、谢富治接见了公安部领导小组成员赵登程。谢富治布置说:“这个案子的关键,是根子没有找到,根子就是刘、邓黑司令部的人,那些叛徒、特务、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如刘少奇、邓小平、陶铸、彭真、、、罗瑞卿、陆定一、安子文……”他一口气点了几十个人的名字。
几天之后,身为副军长的赵登程拿出了一个《在京的作战方案》,抓住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的一个女实习研究员周慈敖,逼她交待后台。周慈敖在刑讯逼供之下,胡乱编造出等几十个中央和地方领导。专案组又追问道:“你们这个组织叫什么名字?”周慈敖不知道如何回答,胡乱说了个“中国(马列)共产党”。
谢富治看到这份材料,如获至宝。他说:“你们报告的情况很重要,不能全信,也不能不信,要是准的就是个大成绩。”第二天,他又迫不及待地指示:“要她写,要她写真的,明天就要她写,明天就要写好。”
经过上下一致的“创作”,周慈敖于5月30日被迫写出了一份旷古未闻的《关于伪党中央产生过程的补充交代材料》。
为了让读者了解那个荒唐岁月的奇闻,笔者照录了一段:
大会是在上午9点半钟开始,会场上挂着马克思和列宁的画像,前来参加大会的反革命集团大后台有:、、、、李先念、李富春、董必武、聂荣臻等人……包括各条系统、各个部门选来的代表200多人。秘密代表大会由主持召开,他致开幕词……就在这次秘密黑会拼凑完伪党中央后,曾收到苏修、越修、朝鲜、蒙古等国头目及修共党中央的来电、来信等表示祝贺。
这样一个离奇的、蓄意诬陷中央领导同志的假案,从开始制造到最后收场,都是谢富治直接指挥的。1969年4月,中共九大在北京召开,、、李先念等人均当选为中共第九届中央委员会委员,但谢富治仍不死心,一再指使办案人员继续搜查有关此案的“证据”。
助纣为虐害忠良
1966年8月,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会上,刘少奇、邓小平因派工作组问题,受到批评。参加会议的谢富治在会上带头诽谤邓小平,因而得到的赏识。后来,曾多次鼓励他再出来讲话。
在同年10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期间,、一伙百般罗织罪名,陷害国家主席刘少奇。谢富治跟在他们后面,调子唱得特别高。他诋毁刘少奇“由不举的伟大红旗,到平起平坐,发展到取而代之”。他还诬蔑邓小平“反对思想”,提出要“在更大范围内批判刘少奇、邓小平”。
在1968年10月的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上,谢富治提出要把刘少奇“交给广大革命群众公审”,并诬蔑邓小平“伙同和包庇刘少奇干了大量的反革命活动”。他多次说,“对刘、邓、陶要作拼命斗争,坚决打倒”。
谢富治除了在会上公开为、打冲锋外,还进一步进行阴谋活动。他散布谣言说,“北京就有一个黑司令部”,煽动群众起来打倒一大批中央领导同志。他还指名道姓地诬陷、、李先念、陈云、李富春、、、聂荣臻等一大批老革命家是“旧军阀”,“犯下不可饶恕的反革命罪行”等等,以博得、一伙的欢心。为此,谢富治成为列席中央小组会议的成员,成为当时炙手可热的人物。
谢富治利用自己掌握的公安部的大权,“殚精竭虑”地保护、一伙,可称得上是他们的忠实打手和保镖,效尽了“犬马之劳”。
1966年12月,在、陈伯达的支持下,谢富治和等人起草了一个《关于在无产阶级“”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简称《公安六条》),并于1967年1月13日颁发全国执行。其中规定:“攻击、诬蔑伟大领袖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在“”那个百法俱废的年月,唯有这个《公安六条》被忠实地执行。多少人因为反对、集团而被投入了监狱,惨遭迫害,甚至被杀;又有多少人只是对、一伙稍有不满,便被戴上反革命帽子,横遭批斗。
期间,全国公、检、法机关不仅未能发挥应有的职能,反而遭到极大破坏。而最先提出要把公、检、法“彻底打碎”的不是别人,正是主管公安、政法工作多年的副总理兼公安部部长的谢富治。
“”开始不久,社会上发生了一些打、砸、抢事件,谢富治作为公安部部长,对此不但不设法制止,反而表示支持。“不能按常规办事,不能按刑事案件去办,如果你把打人的人拘留起来,捕起来,你们就要犯错误。”“打死了就打死了,我们根本不用管。”“过去规定的东西……不要受约束。”
1966年12月26日,在接见合同工、临时工“造反”组织时,公然鼓励他们去占领劳动部、总工会,谢富治立即效尤。12月31日,他与在接见北京政法学院的“造反”组织――“政法公社”时,主动“建议”说:“你们是不是可以搞一个试点,把西城公安分局完全包下来,由你们去管。”
当时,听后惊得目瞪口呆。他没想到谢富治竟然会煽动群众去接管公安机关,自毁长城。于是,他愤怒地对谢富治说:“这是你说的,我不同意!这事你决定不了,我也决定不了。这样大的事,要经过政治局常委讨论,还要请示主席批准才行。”半个月之后,谢富治秘密召见“政法公社”的头头,布置说:“你们先派点骨干进去,每个处、局都去了解情况,然后再派人去。”
当多次攻击污蔑公安部门是“坏人麇集的地方”、“十七年里干尽了坏事”,甚至是“反革命专了无产阶级的政”之后,谢富治更是紧紧跟上,并加以发挥,提出了“彻底砸烂公、检、法”的口号。8月7日,他在公安部的群众大会上讲话,提出要把公安机关“彻底打碎”,煽动“砸烂公、检、法”,并要求向下传达。这一口号提出后,在全国掀起冲击公、检、法机关,抢夺公安、司法档案,残害公、检、法人员的浪潮,许多公安干部被捕入狱,全国政法机关陷入瘫痪。
这期间,多次要求谢富治解放一批公安干部出来抓工作,但谢富治却不予理睬。直到1972年4月,谢富治死后,公安部才在的催促下,解放了刘复之、于桑等副部长和一批干部,撤销了军管。
盖棺定论功过清
1970年,谢富治因患胃癌,做了手术。虽经医护人员全力调治,家属积极配合,但终因癌细胞转移,久治不愈,于1972年3月26日撒手人寰。
谢富治死了,但“”还在横行,他的反革命面目不可能被揭露出来。历史是公正的,随着“”的,谢富治的罪行终于大白天下。
1978年12月,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陈云等一批老同志向大会提出了康生、谢富治的严重问题。其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谢富治的罪行进行了立案调查。
1980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根据一年多来对谢富治在“”期间所犯罪行的审查,决定撤销对他的悼词,开除他的党籍,并决定向全党公布他的反革命罪行。同时,将谢富治的骨灰盒从神圣的八宝山革命公墓清出,并揭下了覆盖在上面的党旗。
“狠话”出自一颗无法摆平的心
当遇到挫折的时候,宝宝的攻击主要有两种方式:身体攻击和语言攻击。4岁之前的男孩子和女孩子的攻击方式差别不大,既有可能采用踢、抓、揪、跺、打等身体攻击方式,也可能采用大喊大叫、恶狠狠地说话等语言攻击方式,4岁以后,男孩子更倾向于身体攻击,女孩子更倾向于语言攻击。宝宝的攻击方式和程度虽然不同,但都出自一颗无法摆平的心。当自己的意愿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宝宝采取什么方式自我调整心态,关系到了他的情绪智能发展水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例1:自己不能摆平的宝宝
星星和辉辉在一个房间里玩,星星把汽车开得呜呜叫,辉辉想凑过来玩,星星却不让。辉辉就生气了,“你为什么不跟我玩?我要你跟我玩!”他大叫两声,星星没理他。接着辉辉开始出现抢夺,这一行为的意思是:“你不跟我玩,我偏要玩!我让你没法玩!”妈妈过来把辉辉抱走了,但辉辉在妈妈的身上又扭又扯。
例2:自己能摆平的宝宝
梦梦在玩妈妈新买的娃娃,婷婷说:“让我玩一会儿吧。”梦梦撅着小嘴说:“不!”婷婷自言自语地说:“你不跟我玩,我自己玩。”她自己玩起了过家家,自己乐得有说有笑,梦梦被她吸引走过来了,想跟她一起玩,婷婷不但没有拒绝和“报复”她,还说了一句:“跟我玩好玩吧!”相当于用事实“教育”了梦梦。
可见,同样遭遇被拒绝的情境,婷婷的心理调节能力和处理问题技巧要比辉辉高出许多,具有“儿童领袖”的品质,既能镇定自己也能“收拢”别人,她的快乐感和成就感自然也是辉辉所无法比拟的。
让宝宝不说“狠话”说“好话”的教育策略
接纳和关怀宝宝的不良情绪
当宝宝出现攻击行为的时候,妈妈首先要做的事情是避免矛盾和攻击升级。因为宝宝完全处于非理性状态,这时候批评教育反而使宝宝的反应更糟糕。但这不意味着完全放任宝宝,妈妈可以用语言接纳他,但用语气拒绝他。妈妈蹲下来跟宝宝平静地说:“妈妈知道宝宝的心理很难过。”在接纳和关怀他的同时用坚定的语气说:“但是妈妈不喜欢你那样说话(或踢打),我们能不能想想其他好办法呢?”宝宝能读懂妈妈的语气和表情,他从妈妈那么既得到了情感支持又受到了理性引导。
不要总是给宝宝找“替罪羊”
孩子遭受挫折的时候是否采取攻击的方式,与他的归因方式有关,如果他总是把自己失败的原因归向外界,他就容易采取攻击行为,而宝宝的归因方式又与家长的引导密切相关。例如宝宝摔倒了,有的家长就使劲跺地、拍桌或踢凳,为宝宝找一个“替罪羊”,其实这是暗示宝宝把过错转移到他人或它物身上以取得心理平衡;或者有的家长一味自责都是自己没有照顾好宝宝,还求宝宝:“你打妈妈(或奶奶)吧!”这时如果宝宝平静下来,说明他接受了家长的自责和自我惩罚,帮助他找到了心理失调的“替罪羊”。“替罪羊”促使宝宝形成“怨天尤人”的思维,宝宝在接受这个“替罪羊”的时候,已经学会了攻击,长久下去就依赖攻击来获得心理平衡。
优化和改良宝宝的记忆库
爱攻击的宝宝容易记着生活中的不愉快,容易忘却生活中的快乐,因此他的记忆库需要优化和改良。让孩子学会感恩生活中的每一天、每一人和每一物是优化宝宝记忆库的好办法。例如,有一位妈妈带着宝宝下台阶,可是台阶太高了,宝宝不敢自己下来,正好旁边有一块石头,宝宝踩着石头搭个脚,迈下了台阶,这时妈妈对宝宝说:“你要感谢这块石头,是它帮助了你。”宝宝蹲下来,摸摸石头说:“谢谢你!”但是没有感恩心态的妈妈可能对石头的“帮助”无动于衷,如果石头绊了孩子一脚,还会帮助宝宝“仇恨”石头:“都是这个坏石头,我要把你踢得远远的!”可能宝宝乐了,但是他也习得了攻击不相关因素的行为方式。
避免某些故事刺激宝宝的攻击行为
一个老师让孩子们编童话,全班大多数孩子编的童话主题都是打打杀杀的“争斗”和“争吵”,终于有一个孩子编的童话带来和平与和谐的空气,他的故事主人公之间的关系和睦,相互帮助,说话幽默,给老师和全班同学带来了欢笑。之所以这样,是现在的孩子看暴力内容的影视片书籍太多,这些故事的情节依赖于“不打不成交”,结局也依赖于“有输有嬴”,于是很多孩子模仿这些故事角色的动作、语言和-§ “拼杀”本领,并不知不觉用于理解和解决现实生活的问题。幸运的是,三岁前的宝宝阅读和收看行为还不是太多,妈妈要及早防范哦,多给孩子提供一些友好、和善、幽默主题的读物,陶冶宝宝良好的性情。
教宝宝说好听的、和善的话语
不让宝宝说“狠话”,那教宝宝说什么话呢?笔者曾经访问过台湾幼教,台湾很重视培养幼儿和善儒雅的性格,有些幼儿园的特色教育是营造“鼓舞家园”,培养宝宝“从小到大说好话”,要求宝宝、教师和家长“每天说一句好话,将爱传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幼儿园根据宝宝的语言发展特点和思维水平,向家长和教师推荐了利于宝宝诵读和学习的100句好话。这些好话简短、动听,既促进语言发展,又促进人际交往智能发展,在此向妈妈推荐一些三个字的好话,例如:好可爱。好极了。好主意。好多了。真好呀。做得好。非常好。恭喜你。了不起。很不错。太棒了。
四个字的好话,例如:太奇妙了。真是杰作。那就对了。多美妙啊。我好爱你。。继续保持。你很能干。做得漂亮。
五个字的好话,例如:做得好极了。继续试试看。真令人惊讶。真令人感激。真地谢谢你。你办得到的。你帮得很对。你真是可爱。你走对路了。记性真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