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
汪永清(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国务院副秘书长):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要把加强党内监督贯穿管党治党全过程,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不断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
二加强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
“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共8章、47条,分为三大板块,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党内监督的各方面各层次,作出了提纲挈领的统筹规划,形成了一套系统完整的制度安排。
——目标进一步明确。《条例》第二条明确提出,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这“四自”能力彼此联系、层层递进、相得益彰,形成了系统完备的有机整体,树起了检验党内监督成效的重要标尺,指明了强化党内监督的努力方向。
——内容进一步突出。《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加强党内监督的8项主要内容,其中既包括遵守党章党规、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又包括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既包括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又包括廉洁自律、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这些内容瞄准了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了党内监督的重点任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
——对象进一步聚焦。党要管党,首先要管好主要领导干部;党内监督,首先要监督好主要领导干部。主要领导干部权力集中、岗位关键,强化监督至关重要。从已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来看,一些主要领导干部从曾经的“好干部”沦为“阶下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日常监管不力。《条例》明确规定“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抓住了这个“关键少数”,就起到了带动“大多数”的作用。
——体系进一步完善。这次《条例》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用4章的篇幅明确规定各类监督主体的职责要求,构建起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一体系,是一个上下串联、左右并联的监督网,有利于在党内监督中贯彻民主集中制,依纪依规强化党内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党内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党内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三、述职述廉。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四、民主生活会。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信访处理。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六、谈话和诫免。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
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八、舆论监督。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九、询问和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十、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
永葆党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
古语有云:“外疾之害,轻于秋毫,人知避之;内疾之害,重于泰山,而莫之避。”这句话告诉我们,外因造成的伤害,很容易被发现;内因导致的病患,却不容易被察觉。对于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犹如党的肌体免疫系统,具有纠错正偏、预防惩戒、约束制衡、指引促进等功能,形成强大的免疫力,使党的肌体远离疾病、保持健康。长期以来,党内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内部监督乏力,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制度的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特别是对高级干部的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抵制监督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监督下级怕丢选票,监督同级怕伤和气,监督上级怕穿小鞋;在不少地方和部门,党内监督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成了一句口号;等等。党内监督缺位的种种现象,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对党的肌体健康造成极大伤害。
党的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总结经验教训,创新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党内监督。党的xx届六中全会将这些新理论新实践总结提炼上升为制度,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大力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基本规范。修订出台这一重要文件,是总结历史经验、破解现实问题、加强党的领导所采取的战略举措。
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世界上一些大党老党丧权亡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监督制约,特别是党内监督缺位。我们党90多年来之所以能够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就是因为始终重视加强自我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迅速解决问题。特别是党的以来,党内监督重招实招频出,巡视“利剑”显威力,派驻“探头”全覆盖,问责“警钟”常鸣起,形成强大震慑,取得明显成效。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表明,我们党必须强化自我监督,才能增强生机活力,永远走在时代前列。
破解党内问题的迫切需要。事业总是在破解问题中不断发展的。一段时间以来,党内出现一些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比如,少数地方和单位党内政治生活出现了随意化、形式化、平淡化、庸俗化的倾向,一些党组织涣散无力、纪律松弛,一些党员作风不严不实、顶风违纪时有发生,个别党员违反党章、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等等。只有不断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抓常抓细抓长,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对权力行使的制约,才能使党的作风全面好转起来,有效遏制腐败现象发生,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巩固领导核心的有力保障。“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先自成。”当前,我们党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挑战前所未有、风险无处不在。只有大力加强党内监督,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才能肩负起时代和历史赋予的神圣使命。
今年2月,党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通过参加市纪委举办的《条例》专题讲座和工委组织的市直机关两个《条例》培训班的学习,使我对两个《条例》有了一定的认识,就学习和领会“两个条例”精神实质,谈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对两个《条例》的理解和认识
两个《条例》的实施,是我党理论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坚持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体现了党内民主,加强了党内监督,保障了党的权利和先进性。两个《条例》作为党内加强纪律建设的配套措施,内容上是互相补充、互相配合的,总的共同点就是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又各有特点、各有侧重。党内监督条例侧重于事前监督,监督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条例侧重于事后的处理,适用范围主要是违犯党纪,应该受到纪律追究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这是一个不同的地方。还有一个不同的就是两个条例的依据和发源有所不同。党内监督条例总章规定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制定本条例,依据是按照党章。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按照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来制定的。
1、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首先,制定这个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xx大精神指出,要把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这个条例的制定,表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在我们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员的自觉性和组织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这个条例的出台,是我们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监督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领导机制和执政方式有了新的进展的情况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从党的历史看,特别是执政以后,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三代党的领导人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指出要加强党内思想教育,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规定,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监督条例的出台,顺应新时期下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2、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认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本着落实“三个代表”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了新的形势,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规范化、具体化。新的条例经过实践并修改以后,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新条例中,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现矛盾和抵触。如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认定,都考虑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体明确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纪律处分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针对社会反应必须严惩的一些违纪行为,如党员从事有偿服务、重婚、包养情妇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理。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学习两个《条例》的一些体会
首先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使我深刻的体会到,两个《条例》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 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党反腐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是保证我们党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主监督的形式,保证党的队伍的纯结性,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其次通过学习使我们看到,《党内监督条例》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它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做一名廉洁正直的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作为一名机关党务工作者,通过学习和讨论,使我对两个《条例》的认识有所提高,因此我要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在抓好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的学习、贯彻的同时,注重加强自我约束,自觉遵守两个《条例》,能够正确运用两个《条例》,在监督别人的同时更要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问:什么是巡视制度?
答:巡视制度,是指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通过建立专门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制度。党的以来,中央巡视共开展了12轮,实现了全覆盖,充分发挥了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
问:什么是派驻制度?
答:派驻制度,是指为了加强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派驻纪检机构的制度。截至20xx年年底,中央纪委完成了47家派驻机构组建工作,其中综合派驻27家,单独派驻20家,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139家单位派驻全覆盖。